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市财政局文件
安财规〔2024〕9 号福安市财政局 福安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福安
市革命老区发展专项资金管
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了规范和加强福安市革命老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福安市革命老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安市财政局 福安市民政局
2024 年2 月8 日
福安市革命老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福安市革命老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21〕15 号)和《福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实施意见》(安政文〔2021〕25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革命老区,是指全市22 个乡镇(街道)老区建制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革命老区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福安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全市老区建制村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四条 革命老区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公开透明、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是革命老区发展专项资金的资金管理和监督部门,市民政局(老区办)是革命老区发展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部门。
(一) 市财政部门的职责:
1.会同市民政局(老区办)制定革命老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2.参与老区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筛选、审核、确定;
3.参与拟定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管理,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监督检查,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评价考核;
4.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会同审计、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工作;
5.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市民政局(老区办)的职责:
1.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革命老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制定资金分配方案、项目资助等配套措施;
2.制定革命老区发展专项资金资助投向,受理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和社会公示等工作;
3.负责对老区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筛选、核查、确定,督促项目实施进度,根据革命老区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编制革命老区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及收支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4.加强对专项资金和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做好绩效评价等工作,充分发挥革命老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5.配合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工作。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职责
1.指导老区建制村申报老区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在公示后对接录入本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发展补助资金申报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
2.负责辖区内申请使用发展补助资金的项目申报和材料初审。
3.落实发展补助资金的财政资金申请、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验收决算、内业存档等工作。
4.加强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监管、定期督促项目进度,推动项目顺利实施。
5.根据财政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对项目资金凭证严格审核,确保支付金额、内容以及相关资料、凭证真实、完整、合规。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革命老区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老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通村道路拓宽硬化、村内主干道硬化、水利设施、人畜安全饮水、电网路灯升级改造维修等改善老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项目建设;
(二)支持老区农村发展生产,包括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以及引进优良农作物品种、推广农村“五新”技术、举办实用技术培训班、劳务输出技术培训等;
(三)支持老区农村发展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社会事业;
(四)市委市政府安排的相关项目。
第七条 革命老区发展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老区机构和人员经费的开支;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村办集体经济实体、企业的亏损;
(四)弥补经费缺口和偿还村级自治组织历史债务;
(五)修建楼堂馆所;
(六)购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七)其他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八条 不属于革命老区范围的建制村,不得安排使用革命老区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章 申报和执行
第九条 革命老区发展专项资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每年6 月份市民政局(老区办)下发次年革命老区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库的通知,提出申报要求,各乡镇(街道)在每年11 月底前申报次年项目库,预立项的项目原则上从革命老区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库中挑选,村一级提出项目申请报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绩效目标设置的科学性、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和准确性等方面进行评估论证,按照量力而行、集中使用、合理布局、保证急需的申请原则,形成正式文件,实行一项目一报告,提出项目补助申请上报市民政局(老区办)。
(二)市民政局(老区办)、财政局做好项目的评估、核查、筛选和研究确定。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革命老区发展专项资金经审核评估、筛选研究后,确定革命老区发展补助资金项目,对老区基点村每年实施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0 个。通过市民政局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时间不得少于10 天。公告公示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与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等。
(三)市民政局(老区办)、财政局根据确定的项目和资金预算,提出资金安排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分管领导研究后,上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革命老区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局、民政局联合行文预拨给各有关乡镇(街道),预拨比例不超过项目资金的30%,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据实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
(四)革命老区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由本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逐项检查与验收,并实行“项目问责制” 市民政局(老区办)会同财政局对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已通过检查验收的项目,实行“随机抽查、重点核查”的办法,及时跟踪检查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完成情况。
第四章 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 革命老区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项目业主责任管理制度。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定为本辖区内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建设项目业主。其主要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当年度全部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度督促、质量把关、资金到位、竣工验收等。各老区基点建制村、享受项目补助的老区建制村均作为承担项目实施单位,其主要职责:负责项目的具体施工、前期项目资金筹措、竣工验收准备等有关具体事项。确保切实做到责任到项目、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十一条 革命老区发展专项资金已予补助的项目,原则上三年内不得重复补助。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审批的项目计划和内容认真进行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变动。除特殊需调整变动,应报市民政局(老区办)重新审批。原则上当年度下达的建设项目应在一年期间内实施完工,不得无故拖延项目实施进度。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建立完整的资金台账,完善项目内业档案资料,做到一项目一档案。
第十五条 革命老区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考评制度。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每年3 月底前,要将本辖区内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分别报送市民政局(老区办)、财政局。
第十六条 市民政局(老区办)负责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 对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使用资金及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和项目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对革命老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3 年,由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老区办)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