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政办规〔2024〕2 号
霞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
村级财务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指导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霞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 年2 月27 日
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简称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简称“三资”)管理,维护村集体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的意见》(农经发〔2008〕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该指导意见。
第二条 指导意见中所称村集体是指本县辖区内的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联合社或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 村集体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能,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制度。
第四条 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侵占、截留、挪用、私分。
第五条 村集体会计核算使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平台,在保持村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依法委托管理。具备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推行会计核算分账管理改革,分设会计账套和银行账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主要核算与集体经济生产经营相关的财务活动;村民委员会财务会计主要核算与日常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相关的财务活动。
第六条 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村集体应当根据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计划。财务计划主要包括:财务收支、资金管理、生产经营、基本建设、固定资产购置、收益分配等。
财务计划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执行,并报乡镇(街道)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备案。会计年度结束后,村委会应当在次年的2 月将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并公开。
第八条 村集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账和款、物,支票和印鉴应当分别管理。每月与银行核对账目,盘点库存现金,做到账款、账实、账证、账账、账表相互符合,禁止公款私存或者私款公存。禁止出租或者转借账户。
(一)规范银行账户管理。各村集体(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即设立一个基本银行账户),支票取现、转账必须盖村委会公章、乡镇(街道)会计委托代理中心代理会计章、村委会主任私章。遇到征地拆迁或重大工程建设,村集体确实需要增加银行专户的,报乡镇(街道)主要领导批准后开设,并报乡镇(街道)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备案。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一律不得支取现金,只能转账支付。各村银行转账支票、银行网银U 盾等由乡镇(街道)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由代理会计负责;现金支票由乡镇(街道)会计委托代理中心保管负责。
(二)村集体只配备一名村报账员,村报账员须经民主程序产生,由村民担任或由村其他干部兼任。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村的报账员;村报账员不得无故随意更换,以保证村级报账员相对稳定,但村报账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被立案调查、处分或不能履行职责的除外。
(三)村报账员主要负责村级收入、支出原始凭证的收集整理、村级库存现金的领取、保管和定期向会计代理服务中心报账(原则上每月报账一次)。村集体现金由村报账员保管,其余人员一律不得插手现金管理。村报账员应逐笔如实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
(四)村集体可保留5000 元以下的备用金(由于海岛乡北 礵村、文澳村、里澳村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可各保留1 万元),如库存现金超过限额,应于当天存入村集体基本账户,如当天来不及存入的,应在3 个工作日内存入村集体基本账户。
(五)村集体资金收入由村报账员办理,开具全省统一的《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收据》(在3 个工作日内全额存入村集体银行账户),村集体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得将未报账的收入资金直接用于开支。未按时全额存入的,乡镇(街道)会计委托中心应及时督促,对超过一个星期未存入的,应及时向乡镇(街道)主要领导报告予以约谈,必要时移送纪委监委处理。
(六)村集体取得资金收入时,必须统一使用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印制的《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村集体专用票据由会计委托代理中心(以下简称“委代中心”)代理会计保管,实行领、用核销登记制度,由乡镇(街道)负责经管工作人员作为票据专管员,实行定期验旧换新制度。已核销的票据存根交由票据专管员保管,以备查阅核对。
第九条 村集体支出审批管理。实行“一肩挑”人员支出限额审批和村“两委”成员参与联审联签制度。村集体日常单笔开支1000 元(含)内,由“一肩挑”人员审批;单笔开支1000—10000 元(含),由“一肩挑”人员和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1 名村党组织副书记或村委会副主任联合审批;不设村党组织副书记和村委会副主任的村,由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1 名村委会委员参与联合审批;单笔开支10000—50000 元(含),由村“两委”讨论研究决定,并附会议记录;单笔开支50000 元以上,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研究决定,并附会议记录。以上财务支出均应当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查。
需经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的项目支出计划,要提交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由村集体组织实施。
第十条 村集体各项支出的票据,原则上使用税务发票和行政事业单位收款票据。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村干部在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报酬,使用劳动力付给的劳动报酬,农户补偿款、各项政策性补助资金、卫生保洁费等,可制作花名册表格发放。除慰问金可使用现金支付外,其他支出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遇到特殊情况确需现金支付的,必须书面向分管领导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支付。违反规定的,谁支付谁承担,村集体不予列支。
其他无法开具正式发票的办公用品、材料印制等零星支出,可使用收款收据(费用报销单),但单笔金额不超过500 元。
(二)对于零星修缮维护费、自建类工程中零星工人工资等不便开具正式票据的,可以通过编制统一规格表格发放,需领款人签字并附具体工程材料、出工明细清单等,单项金额不超过3000 元。
(三)抗台、防灾、选举以及海上综合整治等特殊情况需雇车(船)的,经“一肩挑”人员与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村党组织副书记(村委会副主任)商议(不设村党组织副书记和村委会副主任的村,由“一肩挑”人员与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村委会委员商议)后,报包站领导同意,视情形核销雇车(船)费用,年度雇车费用核销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0 元,雇船费用由沿海乡镇(街道)按当地党委、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四)征地补偿款、各项政策性补助资金由村集体统一打卡发放。
(五)支出凭证手续要完整,有经办人、证明人、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并审核盖章、审批人签名,并注明用途、数量、单价和金额,填写内容要准确、完整,填制日期与实际发生日期要吻合。合并开支的,要附上明细清单(明细清单包括时间、品名、价格、数量、经手人等)。
第十一条 借贷和投资管理。
(一)村集体因发展经营需要借贷资金的,应当先提出方案,通过“四议两公开一监督”工作法程序,即:经村党支部会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后,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做出决定;实行村级重大事务决议内容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村重大事项的决议和决议实施全过程要自觉接受党员、村民的监督,并报乡镇(街道)备案。所借款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未通过上述手续的,由借款人承担相应责任。
(二)村集体对外投资需编制投资方案,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三)村集体不得为个人或单位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
第十二条 误工补贴管理。误工补贴应从村财收入中支出,严禁挪用专项资金。误工补贴标准由各村根据财力情况确定,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原则上每人每天不超过150 元,每人每年领取补贴累计不超过150 天。每月享有固定补贴2000 元(含)以上的人员不得领取误工补贴。
(一)对因“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工作需要,召开村级支部党员会议的,参会党员(每月享有固定补贴2000 元(含)以上的村干部除外)可参照误工补贴标准发放误工补贴。
(二)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小组长会议等群众性会议,参会人员(每月享有固定补贴2000 元(含)以上的村干部除外)可参照误工补贴标准发放误工补贴。
发放误工补贴应制作审批单,并附误工记录,包括具体时间、地点、工作事项、证明人签字等,经包站领导审核后方可发放。
第十三条 差旅费管理。差旅费实行一程一报,报销应填写“出差审批单”。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出差的,由包站领导审批;除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外其他人员出差由“一肩挑”人员与授权的村党组织副书记(村委会副主任)一同审批。差旅费标准参照《关于印发霞浦县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霞政〔2015〕5 号)执行。严禁公款旅游。
第十四条 伙食费管理。严格落实“零接待”和下乡干部一律不得接受村组接待的规定。上级部门或乡镇(街道)人员到村调研、指导工作,或因抗台、防灾、选举、征地、海上综合整治、拆迁等特殊情况需在村里就餐或住宿的,费用自理,按规定回原单位核销。村民因自然灾害转移,需由村提供伙食的,按每人每天不超过50 元标准安排。科目以伙食费列花名册的形式报销。办公、会议用茶可适当购买,年度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0 元(含矿泉水等支出)。
第三章 资产资源管理
第十五条 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 元(含)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以及单位价值在1000 元(含)以上的办公用品等不易损耗的物质资料列为固定资产。
第十六条 村集体资产资源通过出租(出租收益标的金额在3 万元(含)以上的)、变卖、出售、转让、入股、抵押等方式处置的,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评估结果需由村民代表会议或村“两委”会议确认且在村务公开栏予以公示。出租收益标的额在3 万元(不含)以下的,由村委会召开村“两委”会议议定。
资产资源承包与租赁管理:(1)承包、租赁单项收益标的累计金额在5000 元(含)以下的,由村“一肩挑”人员与授权的村党组织副书记或村委会副主任商议,列出清单,采取比选方式,提交村“两委”会讨论决定,组织实施。(2)承包、租赁单项收益标的累计金额在5000 元以上的,由村集体在村务公开栏和“霞浦政府网”或乡镇(街道)公众号等其他互联网媒体平台上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为9 个自然日,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租)包人。一人或一家企业报名的,提交村“两委”会议讨论决定;2 人或2 家(不含)企业以上报名的,采取“明标”或“暗标”竞标确定。组织公开竞标时,在工作站站长、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部分村民代表等监督下,按照公告约定的内容、规则进行。公开竞标结束后应当场开标,并宣布结果,公示3 天后,无异议的签订合同。合同到期应及时收回,重新确定承包人(承租人)。资源发包、场地租赁、店面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 年(租金按年度收取)。耕地承包期限不得超过2028 年12 月31 日,林地承包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严禁超额超标购置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的办公用房面积及室内设备参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村级建设工程,在预算、发包、验收、决算等四个重要环节,必须在村务公开监督平台上全程公开。村级建设工程要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一监督”工作法程序进行决策。
(一)村级小规模工程,原则上应发包给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工程预算价在20 万元(不含)以下的村级小规模工程,可以自行组织施工,但必须履行审批手续,经包站领导同意并报乡镇(街道)备案后实施。5 万元(含)以上的需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预算,10 万元(含)以上的需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设计、预算,工程支出应使用建安发票。
(二)工程预算价在20 万元(含)-50 万元以下(不含)的小规模工程由村委会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随机抽取等方式确定施工企业。主要流程如下:
1.由村“两委”会委托有资质单位设计、编制控制价预算,并拟定工程发包价,由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形成初步的工程建设方案。
2.将通过审核的工程建设方案提交村“两委”会议研究(参会:村“两委”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包站领导等)初步确定工程量、发包价与施工方。
3.进行公示(不少于3 个工作日),公示后有异议的再次召开村“两委”会议研究并公示。
4.签订施工合同,施工阶段村委会派人跟踪监督,保证工程质量。
5.工程完工,由施工单位提交竣工结算和验收申请。
(三)验收结算(验收组成员:包站领导、工程技术人员、村“两委”负责人、施工方、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等)。
(四)工程报账结算手续:正式发票、验收手续、结算清单或审核定案书(如工程完工验收与协议内容不一致)、施工合同、工程预算书、有结算审核的需结算审核书、“四议”的会议记录、公示材料、工程前中后照片、施工方身份证明文件等材料报乡镇(街道)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无误后,由村委会审批支付,所付款项一律采取银行转账方式。
(五)工程预算价在50 万元以下(不含)的村级小规模工程,不预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预留3%的质量保证金,质保期原则上为一年,不计利息。
(六)工程结算价在20 万元(含)以上的需提交第三方进行结算审核。
(七)村集体实施工程建设中,不得擅自突破概算追加建设资金。特殊情况确需追加资金,要制定包括追加原因或依据、追加范围、费用预算、设计变更等方面内容的实施方案。追加资金的工程需提交第三方造价审核。
(八)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50%及以上,工程总投资估算在50万元及以下(不包括征地费等),在行政村实施的小型建设项目参照《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 部门关于简化优化农村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闽发改法规〔2020〕148 号)文件执行。
(九)投资估算100 万元(不含)以下(不包括桥梁、高架等)的建设项目,鼓励按《宁德市住建局 宁德市发改委 宁德市财政局 宁德市审计局 宁德市农业农村局 宁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屏南县“工料法”的实施意见(试行)》(宁建综〔2022〕17 号)执行。
(十)村(社区)集体资金投资额在50 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的建设项目参照《宁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宁德市政府投资规模建设工程阳光平台发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发改规〔2023〕3 号)文件执行。其他特殊情况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村干部应当自觉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将村集体工程项目发包给本人或直系亲属。
第五章 会计委托代理
第十九条 规范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
(一)村集体要与“委代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履行委托代理服务职责。乡镇(街道)会计委托代理中心主任由各乡镇(街道)分管“三资”的领导兼任。“委代中心”的代理会计需熟悉电脑操作(农经干部不得兼任代理会计),代理会计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的专业能力,定期接受业务培训;代理会计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内部人员调整充实,也可向社会上公开选聘,公开选聘的代理会计每月发放300 元岗位津贴,稳定专业队伍。如有人员变动,应及时调整补充;代理会计应对“委代中心”负责。
(二)代理会计要对村报账员送达的原始凭证逐张审核,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入账核算;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退回,由村报账员交还经手人,并负责收回款项,同时调整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
(三)代理会计对逐月已审核过的原始凭证通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平台进行会计核算,生成会计报表,及时向村集体提交财务公开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农业农村、审计及项目资金主管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村级组织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与审计,如实提供相关账册、资料等,不得隐瞒。
第二十一条 村级财务日常监督检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发现问题线索移送乡镇纪委监察组(街道纪工委监察组),并报县纪委监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县农业农村局、乡镇(街道)要加强对村集体财务的审计工作,对村级财力实行专项或抽样审计,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重点审计,审计结果及处理意见应及时向群众公开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并通过村“两委”会、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以及村务公开栏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活动必须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经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一般3 至5 人),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负责村务经济活动的监督,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村报账员、村集体负责人和党支部领办的农民合作社理事会成员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对于在任职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不履职、乱履职的成员,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提出更换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依法更换和驳选。
第二十四条 本县辖区内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的财务管理活动参照本指导意见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指导意见自2024 年3 月1 日起施行,《霞浦县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的指导意见》(霞政办〔2020〕93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指导意见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