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松溪县消防救援人员职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松政办规〔2024〕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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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政办规〔 2024 〕 1 号

松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松溪县消防救援人员职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松源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松溪县消防救援人员职业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松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 年 2 月 22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松溪县消防救援人员职业保障实施办法

为提升我县消防救援人员职业保障水平,增强消防救援人员职业荣誉感,激励消防救援人员爱岗敬业、献身使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松溪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松溪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消防救援队伍相关保障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职责和义务。

第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松溪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健全职业保障工作规划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及时解决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的重点难点问题,扎实做好各项保障工作,落实情况将纳入年度消防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松溪县在职、残疾、退休的消防救援人员〔包括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政府专职消防员和乡镇(街道)专职消防救援队伍人员〕。

第四条 松溪县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救援保障对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抚恤优待对象不在本县的,按所在地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经费保障

第五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职业保障所需地方承担的经费由县财政部门保障。政府专职消防员和乡镇(街道)专职消防救援队人员职业保障所需经费由县、乡(镇、街道)实行分级负担,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标准发放执勤补贴、现场救援补贴等。

第六条 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制定的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对消防救援队伍用于履行职能所需的经费足额给予保障。

第四章 职业荣誉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消防救援人员荣誉,将消防救援队伍(集体、个人)纳入地方政府和群团组织表彰体系,如“优秀共产党员”“五一先锋号”“五一劳动奖”“巾帼建功标兵”“三八红旗手”“青年文明号”“松溪青年五四奖章”“优秀共青团员”等表彰项目。县人民政府为全县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家庭颁发“消防员荣誉之家”门牌,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各级政府在重大节日以及消防救援队伍执行重大任务后应当组织走访慰问当地消防救援队伍和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举办有关重大庆典活动时可邀请消防英模代表参加。

第九条 消防救援人员受到消防救援支队级以上单位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对应业务部门表彰奖励时,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基层单位等应当组织人员到其家中送喜报和走访慰问,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五章 伤亡抚恤

第十条 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参加属地职工工伤保险,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消防救援人员被评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烈士褒扬金。消防救援人员的牺牲评定工作由县政府联合有关部门实施。

第十二条 从消防救援队伍退出,经认定为工伤一至四级残疾的消防救援人员,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评定达生活护理等级的,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评定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其生活护理费或辅助器具费等相关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已参保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六章 分流转岗和社会优待

第十三条 经市级消防救援机构审批同意,对于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和乡镇(街道)专职消防救援队战斗岗位人员,原则上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求个人意愿安排分流至本级非战斗岗位转岗,每年转岗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消防救援人员总人数的 3% 。

(一)工作满 15 年(含)以上(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后再加入消防救援队伍工作的,其工作经历计入工作年限);

(二)年满 40 周岁;

(三)因公负伤或由二级乙等及以上医院诊断患有职业病等原因无法在一线执勤岗位工作;

(四)在职时工作表现良好且无犯罪记录;

在消防救援队伍工作满 15 年(含)以上、不满退休年龄的,退出(不含辞职、辞退,下同)消防救援队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领取经济补偿。

第十四条 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为全县在职乡镇(街道)专职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制作“政府专职消防员证”,下发给全县乡镇(街道)专职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离职退出时需上缴工作证件。

第十五条 烈士、因公牺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并且符合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乡镇(街道)专职消防救援队招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

第十六条 我县行政区域内车站、银行、医疗机构、行政办事窗口等公共性服务部门应设立消防救援人员优先窗口,并张贴“消防救援人员优先”字样标识,消防救援人员凭“干部证”、“消防员证”“政府专职消防员证”等有效证件享受优先优惠服务。

(一)在职、残疾、退休消防救援人员在全县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就诊时,凭有效证件优先就诊。

(二)在职、残疾、退休消防救援人员凭有效证件乘坐火车、客运班车、轨道交通工具时,享受优先购票、安检、候车、乘车待遇,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特殊通道;享受免费乘坐我县公共汽车、班车等交通工具。

(三)在职、残疾、退休消防救援人员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我县公园、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单位等景区及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时免收门票。

第十七条 从消防救援队伍退出的消防救援人员,凭退出证明可享受现有的消防救援人员就业培训扶持、自主创业税费优惠、入学等优待政策。

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用、录用和聘用工作人员或职工时,对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退出消防救援队人员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消防救援队伍工作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出消防救援队人员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退出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

对因前款规定的事项产生劳动纠纷的,司法行政部门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单位依法为其受理实施司法救助。

第十九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退出安置新政策未出台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退出安置参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执行。

第七章 医疗保障

第二十条 患急危重症的消防救援人员在我县各医院看病就医享受优待。县医院应与消防救援队伍建立急危重症消防救援人员看病就医优待机制,在挂号就诊、专家会诊、缴费取药、住院治疗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待遇。

第二十一条 卫生健康部门和消防救援队伍要联合协调指定县医院为定点救治医院,并与各级消防救援队伍签订合作框架协议。

定点医院建立因公负伤消防救援人员紧急救治“绿色通道”,按照“先救治、后办手续”的救治原则,优先安排初诊和抢救治疗,优先安排医疗技术水平较高的专家参加会诊和救治,优先安排住院床位,优先保障紧急抢救临床用血和药品。医疗费用结算按照“先诊疗、后结算”原则进行。定点医院建立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家属看病就医“绿色通道”,凭有效证件或单位证明,享受挂号、缴费、就诊、检查、住院等优先服务。

第八章 随调就业保障

第二十二条 全县消防救援队伍和驻军一起纳入县委议军会,和驻地部队一并研究协调解决队伍建设和消防救援人员现实困难和问题;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家属享受家属就业、家属工作随调等优待政策。

第二十三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和英雄模范家属符合安置就业条件的,由人社部门根据家属的学历层次、专业特长及个人意愿优先安置。鼓励企业对消防救援人员家属就业提供优待服务。

第九章 人员落户

第二十四条 允许全县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家属在城区或单位公寓房、单位集体户进行落户;消防救援人员家属投靠落户的,参照军队家属政策安置。

第二十五条 消防救援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在我县因工作需要办理落户的,由公安机关优先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章 子女教育

第二十六条 烈士的子女、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一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或者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英雄模范(以下简称英雄模范)的子女、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的(不含辞职、辞退)消防员在接受教育时享受相关优待。

(一)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方面

1. 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的,享受加 50 分照顾。因公牺牲、一至四级因公伤残、英雄模范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享受加27 分照顾。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 2021-2025 年享受加 5 分照顾,2026 年起取消加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 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需要入读县中等职业学校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和其本人及家属意愿,优先安排到县内优质的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学生毕业时,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二)义务教育方面

烈士、因公牺牲、一至四级因公伤残、英雄模范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可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根据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意愿,就近就便优先安排到教学质量较好的公办小学和初中就读。

(三)学前教育方面

烈士、因公牺牲、一至四级因公伤残、英雄模范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可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根据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意愿,就近就便优先安排到公办幼儿园、普惠性幼儿园就读。

县消防救援大队每年 3 月汇总全县需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消防救援人员(含松溪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名单报县教育局备案。

第十一章 生活待遇保障

第二十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乡镇(街道)专职消防救援队人员工资待遇应当与其岗位等级和职业风险相适应,人均工资标准不低于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高危职业工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享受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同等标准的值班战备、重大安保勤务等地方性津贴补,同时建立政府专职消防员、乡镇(街道)专职消防救援队人员定期增资机制。上述资金支出由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实际情况报请县政府审定。

第二十八条 按照松溪县城镇职工基本保险标准,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购买缴纳五险一金等社会保险以及人身意外伤害、补充医疗等商业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和重疾险总保额按每人不少于 100 万元的年标准进行投保),保费由用人单位保障。消防救援人员在日常工作、执勤训练、灭火救援中因公(工)受伤、致残或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福建省实施<工作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制定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时,统筹考虑住房困难的消防救援人员住房需求,在同等条件下在职消防救援人员优先享受地方住房保障政策。

第十二章 教育培训

第三十条 全县各级各部门应当支持消防救援队伍的培训工作。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所涉及消防救援人员工作时间从个人合同签订之日算起。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内容与上级后续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为准。本办法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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