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瓯市发展改革和科技局 建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建瓯市应急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的通知(瓯发改规〔2024〕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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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瓯市发展改革和科技局

文件建 瓯 市 财 政 局

瓯发改规〔 2024 〕 1 号

建瓯市发展改革和科技局 建瓯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建瓯市应急储备成品

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属相关股室、建瓯市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为加强和规范建瓯市应急储备成品粮管理工作,确保应急储备成品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和常储常新,政府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现将建瓯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建瓯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建瓯市应急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瓯市发展改革和科技局 建瓯市财政局

2024 年 3 月 22 日

建瓯市应急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建瓯市应急储备成品粮管理工作,确保应急储备成品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和常储常新,政府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福建省地方政府储备粮安全管理办法》《福建省地方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南平市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试行)》《建瓯市粮食供应应急预案》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储备成品粮是指市政府用于应对突发性事件,调控粮食市场、平抑粮价稳定市场的大米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应急储备成品粮。应急储备成品粮动用后,应尽快组织补足。

第四条 从事和参与本市应急储备成品粮承储轮换、经营管理、监督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本级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应急储备成品粮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储备规模、品种结构和动用等建议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建瓯市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购销公司)为本市县级应急储备成品粮的承储企业,在本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指导下负责县级应急储备成品粮的储存、轮换和管理。

承储企业对应急储备成品粮管理负主体责任,应当根据本市实际按照相关规定细化措施,确保应急成品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委托其他企业代储代轮换的,应加强代储代轮换条件审核、日常监管等工作。

第七条 具体承担应急储备成品粮储存、轮换业务(以下简称储存企业)对应急储备成品粮管理负直接责任,承担应急储备成品粮日常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章和代储协议,做好应急储备成品粮仓储管理、质量检验及轮换等工作;对应急储备成品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负责;服从政府宏观调控,积极配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质量安全抽查等活动。

第三章 承储和代储、代轮换

第八条 应急储备成品粮可由承储企业自储(静态储存),也可委托符合储存条件的企业代储、代轮换。获得代储、代轮换资格的企业不得将代储、代轮换业务委托其他企业执行。

承储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与本市具备经营资质、信誉良好的国有、民营粮食加工企业或粮食贸易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进行合作。合作方式包含代储和代轮换两种类型:

(一)代储是指应急储备成品粮实物存放于合作企业自有厂房、仓库或与产权人签订租赁合同的厂房、仓库内,由合作企业进行日常管理和周转轮换,承储企业指派专人负责监管。

(二)代轮换是指应急储备成品粮实物存放于承储企业仓库内,由承储企业进行日常管理,合作企业负责轮换。

第九条 代储、代轮换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粮食加工企业;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粮食贸易企业,主营粮食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守法经营,资信良好,未被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列入失信主体名单。执行政府宏观调控政策和规定,承担政策性粮食竞买或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取得财政资金补助(奖励)无不良记录。

(二)具有一定的生产加工或贸易经营能力。加工生产企业类:大米加工企业日处理稻谷能力100 吨以上(含,下同)、以糙米为原料的大米加工企业日处理糙米能力80 吨以上。生产经营正常,近两年连续开工生产且产品有一定销量,月经营量达到300吨以上。贸易经营企业类:贸易经营正常,粮食库存周转快,粮食月经营量达到300 吨以上。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日精炼能力低于50 吨,月均生产小包装油产量达150 吨及以上;贸易企业月均经营量达150 吨及以上。

(三)具有与经营数量和代储数量相适应的仓储能力。用于代储应急成品粮的厂房、仓库属于企业自有的,需提供代储应急成品粮仓库的产权证明资料;属于企业租赁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合同有效期原则上不少于36 个月),或者提供与代储应急成品粮资金相当的财产抵押或具有一定经营实力和规模的企业作为担保方。

代储仓房必须保持完好,设施齐全、卫生整洁、安全可靠,符合防潮、防漏、隔热和通风等性能。代储仓房周边(500 米范围以内)无有害气体、粉尘或放射性物质等污染源,环境良好,交通便捷。

(四)具备安全生产环境,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防等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健全,适时开展必要的培训演练。

功能分区布设合理,储粮(油)区与生活区、加工区、营业区等明显区分,环境整洁,无污染源。

(五)实施现代企业管理,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安全生产措施齐全;企业内部具有较好的仓储设施设备和必要的检化验设备,不具备检验条件的,应当委托粮食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配备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粮食质量管理和粮食保管人员;加强质量管理,严格执行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卫生标准,不掺杂使假,不超标使用添加剂,杜绝变质、有毒、有害的产品进出库;企业信誉度高,近三年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六)在市场粮食供应紧张或其他特殊情况下,必须按照政府应急工作安排,认真做好应急储备成品粮的供应工作,服从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的指挥、调度。

(七)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粮食法规、政策,能够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规范的粮食经营台账,依规如实向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报送粮食流通、产业经济、仓储设施统计报表。

(八)代储企业原则上需提供同等价值及以上的资产抵押或银行保函,确实无法提供的同承储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并通过第三方担保或法人担保等方式防洪风险。

第十条 符合代储或代轮换条件且自愿承担应急储备成品粮代储或代轮换任务的企业,均可向承储企业提出申请。

承储企业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对申请代储或代轮换的企业进行评审,初审合格企业名单报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审核确认。

代储或代轮换企业每二年年审一次,由承储企业组织年审,报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在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当中择优甄选合作对象,并根据合作企业的加工或经营能力、管理状况提出品种、数量及合作方式,报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审批。本辖区粮食应急加工企业、粮食龙头加工企业和被建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及具备低温储存条件的企业,优先选择。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与合作企业签订代储或代轮换合作协议,协议须明确应急储备成品粮的品种、数量、质量、管理要求及双方职责。

第四章 应急储备成品粮的管理

第十三条 应急储备大米必须是当年加工的早晚籼米、粳米,包装规格为50 公斤/袋及以下。其中,国产大米的质量指标必须符合《大米》国家标准二级(含二级)以上质量标准;进口大米须经商检合格并附检验证书,质量标准不低于国产大米相关要求。食用植物油为符合国家标准和储备有关规定的一级(含一级)及以上当年加工的大豆油、菜籽油、玉米油、调和油及花生油等植物食用油,包装规格为20 升/桶及以下。

应急储备成品粮均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卫生标准规定。

第十四条 应急储备成品粮采用小包装储存,包装物、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和有关规定,并注明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各项标签必须清晰、齐全、准确。

第十五条 按照“先补库后轮出、早生产早轮换”的动态管理原则进行轮换。在常规保管情况下,国产大米储存期限不超过3 个月,进口大米不超过6 个月。在采用空调控温且常年温度控制在25℃以下的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储存期限,国产大米不超过5 个月。进口大米保质期在18(含)个月以上的,储存期限不超过12 个月(从生产日期算起,下同),保质期在18 个月以下的,储存期限不超过9 个月。所有储备成品粮必须在保质期内,且必须无虫害、无霉变、粮情稳定,日常库存数量不得低于规定的存储数量,确保应急储备成品粮库存常年保持数量充足、质量良好、存储安全。

第十六条 应急储备成品粮库存管理要求: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一符”是指帐实相符,即统计帐、会计帐与保管帐相符,保管帐与仓(垛)专卡相符,专卡与库存实物相符。“三专”是指专仓储存(不得与其他粮食混存)、专人管理、专帐记载。“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

储存应急储备成品粮的仓房应悬挂县级储备粮专牌“X”,在醒目地方悬挂“县级应急储备大米”标识牌,属代储性质的同时还应悬挂“粮食权属告知牌”,内容包括:粮权归属、数量、管理单位和代储代轮换企业名称,注明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提供担保和清偿债务,不得有其他危害粮食安全的行为。仓内分垛储存要做到整齐、规范,留足检查通道,并在醒目位置悬挂县级储备粮专用囤头卡。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加强对入库应急储备成品粮的质量监管,代储代轮换企业应建立应急储备成品粮质量档案,对每批次入库的应急储备成品粮必须提交质量检验报告,没有粮食质量检验报告单和不合格的成品粮不得入库。承储企业应对新入库的应急储备成品粮的质量和食品安全卫生指标进行抽验,并做好抽检书面记录,保证应急储备成品粮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在储存期间,每一个季度抽检一次。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按照《福建省地方政府储备粮安全管理办法》等要求定期对应急储备成品粮的库存数量、质量、安全以及规范化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整改纠正。承储企业必须严格落实应急储备成品粮管理主体责任,强化日常监管,每月现场检查不少于1 次,对危及应急储备成品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并报告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按照《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要求,确保储粮安全和生产安全。储存企业如发生火灾、盗窃等事故,应第一时间上报承储企业,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要按照现行统计制度,于每月底前向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及时反映应急储备成品粮的库存和收支动态情况。

代储代轮换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建立规范的保管、统计、质检台账和每个批次的应急储备粮台账,于每月底前向承储企业报送粮食统计和会计报表。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必须为应急储备成品粮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

第二十一条 代储代轮换企业不得将应急储备成品粮用作担保、清偿债务和其它用途,或将代储、代轮换任务擅自转包。

第二十二条 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粮食市场供求或价格持续异常波动,视市场供求情况,必要时粮食和储备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动用应急储备成品粮。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根据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指令,具体落实应急动用库点、品种、数量,做好组织实施,及时上报进度情况。

第二十四条 应急响应终止后,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应急储备粮动用计划执行情况,动用库点、品种、数量、价格予以清算确认,并按规定及时补足应急储备粮原有库存数量。

第五章 应急储备成品粮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建立、调整储备规模或动用应急成品粮时的价格,由承储企业按即时市场行情、也可参考本级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官网公布的最近一期价格监测报告提出,报本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应急储备成品粮采购所需的资金,由承储企业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建瓯市支行办理贷款或财政自自筹,利息开支由本市财政承担。

第二十七条 动态应急储备成品粮管理费用(包括保管费、轮换费等)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轮换盈亏由承储企业负责。包干费用由本市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拨付。

静态存储应急储备成品粮管理费用(包括保管费、轮换费等)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轮换差价和管理费用由财政部门据实结算核拨。

政府为平抑粮价、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采取限价销售,动用应急储备成品粮发生的价差亏损和有关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应急储备成品粮各项费用补贴、利息等列入粮食风险基金开支。

第二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在与代储代轮换企业充分协商基础上,根据不同的合作模式核定代储或代轮换费用标准,并按约给付。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责令其检讨、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损失金额追缴;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上级部门的粮食应急预案要求执行不力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要求,选择不符合代储或代轮换条件的企业开展相关业务的;

(三)因监管松懈、管理不善,造成应急储备成品粮数量不足,或质量指标或食品安全卫生指标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或霉烂变质、被盗被骗的;

(四)发现应急储备成品粮数量、质量存在问题不及时纠正,或者发现危及应急储备成品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按照规定上报的;

(五)存在虚报、隐瞒行为,或妨碍管理部门和审计机关监督检查的;

(六)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合作企业的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条 代储代轮换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承储企业责成限期改正。限期内未改正的,扣除一定的代储、代轮换费用;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储或代轮换资格,并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

(一)经检查出现两次以上(含,下同)库存数量低于存储数量的;

(二)经检查出现两次以上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经检查出现两次以上轮换间隔周期超过规定期限的;

(三)未按规定执行分库区或分垛储存;仓储设施设备功能损坏,影响粮油安全储存;

(四)对于检查中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时整改或落实不到位的;

(五)应急储备成品粮管理过程中发生质量或储存安全事故的;

(六)将应急储备成品粮用作担保、清偿债务和其它用途的;

(七)擅自转包代储或代轮换任务的;

(八)擅自变更储存地点;未按规定建立应急储备粮专卡、囤头卡,填报仓储及统计报表、做好信息系统录入等;

(九)拒绝、阻挠、干涉相关部门、单位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检查或监管人员日常检查;未执行下达的应急动用指令;

(十)在全国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信用等级为C 级、企业经营者存在涉黑涉恶等违法行为;

(十一)同时承担其他应急储备成品粮任务时存在“一粮多用”行为;

(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和合作协议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加强对应急储备成品粮的监督检查,对于认真执行本办法,制度落实、措施有效、管理到位的承储企业,给予通报表扬。对于服从管理,储存安全、质量良好,全年未发生数量不足、质量不符、储存安全事故和弄虚作假、违规违纪事件的代储或代轮换企业,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并作为新一轮合作的优先对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建瓯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承储企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本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相关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建瓯市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关于印发〈建瓯市应急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的通知》(瓯发科粮〔2020〕15 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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