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霞浦县民宿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霞政规〔2024〕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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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政规〔2024〕3 号

霞浦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霞浦县民宿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霞浦县民宿发展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霞浦县人民政府

2024 年2 月2 日

霞浦县民宿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宿经营行为,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民宿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 41648—2022)《乡村民宿服务质量规范》和《福建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以及《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新形势下促进文旅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励措施》《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宿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宁德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促进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宿是指位于乡村内,当地居民或其他经营主体利用自有住宅或者租赁他人住宅、村集体房舍或其他设施(不包括住宅小区、商品房和商业综合体的住宅部分及SOHO),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生产活动,为游客提供以住宿服务为主,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经营性场所(不含经济型酒店、公寓酒店等)。

第三条 民宿产业的发展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安全有序、体现特色、保护生态的原则。

第四条 凡在霞浦县辖区范围内开办和经营管理民宿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开办条件

第五条 符合民宿开办条件的,市场监管、公安、卫健等有关部门应当发放相关的经营许可证照;不符合开办条件的,不应以“XX 民宿”作为经营单位申请经营许可证照。

第六条 基本要求

(一)民宿单幢建筑不超过4 层、客房数量不超过14 间,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 ㎡ 。

(二)民宿的选址应符合所在地的国土空间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资源生态保护要求。

(三)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禁止建设的区域不得新建民宿项目。

(四)利用闲置的文物建筑开办民宿,应符合文物部门的有关规定。

(五)重点民宿项目在拟建设或改造前,应聘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和装修单位编制专业设计和装修改造方案,经所属乡镇(街道)同意,并报县民宿行业协会备案。

(六)生活用水(包括自备水源和二次供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要求。

第七条 建筑要求

(一)建筑风格应与所在地整体风貌相协调。

(二)建筑物结构安全牢固,布局基本合理,各区域采光、通风良好,无地质灾害和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经第三方具有法定资质鉴定机构鉴定,出具的房屋安全可靠性鉴定报告结果为I 或II 等级(民宿应在营业前取得房屋安全可靠性鉴定报告),该机构须对其出具的报告负责。

(三)建筑须具有合法的产权证明。未取得产权登记证书且不属违法建筑的,由当地乡镇(街道)出具证明(包括建造人、建造时间、建筑现状、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用途、是否存在权属纠纷等内容),并满足有关房屋质量要求。

第八条 消防安全要求

民宿消防安全应符合《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有关要求。

第九条 治安管理要求

(一)民宿经营者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公安机关治安管理。

(二)民宿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客房的门、窗须符合防盗要求。

(三)民宿必须安装福建省旅馆业(民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二代身份证读卡器,在庭院大门、前台、楼道、停车场等关键区域安装监控设施。

(四)民宿经营者应到县公安局治安部门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五)民宿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可合法经营。

第十条 卫生要求

(一)民宿经营场所、各类用品用具应符合《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和卫健部门规定的卫生标准要求。

(二)民宿开展食品经营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亮证经营。

(三)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并上墙公布。

第十一条 环保要求

民宿的生活和餐饮污水处理必须经有效处理后排放,具备必要的污染治理和安全防护等基础设施,有条件的区域应统一纳入乡村或城镇污水管网。必须配套油烟净化处理设施,实行生活、餐饮垃圾分类处理。

第十二条 规范经营要求

(一)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上墙公布)和服务礼仪规范。

(二)实行民宿客房价格承诺制,公示明码标价的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

(三)鼓励民宿经营者为住客提供旅游意外保险。

第三章 备案登记

第十三条 民宿经营者需按程序申请备案登记:

(一)提交申请。民宿经营者取得营业执照后,填报《霞浦县民宿备案登记表》,准备相关材料经所在村(居)委初审后,到乡镇(街道)申请备案登记。

(二)开展审查。乡镇(街道)受理后对民宿开展现场核查,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消防安全检查意见和核查意见。

核查不通过的,由乡镇(街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整改后可重新申请。

核查通过的,由乡镇(街道)将民宿全套材料报县民宿办。

(三)结果公布。县民宿办定期对外公布民宿备案登记结果,并将备案登记结果推送至各乡镇(街道)和公安、市场监管、消防、住建等相关部门。

民宿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到治安部门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经营业尚未进行备案登记的,按以上程序申请备案登记。不符合备案登记条件的经营主体,由乡镇(街道)将名单报送给县民宿办,县民宿办推送给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部门,督导经营主体更名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民宿管理实行“属地负责、分级管理、行业自律、行政监管”的原则。民宿业主及经营管理者负经营管理主体责任,民宿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履行辖区属地管理责任,民宿所在村(居)委会配合乡镇(街道)做好日常管理。各有关部门负责行业监管职责,主动服务全域旅游发展大局,放宽市场准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创新管理模式。

第十六条 成立县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县文旅局、公安局(治安部门)、财政局、卫健局、霞浦生态环境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城管局、消防救援大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下设办公室,挂靠县文旅局。县民宿发展协调小组负责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不定期研究民宿等领域项目审批、建设有关事项,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落实指导培训和日常监督管理,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规范民宿经营行为。

县文旅局(民宿办): 负责民宿产业发展的指导、服务、管理、培育、等级评价等工作;组织开展民宿宣传、营销、推介和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等工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形成服务和管理合力;指导民宿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县公安局(治安部门): 负责指导与监督全县民宿治安管理,指导民宿安装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落实游客旅游住宿登记制度。对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民宿,向相关部门给予函告。公安派出所(或海防派出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民宿的治安管理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对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5 类涉及消防的行政案件要依法严厉查处,对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要及时通报并移交消防救援机构办理。

县财政局: 负责民宿发展奖补资金保障等。

县卫健局: 负责指导民宿经营场所卫生许可和从业人员健康证的办理;加强对民宿日常卫生监督等工作,指导落实防疫相关政策,依法查处违反防疫规定等行为。

霞浦生态环境局: 负责指导民宿建设环保设施,加强对民宿生活污水排放的监管和业务指导,依法查处破坏环境违法行为。

县住建局: 负责抓好民宿建筑质量安全技术指导工作,核验房屋可靠性鉴定报告。

县自然资源局: 负责民宿的规划指导。

县农业农村局: 负责牵头指导探索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民宿。

县市场监管局: 负责指导民宿经营者办理营业执照以及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对民宿经营和食品安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县城管局: 负责指导民宿经营者做好垃圾处理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 按法律法规要求做好消防业务技术指导。日常消防监管按《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负责上级民宿有关政策的贯彻实施,建立属地民宿监管及激励机制,履行辖区属地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辖区内民宿开办事前指导、初审和现场核查工作;负责民宿日常消防安全、治安管理等常态化监管工作;组织协调村(居)委会组织建立微型消防站,成立志愿消防队;开展日常巡查,发现“两违”情况、违法经营活动的,应及时报告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落实副职分管民宿产业。

第十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职责不定期开展监督管理,对民宿有以下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未对住客进行实名登记,未落实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

(二)以纠缠等方式强行拉客;

(三)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销售掺杂、掺假产品;

(四)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

(五)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六)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

(七)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八)污染环境、乱搭乱建、乱占乱用土地;

(九)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十)出现消防、安全等责任事故;

(十一)存在重大房屋结构或消防安全隐患;

(十二)不服从当地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

第十八条 建立民宿联检机制。县民宿办根据工作需要,牵头组织市场监管、住建、卫健、消防等相关单位按照部门职责,不定期对民宿开展事中事后的联合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民宿提出整改意见。

限期内拒不整改的,经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后予以注销备案登记,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注销备案登记后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九条 支持和引导民宿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一)县民宿行业协会的职责是拟定行业自律的相关规章制度及规范、组织会员交流学习、协调相关关系,推进区域合作、搭建网络营销平台、为政府献计献策等;

(二)协助做好民宿信息采集工作,建立民宿经营名录、征信系统;

(三)协助做好“霞浦精品民宿”评定和复核工作;

(四)组织开展民宿行业检查和评比,指导民宿规范经营,促进民宿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章 政策扶持

第二十条 强化规划引领。 把民宿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国土空间、乡村振兴、旅游景区等规划中,科学合理选址,完善民宿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加大对通往民宿集聚区的公路提升改造、供水供电、广播电视、通信宽带、电力扩容、消防基础设施、标识标牌等公共设施建设的扶持力度。

第二十一条 培育精品民宿。 鼓励民宿自愿申请国家、省级、市级、县级民宿等级评价。依据《“霞浦精品民宿”评定办法(试行)》,对被评定为“霞浦精品民宿”的予以政策扶持并奖励5 万元。

第二十二条 鼓励民宿做大做强。 凡当年月度新增为限上商贸企业和当年成长为限上商贸企业,分别给予每家民宿一次性奖励5 万元、3 万元;培育商贸个体工商户入库,给予每家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奖励1 万元;对在库的限上住宿业联网直报数比上一年度增加200 万元,次年兑现奖励时还在正常申报的,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2 万元,超出200 万元以上的每增加100 万元给予每家叠加奖励1 万元,最高不超过20 万元。

第二十三条 盘活闲置农房。 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民宿。租赁农房开办民宿的,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十四条 加大信贷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推广民宿特色贷款,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加大对民宿产业发展的信贷支持。县文旅局、民宿行业协会协助对民宿经营权进行流转。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要深化“放管服”改革理念,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及时出具民宿特色贷款办理所需相关要件。

第二十五条 拓宽经营渠道。 鼓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培训、会务、党建等活动和工会组织的职工疗养休养活动,通过政府采购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民宿提供服务。鼓励民宿积极参与创建职工疗休养基地。

第二十六条 打造民宿集聚区。 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利用连片闲置房屋打造区域民宿集群,支持村集体统筹建设,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宣传,连片集聚发展,由县财政给予所在村100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民宿集聚区的标识系统、主题元素打造、服务业态配套、基础配套设施(消防、停车场等)建设。

第二十七条 加强人才培养。 鼓励建设“霞浦民宿学院”,进一步提升民宿行业从业人员服务理念、服务技能、管理水平、运营能力、审美素养,培养一批精管理、善服务、懂营销、会宣传的民宿管家和行业英才队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霞浦县文体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1.霞浦县民宿备案登记表

2.霞浦县民宿备案登记流程

3.民宿客房价格备案附件1

霞浦县民宿备案登记表

年 月 日

承诺书附件2

霞浦县民宿备案登记流程图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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