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国有博物馆文物征集办法》的通知(岚综管办规〔2024〕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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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 潭综合实验区国有博物馆文物征集办法》的 通知各片区管理局,区直各单位,各区属事业单位,各区属国企:

经实验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将《平潭综合实验区国有博物馆文物征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4 年2 月5 日平潭综合实验区国有博物馆文物征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验区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优化实验区国有博物馆藏品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及《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规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藏品征集,是指国有博物馆(以下简称博物馆)根据本馆宗旨、定位、发展方向,通过购买、接受捐赠等方式取得藏品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博物馆应建立藏品征集管理制度,明确征集范围、方式、条件,并进行公开征集。博物馆不得征集来源不合法或来源不明的藏品,征集活动不得有违博物馆职业道德。

第四条 藏品征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集体决策原则,并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涉及确定征集意向、定价、决策实施等环节,应当遵循利益相关方回避原则。

第二章 文物征集组织

第五条 成立平潭综合实验区文物征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区旅游文体局,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另行发文)。委员会负责拟订藏品征集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规范有序开展征集工作。

第六条 根据博物馆陈列展览内容需要以及文物价值重要性,由委员会办公室提供所需征集文物清单,经专家审定具有征集必要性,上报文物征集委员会研究审定后,对拟征集文物进行考察工作,并启动征集程序。

第七条 成立平潭综合实验区文物征集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由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拟定工作组人员名单,上报委员会同意后开展征集工作。征集人员应熟悉和执行文物及财经等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征集工作纪律,做好文物征集的政策宣传工作。

第三章 文物征集范围及方式

第八条 文物征集范围包括: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研究价值的文物。

(二)历史上各时代以及现当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及生活用品。

(三)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 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四)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现代重要实物及影像资料等。

(五)反映相关区域历史上各时代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六)其他有必要征集的文物、标本。

第九条 文物征集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协商转让,是指征集单位与文物收藏单位或个人进行协商而取得文物。

(二)交换,是指文物持有单位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进行交换。

(三)购买,是指通过市场购买文物。

(四)拍卖,是指通过国内、外拍卖市场,采用拍卖手段而合法取得文物。

(五)有偿调拨,是指在文物、标本收藏单位之间进行文物调拨,并根据其重要程度,调拨完成后给予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

(六)接受捐赠,是指文物持有人将其合法拥有的文物捐赠给文物保护机构收藏,并付给一定的奖励费。

(七)移交,是指公安、海关、文物稽查单位等执法部门收缴或没收的文物移交文物管理部门,并付给一定的移交费用。

(八)借展,是指征集单位与文物收藏单位或个人进行协商,在不改变文物收藏保管权的基础上,有限期地借用、展览文物,并付给一定的费用。

(九)联合办展,是指征集单位与文物收藏单位或个人进行协商,在不改变文物收藏保管权的基础上,联合举办展览或专题特展。

(十)复仿制,是指依照文物的体量、形制、质地、纹饰、文字、图案等历史信息,基本采用原技艺方法和工作流程,制作与原文物相同的制品,并付给一定的费用。

(十一)其他合法途径取得文物的方式。

第四章 文物征集程序

第十条 征集调查。委员会办公室搜集文物征集线索,对拟征集物的真实性、来源合法性、是否符合征集方向进行初审,提出拟征集物清单。

第十一条 成立专家组。每次藏品征集由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文物评估专家组,评估专家人员不少于5名,由区旅游文体局从福建省文博专家库或平潭综合实验区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专家库中抽取文物鉴定专家、行业 研究专家,以及聘请行业定价评估专家组成。

第十二条 价值评估。专家组应对拟征集藏品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明确的专家评估和鉴定意见。文物类藏品要进行真伪和等级鉴定,真伪鉴定实行“一票否决”。每次参加评估的专家鉴定估价意见,应剔除最高价和最低价,取中间价形成藏品征集的参考价。

专家评估过程要严格保密,参考价可作为与征集者谈判依据。征集和估值过程应全程记录,其重要的文字、图片、视频等记录要进行存档。

第十三条 价格谈判或协商。委员会研究确定不少于3人的谈判或协商小组,以估价建议额为上限,与拟征集物所有者进行价格谈判。

对于多个所有者能提供的拟征集物,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分别与多个所有者谈判后确定征集意向;对于只能有唯一所有者提供的拟征集物,由双方进行价格协商,达成一致后确定征集意向;如价格超出估价上限,则中止征集。

谈判或协商中应做好会议记录、文件签字。

第十四条 征集实施。委员会对谈判结果进行集体研究审议,形成征集决策意见。如确定征集,则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征集程序。征集双方签订征集合同,明确征集物的名称、数量、价款、税费、交付期限及方式、权责约定等。凡有偿征集的,应要求被征集方开具有效凭证。

第十五条 支付验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合同、有效征集凭证等办理支付手续,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验收、移交和入库手续。

第十六条 登记入账。区旅游文体局应按照政府财经制度和相关准则要求,于征集程序完成后根据购买价格及时登记入账,确保不重不漏。

第十七条 建档备案。博物馆应在征集物入馆验收后,尽快完成藏品编目、建档工作。属于文物的,应当区分文物等级,设置文物档案,并依法备案。区旅游文体局应将征集过程的所有原始资料归档,永久保存。

第五章 文物征集经费申请及使用

第十八条 区旅游文体局于每年8 月底前对全区的文物征集计划进行评审,并形成文物征集方案及文物征集专项经费预算,从区旅游文体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经费,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旅游文化体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报区管委会审定。

文物征集经费使用应坚持“专款专用、力求实效”的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九条 如遇时间紧迫或珍贵文物有可能流失、征集预算不足等特殊情况,由区旅游文体局请示区管委会同意后,可由区旅游文体局直接组织专家对拟征文物进行鉴定评估,作出审议意见,从区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经费。

第二十条 征集专项经费支出包括收购费、捐赠奖励费、补偿费、调拨费、复仿制费、办展费、交通运输费、保管费、保险费、专家鉴定评估费、法律咨询费及在征集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文物征集专项资金从区旅游文体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由区旅游文体局负责日常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对文物征集资金进行跟踪管理。区财政金融局根据工作安排适时进行财政监督。区旅游文体局要对文物征集专项资金设置绩效目标,并开展绩效自评工作,确保文物征集资金合理有效使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开展文物征集工作,给国家和单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区纪工委(监察工委)、巡审办、财政金融局依法对文物征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参与文物征集工作的人员必须恪尽职业操守,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收藏、买卖文物,不得违规占用文物及资料。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旅游文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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