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高新区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高新区妥善处理 历史遗留问题规范农村房地一体 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漳高办规〔2024〕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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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文件

漳高办规〔2024〕1 号

漳州高新区办公室关于

印发《漳州高新区妥善处理

历史遗留问题规范农村房地一体

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靖圆镇村办,区直有关单位:

《漳州高新区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规范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4 年3 月15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高新区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规范

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的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规范开展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对于依法保护农民财产权益意义重大。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有序推进和妥善处理我区历史遗留问题,规范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持续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09 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切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63 号)、《漳州市农业农村局、漳州市自然资源局、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漳州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漳农通〔2020〕61号)要求,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实施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漳州高新区范围内(颜厝镇、九湖镇、靖圆镇村办)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不动产登记工作,以我区宅基地使用权证已登记、房屋未登记的农村村民自建房为主。

三、基本原则

(一)符合现行国土空间规划、乡(镇)村庄规划;

(二)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界址清楚,无权属纠纷;

(三)农村村民建房占用宅基地标准原则上符合《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要求;

(四)农村村民异地新建住宅未将旧宅基地退还给村集体,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

(五)农村村民将原有住宅出售、出租、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房地一体登记的,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

(六)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和其他违法建房等,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不得将违法行为合法化;

(七)农村村民自建房占用基本农田或耕地,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和其他违法建房等,在违法建设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不得将违法行为合法化;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的,不纳入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范围。

四、确权登记程序

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由申请人代表提出申请,由所在村委会对宅基地及建房现状情况进行确认,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所属镇(办)审核批准,不动产登记部门予以确权登记。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 申请人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簿等相关材料,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补办)》、具结书等相关材料。

(二)初审。 村委会组织初审,对使用权人、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四至范围、“一户一宅”等进行核实确认,公示1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填写初审意见,出具村委会证明,提交所属镇(办)审核。

(三)复核。 镇(办)组织自然资源所、建设管理站、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签注审核意见。

(四)审批。 所属镇(办)审核无误,出具审批意见。

(五)登记。 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镇(办)审批结果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审核标准

(一)1987 年1 月1 日《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

农村村民建房占用宅基地,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无改扩建的,经所属镇(办)审批,可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

(二)1987 年1 月1 日《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后

农村村民建房(含改扩建)占用宅基地,按照《漳州市农业农村局、漳州市自然资源局、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漳州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漳农通〔2020〕61 号)“严控用地面积和建设标准”要求,按3 人以下每户用地限额80 平方米,4-5 人每户用地限额100平方米,6 人以上每户用地限额120 平方米。一般情况下层数不超过3 层,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300 平方米以内的标准进行审核。

六、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办法

(一)1987 年1 月1 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前

1987 年1 月1 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宅基地,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无改扩建的,经所属镇(办)审批,可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有改扩建的按现行“严控用地面积和建设标准”予以审批后,由镇(办)统一补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不动产登记部门对超过规定标准的面积部分不予确权登记,在权属证书附记栏中予以注明。

(二)1987 年1 月1 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后,有合法宅基地权属来源手续的,地上房屋没有合法建设相关手续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1987 年1 月1 日《土地管理法》实施起至2014 年1月30 日期间建成的,镇(办)按照现行“严控用地面积和建设标准”对房屋予以审批,不动产登记部门对超过规定建设标准面积部分不予确权登记,在权属证书附记栏中予以注明。其中于2008 年1 月1 日《城乡规划法》实施以后建成需由镇(办)给予补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2014 年1 月30 日后没有区级有权机关批准或备案建设及改扩建的,暂不纳入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范围,符合以上基本原则的,需按规定补办建设手续后予以办理登记。

(三)1987 年1 月1 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后,无合法宅基地权属来源手续的,暂不具备房地一体登记发证条件,按以下规定处理:

无合法宅基地权属来源手续的,暂不纳入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范围,符合以上基本原则的,需按规定补办用地及建设手续后予以办理登记。

七、申请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

(三)具结书(附件1);

(四)村委会证明(附件2);

(五)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3);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

(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补办)(附件5);

(八)原旧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

(九)宅基地及建房权籍调查材料。

八、工作要求

(一)按时完成任务。 由各镇(办)统筹安排,按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要求,靖圆片区须于2024 年10 月底完成,九湖镇、颜厝镇总体于2027 年12 月底完成。各镇(办)以行政村为单位,组织符合登记条件的村民统一申请,确保符合登记条件的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要全部“应登尽登”,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主体作用,做到登记业务批量办理,稳妥有序进行。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镇(办)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政治站位,指定专人负责,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特别是乡镇政府和基层村委会要勇于担当,克服畏难情绪,切实为民办实事,任何单位在工作中不得有弄虚作假、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严肃处理。

(三)做好宣传工作。 各镇(办)、村委会要积极利用电子显示屏、广播、微信、宣传标语、宣传单等方式,宣传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法律政策。要为村民提供便利条件,可利用节假日、赶墟时间等特定时点集中为村民办理;对不在本村的村民,可以通过视频远程确认等方式完善申请材料。要提高村民认同感,获取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九、实施期限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 年12 月31日。

附件:1.具结书(范本)

2.证明(范本)

3.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补办)附件1

具结书(范本)

本人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为xxx 村村民,为xxxx 号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人(或合法继承人),于xxxx 年在宅基地上建房,用地面积xxxx 平方米,建筑xxxx层、面积xxxx 平方米,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地上建筑物未进行改(扩)建,东至xxxx 西至xxxx 南至xxxx 北至xxxx。(若有改扩建,如实填写,举例表述为:因年久失修,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于xx 年xx 月进行修缮改扩建,用地面积xxxx 平方米,建筑xxxx 层、面积xxxx 平方米)。

以上所述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本人承诺宅基地上房屋为个人自建房,本人对自建房屋的安全质量承担一切责任。

具结人:xxx(手印)xx 年xx 月xx 日

xxx 系本村村民(或合法继承所得),具结书所述情况属实。

xxx 村民委员会(盖章)xx 年xx 月xx 日

附件2

证 明(范本)

兹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合法继承人)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为xxxx 号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人, 于xxxx 年在宅基地上建房,符合“一户一宅”政策,没有占用基本农田或耕地,用地面积xxx 平方米、自建房xxx 层xxx 平方米,四至:东至xxxx 西至xxxx 南至xxxx北至xxxx,无权属纠纷。现经本村委会公示15 个工作日无异议。

特此证明。

xxx 村民委员会(盖章)

xx 年xx 月xx 日附件3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存根)附件4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字第 号

宅 基 地 坐 落 平 面 位 置 图

附件5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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