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松溪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松政规〔2024〕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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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政规〔 2024 〕 2 号

松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松溪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松源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项目管理,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松溪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松溪县人民政府

2024 年 2 月 18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松溪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力度,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福建省发展改革和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发改法规〔 2015 〕 404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政〔 2023 〕 2 号)、《南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南发改〔 2015 〕22 号)等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资金包括: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接受的国内外捐(援)赠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上级补助性建设资金;县管企事业单位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各乡镇(街道)和县直各单位(含下属单位、企业)采用政府投资资金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在县域范围内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装饰装修工程建设项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和材料、设备采购项目等。

第二章 项目立项审批

第四条 根据各级发改部门权责清单的权责事项划分,项目立项按需逐级上报县、市、省级发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负责审批的政府投资事项详见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 2020 年省、市、县发改部门行政审批服务事项通用目录》(闽发改法规〔 2021 〕 93 号)。

第五条 总投资 5000 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分步审批。对总投资 5000 万元(不含)以下、 1000 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两个阶段合并审批,批准文件的标题为:《关于 XX 项目建议书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总投资 1000 万元(不含)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三个阶段合并审批,批准文件的标题为:《关于 XX 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批复》。

第六条 要求实施建设的项目,对投资额 1000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必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县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对投资额在 400 万元(含)以上 1000 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必须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 100 万元(含)以上 4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县政府行业分管领导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确定〔其中,由乡镇(街道)及其下属单位作为业主单位的,且资金来源为市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由乡镇(街道)自行召开会议研究,报县政府行业分管领导和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确定〕。 100 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县直部门、乡镇(街道)自行召开会议研究,报县政府行业分管领导和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确定。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未经发改部门或县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实施单位不得启动施工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等程序,县财政局不得拨付项目资金,县审计局不得批准决算审计。

第三章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

第八条 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管理的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含)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含)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项目。项目单位决定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发包的,不需要申请核准招标事项(限额以下的根据相关规定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亦不需要申请核准招标事项)。

第九条 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管理的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因以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所属特殊情形申请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的,项目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办理招标事项核准手续。

第十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核准邀请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二)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四)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的建设工程、景观绿化工程,以及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省重要大型工程和公共建筑等项目的工程设计;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邀请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核准不招标:

(一)国内外民间组织或者个人全额捐赠,且捐赠人同意不招标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不适宜招标的;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不适宜招标的;

(四)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五)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六)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七)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八)工程设计选择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或获得国际、国家级奖项的设计师作为主创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宜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第四章 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我县小规模工程发包参照《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小规模工程发包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发改法规〔 2022 〕 667 号)执行。

第十四条 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县招投标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县工信商务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数字松溪信息中心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县住建局负责。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运行和维护,依法依规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公共服务。

第五章 项目概算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概算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

第十六条 经过批准的项目概算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

第十七条 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履行概算核定和监督责任,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行为,按照规定受理概算调整。项目主管部门履行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招标、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应当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行为。项目单位在其主管部门领导和监督下对概算负主要责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核定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确需调整且将会突破投资概算的,必须事前向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提出正式申请,并经相关程序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整实施。

第十九条 县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建设单位可以申请调整项目概算: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考古及调查、勘察等情况有重要变化,造成投资增加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三)因国家和省重大政策变化或者材料价格波动超过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风险包干幅度,对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的;

(四)因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原设计方案经批准已作重大修改的。

第二十条 项目调整概算金额在 10 万元(不含)以内,由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变更;项目调整概算金额在 10 万元(含)至 50 万元(不含)的,由分管县领导研究审定;项目调整概算金额在 50 万元(含)以上的,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具体参照《松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松溪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松政办〔 2018 〕 64 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停止拨付项目资金,对责任领导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项目未经立项审批或者不符合建设规定条件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未经审批擅自增加投资预算的;

(三)招投标或政府采购实施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展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活动的;

(四)未按资金使用程序违规拨付项目资金的。

第六章 项目代建管理

第二十二条 我县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的,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政〔 2023 〕 2 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含工程总承包)、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活动可以依据代建协议由代建单位依法组织,但相关合同需由项目单位、代建单位和中标单位三方签订。

第二十四条 代建项目资金管理可以有两种方式:( 1 )依照代建合同,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项目单位将建设资金拨付给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代收代付(不开具发票)。( 2 )项目单位将建设资金根据合同约定支付比例拨付中标单位。以上两种方式中标单位的资金拨付的发票抬头均为项目单位。

第二十五条 根据项目统筹管理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由直接指定的代建单位对项目建设负主要责任,负责项目实施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和工期,保障项目质量和安全,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项目单位协助代建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对项目建设负次要责任。项目单位与代建单位根据代建合同,密切配合、协同合作,高质量完成项目建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经县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批复在我县县域内实施、委托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建设与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将项目批复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实施计划及时报县人民政府,同时将项目相关资料抄报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

第二十七条 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与上级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上级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财政局根据职责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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