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云政办规〔2024〕1号
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云霄县工业项目“标准地”
出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云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云霄县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2024年3月15日专题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组织实施。
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云霄县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市委、市政府“最多跑一次”和“亩均论英雄”的改革部署,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22〕45号)和《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漳政办规〔202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围绕“最多跑一次”和“亩均论英雄”的改革要求,以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作为深化土地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抓手,加强部门联动,明确工业项目建设各类管控要求,实行“企业承诺+信用评价+数据应用”的全过程机制,全面推进我县工业项目审批提质增效,实现“拿地即开工”目标。
二、“标准地”内涵和适用范围
“标准地”是指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准入标准,完成区域评估并明确规划条件、建设要求、项目效益等指标体系要求,且地块周边道路、水、电等外部条件成熟,达到净地出让标准,可高效办理用地规划、工程规划、施工许可证等手续的项目用地。
“标准地”出让适用于云霄经济开发区等一、二类园区红线范围内评价时点工业项目用地。
三、 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配置
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明晰土地出让的标准,以市场化方式选项目、引项目,构建新型招商模式和良好的营商环境。
(二)坚持改革降成本
通过深化区域评估、承诺制等改革工作,进一步推进企业投资工业项目审批减事项、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间、减费用,最大限度减轻企业负担。
(三)坚持“亩均论英雄”
明确企业投资工业项目亩均税收等“硬约束”控制指标,以土地利用效率为核心,完善激励倒逼机制,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四)坚持全过程监管
实行“标准地”企业承诺、信用评价+数据应用的“一诺双用”全过程监管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社会氛围。
(五)坚持逐步有序推进
2024年,我县实施“标准地”供应不低于当年度新供工业用地面积的10%;2026年,全面推行新供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
四、 全流程监管
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全流程监管分为出让前准备、按标出让、审批服务、按标施建、对标验收、监督管理等六个主要环节。
(一)出让前准备
1.开展区域评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引资单位要完成供应标准地范围的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节能评价、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价、水资源论证报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估等区域评估,鼓励开展“多评合一”、联合评估,区域评估成果向社会公布,公开共享,并根据区域有关评估评价情况,完善项目准入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负面清单。
2.地块前期开发。根据规划时序和产业发展需要,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在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限期做好土地征迁补偿、收储工作,完善区域电网、供水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标准地”动工开发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通讯和污水排放等基本条件,服务企业所需,加快项目落地。
3.确定地块指标。根据产业准入、功能区划和相关区域评估要求,按照“3+ X” 模式,建立符合当地实际、切实可行的产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指标体系。“3”即: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等3项主干指标; “X” 即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亩均工业产值等其他控制性指标。结合我县产业发展的实际拟定出让地块具体指标,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亩均工业产值等指标不得低于附件最低控制性指标,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等指标另行制定。
(二)按标出让
1.土地出让。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等具体指标,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在出让方案和土地出让公告中明确竞得人须与引资单位签订“标准地”履约产业监管协议,按规定程序组织土地出让。鼓励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方式供应“标准地”。结合企业生命周期规律,合理设置工业项目弹性出让年限。探索创新工业用地竞价方式,在符合相关法定条件下鼓励企业通过竞报年度税收、亩均税收等指标竞买工业用地。有条件的园区对标准厂房工业用地可以实行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依法供应。
用地面积35亩(含)以下的项目,土地出让金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后30日内一次性缴清;用地面积35亩以上的项目,土地出让金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必须缴纳土地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原则上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缴清。
用地面积35亩(含)以下的项目,原则上自开工之日起18个月内竣工;用地面积35亩以上100亩以下的项目,原则上自开工之日起24个月内竣工;用地面积100亩以上200亩以下的项目,原则上自开工之日起30个月内竣工;用地面积大于200亩的项目,原则上自开工之日起36个月内竣工(对用地面积大于300亩的重大产业项目,应一次性规划预留,按照分期建设需要,分期批地、供地,防止圈地)。
2.协议签订。用地单位竞得土地后,按规定程序及时间要求,与引资单位签订“标准地”履约产业监管协议后,再与县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标准地”履约产业监管协议应载明“标准地”的控制性指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单位能耗等)、开竣工时间、达产时间、指标核实办法、违约责任、退出机制等事项内容,并在出让须知中明确,未按约定时间签订履约产业监管协议导致竞得人未能按期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取消其竞得人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3.权证办理。企业按照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后,实行“交地即交证”,土地交付时同步核发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簿)上应按照合同约定备注“属‘标准地’项目,其权属变动须满足‘标准地’项目履约监管要求。”
(三)审批服务
1.按照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最多跑一次”要求,县发改局牵头做好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服务,加大力度推行服务项目前期工作代办制。
2.以“标准地”方式取得新增工业用地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可以基于企业自愿原则实行“清单制+告知承诺制”管理。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并完成公示的,有权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企业在竣工验收前补齐相关审批手续,加速项目开工落地。
(四)按标施建
1. “标准地”项目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企业开工建设,原则上不得超过9个月。
2.项目开工后,相关部门应加强事中指导服务和监督,督促企业落实工程主体责任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发现违反承诺行为,应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3.用地企业应承担并落实工程主体责任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确保工程按照相关规定和既定计划实施。
(五)对标验收
1.县住建局牵头对“标准地”项目开展竣工验收。未通过竣工核验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2.县发改局牵头对“标准地”项目开展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指标达产核实验收;县工信局牵头对“标准地”项目开展亩均税收、亩均工业产值等指标达产核实验收,并出具达产核实意见书,抄送相关部门。企业在初始运行期届满30日内,应提出达产核实书面申请;若在初始运行期内,企业满足达产核实要求的,可提前提出达产核实申请,初始运行期时限由各地根据行业情况在履约产业监管协议中约定。未通过核实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年。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标准的,达产核实不予通过,其违约责任按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产业监管协议有关条款执行。违约企业五年内不得在我县申报新增产业用地项目(如分期供地的,取消剩余项目用地供应),不得享受我县各类有关奖励和扶持政策。
(六)全过程监督管理
根据“谁主管、谁提出、谁负责”的原则,对“标准地”约定指标履约情况和法定监管事项,建立覆盖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核实、生产运行等四个阶段的监督检查、验收评价机制,实施全覆盖、全过程的联动协同监管体系,明确具体指标监督管理的对口部门。项目建成投产后,相关部门要及时跟踪项目履约产业监管协议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应指标的履约情况,负责做好相关数据搜集和监管评价。
县发改局、人行云霄县支行牵头做好企业信用评价,县直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对相关指标履约监管进行跟踪指导,并将履约监管情况推送至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县发改局负责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指标履约监管进行跟踪指导;引资单位负责“标准地”相关内容纳入招商协议工作、签订履约产业监管协议的跟踪指导;县工信局按照“亩均论英雄”改革要求对亩均工业产值、单位能耗指标、税收达成情况进行跟踪指导,税务部门配合提供工业项目税收数据;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加强工业用地出让管理,落实“标准地”要求实现净地出让,并对容积率指标履约监管进行跟踪指导;云霄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单位排放指标履约监管进行跟踪指导。引资单位受县政府委托,作为签订“标准地”履约产业监管协议方负责督促企业履行协议,做好违约责任追究工作。
五、 信用评价和联合奖惩
探索建立“标准地”项目信用档案,对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的承诺行为信息和履约情况进行记录、评价和应用,将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纳入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供查询或予以公示。信用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享受差别化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针对严重失信的用地企业,采取联合惩戒。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政府是“标准地”出让的责任主体,组织各乡镇、发改、自然资源、工信、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问题共商、信息共享、项目共推、执法共管”联动协调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配合,落实履约监管和退出机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二)强化改革协同
“标准地”出让应有效衔接多审合一、多测合一、多证合一、承诺告知、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等极简审批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措施,以及企业信用评价、联合惩戒,充分发挥改革叠加效应。
七、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云霄县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容积率指导性
指标
2.云霄县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
亩均工业产值和亩均税收指导性指标
3.控制指标内涵及计算公式
4.地块履约产业监管协议
5.云霄县标准地范围图附件1
云霄县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 容积率指导性指标
云霄县新增工业项目
“标准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
亩均工业产值和亩均税收指导性指标
附件3
控制指标内涵及计算公式
一、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计算公式:容积率=项目总建筑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
其中,项目总建筑面积按城市规划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计算;项目总用地面积是指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面积,下同。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的,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二、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土地面积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额
计算公式:固定资产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
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厂房和设备的投资额按照项目建成进入正常生产时的厂房建造成本和设备购置成本计算,地价款按照土地合同约定成交金额计算。
三 、亩均工业产值: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土地面积上的产值
计算公式:亩均工业产值=年度总产值÷项目总用地面积。
四 、亩均税收: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土地面积上所上缴税收数量
计算公式:亩均税收=项目上缴税收总额÷项目总用地面积。
其中,项目上缴税收总额为企业在完整会计年度内实际向各级税务部门缴纳的税收总和(以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为准,不含关税、房地产相关税收及社会保险费)。
附件4
地块履约产业监管协议
合同编号: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乙方已竞得坐落于 地块(编号: ,下称“本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甲乙双方就本地块相关义务约定如下:
第一条 地块交付状态
交地条件为净地(具体按闽国土资综〔2014〕169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条 环保、安全、消防要求
(一)乙方项目必须按环保、安全、消防“三同时”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等相关评估和审查。
(二)乙方项目生产运营过程中,污染物排放需达到国家、地方相关排放标准。
第三条 投建期限承诺
乙方项目用地在乙方与自然资源部门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交地之日起 个月内动工建设;自动工之日起 个月内竣工。
第四条 项目地块控制指标
(一)项目投产后第3年度开始(按自然年计算),每年度的亩均税收强度不低于20万元/亩,连续考核5个年度。以云霄县税务局、工信局认定为准。
(二)乙方承诺项目自动工之日起五年内,其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投产之日起五年内,亩均工业产值不低于400万元/亩。以云霄县发改局、工信局认定为准。
(三)乙方承诺项目地块开发容积率不低于 ,具体以项目地块土地出让公告为准。以云霄县自然资源局认定为准。
第五条 保密条款
双方承诺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向除乙方关联公司及投资委员会之外的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合同及双方合作的具体细节。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条款所约定的义务,另一方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及其后续合同的约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若乙方违反项目投资和建设承诺,造成闲置用地或投产后造成低效用地,云霄县自然资源局可以依据相关法律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对乙方追究违约责任。
(三)因乙方单方原因,未能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竣工建设的,云霄县自然资源局可以依据相关法律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对乙方追究违约责任。
(四)若本地块因土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更等非乙方原因,导致乙方对土地的投资建设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要求,乙方不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五)若乙方在项目投产后第3年度开始(按自然年计算),年度亩均税收强度未达到20万元/亩,则乙方应在该考核年度结束后60日内向甲方支付年度违约金。年度违约金计算方式为:(20万元/亩-乙方项目该年度内实际亩均税收)×项目用地面积。
(六)若乙方在项目动工之日起五年内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则甲方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同比例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可要求乙方继续履约。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乙方固投约定数-实际完成数)/乙方固投约定数〕×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第七条 不可抗力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1.12级及以上台风;
2.24小时降雨量累计150 mm 及以上(以气象站发布的公告为准 ) ;
3.战争、动乱、洪水、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合同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4.7级及以上地震。
遭遇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用传真方式通知对方,并于30个工作日内提供事故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部门出具。根据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以下不可抗力因素等同于不可抗力:市级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发文内容涉及投资项目并足以造成无法履行或无法按约定时间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
第八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双方因执行本合同而引起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通知与送达
(一)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中所列甲、乙双方的法定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因履行本合同需由一方发给其他方
(五)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六)合同签订。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签订。
甲 方: 乙 方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时 间 : 年 月 日附件5
云霄县标准地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