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安市机制砂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南政办规〔2024〕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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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政办规〔 2024 〕 2 号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南安市机制砂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雪峰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南安市机制砂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贯彻执行。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 年 1 月 11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安市机制砂管理暂行规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新发展理念,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生态保护协调发展,坚持保护优先、保障有力、科学规划、合理利用,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制砂企业管理,现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等八部门关于福建省保障建设用砂规范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办〔 2019 〕 41 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制砂行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建建〔 2021 〕 1 号)《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九部门关于印发泉州市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泉发改〔 2021 〕 76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原材料来源

机制砂原材料来源包括合法开采的矿山资源以及尾矿、废矿石、工业和建筑等废弃物。对设立机制砂用的普通建筑用石料矿山的,资源储量原则上在 500 万 m 3 以上。在符合安全生产、生态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鼓励积极拓宽机制砂原料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依法设立出让的砂石料矿山产出的砂石料;以及其它合法矿山建设开采过程开挖的覆盖层和尾矿、废弃石等。

(二)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线性工程,依法批准的项目建设用地平整,经批准或备案的生态修复、山体绿化、地质灾害治理、海域航道疏渗等工程项目,进行开山、掘进和平整场地所形成的砂石料,用于供应项目自身使用后有多余的砂石料,经依法依规处置后可对外销售用做机制砂原料。

(三)鼓励一般固体垃圾资源化利用。推动建筑垃圾和一般固体废物资源化再生利用,鼓励从建筑垃圾和一般固体废物中分离、回收砂石料,依法依规使用,确保工程质量。

二、选址主要条件

机制砂项目选址应远离居民区、医院、学校、社会福利设施等环境噪声敏感区域,并配套建设相应的除尘、隔音、降噪等环保设施。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要求,同时应充分考虑材料运输和销售运输辐射范围,科学进行布点,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禁止在铁路保护区、高速建筑控制区、重要通道整治范围、水库管理范围、河岸生态蓝线和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敏感区内建设机制砂项目。

机制砂项目用地规划用途需为二类工业用地或三类工业用地,确因市级以上重点项目建设需要配套的、且临时性使用的机制砂生产项目可放宽地类用途。市级以上重点项目建设需要配套的,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21 年版)》规定,需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的临时性使用机制砂建设项目应依法申请环评手续,并根据市政府核准项目建设工期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特殊情况确需延续建设工期的,经市政府(由项目备案部门牵头提请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最多可申请延续一次排污许可证,延续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2 年,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环评批复文件同步失效。排污许可证与环评批复文件失效后,市级以上重点项目应负责予以组织清退,并恢复土地批复用途或落实生态修复。

用地面积在 5000 平方米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 1000 立方米以上的机制砂项目应依法在开工建设前办理水土保持审批手续,水土保持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水土保持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竣工验收,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三、企业申请条件

(一)企业应具备生产机制砂必备的生产和辅助设备及封闭式生产流程,整形设备应是立轴冲击式破碎机或棒磨机等先进设备,确保所生产的机制砂及配具有可调性,以满足混凝土的生产要求。企业生产设备应具备年生产机制砂 50 万 m 3 以上的能力,对综合利用尾矿、废矿石、工业和建筑等废弃物生产机制砂的项目生产能力可适当放宽。

(二)机制砂项目应符合产业政策、产业规划、项目用地应取得合法的工业用地手续(机制砂项目用地若为租赁用地,还需提供符合规定的用地租赁合同等手续)。鼓励机制砂项目利用盘活原有存量建设用地。

(三)鼓励支持我市国有企业参与机制砂项目的投资、生产和经营,推动我市机制砂规模化经营。

(四)严禁非法开采河砂、山砂、花岗岩矿石,严禁使用海砂。

四、分类处置

严禁以违法违规采矿等无合法原材料来源的生产加工项目。对于原材料来源合法合规的项目施行以下备案审批流程。机制砂企业管理严格落实属地和部门监管责任,建立项目用地事前规划管控,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各部门齐抓共管,推进机制砂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五、审批流程

(一)企业注册

企业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注册申请并登记。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二)用地申请

1. 项目建设需使用政府收储的(含已办理农转用手续用地)国有建设用地应严格按照招拍挂流程办理,鼓励采用租赁、先租后让、长期租赁的方式供地。

2. 租赁或临时使用的,由业主向企业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由乡镇(街道)拟提初步意见书面并函告征询市资源局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项目业主申请时需提交:

( 1 )机制砂生产申请报告,包括营业执照、办理机制砂生产场地的申请,明确生产经营场地、生产规划、砂石来源(具有原材料长期供货商的应附供应合同)等内容;

( 2 )项目用地红线图;

( 3 )合法用地手续、工业用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不动产权登记证;

( 4 )租赁合同(租赁用地需提供)

( 5 )临时使用证明材料(市级以上重点项目建设需要配套的、临时性使用的需提供)

3. 机制砂项目用地获得用地手续批准后,市资源局抄送告知各相关职能部门,项目业主方可向各相关职能部门办理项目备案、林业、环境评估、水保手续、安全生产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各相关审批手续应依法依规快办快结。

责任单位:市资源局、发改局、工信局、林业局、水利局、应急局,南安生态环境局等。

(三)环评手续

机制砂项目应依法在开工建设前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应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建设相应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项目竣工后,应当先申领排污许可证,并及时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责任单位:南安生态环境局

(四)规范公告

符合《福建省机制砂行业企业》规范的机制砂生产企业可自愿向市工信局提交《福建省机制砂行业企业规范公告情况表》,由市工信局逐级上报至省工信厅,经审查通过的列为福建省机制砂行业规范公告企业。鼓励预拌砼(砂浆)企业、预制部品部件企业和施工企业选用公告内企业的机制砂产品。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六、职责分工

(一)属地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工作专班,落实“一项目一协调”机制,负责辖区内机制砂企业申办初审、转报、监督安全生产制度等落实情况。负责组织执法力量开展运载机制砂车辆道路运输“滴洒漏”执法管控及其查处工作,对辖区内运载机制砂车辆道路运输过程“滴洒漏”进行执法监督。同时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上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二)市发改局负责新建机制砂生产项目的备案工作;负责监测市重点工程项目机制砂需求和保障情况。

(三)市工信局负责改扩建机制砂生产项目的备案工作;负责机制砂企业规范公告工作,鼓励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不断提升机制砂产品质量;负责机制砂生产企业涉及产业政策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市资源局负责对机制砂生产项目用地是否符合规划进行把关;负责依法组织设立砂石料矿山采矿权和矿业权出让;负责查处无证采矿、超层越界及采矿许可证过期采矿等违法采矿行为,牵头会同属地乡镇(街道)提请市政府依法及时取缔关闭非法矿山。

(五)市住建局负责对行业内工程项目的机制砂进场质量和机制砂预拌混凝土(砂浆)质量进行抽查抽测,重点针对机制砂产品石粉含量、亚甲蓝值、细度模数、压碎指标等质量控制关键参数指标。

(六)市应急局负责对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机制砂开采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不按安全设计方案生产的行为进行处罚。

(七)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会同属地乡镇(街道)查处无证无照生产、销售行为。

(八)市城管局按职责权限负责督促乡镇(街道)加强对城市(镇区)规划区运载机制砂车辆道路运输过程“滴洒漏”行为进行执法监管。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对运载机制砂车辆开展平台动态监管、路面违法行为查控工作。

(九)南安生态环境局负责机制砂项目环评审批,对机制砂生产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超标排放进行处罚,督促企业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市直其他单位依据部门职责相应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公共服务事项、其他权责事项等相应职责。

七、工作要求

(一)严厉打击擅自洗选加工机制砂行为。充分发挥“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的日常监管作用。加强矿山企业开采期间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管理,严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全面排查机制砂生产企业和加工点,对挖土洗砂、收购采集废石加工的家庭作坊式小型机制砂厂予以取缔关闭;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21 年版)》的规定,对需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交通、水利、土地平整、矿山生态治理等工程建设项目利用采挖石料加工机制砂的,应依法办理环评手续,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

(二)各有关部门强化政策协调和行业监管,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主要工作事项涉及部门根据工作开展需要,提请市政府定期召开协调会,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属地乡镇(街道)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建立相应机制,共同推进机制砂产业规范有序发展。

八、附则

本规定由市工信局商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 日后施行,有期限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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