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市财政局 福安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福安市少数民族发展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安财规〔2024〕4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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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财政局文件

安财规〔2024〕4 号福安市财政局 福安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福安市少数民族发展补助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加强我市少数民族发展补助专项资金管理,现将《福安市少数民族发展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安市财政局    福安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2024 年1 月25 日

福安市少数民族发展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少数民族发展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支出责任和效率意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少数民族发展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行〔2021〕13 号)、《福建省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21〕15 号)、《宁德市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宁财农〔2021〕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少数民族发展补助专项资金,指我市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民族专项资金,本专项资金执行期限三年,从2024 年至2026 年。

第三条 少数民族发展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应当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公益优先、注重绩效、公平公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部门管理职责

(一)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

1.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健全发展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2.指导民族乡村建立完善少数民族发展补助专项资金中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库,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部分应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做好项目论证入库,并对接纳入本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

3.负责本部门对申请使用发展补助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和项目进行审核,并提出发展补助专项资金分配明细建议方案报福安市财政局审核;会同福安市财政局共同开展项目的审批、检查等工作。

4.负责发展补助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监管、定期督促、调度项目进度,推动项目顺利实施。

(二)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1.会同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建立健全发展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2.组织发展补助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工作。

3.对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提出的发展补助专项资金分配明细方案进行审核,会同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对项目实施的过程监管、定期督促,推动项目顺利实施并及时下达补助资金。

4.对发展补助资金支出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职责

(一)指导民族乡村申报少数民族发展补助专项资金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在公示后对接录入本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发展补助资金申报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

(二)负责辖区内申请使用发展补助资金的项目申报和材料初审。

(三)落实发展补助资金的财政资金申请、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验收决算、内页存档等工作。

(四)加强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监管、定期督促、调度项目进度,推动项目顺利实施。

(五)根据财政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对资金项目凭证严格审核,确保支付金额、内容以及相关资料、凭证真实、完整、合规。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市少数民族发展补助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发展具有一定资源优势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地方特色的传统手工业、民族特色旅游业、民族医药等产业;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打造特色优势产业品牌;

(二)支持农产品加工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支持脱贫村、巩固脱贫成果任务较重的村和产业薄弱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三)支持改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基础设施条件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包括道路改造提升补助、修建乡村人畜饮水、电、路、便桥、网和小型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项目。

(四)支持乡村振兴试点工作。

(五)发展民族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科技、人才培养、各类培训、科普等急需解决的社会事业发展事项以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推动各民族共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有关的重点工作任务。

(六)支持用于城市民族工作、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各类节庆、公益活动。

第七条 少数民族发展补助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机构业务开支和人员工资等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村级自治组织历史债务。

(六)大中型基建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信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与支出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三章 申报和执行

第八条 少数民族发展补助专项资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每年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下发次年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资金申报项目库的通知,提出申报要求,各乡镇(街道)在每年11月底前申报次年项目库。预立项的项目原则上从少数民族资金项目库中挑选。村一级提出项目申请报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绩效目标设置的科学性、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和准确性等方面进行评估论证,按照量力而行、集中使用、合理布局、保证急需的申请原则,形成正式文件,并附《 年少数民族资金预立项项目汇总表》和相关申报材料,实行一项目一报告,提出项目补助申请上报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二)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财政局做好项目的评估、筛选和研究。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资金经审核评估、筛选研究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局和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联合行文下达,在每年度3 月份、8 月份两个批次下达年度发展补助资金。

(三)市财政局按具体项目明细及时将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资金下达项目实施单位所在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做好发展补助资金的拨付村级工作,并将项目开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第四章 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九条 发展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农村小型建设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结转结余的发展补助资金,按照财政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条 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资金应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填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项目实施单位要树立绩效意识,建立“项目立项有目标、项目执行有跟踪、项目完成有评价、评价情况有反馈、评价结果有应用”的项目绩效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 发展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行公告公示制度。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资金不管是发放到农户个人手中还是用于项目、工程建设,都属于公开范围,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各有关乡镇(街道)、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市政府网站、政(村)务公开栏上对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进行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 10 天,并及时将公告公示情况拍照存档备案,以便检查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项目不得擅自调整,若确需调整,应报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市财政局重新审批。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单位一年内未启动项目实施的,取消该项目立项资格,并两年内暂停该项目单位项目立项安排。

第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资金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市财政局、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采取实地查看、查阅档案资料等方式,每年对项目实施开展重点抽查和专项检查,确保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合法、规范。对于项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暂缓拨款、责令限期整改或通报批评,对虚报、截留、扣减、挪用或擅自改变项目资金用途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 年。由市财政局和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福安市少数民族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安财行〔2022〕33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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