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政规〔2024〕1 号
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安县产业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惠安县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十四届县委常委会第61 次会议、县政府第43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惠安县人民政府
2024 年3 月5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惠安县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强产业、兴城市”双轮驱动、“抓开放招商促项目落地”等行动部署,结合我县“1543”产业规划,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国有资本的引导和杠杆作用,鼓励支持国内外知名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和社会资本在我县设立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产业投资基金,投资于我县重点扶持产业,在《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安县先导产业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惠政办〔2022〕35号)基础上,编制了本暂行规定及其配套制度,进一步细化我县产业基金运作流程,规范基金运作。
一、总则
(一)为规范惠安县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县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创新财政资金和国有资本配置方式,更好地发挥引导放大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规定,结合《泉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规定》和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县产业投资基金包括由县政府引导、县财政局监管的县属国有企业出资并按功能类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产业引导基金,旨在通过财政资金和国有资本的杠杆效应,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各类资本投资我县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重点支持创新创业、中小企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领域。县产业投资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于县财政统筹安排,各县属国有企业出资以及县产业投资基金运作产生的收益等,并根据年度预算安排、项目投资进度和实际用款需要分期到资。
二、管理架构
(三)惠安县先导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作为县产业投资基金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审定县产业投资基金管理规定等重要规章制度,审定县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向、重大投资以及子基金的设立等重大事项,审议县产业投资基金及参投子基金、产业项目运作管理情况等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负责协调小组日常事务,执行落实协调小组的相关决定,拟定县产业投资基金管理规章制度和支持政策,指导和监督县产业投资基金规范经营运作等工作。
(四)国资运营集团作为县产业投资基金的出资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主要职责包括:
1.设立惠安县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作为基金业务的实施主体(暂定名,名称以工商核准登记为准,以下简称“县产业基金主体”);设立权属基金管理机构或者委托优质基金管理机构作为县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运作。
2.对县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指导,履行财务监管、出资风险控制等职责,确保基金运作合法规范。
3.完成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县产业基金公司(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1.完善公司组织架构,建立健全公司决策机制、风险控制、投资程序等方面的内控制度。
2.根据协调小组确定的投资方向及年度投资计划发布申报指南,对基金管理团队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方案进行初步筛选,组织开展尽职调查、专家评审,形成投资建议提交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
3.执行协调小组的决议,负责拟定及签署投资协议,按约定履行出资人权利与义务。
4.开展投后管理,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跟踪督导参股子基金、被投企业的经营运作。
5.每季度结束后10 日内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基金运营情况等,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 个月内报送经审计的基金年度财务报告。当基金经营运作出现重大问题或特殊事件时,应及时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
6.开展与各级政府引导基金、知名投资机构、大型企业集团投资基金的对接合作。
7.为子基金及被投企业落地提供协助服务。
8.完成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基金运作
(六)县产业投资基金按照“科学设计、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积极吸引和聚集国内优秀企业或基金管理团队来惠发展,大力培育我县重点扶持发展产业。
(七)县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主要采用以下模式:通过公开遴选、合作申报、招商引资等方式与基金管理机构、社会资本发起设立天使类、创投类、产业类等市场化子基金或专项基金;直接投资于我县重点引进、重点支持的产业转型升级、自主创新、新兴产业企业和项目;与子基金、社会资本联合投资我县辖内企业或拟迁入我县的企业;设立自我管理型子基金并开展投资。
(八)县产业投资基金吸引基金管理机构、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子基金,履行以下程序:
1.发布指南。按照协调小组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由协调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开发布年度基金申报指南。
2.申报推荐。拟申请县产业投资基金投资子基金或基金管理团队,根据指南要求编制基金设立方案进行申报。
3.投资论证。县产业基金公司(管理机构)对经初步筛选的申报机构组织开展尽职调查、专家评审等工作,形成投资方案上报协调小组办公室。
4.投资决策。协调小组办公室对投资方案进行审核,提交协调小组进行投资决策。
5.资金拨付。在管理团队完成募资以及根据基金有关协议约定完成到资工作后,县产业投资基金在收到管理团队书面通知和其他社会资本足额缴款凭证后,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备后拨付资金。
四、投资方式
(九)参股子基金。对单个子基金出资规模、子基金对单家企业的投资额、各子基金返投比例,由协调小组根据子基金规模和收益等情况议定。返投认定方式包括总部迁移、新增投资、基金直投或产能落地等。
(十)直接投资。采取直接投资于我县拟重点扶持的产业企业。为县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提供配套资金,或直接投资于参股子基金给予的财务性回报较好的直投项目。
(十一)参股国家级及省市基金。按市场化原则与国家及省市政府投资基金开展合作,通过入伙参股等方式跟投,引导各级股权投资机构投资我县创业早期企业或需要县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新创业企业。
(十二)基金管理费。基金管理费按不超过实缴规模年化1.5%收取作为母基金管理费,对于列入市场化投资的,按照年化8%以上的超额利润分成中不高于20%作为母基金管理公司的市场化激励的资金池进行预留或奖励。在基金实际运行中,如需调整管理费收取比例及超额利润奖励金,由协调小组根据基金规模和收益等情况议定。
五、投资对象
(十三)县产业投资基金参股子基金,需符合以下要求:
1.子基金原则上注册在惠安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并接受监管。
2.子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 年,其中投资期不超过5年。
3.县产业投资基金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20%。但有以下情况时可提高参股比例:①子基金有两个及以上项目可实际招引落地惠安的,县产业投资基金可适当提高参股比例,最高不得超过认缴出资总额的30%;②县产业投资基金参股的子基金完成返投要求且管理业绩突出的,管理团队再次发起设立的基金,县产业投资基金参股比例上限可提高至30%;③县产业投资基金与权威机构发布年度榜单排名前20 名或具备雄厚产业资源的投资机构开展合作设立子基金,对排名第1~10名、第11~20 名的出资比例上限分别可提高至30%和25%,优先与符合国家级基金申报条件的优质机构合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属国企发起并提议县产业投资基金参投的子基金,其参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县产业投资基金参股比例。县产业投资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4.除县产业投资基金外的其他出资人数量一般不少于3 个且不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多人数;子基金的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境外出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5.子基金投资于主投领域的比例不得低于募集规模的60%。
6.子基金首期到资资金应该按约定的期限到位,且原则上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20%,其余资金可根据投资进度分期到位。以上规定,经协调小组批准可根据子基金具体情况适当调整。
(十四)县产业投资基金参股专项基金,具体条款与本规定不符的,提交协调小组专项审议并按照审议后的相关决议执行。对我县重点引进、支持的产业转型升级、自主创新、新兴产业企业和项目,可采取直接投资的形式,投资金额所占股权比例不超过该企业总股本的30%或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
(十五)申请合作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管理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 万元,市场头部基金管理机构或具有政府投资基金运作经验的基金管理机构优先合作。
2.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募资能力强,至少有3 名具备5 年以上基金投资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并明确基金的关键人士,原则上派驻子基金的关键人士应在管理机构任职5 年以上,且在拟投资的产业领域至少有3 个以上的投资退出案例。
3.原则上,基金投资管理规模不低于10 亿元,基金管理机构近5 年有较好业绩,或其股东具有强大的综合实力及居行业龙头地位。
4.基金管理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含管理团队)应参股认缴子基金份额,根据子基金规模,以超额累进的方式,在子基金中认缴一定比例。子基金规模在10 亿元(含)以下的部分,10 亿元以上至50 亿元(含)以下的部分,50 亿元以上的部分实缴出资比例分别不低于10%、5%和1%。
5.申报设立的子基金方案设计合理,须经县发改、招商等部门确认,与惠安产业发展规划契合,且储备一批可投资落地惠安的项目。
6.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十六)县产业投资基金参股投资已设立的子基金,除需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 子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开始投资运作,已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2. 子基金全体出资人首期出资或首期认缴出资已经到位,且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70%; 3. 子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县产业投资基金入股(或入伙),增资价格在不高于基金评估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六、基金托管
(十七)县产业投资基金托管银行由协调小组选定,并由国资运营集团、县产业基金公司(管理机构)与其签订托管协议,子基金托管银行由子基金选定,并由子基金、子基金管理公司与其签订托管协议。
七、收益分配及激励机制
(十八)县产业投资基金的收入包括子基金以及直接投资、跟进投资项目退出的本金、分红和收益,以及产业基金闲置资金的银行存款利息、购买国债利息收入等投资收益。为保证产业基金正常运营的原则,县产业基金公司(管理机构)可计提运营管理费用,主要用于支付必要的律师费、诉讼费、审计费、咨询费、尽职调查费、人员工资福利、场地租金、各种税费、办公费、培训、受托管理机构费用及其他支出。县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收入中,归属于政府投资收益的应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十九)县产业投资基金参股子基金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子基金亏损应由出资方共同承担,产业基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产业基金不得向其他投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八、退出方式
(二十)县产业投资基金直接投资形成的股权或财产份额可采取上市、股权转让、大股东或者目标企业回购等方式退出,有约定退出方式的,按合同约定收回。县产业投资基金参股子基金形成的股权或财产份额,可根据各参股子基金投资协议约定的退出方式退出;向其参股的各子基金以外的投资人转让股权或财产份额的,按照县产业投资基金运作要求,确定退出方式及退出价格,具体退出方案由协调小组决策。
九、监督管理
(二十一)协调小组负责对县产业投资基金进行监管和指导,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子基金,监管产业基金及其子基金运营。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各相关子基金的行业指导,配合做好基金的管理工作。
(二十二)协调小组办公室对县产业投资基金及参股子基金的评价坚持从整体效能出发,对政策目标、政策效果进行综合评价,不考核单个项目的盈亏。重点从实际投资规模、扶持项目及其团队的数量和质量、撬动社会资本投资情况、基金运营合规性等方面进行整体评价,兼顾考评培育引进企业入库个数、扶持本地企业个数、吸纳就业及对我县经济贡献等社会效益指标。
如县产业投资基金及参股子基金未能完成约定考核指标的,则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中止后续出资、扣减或暂停向管理人支付后续应承担的管理费等惩罚性措施。
(二十三)协调小组办公室应于每年12 月前向协调小组报告下一年度出资计划,年度实际出资额一般不超过上一年度县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8%。
(二十四)协调小组办公室对县产业基金公司(管理机构)进行财务监管和绩效评价,必要时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县产业基金公司(管理机构)应每年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县产业投资基金管理运行情况和重大投资、决策等事项。县产业基金公司(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如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因人为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县产业投资基金不应有的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十、附则
(二十五)县产业投资基金与中央财政资金、省级财政资金、市级财政资金共同参股发起设立子基金的,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县属国有企业根据主营业务开展相关产业基金投资的,原则上按各企业“三重一大”制度进行决策,可以参照本暂行规定。
(二十六)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 月31 日。本暂行规定由协调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惠安县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参股子基金返投认定计算标准
2.惠安县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立项流程
3.惠安县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目标尽职调查与专
家评审规则
4.惠安县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激励与风险控制机制附件1
惠安县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参股子基金
返投认定计算标准
一、认定计算标准
1.参股子基金投资于惠安辖区内(本办法所称“惠安”,均不含“泉州台商投资区”)企业的股权投资额,按参股子基金对该企业投资金额的1 倍计算。
2.参股子基金投资异地企业迁址至惠安辖区内的,按参股子基金对该企业投资金额的1.5 倍计算。
3.参股子基金投资异地企业在惠安新设子公司或增资现有惠安子公司的,按新增实到资本的1.2 倍计算。
4.参股子基金协助惠安辖区内被投企业引进后续股权融资的,可按在惠工商主体新引入股权投资额(惠安区域以外的投资人)的50%计入返投额度,被投企业符合“专精特新”标准的,可按100%计入返投额度。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子基金返投要求的30%。
5.鼓励参股子基金引荐关联方或投资人(不含惠安辖内其他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为惠安招商引资,子基金的关联方或投资人开展以下投资行为可计入子基金的返投额度:
(1)投资于惠安辖区企业的,按投资额的50%计算;
(2)已投异地企业迁址至惠安的,按投资额的1.5 倍计算;
(3)已投异地企业在惠新设子公司或增资现有惠安子公司的,按新增实到资本的1 倍计算。上述引荐投资额度合计最高不超过子基金返投要求的30%。
二、鼓励引进高端科研人才项目
6.参股子基金引入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项目(院士本人实名持股且实缴资本不低于100 万元)的,单个项目视同完成5000 万元返投要求。项目实到资本或实缴出资额超2000 万元的,按3 倍计入子基金返投额度(就高原则)。
7.子基金引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学家项目(科学家本人实名持股)的,单个项目视同完成2000 万元返投要求。项目实到资本或实缴出资额超1000 万元的,按3 倍计入参股子基金返投额度(就高原则)。
8.鼓励投向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项目。县产业投资基金参投的子基金投资省、市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项目的,返投计算额度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适当提高认定倍数。
三、鼓励多渠道招引项目为惠安作出实际经济贡献
9.经子基金、子基金的关联方或子基金的投资人主导促成,其他有利于实质促进惠安产业招商引资或惠安企业生产经营的,且对惠安产生实际经济贡献的,经子基金提出申请,由县产业基金公司(管理机构)组织审核后,报协调小组审批同意,可计入子基金返投我县金额。
10.属于县委、县政府招引的重大产业基金项目,返投计算额度可采取“一事一议”办理。
四、其他事项
11.协调小组办公室应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对参股子基金的返投情况进行跟踪、考核,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子基金返投惠安的金额进行认定。每年认定一次,认定周期为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即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12.本标准发布后,已经县产业投资基金决策机构批复出资并且存续期尚未届满的参股子基金,可向县产业投资基金提请适用本规则,并相应修改合伙协议有关条款。
附件2
惠安县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立项流程
一、投资条件
1.非遴选项目是指未经过县产业投资基金公开遴选程序接洽的项目。
2.县产业投资基金投资的非遴选项目,应符合惠安县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发展方向。非遴选项目的推荐单位应书面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提供项目设立方案。
3.非遴选项目参投项目分为以下3 类:
(1)参投非遴选子基金的,子基金需注册在惠安,并应满足以下3 个条件之一:①基金管理人旗下管理的基金管理规模超百亿元人民币。②基金管理人应为清科、投中、36 氪、母基金联盟、国资基金50 人论坛等权威机构发布的年度榜单排名前10的投资机构。③储备5 个可招引落地惠安的项目,其中2 个项目有实际落地计划安排,同时项目需与惠安产业发展规划相契合。项目落地所在地政府、管理人应提供明确的项目落地方案。
(2)参投专项基金:县产业投资基金一般不参投专项基金,确因投资标的优质且对我县产业发展有较大效益的,专项基金需注册在惠安,且专项基金所投项目应落地惠安(基金、项目“双落地”)。
(3)参投非遴选重大产业项目的,重大产业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3 个条件:①项目属于我县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或项目在上一轮融资投后的估值超过10 亿美元(含)且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②市本级、县(市、区)两级政府性参投金额达5亿元(含)以上,投资金额所形成的股权比例不超过该企业总股本的30%或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③县产业投资基金投资对象需承诺注册于惠安辖区内,且在惠安有实际经营和缴纳税收。
二、项目立项
4.县产业基金公司(管理机构)根据推荐单位提供的项目投资方案,在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投资团队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则立项成功。
5.非遴选项目是否立项由协调小组办公室进行研究,项目是否启动程序须经协调小组同意,立项会议在协调小组办公室收到非遴选项目投资方案后择时召开。
6.立项会议属于非遴选项目前置审批,研判非遴选项目是否符合立项标准。
7.协调小组办公室同意对非遴选项目进行立项后,不代表项目进入投资阶段,需根据项目类型,按照《惠安县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项目尽调、专家评审等投资决策程序呈报协调小组研究决定。
三、子基金设立管理
8.参股子基金主体申请要求:申请县产业投资基金参股的子基金可以是新发起设立的基金,也可以是已设立的基金。已设立基金申请县产业投资基金参股的,应经该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并根据县产业投资基金有关规定相应修改基金章程(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子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应出具承诺函,向县产业投资基金和受托管理机构说明该基金实际投资经营情况,承诺没有任何负债、担保,并由管理机构承担不实承诺的责任。
9.子基金管理机构:
(1)子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是已经在运行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也可为管理申报基金专设,且需在县产业投资基金协调小组批复参股子基金方案后完成设立。
(2)子基金管理机构实收资本原则上不低于1000 万元人民币。
(3)子基金申报材料应真实详尽,一经发现虚假材料将撤销申报资格。对于在申报和运营基金过程中出现恶意违约、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出资人,将取消后续参与县产业投资基金的资格。
(4)对于正在管理县产业投资基金子基金的管理机构,在已完成所管理基金70%的投资且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情况下,鼓励其申报新的基金方案。
(5)专家评审意见暂不同意推荐的基金方案,待基金申请机构就专家评审委员会所提意见,对基金方案进行调整、完善或补充相关资料后可再重新申报。对两次专家评审均暂不同意推荐的基金方案,自第二次专家评审会议起的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10.基金出资人:
(1)在子基金申报时,子基金管理机构应至少已经募集到拟设立子基金社会出资部分50%(含)的资金,并提供拟出资人的出资承诺函、出资能力证明等材料。
(2)子基金所有出资人均适用统一的管理费标准。
(3)子基金的合格投资者需依照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监管和自律机构后续出台的相关规定,由子基金管理机构负责认定,并在子基金募集完成后由子基金管理机构向县产业投资基金提供证明材料。
11.子基金在批复后且在设立前方案变更:
(1)若与原申报方案相比存在以下变更,须及时报送县产业投资基金,并由第三方机构出具法律意见,重新进行专家评审后提交协调小组审议,在获得批复后县产业投资基金方可出资。①子基金主要管理团队发生半数以上变更;②子基金主投领域发生变更;③申请县产业投资基金出资金额增加或出资比例提高;④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变更或控股股东发生变更;⑤子基金关键人发生变更。
(2)若与原申报方案相比存在以下变更,县产业投资基金应按照相关程序继续推进基金设立,同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①子基金规模减小但仍符合最低规模要求的,县产业投资基金应按原申报方案的出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金额;②子基金规模增加,但县产业投资基金不需要增加出资;③子基金方案部分内容发生变化但仍符合有关规定的。
(3)子基金募资设立进度:子基金管理机构应争取在与县产业投资基金合作协议签订后的3 个月内到位基金首期出资资金。合作协议签订半年内社会出资人资金仍没有到位的,县产业投资基金约谈子基金管理机构督促资金募集工作,如有需要可重新遴选社会出资人或基金管理机构;合作协议签订一年内社会出资人资金仍没有到位的,县产业投资基金可解除合作并要求子基金管理机构注销该基金经营主体(公司或合伙企业)。由于特殊原因子基金管理人要求募资期限延期的,县产业投资基金需向协调小组报备后方可延期。
12.子基金设立后方案变更:若子基金设立后,基金关键人发生变更的,县产业投资基金应研究提出建议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法律意见,及时上报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提交协调小组审议,并依照协调小组审议结果执行。
13.子基金出资与投资:
(1)子基金设立三个月未实施投资的,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县产业投资基金约谈子基金管理机构;设立半年未实施投资的,县产业投资基金发出督促函,如有需要可重新选定子基金管理机构;设立一年未实施投资的,县产业投资基金可解除合作。子基金设立一年投资规模低于实缴规模10%的,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县产业投资基金约谈子基金管理机构;设立三年投资规模低于实缴规模50%的,县产业投资基金发出督促函,可收回子基金账面余额资金的50%;设立五年投资规模未达实缴规模100%的且投资期满时,县产业投资基金可不再出资。子基金投资规模低于实缴规模70%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原则上不得提出后续资金的出资要求。
(2)原则上,子基金对单一企业的投资额不超过该子基金规模的20%,且不作为企业发起人和第一大股东。重大项目投资(如投资上市主体、企业总部落地惠安、并购重组类投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放宽投资比例,最高不超过50%。
(3)子基金应优先投资于惠安辖区内的企业。原则上,天使类、创投类、产业类子基金返投于惠安企业金额分别不低于县产业投资基金出资额的1 倍、1 倍、1.5 倍;返投认定按照协调小组制定的返投认定标准执行。
(4)原则上,天使投资子基金投向初创期创新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该子基金规模的60%。初创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5 年,员工人数不超过300 人,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 万元人民币。
(5)原则上,创业投资子基金投向早中期创新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该子基金规模的60%。早中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员工人数不超过500 人,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 亿元人民币。
(6)县产业投资基金参股专项基金,注册地不在惠安辖区内的,返投要求不低于县产业投资基金出资总额的1.5 倍,返投2 倍以上享受超额激励。
(7)原则上,子基金投资金额达到基金规模的30%前,应至少投资一家惠安企业;投资金额达到基金规模的50%前,投资于惠安企业金额应不低于约定投资惠安金额的50%。因特殊情况未能达到上述投惠进度要求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出具说明及承诺函。
14.子基金监管:
(1)县产业投资基金参股子基金的托管银行,应当从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托管人资质的商业银行中进行选择,并且基金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的开户行须在惠安。
(2)子基金应依照私募基金相关要求,按时向县产业投资基金报送季报、年报、年度审计报告和银行托管报告。
(3)县产业投资基金依照子基金章程/合伙协议约定,向子基金派出投资决策委员会观察员,在子基金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等的情况下,县产业投资基金可行使一票否决权。子基金投资事项相关的议案应在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前,报县产业投资基金进行合规性审查。①议案符合相关约定的,县产业投资基金在收到议案后至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会召开前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该议案可提交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表决。②若议案存在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县产业投资基金有权在认为议案不符合相关约定的情况下否决该议案。被县产业投资基金否决的议案无需再提交表决,也不得施行。
(4)县产业投资基金每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应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县产业投资基金、子基金运营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县产业投资基金、子基金的年度业务报告,6 个月内报送经审计的县产业投资基金、子基金年度财务报告、托管报告。当出现重大或特殊事件时,应及时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
(5)子基金应对子基金管理机构的关键人进行锁定,关键人在子基金投资期内不得中途退出,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完成产业子基金70%的资金委托投资之前,不得募集或接受新的委托管理其他同类型投资策略的基金。
15.子基金清算:子基金存续期结束后,县产业投资基金依照子基金章程/合伙协议约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参与子基金清算,并将财政资金本金及投资收益收回财政资金受托管理专户。同时,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子基金的合规性、投资、管理、退出过程、业绩和产业贡献等政策效果进行评价,形成产业子基金运营评价报告,及时报送协调小组办公室。
16.县产业投资基金提前退出:对于存在以下重大情形之一的子基金,在县产业投资基金提出退出建议后,协调小组办公室结合基金实际情况,研究是否启动退出程序。若基金筹备成熟的,报协调小组审议,经批复后可继续参股投资;若确需退出的,协调小组办公室及时协调县产业投资基金、子基金社会出资人和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取消县产业投资基金出资承诺,或办理资金退出手续。
(1)县产业投资基金与子基金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超过1 年,管理机构仍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2)县产业投资基金向子基金账户拨付投资资金超过 1年,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3)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县产业投资基金的政策目标的;
(4)子基金未按照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5)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附件3
惠安县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目标
尽职调查与专家评审规则
一、尽职调查
1.本规则所称尽职调查,是指采取一定的调查手段和方法,对县产业投资基金拟参投子基金和拟投资企业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有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慎调查和独立判断。
2.县产业投资基金参投子基金时,聘请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子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重点核查拟投子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资质、管理业绩、管理团队、法律诉讼以及拟投子基金设立方案合规性等。
3.县产业投资基金参投企业项目,根据项目类型可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估值机构等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重点核查拟投企业业务模式、财务数据、股权架构、治理结构、债权债务、法律诉讼、管理团队以及投资方案合规性等。
4.县产业投资基金组织尽职调查前,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和项目阶段运作特点,制定详实可行的尽职调查清单、工作流程,以提高尽职调查工作的组织性和目的性。
5.县产业投资基金在开展尽职调查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1)能取得原件资料的,应取得原件;
(2)复印件资料应当与原件进行核对,并由被尽职调查单位在复印件上盖章(签名);
(3)需要盖章(签名)的重要文件如协议、承诺书、保证书等,应当面签;
(4)如有需要,项目的实地情况可以照片、视频等影像资料形式予以留痕;
(5)如需要在相关政府网站或政府部门进行信息调查、核实的,原则上尽职调查机构应当亲自履行调查、核实工作,如确有困难的,应当在工作底稿或尽职调查报告中对无法完成的原因、采取的变通方法、完成情况等予以说明。
6.为提高基金落地效率,应按以下原则开展尽调:
(1)由县产业投资基金主导设立的基金(项目),由县产业投资基金负责尽调工作;市级产业升级基金或市属国企联合参与投资的,可将其尽调结果作为决策依据;
(2)由泉州其他县(市、区)或者市属国有企业发起并提议县产业投资基金参投的基金(项目),应联合提议方/发起方共同开展尽调工作;
(3)县产业投资基金进行跟进投资(联合投资)时,可依托领投机构提供的尽调报告,参考领投机构的投资方案执行投资。跟进投资(联合投资)是指参照领投机构的投资条件对投资项目进行投资,投资金额不超过领投机构所投资金额;
(4)县直部门或县属国企及各镇、工业园区管委会自主对接的重大产业项目,按照“谁牵头、谁负责”的原则,由该项目牵头单位负责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工作,需县产业投资基金参与投资的,应联合开展尽调;
7.对已合作过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再次申请设立新的子基金,或对已投企业再次进行投资,原则上需再次组织尽职调查;
8.县产业投资基金应指派专门工作人员到现场参加尽职调查工作,并对委托的中介机构尽职调查工作进行监督;
9.县产业投资基金有权调阅全部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提出相关问题并要求尽职调查机构作出合理的解释或说明;
10.尽职调查过程中所有接触项目情况的相关人员应遵守县产业投资基金与被尽调方签订的有关保密协议规定,对在尽职调查中知悉的项目有关文件、资料、信息等内容严格履行保密义务,除工作规定要求外,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泄漏。
二、专家评审
11.为使县产业投资基金投资决策更加公平、公正、民主、科学,根据《惠安县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惠安县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工作。
12.评审委员会是协调小组的咨询参谋机构,是发挥专家人才优势的重要组织形式,是科学决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评审委员会不行使最终决策职能。
13.县产业基金公司(管理机构)组织设立县产业股权投资基金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该专家库由股权投资、法律、财务等方面的社会专家共同组成,并按照“开放、流动、择优、自愿”的原则对评审专家库进行动态维护及管理。
14.评审专家的入库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素质,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2)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 年,具有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对相关产业领域有深入的理解;
(3)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县产业投资基金评审工作,并接受监督管理;
(4)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5)要求的其他条件。
15.评审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和组成:
(1)评审委员会于评审会议召开前从专家库中抽取,发出邀请,并征得专家本人同意后产生;若出现2 名及以上专家在同一单位(企业)任职的,同场次评审委员会原则上只能抽取一名参加;
(2)评审委员会由5 人以上(含5 人)的单数组成。原则上,股权投资、法律、财务等方面的社会专家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且必须包含至少2 名股权投资行业专家;
(3)与评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专家若收到与自己存在利害关系的评审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
(4)专家为随机抽取,参加专家抽取的工作人员对被抽取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义务。协调小组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派代表监督专家抽取过程。
(5)协调小组可根据评审需要,向评审委员会委派评审代表,参加评审工作;
(6)协调小组根据情况增加的其他要求。
16.专家评审委员会职责:
(1)对项目申报材料、拟投资方案等进行研究和独立评审;
(2)向领导小组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作为领导小组决策的重要依据;
(3)为县产业投资基金其他项目提供评审和咨询意见;
(4)领导小组根据情况增加的其他职责。
17.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1)在参与评审过程中充分地、独立地发表个人意见;
(2)获取评审活动所需的相关资料;
(3)按规定获得参与评审活动的劳务报酬;
(4)对于不适宜参加的评审、活动可拒绝参与;
(5)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18.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1)为评审活动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2)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
(3)解答相关方面对评审有关问题的咨询和质疑;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19.评审专家未能恰当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将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20.参照《中共泉州市委组织部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单位考试评审劳务费执行标准的通知》(泉财行[2016]508 号),评审专家的劳务费用按每半天不超过500 元执行(如有调整按最新标准执行)。
21.评审会议由县产业基金公司(管理机构)根据拟投资项目的评审需要不定期召集。县产业基金公司(管理机构)应于会议召开前3 日向评审委员会成员发出会议通知,并在评审会议召开前将申报材料及其他资料以纸质或电子版形式发送给每位评审委员会成员提前研究。
22.评审会议原则上应全员出席,不能出席的成员应以通信形式陈述评审意见,并确认签字。
23.县产业基金公司(管理机构)根据评审项目要求,适应性制定评审表供评审专家用于评判。
24.评审委员会成员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和评审要求,在审核申报材料以及听取申报机构汇报、答辩的基础上,按照竞争择优的评审原则,在评审表上对基金投资方案提出评价意见和推荐建议(包括同意优先推荐、同意一般推荐和暂不同意推荐,每个专家必须三选其一)。对“暂不同意推荐”的,评审委员须提出明确的理由。
25.根据多数票认可原则,满足以下条件的,列为同意推荐项目:三分之二及以上专家同意推荐(含优先推荐和一般推
荐)。其中:一半及以上专家同意“优先推荐”的,列为“优先推荐”;同意“优先推荐”专家数不足一半的,列为“一般推荐”。
26.评估建议根据优先推荐优先参股的原则,对于“优先推荐”的申报项目,县产业投资基金参股比例或出资总额可适当优先,具体由协调小组决定。
27.因专家退出或经联系后无法满足专家出席要求人数的,可使用泉州市属国企关于股权投资类的专家库,但应在确定专家名单后3 日内报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附件4
惠安县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激励与风险控制机制
一、激励机制
1.产业投资子基金激励机制:
(1)让利:基金清算时,已满足返投要求的,县产业投资基金出资部分所获超额收益(即门槛收益以上部分)的一定比例可让渡给管理人及其他合伙人。
(2)让利梯度:完成返投要求1.5 倍以上至2 倍(含)的,县产业投资基金可让渡超额收益60%;完成返投要求2 倍以上至2.5 倍(含)的,县产业投资基金可让渡超额收益70%;完成返投要求2.5 倍以上的,县产业投资基金可让渡超额收益80%。协调小组可根据基金设立运营情况,适当调整让利梯度及让渡收益比例,但让渡超额收益最高不超过80%。
2.天使投资子基金激励机制:
(1)回购:设立2 年内县产业投资基金出资份额可按投资本金转让;4 年内已满足约定返投要求的,可按同期央行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转让。
(2)让利:基金清算时,已满足返投要求的,县产业投资基金出资部分所获超额收益的80%可让渡给管理人及其他合伙人。
(3)补亏:基金清算时出现亏损的,经协调小组批复,可以县产业投资基金回收本金的50%为限,对基金因投资惠安辖区内企业形成的亏损进行风险补偿。
3.创业投资子基金激励机制:
(1)回购:设立4 年内,已满足返投要求的,县产业投资基金出资份额可按同期央行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转让。
(2)让利:基金清算时,已满足返投要求的,县产业投资基金出资部分所获超额收益的80%可让渡给管理人及其他合伙人。在兑现上述激励前,应当由第三方机构出具子基金投资惠安情况报告,报协调小组审批后执行。未完成返投要求的,原则上不予以让利。
4.为保证县产业投资基金正常运营,县产业基金公司(管理机构)可计提运营管理费用,主要用于支付律师费、诉讼费、审计费、咨询费、尽职调查费、评估费、场地租金、各种税费、办公费、培训以及受托管理机构管理费等费用及其他支出。鼓励县产业基金公司施行市场化薪酬激励制度,壮大我县投资人才队伍。
5.县产业投资基金参股的子基金在存续期内,项目投资分红或投资权益转让收回的资金应及时向县产业投资基金和其他投资人进行分配,原则上不用于再投资。
6.县产业投资基金参股子基金应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子基金亏损应由出资方共同承担,县产业投资基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得向其他投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7. 鼓励县产业基金公司探索市场化用工和薪酬激励制度,通过市场化招聘和县属国有企业竞聘等方式挖掘、培养股权投资和基金管理专业人才, 相关薪酬和激励制度呈报协调小组研究决定。
二、风险控制机制
8.县产业投资基金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切实防范基金运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同时应建立约束与处罚机制,对子基金的募集设立、投资进度进行督导,通过约谈、函告、收回资金、解除合作等手段加强对子基金管理机构的约束。
9.县产业投资基金可委派人员担任子基金投决会委员、观察员或被投企业的董事、监事等,行使出资人或股东权利(如表决权、投票权等)。县产业投资基金有权委派1 名代表作为观察员列席基金投决会。政府部门和县产业投资基金不干预子基金的市场化决策,但在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等的情况下,县产业投资基金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10.除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合伙协议规定,子基金管理公司在子基金存续期内不得转让在子基金中的出资或财产份额,且不得主动要求退伙。
11.县产业投资基金及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 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4)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5)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6)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12.县产业投资基金及子基金的待投资资金应存放在托管银行或购买国债等符合规定的金融产品。县产业投资基金及子基金应选择具有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托管,并且基金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的开户行须在惠安。托管银行具体负责县产业投资基金及子基金的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管,每半年向协调小组办公室、县产业基金公司提交托管报告。县产业投资基金及子基金的托管银行应在上一年度泉州市银行业机构综合评价中排名前10 名。县产业投资基金托管银行由协调小组依法依规遴选产生,并由县国资运营集团、县产业基金公司(管理机构)与其签订托管协议,子基金托管银行由子基金选定,并由子基金及其管理公司与其签订托管协议。
13.县产业基金公司(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向被投资企业派出代表,以出资额为限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义务。
14.若采用与社会资本设立特定投资实体再进行投资的,特定投资实体及管理机构(或普通合伙人注册于惠安县)需注册于惠安县,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 亿元人民币。
15.特定投资实体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运行安全。
16.特定投资实体应当选择具有相关托管业务资质、经验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并且托管账户和资金募集结算账户的开户行须在惠安。托管银行具体负责特定投资实体的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并定期提交托管报告。
三、尽职免责
17.对县产业投资基金及子基金的管理运作坚持“鼓励探索、宽容失误、纠正偏差”的原则,建立免责容错工作机制。经协调小组认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责任:
(1)在促进我县招商引资、支持中小创新、创业和成长型企业发展等工作中,在程序合规、尽职履职的基础上先行先试、主动担当,但出现失误、偏差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2)积极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开展投资业务,但由于客观形势变化、行业风险等客观情况发生亏损或者未实现资本运作目的的。县委、县政府相关决策部署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县委、县政府和协调小组文件、会议纪要以及县领导批示等要求并履行决策程序后确定的事项;
(3)切实履行投资管理程序,但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虽按照程序研究决策,积极采取措施挽回,但仍造成投资损失的;
(4)已履行规定程序参股投资的子基金在遵循市场规律实施的投资业务中,因不可预测市场波动或国家行业产业政策调整、国际政策突变等经营环境变化的客观因素导致县产业投资基金投资出现损失的;
(5)已履行规定程序投资的企业在经营中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或发生市场(经营)风险等因素造成县产业投资基金投资出现损失的;
(6)根据上级规定,或经组织研究其他符合规定可以容错的情形。
符合上述情形,投资损失在20%(含本数)以内的,可以不申请启动免责容错工作程序且对相关人员不予追责;投资损失超过20%的,启动免责容错工作程序;管理公司认为符合免责容错情形的,也可以向协调小组提出免责容错调查申请。
四、商务接待
19.县产业投资基金相关商务接待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有企业商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国资考评〔2020〕154 号)执行,相关参照文件如有更新,按最新版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