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松溪县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意见 (试行)》的通知(松政规〔2024〕6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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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政规〔 2024 〕 6 号

松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松溪县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意见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松源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松溪县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松溪县人民政府

2024 年 3 月 13 日

(此件主动公开)松溪县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拓宽房屋征收与补偿渠道,满足人民群众对房屋安置的多样化需求,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

一、房票的定义及适用范围

(一)房票是地方政府、国企等部门将各类征迁、安置、奖励等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由征收人出具给被征收人购置的结算凭证。

(二)适用于松溪县行政区内各级政府(办事处)、国企支出责任的相关结算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政府、国企出资的拆迁安置补偿;

2. 土地、危(旧)房收储补偿;

3. 人才引进政策中的“房屋”奖励;

4. 整村、地灾点搬迁补助;

5. 耕地复垦补偿;

6. 宅基地退出补偿;

7. 农村征占林地补偿;

8. 农村征迁回拨地、留置地补偿;

9. 库区移民搬迁等。

(三)房地产企业竞得国有建设用地后,允许其用持有的未兑付房票,用于支付新竞得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的土地出让金,也可用于购置国有固定资产。

二、房票安置

(一)房票安置是指征收人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再由被征收人凭房票自行购买南平市行政区域内〔含各县(市、区)、武夷新区〕新建商品房(住宅、商业、商办和车位)、政府安置型商品房和国有资产等;

(二)房票安置是在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基础上新增的一种安置方式,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按照基础评估价不高于 20% 给予奖励,并直接计入房票总价值,不得变现。

(三)以下各项补偿补助奖励可计入房票面值金额:装修补偿、过渡安置费、一次性搬迁奖励、提前签约奖励、无合法性批建手续房屋补助奖励。

三、房票取得流程

(一)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二)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的相关数据进行审核,且房屋搬迁腾空,经征收人验收合格后,由征收实施单位开具证明,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给予发放房票。

四、房票金额确认

房票票面金额是指被补偿人按照补偿安置办法计算权益后货币量化的总金额,包括基础补偿金额、选择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及各项补偿补助奖励部分等,各分项金额明细一并载于票面(票面分别标注基础补偿金额和房票奖励金额)。

未按时签订协议腾空房屋交付的不予兑换房票。

五、房票安置房源

1. 兑现房票的新建商品房是指政府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商订房票安置购房协议,明确接受房票购房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以房票结算南平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尚未出售的商品房。

2. 房源购买的房源类型为:

① 南平市内响应房票政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的商品房,被征收人应在政府公布的新建商品房项目名录库中选择,新建商品房项目名录库具体由市住建部门牵头负责。

② 南平市辖区不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国资部门出售的国有资产房源。

六、房票使用规则

(一)房票使用人。房票实行实名制登记,对象为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不得转让、不得抵押、不得非法套现,非直系亲属不得赠与使用。

(二)房票由房票管理机构根据征收实施单位开具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证明发放。

(三)房票使用人出现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况的,应通过法定程序认定合法的房票使用继承人。

(四)房票遗失或损毁的,凭有效身份证件及登报作废声明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补办,并在票面注明“补办”字样,补办的房票有效期保持不变,房票补办内容以征收档案为准。

(五)使用期限。房票自出票之日起,有效期最长不超过 24个月,房票使用人应在房票有效期内购买南平市行政区域内响应房票政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住宅及其车位与附属用房,以及国有资产房源,逾期将视同自行放弃房票安置购房奖励。

(六)房票使用人不得在房票有效期满前申请兑付现金。房票使用人及其配偶、父母及子女发生重大疾病或其他严重影响家庭正常生活等情形,房票使用人出具重大疾病证明后,可申请提前兑现,但不享受房票安置购房奖励。

(七)期满处置。对逾期未使用房票购房或使用房票金额购房后的剩余部分,在房票到期后,房票使用人可以申请兑现货币,兑现货币部分不得享受房票安置购房奖励。

七、房票使用操作办法

(一)被征收人或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购买南平市辖区范围内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新建商品住宅的,凭房票与商品住宅开发企业进行结算。商品住宅开发企业凭与被征收人或房票持有人签订的已备案的购房合同、房票等相关资料到房屋征收出资单位办理资金结算手续。

(二)被征收人或房票持有人的房票价值低于所购商品住宅的房款,由其自行补差。

(三)房屋买卖双方以房票作为购房资金依据向南平市各县(市、区)住建部门房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应植入本意见的实质性内容。

(四)被征收人使用房票时,可选购一套或多套商品住宅,原则上先全额扣除第一套商品住宅的全额,房票金额有结余的,剩余房票余额可继续选购,直至房票金额清零。

(五)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商品住宅后,房票余额低于 10万元的,可向征收出资单位办理现金结算,高于 10 万元以上扣除房票相应安置购房奖励进行现金结算。

(六)银行、房管部门、不动产权登记中心等相关部门须认可房票在购房使用中视同于现金。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但未兑付的房票金额可视为其所售项目应监管的监管资金额度,出资部门兑付后,其中期房购房款必须转入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监管账户。

(八)房票购置商品房房源的各类税费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九)跨县(市、区)使用的房票核算结算。依托全市房票管理与监督系统,建立全市统一的跨区域房票核算结算机制,市县两级财政设立专户统一核算结算房票,跨区域使用的房票由市财政局统一核算结算。跨区域使用的房票,房票政策性奖励部分由发放地和使用地各承担 50% 。由市级财政统一核算结算,一年结算一次。

八、房地产企业准入机制

(一)参与房票购房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自愿报名为原则,具体名单确定由县住建部门负责。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推出的房源已批准预售或现售的新建商品住房房源,同时企业应明确对房票使用人的特定优惠幅度和政策,并严格履行合同责任。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准入企业销售行为的监督管理,对违规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积极配合开展房票活动,已报名准入楼盘不得无故拒收房票,不得拒售房屋或恶意抬价,不得出具虚假购房证明,不得变相帮助被征收人进行套现,逾期交付房屋的按购房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依法处理。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执行房票政策的各项规定,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尽力为广大被征收人提供优质商品房、优良服务和优惠价格,确保房屋征收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九、房票结算办法

(一)房票印制、房票结算窗口设置及房票核发结算工作,具体由县住建部门负责,县财政部门负责房票资金筹集。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凭相关资料到政府指定的房票征收出资单位办理资金结算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备齐以下资料进行结算:

( 1 )房票结算申请表;

( 2 )购房房票;

( 3 )房票购房金额的收款收据;

( 4 )购房合同及网签备案证明;

( 5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6 )购房楼盘的预售许可复印件;

(三)房票征收出资单位自结算手续提交起一个月内完成房票使用额度的兑付,将房票使用资金汇入开发企业资金监管账户。

(四)房票使用对象是现房房源或已经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房源,购房款按上述相关规定兑付,征收出资单位将房票可结算房款直接转入开发企业指定账户。

十、其他

本实施意见如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或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适用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性文件的规定。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暂定两年,由松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 1. 房票活动参与房企报名表

2. 房票安置确认表

3. 房票购房消费表

4. 房票结算申请表附件 1

房票活动参与房企报名表

附件 2

房票安置确认表

附件 3

房票购房消费表

附件 4

房票结算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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