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市财政局文件
安财规〔2024〕8 号福安市财政局 福安市文体和旅游局关于印发
《福安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
福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安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安市财政局 福安市文体和旅游局
2024 年2 月8 日
福安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适应新时代旅游产业发展需要,充分发挥旅游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外〔2017〕30 号)、《宁德市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财教〔2021〕7 号)、《福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旅游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旅游事业和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本专项资金执行期限三年,从2024 年至2026 年。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我市宏观经济政策、旅游产业发展政策以及区域发展政策,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坚持公开公平、择优扶重、绩效导向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文体和旅游局、市财政局进行日常管理,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市文体和旅游局职责:
(一)根据资金使用效益和实际需要,会商市财政局确定资金分配方式;
(二)按预算管理的要求,履行支出主体责任,细化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提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
(三)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制定发布项目审核条件、指南,开展审核工作,提出项目与资金安排意见;
(四)监督和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跟踪和督查项目进展情况,实施预算绩效评价;
(五)负责对本部门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配合市文体和旅游局制定发布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二)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协助市文体和旅游局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审核项目资金分配意见;
(三)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审核预算绩效目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对预算绩效工作情况进行考评;
(四)会同市文体和旅游局监督和检查专项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并对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五)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支出方式包括以下类别:
(一)旅游基础工作资金。用于文旅融合业务管理、市场监管、旅游行业人才培训、信息平台、调查统计、旅游品牌评定检查以及对全市旅游发展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其他项目。
(二)旅游品牌宣传资金。用于打造旅游品牌,创新提升旅游品牌宣传营销体系,扩大福安旅游在省内外的影响力。
(三)支持重点旅游项目建设。主要用于省、宁德市、福安市确立的重点旅游项目、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景区提升工程、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编制、智慧旅游、旅游与其他产业融合项目等。
(四)支持乡村振兴文旅融合项目。主要用于补助旅游富民,助力乡村振兴的乡村休闲旅游项目。
(五)支持节庆活动的举办和旅游文艺精品创作。主要用于补助举办各类旅游节庆活动、精品赛事及旅游文艺精品创作。
(六)旅游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新创3A 级及以上景区、新评级民宿、星级酒店、夜间经济、乡村旅游品牌创建、游客招徕奖励等。
(七)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重点旅游项目支出。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出方式包括核拨、补助和奖励等。
(一)核拨。指安排用于市本级旅游基础工作、旅游宣传工作的经费。
(二)补助。指用于对重点旅游项目建设、乡村振兴文旅融合项目、节庆活动等给予适当的资金扶持。
(三)奖励。指给予经评定新获得3A 级及以上景区、福安市级及以上旅游品牌创建、新评级民宿、星级酒店、游客招徕等奖励资金,奖励标准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九条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人员支出,包括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二)修建楼堂馆所;
(三)购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四)其他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十条 申请补助方式资金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项目申报。申请补助的项目单位应于每年12 月前将下年度的建设项目上报市文体和旅游局入库,建设项目原则上需从项目库选择。申报单位根据市文体和旅游局和市财政局发布的申报通知,于每年2 月向所在乡镇、街道或主管单位递交书面申报表(附件1),所在乡镇、街道或主管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并对项目审核筛选后,向市文体和旅游局、财政局推荐申报。由市文体和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开展项目预审。原则上,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获得补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二)项目复核。市文体和旅游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进行实地勘查,对重大项目也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
(三)资金分配。市文体和旅游局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提交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研究后上报市政府审定,由市文体和旅游局和市财政局每年 3 月底和 8 月底之前联合行文将资金分配下达至各项目单位。
(四)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核定文件并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支持我市旅游事业发展,积极配合各级文体和旅游、财政部门工作,按工作要求及时报送有关资料;
(二)近三年来无违法、失信和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三)根据申报通知应具备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和核算,建立专门档案保管申请材料和使用凭证,并自觉接受各级文旅、财政、审计及主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认真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加强预算绩效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专项资金使用属于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管理范围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资金用途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申报和使用管理中相关单位及人员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财政并取消其今后三年内市级旅游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外,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市文体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施行,有效期三年。原《福安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安财教〔2022〕55 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