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修改《晋江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过程中推行告知承诺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晋自然资规范〔2024〕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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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自然资规范〔 2024 〕 1 号

晋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修改《晋江市工程建设

项目规划管理过程中推行告知承诺的

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晋江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制度改革,优 化提升营商环境,现决定对《晋江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过 程中推行告知承诺的暂行规定》(晋自然资〔 2021 〕 253 号)进 行修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暂行文件修改为正式文件。删除文件中所有“暂行” 两字。二、删除文中“参照《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 〈泉州市中心市区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过程中推行告知承诺 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泉资规函〔 2021 〕 45 号)文件精神”。三、第十一条修改为“ ……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 效期 2 年 …… ”。四、《晋江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过程中推行告知承诺 的规定》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修改后的版本详见附件)。本 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晋江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过 程中推行告知承诺的暂行规定》(晋自然资〔 2021 〕 253 号)同 时废止。

附件:晋江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过程中推行告知承诺 的规定

晋江市自然资源局

2024 年 3 月 30 日附件

晋江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过程中

推行告知承诺的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在晋江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申请时,根据市自然资源局告知的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要求,申请人和第三人承诺其遵守告知事项要求、符合审批条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市自然资源局在承诺工作时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本规定所称的申请人是指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或者个人,第三人是指相关建筑设计单位、设计负责人等。

第三条 申请人和第三人应当按照告知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并以书面形式签订承诺书,其中申请人是项目公司或临时机构的,承诺书还应由其上级单位(或控股公司)审核盖章。

承诺书的具体内容包括承诺申请资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承诺文字资料和图纸资料的一致性;承诺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国家相关方案出图标准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承诺遵守市自然资源局的告知事项要求;承诺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符合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规划条件的相关要求;承诺满足相关管理部门要求等。

第四条 告知承诺许可实行项目名录管理,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公布,并对项目名录进行适时调整与公布。

属于告知承诺制项目目录内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申请人可自行选择实行告知承诺制或实行审批制。

第五条 承诺书经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授权的代理人签章后生效。承诺书一式三份,由市自然资源局和申请人、第三人各保存一份。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局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的 3 个月内对申请人、第三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组织抽查。

第七条 申请人、第三人承诺不实的,或相关部门审核意见与规划许可内容存在矛盾的,申请人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整改。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市自然资源局将依法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人、第三人应依法承担由此发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申请人、第三人违反承诺,或以伪造、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市自然资源局将申请人、第三人的不良诚信记录报送其主管部门及诚信信息管理部门。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和失信行为的申请人和第三人,将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

存在失信行为如属第三人责任,设计负责人承担设计的设计文件成果三年内不得作为申请办理本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手续的材料。建筑设计单位一年内出现三次被认定存在违反承诺事项的失信行为,该建筑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成果三年内不得作为申请办理本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手续的材料。申请人依据上述设计文件成果申请办理本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手续而导致无法办理的后果将由第三人单位承担。

第九条 未经抽查的建设项目,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承诺不实或者违反承诺的,视情节轻重参照上述规定依法处置。

第十条 本规定由晋江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

附件: 1 .晋江市建设工程告知承诺许可项目目录

2 .晋江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告知书

3 .晋江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承诺书

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承诺表(房建类)

5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承诺表(线性工程)(小型市政

工程)附件1

晋江市建设工程告知承诺许可项目目录

以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作出书面承诺并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定申请申报材料,市自然资源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属于政府投资且经 “ 多评合一模拟审批 ” 确认的下列项目:

(一)教育类项目

(二)医疗卫生类项目

(三)文化类项目

(四)体育类项目

(五)社会福利类项目

(六)工业厂房项目

(七)省市重点工程(房建类)项目。

二、属于《泉州市中心市区工业投资项目 “ 拿地即开工 ” 工程建设许可服务指南》(泉资规〔 2021 〕 43 号)和《晋江市开展工程建设项目 “ 清单制 + 告知承诺制 ” 审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晋工审办〔 2020 〕 1 号)实施范围内的社会投资小型工业类项目。

(一)项目类型:

1 、项目建筑面积在 5000 平方米及以下,建筑高度不超过 24米、无地下室、符合区域规划环评、结构简单、功能单一的仓库、厂房等社会投资小型工业投资项目;

2 、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0 平方米且高度不大于 24 米,地下不超过一层且地下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0 平方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普通仓库和厂房等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

3 、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 1500 平方米且高度不大于 8 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普通仓库和厂房等小微型低风险项目。

(二)用途限定:

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车间、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危险品,涉及环境敏感区等项目除外。

(三)位置要求:

位于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内,市政管网健全,管线接入不需要破坏城市主、次干道车行道或快速路;未位于文物保护范围、地下文物埋葬区、生态保护红线内、环境敏感区;未位于用途变更为公共服务用地的污染地块区域;且未位于机要单位和名树古木 30 米范围内。

三、带方案出让土地的小型工程项目。

四、由政府计划安排的小型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一)城市道路红线宽度 14 米以下城市支路,小桥、涵洞、城市小型停车库(场)(不大于 50 个停车位)等项目。

(二)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外接入接出市政管线建设、 1 公里及以下沟渠、 1 公顷及以下水体、内涝小节点、 5 万吨及以下供水泵站、 1 万吨及以下的污水泵站及污水处理站、 20 秒方及以下的排水排涝泵站、单独建设的除主干管以外的市政管线。

(三) 10 千伏以下开闭所、配电室的项目、 10 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的迁改缆化项目。

(四)小型垃圾转运站及以下等级的环卫设施项目、公厕项目、报刊亭、岗亭等市政道路附属小型市政设施项目。

(五)小型公园、街头绿地项目。

(六)小型消防站项目。

五、既有建筑外立面改造工程项目。不在城市重点地段和重要景观地区内并取得不动产权证 书(或 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地上房屋登记建筑面积< 5000 平方米且建筑高度< 8 米的既有建筑外立面改造项目。附件2

晋江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告知书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制度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加强晋江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改进管理方式,优化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晋江市自然资源局在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管理中推行告知承诺制,现就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申报的建设工程方案需按以下要求进行设计:

(一)符合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市自然资源局相关文件的规定;

(二)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项目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等规划要求;

(三)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四)符合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计划批准文件;

(五)符合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二、申请人应当如实向本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申请人应当保证申请时提供的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所提供的文字资料与图纸资料的一致性。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将依法予以撤销,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二) 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本行政机关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设计等相关文件和规划要求作出行政决定,不代表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的完全认可。本行政机关可依法对相关行政许可等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法律法规和申请人的承诺等对申请人及相关第三人作出相应处理。

四、申请人或第三人出现《晋江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过程中推行告知承诺的规定》提及其他违反承诺的情况的,按《晋江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过程中推行告知承诺的规定》执行。

附件3

晋江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承诺书

申请人、第三人已知晓你机关公布的《晋江市工程建设项 目规划管理告知书》的全部内容,现郑重向晋江市自然资源局 共同作出承诺,该承诺书为本单位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由本单 位承担法律后果:

1. 申请人、第三人保证申请时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2. 申请人、第三人保证提供的文字资料和图纸资料的一致性。 3. 申请人、第三人承诺遵守市自然资源局的告知事项要求。 4. 申请人、第三人承诺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市自然资源局有关文件的规定,符合规划要求 和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5. 申请人、第三人承诺满足相关管理部门要求。 6. 申请人、第三人保证未存在违法建设行为。 7. 申请人已知晓,因供地手续不完整或不齐全,无法按照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审定的范围取得供地手续, 由此带来的行政许可变更和设计方案调整等问题,责任由申请 人承担。8. 申请人、第三人已知晓,如被你机关认定存在违反承诺 事项的违规失信行为,申请人、第三人的信用信息将推送至省、 市信用信息公开平台。9. 规划条件核实出现实测建筑面积、用地面积等承诺内容若 超过自然资源局等主管部门核准的规范误差范围,申请人自愿 接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决定并依承诺承担由此带来的法 律责任。10. 申请人已知晓违反承诺的后果,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及由此造成的损失。11. 第三人已知晓,如被你机关认定存在违反承诺事项的失 信行为,设计负责任人承担设计的设计文件成果三年内不作为 申请办理本市建设项目规划手续的材料。12. 第三人已知晓,如被你机关认定一年内出现三次被认定 存在违反承诺事项的失信行为,本单位的设计文件成果三年内 不作为申请办理本市建设项目规划手续的材料。13. 第三人已知晓违反承诺的后果,建设单位依据上述设计 文件成果申请办理本市建设项目规划手续而导致无法办理的一 切法律责任及后果将由本单位承担。附件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承诺表(房建类)

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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