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人办规〔 2024 〕 2 号
政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
促进建筑业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熊山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
《进一步促进建筑业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政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 年 2 月 23 日
进一步促进建筑业企业高质量发展
若干措施
为统筹推进我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建筑业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十条措施》的通知(闽建筑〔 2023 〕 22 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平市进一步促进建筑业企业增产增效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南政办
〔 2020 〕 57 号)和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南平市建筑业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南建筑〔 2023 〕 1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企业做优做强
(一)对在本县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年度达到以下目标的,由县住建局审核上报县政府,给予全县通报表扬。
1. 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产值超过 10 亿元且年度产值增幅超过 10% 的;
2. 施工总承包二级企业产值超过 5 亿元且年度产值增幅超过10% 的;
(二)支持在本县注册的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向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方向发展,积极拓展省内外市场。支持企业做专做精,做强专业分包领域,培育特色专业承包企业和实体化劳务企业。鼓励企业通过转型升级和兼并重组等方式,提升市场竞争力,支持和推动本县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强强联合,提升市场竞争力;支持民营企业之间整合资源,优势互补,增项稀缺企业资质,提高市场占有率。
(三)支持建筑业企业提高质量安全管控水平。监管部门要主动对接民营建筑业企业的承建项目,深入企业和施工现场,通过帮助查找问题、指导服务,允许企业及时自行整改,推进提质增效。对于民营建筑业企业承建的项目,依法推行涉企行政执法“首违不罚”、“轻微不罚”。在质安监管上,原则上对首次发现问题隐患的,以服务监督督促整改为主,不轻易处罚或停工(发现重大隐患或屡督不改的除外)。鼓励我县建筑业企业积极参与省市重点项目建设,对参与重点项目建设的企业提供优先服务。在评先评优、评选优质工程及示范观摩工地等方面,予以主动靠前指导服务。
(四)鼓励企业晋升资质等级,对在本县注册的建筑业企业晋升资质等级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1. 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 60 万元;
2. 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等服务类本县企业,最高资质晋升为甲级(一类资质)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如本县企业同一年度内有多项资质晋升的,按最高标准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对获得晋升资质等级奖励后未满 5 年迁出本县的企业,将追回全部奖金。
二、吸引县外企业落户
(五)为吸引外地建筑企业入驻本县,各职能部门在企业申请注册、申报资质、办理各项手续时,应给予全力支持。外地特级、一级总承包企业和甲级(一类资质)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等服务类企业总部(法人机构)迁移到本县,进行法人工商登记注册和再创业发展,并书面承诺 5 年内不离开本县的,有 1 年以上经营业绩且为我县财政收入贡献 200 万元以上的 , 按本县企业晋升资质标准给予奖励及优惠政策。
三、支持企业拓展市场
(六)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 )模式或工程总承包( EPC )模式建设的财政性投融资项目,优先选择县内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参与投标。
(七)鼓励县外社会资本到我县投资且不需要招标的工业项目、房地产项目、旅游项目,优先选择本县内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作为承建商。
(八)鼓励政府投资项目在招投标时将民营龙头企业列为招标参考因素。采用邀请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因地制宜采用经济、效能原则,就地就近择优选取民营建筑业企业参与。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小规模工程中适宜由中小企业参与的,业主单位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参与投标。
四、鼓励积极创建优质工程
(九)鼓励争创优质工程并按照以下标准奖励:对本县企业在我县注册并有 1 年以上(含 1 年)经营业绩的,在南平市区域内承建(需签订承包合同)的工程项目首次获得以下荣誉称号的,按照以下标准奖励: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鲁班奖、詹天佑奖的,每项奖励 50 万元;获得国家级工法、全国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省级科技进步奖的,每项奖励 20 万元;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闽江杯)、省级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省级工程建设工法、国家级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每项奖励 10 万元;获得南平市级优质工程奖(九峰杯)、省级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每项奖励 6 万元。对创建优质工程及标准化优良示范工地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根据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给予建筑企业一定比例的创优工程经费。
五、发展壮大总部经济
(十)提升建筑业总部经济发展水平,发挥总部经济综合效益,加快形成建筑业产业集群。对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申请在同心经济开发区建设基地的,参照现行工业企业供地的优惠政策给予安排。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建筑业企业总部办公、科研培训基地和建筑产业园区建设用地,并在用地等方面给予倾斜。
(十一)鼓励支持建筑业企业中符合条件的人才申报省、市人才认定,并按照相关人才政策规定,给予享受人才优惠待遇。
企业负责人、高级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入学参照当年政和县招生委员会发布的招生工作方案中照顾政策给予政策优惠。
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法人、董事长、总经理,有建立企业党支部的党支部书记;高级专业人员是指高级职称以上或一级建造师以上且在技术、生产、安全等负责人岗位任职时间满一年的在职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上年度纳税 300 万元以上的企业中任职时间满一年的副职及以上在职人员;突出贡献企业是指上年度纳税额 200 万元(含)以上且产值同比增长 20% 以上的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
六、大力推进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十二)实行工程责任主体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将转包、挂靠、违法分包以及在招标投标、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合同履约、工伤保险、工资保证金、无欠薪项目部、工程款结算与支付、劳务费用支付等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作为“黑名单”认定的重要内容。将“黑名单”制度与诚信体系建设挂钩,进一步强化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严格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在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中的扣分机制,并应用到招投标活动中。同时,针对各类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资质和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七、其他相关措施
(十三)上列有关奖励或补助金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县财政承担并兑现,不重复享受市级优惠政策。每年集中兑现一次,当年的奖励或补助由企业于次年第一季度内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住建局牵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统一提出奖励方案,报县政府常务会研究确定,经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兑现。
(十四)单个企业年度享受的奖励资金不超过该企业对政和县地方财力的贡献额。如有超过部分,可顺延至次年统计兑现。同一申请事项(如资质、贡献)根据本措施获得多个同类别奖励或是享受其它相关政策时,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一次,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依法追回已兑现的奖励资金,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十五)新引进的总部企业或新晋级的企业,必须与行业主管部门签订引进协议,兑现奖励时,由行业主管部门与获奖企业签定履约协议。企业应自觉履行协议,若有违反,应退回全部奖励金及承担相应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利息。
(十六)凡企业发生转包、挂靠、违法分包、买标、串标、恶意投诉以及虚开增值税发票、取得虚假进项抵扣凭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同时,取消其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的资格,责令退回所取得的奖励和补助。凡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励和补助的,责令退回,依法处理。
(十七)根据《福建省建材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试行办法》,被记录违法违规档案的,2 年内不得享受优惠鼓励政策。
(十八)在本县区域范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被省或南平市或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自质量事故发生之日起,2 年内不得享受优惠鼓励政策。
(十九)在本县区域范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或发生安全事故死亡1 人及以上的,自发生事故之日起,2 年内不得享受优惠鼓励政策。
(二十)在本县区域范围内,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实施情况考核被监管部门连续2 次被评为不达标的,自第2 次被评定为不达标之日起,2 年内不得享受优惠鼓励政策。
(二十一)在本县区域范围内,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受到省或南平市或我县住建、劳动监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查处的,查处结清农民工工资期间及查处之日起2 年内不得享受优惠鼓励政策。
(二十二)在本县区域范围内,因其他行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当年不得享受优惠鼓励政策。
(二十三)纳税人有欠缴税款的和上年度纳税信用等级判定为D 级的纳税人不得享受优惠鼓励政策。
(二十四)其它存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得享受的情形。
以上措施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执行中如遇上级政策有重大调整的,所涉及条款视情况作相应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