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政规〔 2024 〕 4 号
松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松溪县推进民宿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松源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松溪县推进民宿发展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松溪县人民政府
2024 年 2 月 27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松溪县推进民宿发展实施意见
为充分发挥松溪文化旅游资源优势,鼓励民营个体积极参与发展民宿,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 2017 〕50 号)、《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乡村民宿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旅市场发〔 2022 〕 77 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新形势下促进文旅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励措施》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宿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 2022 〕 36 号)、《福建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工作的通知》(闽公综〔 2023 〕 2 号)、《南平市促进民宿高质量发展六条措施》(南政办规〔 2022 〕 19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顺应人民群众乡村旅游消费体验新需求,引导乡村民宿开发和建设,推动乡村旅游提质升级,带动群众就业增收,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要求
申办民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用房
1. 民宿是指经营者利用在城镇、乡村、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和特色活力街区等特定区域,且不占用水利红线,无地质灾害和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可正常经营使用的民宅及闲置的集体用房、农林场房、学校等闲置资源用于民宿经营的建筑。旅游民宿经营场地应符合县内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乡村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生态保护、民宿发展等有关规划。建筑需符合有关房屋质量要求,房屋产权或使用权明晰、无纠纷。
2. 主体建筑层数不超过 4 层(含)房屋,结构坚固,建筑面积不超过 800 ㎡ ,单体经营用客房数量 14 间以内(含 14 间),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观光、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得用作民宿经营使用)。
3. 房屋建筑风貌应与当地的人文民俗、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装修良好,客房及浴室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可直接采光或光线充足。
4. 违法建筑物一律不得申报民宿用房。
(二)消防安全
民宿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三)治安安全
1. 经营者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公安机关治安管理。
2. 民宿实行备案管理制度,经营者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必须安装旅馆业住宿登记信息系统或手机 APP 旅客住宿登记系统和二代身份证读卡器,落实住宿旅客身份证件查验和信息登记录入制度。在前台、停车场、楼道等关键区域安装监控设施。
3. 民宿必须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安防监控设施,客房的门、窗须符合防盗要求。
(四)卫生安全
1. 民宿应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加强卫生管理,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按规定设置客房公用物品清洗消毒间、布草间,按照要求配备公共用品用具,其他卫生管理内容参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执行。
2. 民宿须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员,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上墙公布)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个人卫生良好,掌握岗位基本卫生知识。
(五)食品安全
开展食品经营活动的民宿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所有的餐饮从业人员都要进行年度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并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有关要求。
(六)生态环境
1. 民宿要推行生活、餐饮垃圾分类处理,生活和餐饮污水必须无害化处理后达标排放,可以直接或经预处理后纳入村级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必须配备必要的餐饮油烟收集、排放设施。
2.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重要的自然与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及生态保护红线等范围内新建、改建或扩建民宿。
(七)规范管理
1. 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服务礼仪规范。
2. 收费标准必须明码标价,公示游客须知。在民宿显眼位置公布县、乡两级投诉电话,建立游客投诉处理制度。
3. 鼓励经营业主为游客提供旅游意外保险。
三、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协调
建立健全民宿工作管理机制,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政府办主任、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局长为副组长,各乡镇(街道)、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南平市松溪生态环境局等单位组成的乡村民宿发展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民宿发展重要决策部署和重点任务的统筹谋划、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负责对工作推进中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对民宿发展的指导和监管,协同配合、形成合力。
(二)强化主体责任
民宿管理实行“属地负责、分级管理、行业自律、行政监管”原则。
1. 民宿业主及经营管理者是该民宿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民宿经营管理的安全、卫生、环境等各项责任。
2. 民宿所在地的各乡镇(街道)履行辖区属地管理的主体责任,受理民宿申办审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3. 各有关单位负行业监管职责。按照职责做好行业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围绕民宿发展需要,强化业务指导,开展民宿行业专项检查。
4. 民宿发展规模较大的乡镇(街道)要推动成立民宿协会等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民宿行业组织的设立应经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审核后报民政部门依法登记。
(三)明确责任分工
民宿建立联合审核工作机制,成立由各乡镇(街道)、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南平市松溪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审核小组,明确专门工作人员代表部门开展证照办理审批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对民宿管理要坚持深化“放管服”改革,采取备案制、告知承诺制等举措,简化优化证照管理和审批流程,放宽市场准入门槛,并做好事中事后各项监管工作。
1. 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负责统筹协调民宿开办“一件事”整体推进工作,协调推动相关部门按期推进相关任务开展。
2. 县公安局:参照《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负责指导全县民宿治安管理工作和民宿治安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游客入住登记系统的接入。公安派出所负责对辖区民宿经营者履行治安职责的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协助乡镇和消防部门开展非专业性消防安全检查,对民宿业主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民宿土地使用的审批(审核)工作,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指导民宿所在地做好地质灾害的防治和宣传工作;对乡村民宿建设进行规划指导及审查民宿村落发展规划,审查各乡镇(街道)上报的民宿发展规划,对报备的单体民宿的改造设计方案进行备案。审核民宿是否存在“两违”、是否为地灾点,联合属地对职能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进行综合执法。
4.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服务各乡镇(街道)抓好民宿房屋质量安全;指导经营单位和业主开展民宿建筑结构安全鉴定,并按职责做好后期房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5. 县农业农村局:统筹农业资源整合,指导农副土特产品通过民宿聚集渠道销售,推广乡村民宿合作社模式,推动民宿建设与美丽乡村建设融合,推进乡村振兴。
6. 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负责指导民宿企业参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 GB/T 41648-2022 )丙、乙、甲(由低到高)国家民宿等级评定标准推动实施;指导民宿业发展和服务规范;指导民宿特色文化的建设,引导经营者更新管理理念、提升服务技能和个性化服务;组织开展松溪最美民宿评选活动;指导督促旅游民宿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发与民宿相结合的精品旅游线路,将符合条件的民宿纳入全县统一营销范畴。
7.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民宿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民宿卫生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民宿员工的个人健康指导;民宿客房卫生条件及公共卫生用品监督管理工作。
8.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对相关单位及各乡镇(街道)履行民宿综合安全监管的指导;指导各乡镇(街道)将民宿的防汛安全纳入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建立民宿防汛防台安全联系人制度;加强民宿的消防监督,及时通报相关监督检查信息。
9.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民宿营业执照的注册登记、查处无照经营行为;规范民宿的市场经营秩序,维护住宿服务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民宿的食品安全等日常监督管理检查,做好民宿食品经营许可的审查,监督民宿落实餐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依法查处餐饮服务无证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
10. 南平市松溪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民宿经营者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查处。
11.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民宿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培训教育等工作,做好事中事后安全消防等监管工作。
12. 各乡镇(街道):履行辖区属地管理的主体责任。审核民宿是否存在“两违”,属地对职能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进行综合执法。负责日常巡查监管,建立民宿违法经营查处联动机制;指导监督村委会制定健全生态保护、环境卫生、食品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管理措施;加强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协调村委会建立志愿消防队。
四、附则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本实施意见由松溪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负责解释。国家和省市有新出台政策规定的,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 1. 松溪县乡村民宿发展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2. 松溪县民宿申办流程
3. 松溪县民宿申办审核表
4. 松溪县民宿联合勘验意见表附件 1
松溪县乡村民宿发展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平 静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 吴 昊 县政府办主任
成 员: 范 铨 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局长
丁明聪 县公安局副政委
艾峻峰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马全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真刚趣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杨立平 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局长
季 明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周国强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赖晓红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吴 昇 县城市管理局局长
傅 聪 松溪生态环境局局长
黄守飞 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陈行义 松源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 刚 旧县乡党委书记
余建滨 茶平乡党委书记
陈尚清 溪东乡党委书记
邵承通 郑墩镇镇长
王进军 渭田镇镇长
衷 勇 河东乡乡长
叶松楠 花桥乡乡长
陈 骁 祖墩乡乡长
范招英 县旅游发展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办公室主任由杨立平同志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事务。领导小组成员如有职务变动,由继任者接任,不再另行发文。附件 2
松溪县民宿申办流程
第一步: 民宿业主到所在地乡镇(街道)领取松溪县民宿开办表(附件 3-4 ),将填写好的(附件 3 )申请表提交各乡镇(街道),申报材料应包含民宿名称、地址、负责人、客房数量、床位数量,以及楼宇和安防设施分布、安全通道及主要功能区、经营场所平面示意图等基本情况。各乡镇(街道)实地踏勘,对经营用房的合法性、选址安全性、布局合理性及其他申办条件进行审核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7 个工作日。
第二步: 民宿业主到县自然资源局、属地乡镇(街道)确认拟办的民宿土地是否有违法行为(附件 4 ),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三步: 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民宿业主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取得合格的民宿房屋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第四步: 民宿业主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办理民宿营业执照及卫生、餐饮等行业许可后,到南平市松溪生态环境局备案。
第五步: 民宿业主到当地派出所申请,由县公安局业务主管科室会同辖区派出所到现场确认民宿开办是否符合民宿相关治安防范安全要求。符合以上各部门要求的民宿,由公安部门同意安装住宿登记系统并由辖区派出所与民宿经营者签订治安管理责任状(附件 4 )。
第六步: 民宿业主办理好所有业务后,到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备案。
附件 3
松溪县民宿申办审核表
附件 4
松溪县民宿联合勘验意见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