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光泽县城市更新房票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光政规〔2024〕4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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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政规〔2024〕4 号

光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2024 年光泽县

城市更新房票安置实施细则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2024 年光泽县城市更新房票安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光泽县人民政府

2024 年3 月22 日

2024 年光泽县城市更新房票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房票安置方式,拓宽房票政策适用范围,有效推动房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近年来我县房票实施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县范围内城市更新建设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收储安置工作。其他领域发放的房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章 房票的定义、种类和票面金额

第三条 房票是被征收人或被收储人(以下统称“被征收人”)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征收人出具给被征收人重新购置房屋的结算凭证。

房票样式由光泽县房票与选房超市系统生成,票面经县财政局、县房屋征收中心、县红杉资产运营发展有限公司共同盖章后生效。

第四条 房票安置是指征收人按照产权调换政策、比照货币补偿,将相应的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在房票有效期内,自主购买选房超市内的房源或二手房,并以房票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的房屋安置行为。房票安置是在现有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补偿方式基础上更优惠的一种补偿方式。

第五条 房票实行实名制登记,初始取得对象为被征收人。

第六条 房票票面金额是被征收人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的总金额,包括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款、对应项目征收与补偿方案规定的奖励补助和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票面金额不计息。

房票安置性奖励是指20 平方米购房优惠价36000 元及24 个月的过渡费补偿。如未使用房票购房,房票期满后将扣减36000元及18 个月的过渡费补偿。

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提现的项目为:房屋二次装修及附属物补偿;24 个月的过渡费补偿;搬迁补助费;搬迁交房奖;装修补助;装修奖励;签订协议奖励;搬迁交房一次性奖励;水、电、电视立户补助。协议签订并审核通过后另行支付。

第七条 房票购房奖励。房票分住宅类房票和非住宅类房票。其中:非住宅房屋指除了住宅以外的非居住用的房屋。它包括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和厂房仓库等,具体实施由县房屋征收中心进行认定。使用房票购房时原则上给予房票使用权益金一定比例的房票购房奖励,不享受利息奖励。具体比例按下列标准单列结算。

(一)住宅征收奖励。购买定向定价商品房按使用权益金额的5%奖励,购买政府商定商品房按使用权益金额的10%奖励,购买政府指定的统筹自建安置房按使用权益金额的15%-30%奖励,具体以房源超市一房一价优惠标明。

(二)非住宅征收奖励。购买定向定价商品房按使用权益金额的1%奖励,购买政府商定商品房按使用权益金额的3%奖励,购买统筹安置房按使用权益金额的5%奖励。

(三)房地产企业竞得国有建设用地后,允许其用持有的未兑付房票,用于支付新竞得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的土地出让金,也可用于购置国有固定资产。具体结算办法根据相关法律及政策另行规定。同时,房地产企业使用房票支付的可享受相应的奖励政策,具体实施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另行制定。

第三章 房票的发放和使用

第八条 房票的申领和使用

(一)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并书面确认房票金额后,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协议向县房屋征收中心申领房票。

(二)县房屋征收中心审核后生成房票交由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出具。

(三)房票持有人可选购选房超市内的房源,也可选购二手房。房票初始持有人用房票购买二手房,以转让房票的形式购房,完成转让后,二手房出售方可持有转让后的房票购买选房超市内的房源,可享受购房奖励,使用房票购房后的剩余票面金额高于该房票初始申领票面金额15%的不得用于兑现。

买卖双方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房屋登记受理证明》及产权变更后新的《不动产权证书》等材料,向县红杉资产运营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申请结算或转让,具体办法由县红杉资产运营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制定实施细则。

(四)在全市统一的房票结算平台和机制建立后,本房票安置实施细则发布后新发放的房票(不含2024 年前已启动未完成的征收项目),可在南平市辖区各县(市、区)和武夷新区使用。

(五)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联系县房票结算中心验证房票当前余额,并将本实施细则实质性内容纳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范围。

(六)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打印《房票购房集中结算申请表》,经买卖双方核实后当场书面签章确认。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申请事项的真实性负责,杜绝虚假申报。

(七)房票管理系统自动核减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信息中的房票结算金额,房票余额可继续使用。

(八)使用房票票面金额购房不足部分,房票持有人可使用现金补足或申请银行贷款。房票持有人是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并符合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条件的,可办理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购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手续。具体实施以银行和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为准。

(九)房票持有人购买商品住房后,凭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视同已落户房产片区,按照教育部门相关规定享受新生入学相关政策。

第九条 房票的持有、变更

(一)被征收房屋为多户共有的,可以划分的,应依其协商结果分别开具房票。

(二)同一房票可以有多名共有人,多人共同共有的房票使用时,应经所有共有人书面同意;按份共有的,应当注明共有人的份额,未注明按份共有的,则视为共同共有。

(三)房票持有人死亡的,继承人应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提供可认定其有权继承房票的法定证明资料,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房票继承。

(四)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购房后,要求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票持有人应向县房屋征收中心申请退回已取得房票购房奖励的对应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取得县房屋征收中心书面同意后方可办理退房手续,商品房网签系统方可受理合同注销申请。如该笔交易已完成结算,房票持有人不得申请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套现。房票的有效期不因上述情形而变动。

第四章 房票转让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可转让房票是指光泽县房票政策实施以来,已发放未使用部分的房票和本细则实施之后发放的房票。

第十一条 房票实行实名制,被征收人领取房票后,尚未使用且房票仍在有效期限内的,可向县房屋征收中心申请进行房票实名转让,原则上转让次数不得超过一次。同时,转让后使用房票购房后,剩余票面金额高于该房票初始申领票面金额15%的不得兑现。转让后的房票不可再转让。受让方与转让方须贷款的,由县属国有企业免费担保。转让次数的计算从被征收人取得原始房票变更之日起开始累计。

第十二条 房票转让应当经各方房票持有人、县房屋征收中心及县房票结算中心工作人员现场共同确认,凭房票、身份证明、房票转让合同(或购房合同)、转让确认书(面签拍照存档)等办理实名转让手续。同时,转让须经县房屋征收中心备案登记,并在电子房票系统办理更名手续后方可发生效力。

第十三条 在房票有效期内,使用人可根据使用需求向县红杉资产运营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房票拆分结算,一张房票可由房票使用人多次使用,直至使用完毕为止。

第十四条 受让人凭受让的房票自行购买纳入光泽县房票和选房超市房源的,如符合税费减免政策条件,可享受相关税费减免政策。同时,可以使用多张房票累加购房。

第十五条 使用房票购房的享受同期本县房地产各类优惠政策。被征收人购房按征收相关规定依照《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享受契税减免政策。

第五章 房票安置房源的筹集

第十六条 响应房票结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向县城镇房产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县住建局评定后向县政府报备,确定纳入选房超市的政府商定商品房、定向定价商品房及统筹自建安置房项目。

第十七条 县住建局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定《房票购房集中结算协议》,明确接受房票购房的项目和优惠幅度,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准入标准应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确定申请纳入选房超市定价的房源,其房源报价应不得高于商品房预售价格的95%。原则上纳入安置房选房超市的定价房房源须是现房或一年内可交房的预售商品房,且售价不得高于本项目同类型其他房源价格。无查封、抵押等限制的可售房源方可申请纳入安置房选房超市。

第六章 房票的结算

第十九条 房票持有人持房票自行购买选房超市内房源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凭房票、购房款发票(网签备案证明)《房票购房集中结算申请表》等材料,汇总后通过房票系统向县房屋征收中心申请分期结算。房票余额结算由房票持有人向县房票结算中心房票结算窗口申请。

第二十条 县房屋征收中心审核房票购房集中结算及房票余额结算申请,汇总报送县住建局审批。县住建局审批后,将所需房票结算资金申请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将应付购房款拨付至县房屋征收中心。县房屋征收中心收到结算款后将款项分别拨付至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及房票持有人账户。

第二十一条 房票结算资金应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范围,房票结算资金到付时间不限制该项目其他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签。具体资金结算时间以县住建局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房票购房集中结算协议》约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跨县(市、区)使用的房票核算结算,按照全市统一的跨区域房票核算结算机制和全市房票管理和监督系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房票的有效期和兑付

第二十三条 房票有效期自出票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因继承、分割、转让或其他原因导致房票持有人变更的,变动后的房票有效期限保持不变。

房票持有人应在房票有效期内购房使用,逾期将视为自行放弃房票安置性奖励及房票购房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未使用房票购房的,在房票到期后房票持有人可以申请兑现货币,但不享受房票安置性奖励及房票购房奖励。已使用房票购房的,剩余房票金额可在所购商品房交付后,向县房屋征收中心申请兑算余额。申请兑现货币时,使用房票购房后的剩余票面金额高于该房票初始申领票面金额15%的,应扣除房票安置性奖励。

第二十五条 房票持有人原则上不得在房票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兑付现金,当房票持有人家庭发生重大疾病或其他严重影响家庭正常生活等情形,可申请提前兑现,但不享受房票安置性奖励及房票购房奖励。

第二十六条 房票持有人在房票有效期届满前可申请延续有效期24 个月,重新计算票面金额并重新发放房票;申请延续并重新发放的房票有效期满后,按票面金额参照房票出票之日四大国有银行发布的5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给予计息。

在有效期内使用部分票面金额购房及在有效期内票面金额提前使用完毕的,不再计息;

未使用完毕的,本轮有效期届满后由房票使用人向县红杉资产运营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结算利息。利息自县红杉资产运营发展有限公司上报县房屋征收中心之日起3 个月内一次性发放。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配合套现房票。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如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或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适用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二年。原《光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光泽县城市片区开发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光政规〔2022〕7 号)同时废止。本细则施行前已实施签约的项目按原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最终解释权归光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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