关于下发《清流县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集中整 治行动方案》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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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办〔2024〕15 号

关于下发《清流县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集中整 治行动方案》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清流县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集中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 年 4 月 8 日

清流县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

集中整治行动方案

为深刻吸取江苏南京“ 2 · 23 ”居民住宅楼重大火灾等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全县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事故,县政府决定从 4 月起至 6 月底开展为期三个月的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集中整治行动(以下简称集中整治行动)。总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安委会《关于印发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重点工作任务措施及分工方案通知》(闽安委﹝ 2022 ﹝ 30 号)、省消安委办《关于转发﹝防范电动自行车棚火灾事故七项措施﹝的通知》(闽消安委办﹝ 2023 ﹝ 43 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 集中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明政办〔 2024 〕 10 号)等要求,通过开展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集中整治行动,全面排查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流通销售、通行秩序、停放充电、拆解回收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有效消除风险隐患;严格执法检查,查处一批违法案件、曝光一批违法行为、整治一批违法单位;开展集中宣传活动,提升群众电动自行车使用安全意识,有效防范电动自行车事故发生。

二、整治内容

(一)强化流通环节监督管理

1. 加快电动自行车智慧监管转型升级,组织开展全县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摸排建档工作,将销售单位档案信息完整、准确录入“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平台”,推动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责任单位: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配合

2. 加强电动自行车质量监督抽查,加大对车速限制、整车质量、蓄电池及充电器安全性能等重点项目抽查力度;发现产品存在缺陷的,及时督促企业履行缺陷召回法定义务,消除产品安全隐患。

责任单位: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配合

3. 严厉查处无照销售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产品行为,严厉打击销售无合格证、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和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未获得 CCC 认证、不标注 CCC 标识、伪造电动自行车证书的违法行为,杜绝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车辆流入市场。

责任单位: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配合

4. 强化销售、维修环节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行为整治;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及配件销售、维修等单位,拆除或改变限速装置、外设蓄电池托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等违法违规擅自改装关键性组件行为的查处力度。

责任单位: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二)加强和规范集中充电设施建设

1. 摸清需求和推进建设。 城管部门组织对有物业的小区、楼宇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停放场所进行摸排,并登记造册,无物业的老旧小区由各乡镇、社区负责摸排及登记造册。住建、消防部门指导各乡(镇)确定集中充电设施新建和改建任务,按照“轻重缓急”和场地条件,编制建设计划。各乡(镇)负责实施建设工作。

责任单位: 县城建中心、住建局、消防救援大队分别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配合

2. 优化建设审批。 加强新建、改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规划部门应充分考虑在新建、改建项目中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地;建设单位要按照规划布局要求建设或预留空间,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停放场所。对已建成小区,根据实际情况增建或改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场所;因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难以建成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可以统一划定一个或者多个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临时集中充电点,满足电动自行车充电需求。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应当简化相关审批手续,做好相关衔接工作。

责任单位: 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国网清流供电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三)规范末端使用环节安全管理

1. 严查电动自行车不安全行驶行为。 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核验车辆外形尺寸、整车质量以及产品质量合格证书、销售发票等信息,严禁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登记上牌。推动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落实“带牌销售”,探索电动自行车实名登记管理。加大路面执法管控力度,持续严管严查未戴头盔、非法安装、违法载人、闯红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非法加装遮雨篷(伞)等显见性交通违法行为。从严整治外卖、快递行业电动车骑手违法违规行为,并抄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严厉打击制售电动自行车假牌套牌和非法改拼装电动自行车违法犯罪行为。

责任单位: 县公安局负责,市场监管局、邮政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2. 全面整治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停放充电行为

( 1 )加强日常检查。充分发动村居、物业服务企业,逐楼逐梯对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飞线充电”及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在公共区域违规停放、充电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全面排查,及时劝阻制止发现问题,劝阻制止无效的,告知公安、消防部门和所在乡镇,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整治期间,乡镇和城管、消防等每月组织夜间检查和错时检查 4 次以上。

责任单位: 县城建中心、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县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应急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配合

( 2 )加强重点项目排查。对照《防范电动自行车棚火灾事故七项措施》,开展住宅楼栋负一层、架空层等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充电设备和消防器材设置情况规范性检查。

责任单位: 住建局、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县公安局、自然资源局、应急局、国网清流供电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 3 )加强技防措施运用。规划部门通过强化无物业管理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管理审批、城管部门通过开展物业服务项目星级评定、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强化特种设备日常管理,推动电梯安装电动自行车阻止系统,对电动自行车室内停放和充电做到及时预警。

责任单位: 县自然资源局、城建中心、市场监管分别负责,县住建局、公安局、国网清流供电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3. 强化充电设施和场所安全管理。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和提供充电场所主体设置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应当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和视频监控设备;设置的集中充电设施应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充电异常自动断电、电池故障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剩余电流保护、充电故障报警、功率监测、高温报警等功能。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全面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巡查检查,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疏散演练。

责任单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城建中心、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应急局、消防救援大队、国网清流供电公司配合

(四)强化回收拆解安全管控。 规范有序开展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梯次利用,有效防范使用废旧电芯等从事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生产的行为。加强对试点单位及其收集网点的日常环境监管,督促企业规范建设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点和集中转运点,规范执行废铅蓄电池转运管理要求,严厉打击非法收集、贮存、转运、利用处置废铅蓄电池环境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 县发改局、工信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依据职责开展工作

(五)强化宣传舆论监督作用。 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重点围绕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微信公众号、电子屏幕、电梯广告、楼宇电视等载体开展集中宣传,每十天更新一批宣传内容,高频次刊播电动自行车事故案例,宣传提示“乱骑行、车入楼、线出户、自拆改”危害,不擅自改装原车蓄电池、不拆除改装限速装置等,增强群众安全防范意识、火情应对技能和逃生自救能力。教育引导群众佩戴安全头盔文明骑行、按规停放。全面宣传《清流县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奖励机制》,拓展举报渠道,落实奖励措施,发动社会群众积极参与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各乡镇每周要在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布行业部门、属地乡镇检查发现的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行为。集中公布一批违法典型案例,曝光违法行为及危害。

责任单位: 县委宣传部等县消安委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工作开展。 清流县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集中整治行动由县消安委办负责统筹推进,市场监管、住建、城管、交通运输、公安、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制订本部门具体工作方案;各乡(镇)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集中整治行动方案,明确整治任务、职责分工、时间节点。各乡(镇)各部门制定的方案于 4 月 xx 日前上报县消安委办。

(二)注重上下联动,抓好专项整治。 整治行动期间,市场监管、公安、住建、应急、城建中心、消防等部门要加强联动,加强信息共享,及时通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企业未按规定落实消防安全工作,或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存在违规行为未上报等情形的,要及时移送消防部门处理。公安部门在日常路面执勤执法、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发现电动自行车拆除或改变限速装置的,改变发动机、蓄电池等非法改装、加装、拼装行为的,要及时将发现的线索抄报市场监管和交通运输部门,督促对销售店、维修店开展执法检查。

(三)强化督导检查,严肃追责问责。 县消安委要加强对各乡(镇)集中整治行动开展情况的督促检查,指导摸出隐患、查出短板、解决问题。县安办、消安委办将联合组织有关部门对各乡(镇)各部门开展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集中整治行动进行随机抽查,对工作滞后的单位予以效能通报;选取工作成效突出的召开现场会,推广好的经验做法。

(四)定期报送信息,提升工作质效。 请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于每周一向县消安委办报送《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行为清单》(附件 3 );每月 9 、 19 、 29 日向县消安委办报送整治行动实施情况(附件 4 )。联系人:熊利,联系电话: 0598-5322809 ,邮箱:2630048815@qq.com 。

(五)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整改时效。 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全面落实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重点工作任务措施、防范电动自行车棚火灾事故七项措施、“九个一律”等工作,总结固化集中整治行动经验,形成安全防范长效机制。

附件: 1. 《防范电动自行车棚火灾事故七项措施》(试行)

2. “九个一律”工作要求

3. 《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行为清单》

4. 电动自行车集中整治行动统计表附件 1

防范电动自行车棚火灾事故七项措施

(试行)

本措施中的电动自行车棚是指设置在室外露天场地、为电动自行车提供集中停放和充电功能的构(建)筑物。电动自行车棚应按照本措施要求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和防火改造,其设计施工应当符合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相关要求。

一、合理选址建造。 电动自行车棚不得与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文物保护建筑贴邻或组合建造,不得占用建筑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得影响建筑室内外消防设施、安全疏散设施的正常使用。

二、保持安全距离。 电动自行车棚的凸出场地外缘(含防风雨棚)应与相邻建筑的外墙之间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不得毗邻建筑的外墙门、窗、洞口等开口部位及安全出口。确有困难需贴邻建造的,应贴邻不燃性且一定范围内无门、窗、洞孔的防火墙或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减少火势向建筑蔓延的风险。

三、车辆分组管理。 电动自行车棚内的停车位应分组布置,根据地区实际确定每组长度或停车位数量,实行划线和分隔管理。组之间应设置一定的防火间距,或采用修筑矮墙、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隔板进行防火分隔。车棚应使用不燃、难燃材料,不得使用聚苯乙烯、聚氨酯泡沫等燃烧性能低于 A 级的材料作为隔离保温材料或作为夹芯彩钢板芯材搭建。

四、严格电气安全。 电动自行车棚应安装具有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充电设施。车棚内充电线路、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并穿管保护,充电设施、插座、配线箱、线缆等严禁敷设在易燃可燃物上,严禁使用大功率照明灯具,严禁私接电线“飞线充电”。

五、完善消防设施。 电动自行车棚可以根据环境条件、占地面积等因素和实际需求,因地制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器、室外消火栓等设施,配置灭火器、灭火毯和快速移车装置等器材。组建电动自行车火灾快速处置志愿消防组织,完善应急处置预案,规范处置程序,加强日常演练,做到一旦发生火灾能够灭早、灭小、灭初期。

六、加强监测预警。 具有一定规模的电动自行车棚应当安装具有自动识别、预警功能的 24 小时视频监控系统,图像能在消防控制室、值班室实时显示和存储。鼓励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实现电气火灾自动监测预警。

七、强化日常管理。 电动自行车棚的建设、管理或业主单位应当每日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夜间巡查,每月对车棚的充电设施、消防设施等设施设备开展一次检查,及时通知专业人员维修、维护。对电动自行车占堵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私接电线充电、长时间过度充电等行为及时进行劝阻,及时清理久放不用的“僵尸”车辆。利用社区宣传栏、楼宇电视、户外大屏等载体,常态化开展电动自行车火灾案例警示性宣传和消防安全科普教育。

附件 2

“九个一律”工作要求

( 1 )凡是发现无照销售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产品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一律予以查处(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 2 )凡是发现销售无合格证、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和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未获得 CCC 认证、不标注 CCC 标识、伪造电动自行车证书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一律予以查处〔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规定,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四条规定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3 )凡是发现擅自拆除或改变限速装置,改变发动机、蓄电池等非法改装、加装、拼装行为的,按规定对其进行处罚〔维修网点存在上述行为的,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拒不整改的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证照;路面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存在加装、改装动力装置的,公安交警部门根据《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查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50 元罚款〕。

( 4 )凡是电动自行车或拆卸电池进楼入户违规停放充电的,管理单位一律坚决制止和彻底纠正。

( 5 )凡是存在私接电线 “ 飞线充电 ” ,或在建筑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车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经劝导仍不配合整改的,相关部门一律进行强制搬离。

( 6 )凡是设置在室内、建筑底部或架空层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相关部门一律进行拆除。

( 7 )凡是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且拒不改正的单位和个人,消防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进行查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地下汽车停车位停放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携带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8 ) 凡是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消防部门根据《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律进行查处(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管理单位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9 )凡是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引发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以拘留,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移交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消防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过失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3

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行为清单

附件 4

清流县电动自行车集中整治行动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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