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安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安财规〔2024〕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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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财政局文件

安财规〔2024〕1 号福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安市本级财政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安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安市财政局

2024 年1 月18 日

福安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项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申报、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本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为完成特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专门设立的资金,不包括用于本级部门正常运转和履行日常职能所需的专项业务经费。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设立、合理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并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 市政府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专项资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注重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

市政府及其部门实行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等申报事项的审核工作,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二)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

(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四)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五)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收回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六)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依法对违法违纪行为作出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牵头制定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

(二)负责提出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等事项的申请;

(三)按市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四)对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

(五)开展专项资金事前绩效评估,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

(六)负责对本部门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事项的相关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除依法依规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市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政策、项目申报指南、资金分配结果、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等内容。

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职责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十条 专项资金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市政府决定设立,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已设立的专项资金政策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的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设立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或者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中央、省、宁德市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要求市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当提供评估报告并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设立依据、测算标准、绩效目标、支出计划等内容。

市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组织评审、论证。必要时可以通过公开形式听取公众意见。

设立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执行期限不超过 3 年。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应当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具体管理办法应当包括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绩效目标、部门职责、分配办法、申报条件、审批程序、执行期限、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满后,自动终止。确需继续安排使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重新申请设立。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调整实施规划和绩效目标,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或者由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部门或者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报请市政府调整、撤销该专项资金:

(一)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

(二)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达不到主要绩效目标的;

(三)其他应当调整、撤销专项资金情形的。

第十七条 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专项资金进行清理整合、统筹安排、合理调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 申报和执行

第十八条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客观公正选择因素,科学合理设置权重。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可以通过联合会审、信息化联网比对、委托第三方审计等方式,加强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的审查。

中央、省、宁德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素法,是指根据与支出相关的因素并赋予相应的权重或者标准,对专项资金进行分配的方法。

项目法,是指根据相关规划、竞争性评审专题论证等方式将专项资金分配到特定项目的方法。

第十九条 业务主管部门收到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后应当及时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对重点项目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当组织专家成立评审论证小组或者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对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依法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绩效目标、补助标准、项目评审结果等,编制专项资金项目分配方案,由市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在申报材料中明确说明已申报的其他专项资金情况。单一项目申报专项资金不得超过该项目实际投入。

第二十二条 参与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等有关工作的专家或者市场中介组织应当依法遵循公正诚信原则,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

第二十三条 业务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足额拨付专项资金,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得无故拖延专项资金的拨付。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市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照批准的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项目的计划和内容及时组织实施,不得挪用专项资金,不得无故拖延项目实施进度。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不得超过当年预算金额。特殊情况超预算安排的,必须经市政府同意,且已实施但尚未拨付的专项资金项目应优先列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并及时拨付。预算执行中形成的专项资金结余,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上缴财政。

第四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应当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建立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市财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业务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间,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监控和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市财政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执行绩效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工作需要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进行评价、考核。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专家、相关市场中介组织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并对其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进行规范。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满后,市财政部门应当组织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绩效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三十一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市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加强预算管理、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和实施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或拖延项目实施进度的,除追究法律责任外,在三年内禁止申报所有市级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十三条 专家或者市场中介组织在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等有关工作中存在虚假、伪造等行为的,三年内不采信其对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绩效管理等有关工作而出具的报告。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福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文〔2014〕243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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