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现2024年一季度“开门红”“开门稳” 和稳预期、稳增长、稳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延政规〔2024〕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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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政规〔 2024 〕 2 号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实现 2024 年一季度“开门红”“开门稳”

和稳预期、稳增长、稳就业

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关于实现 2024 年一季度“开门红”“开门稳”和稳预期、稳增长、稳就业的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政府

2024 年 1 月 31 日

(此件主动公开)关于实现 2024 年一季度“开门红”“开门稳” 和稳预期、稳增长、稳就业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全面准确理解和把握中央关于“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工作要求,全力以赴实现“开门红”“开门稳”,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制定以下措施。

一、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一)支持工业稳定增长

1. 鼓励工业企业增产增效。 对 2024 年一季度工业总产值2000 万元以下,季度产值增长 30% 以上且产值增量 200 万元及以上( 2023 年新建投产企业按增长 40% 以上且产值增量 300 万元及以上)的规上制造业企业,每家企业给予奖励 1 万元;对 2024年一季度工业总产值 2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季度产值增长 20% 以上( 2023 年新建投产企业产值增量在 2000 万元及以上)的规上制造业企业,每家企业给予奖励 2 万元;对 2024 年一季度工业总产值 5000 万元以上,季度产值增长 10% 以上( 2023 年新建投产企业产值增量在 3000 万元及以上)的规上制造业企业,每家企业给予奖励 3 万元; 2024 年一季度工业产值增量超过 5000万元的企业另行奖励 2 万元。 2024 年一季度新建投产企业不予奖励。 〔责任单位:区工信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 支持企业新增入统升级。 对新建投产入统的工业企业,年销售产值达 2000—5000 万元、 5000 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 10万元、 20 万元奖励;对首次由规下转规上的企业,给予单个企业5 万元奖励。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对 2024 年 1—6 月新建投产纳统的区属工业企业区级财政给予每家 3 万元奖励(不含市区两级上规奖励资金)。对 2024 年新增入统的规下工业样本企业,给予每家 1 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区工信局、财政局)

3. 实施短周期电力直接交易。 鼓励春节期间企业连续生产,充分发挥产能,有效提高全区用电负荷,对已进入电力市场的工商业用户开展短周期电力直接交易,交易周期为 2024 年 2 月 1日至 29 日。 (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供电公司)

4. 电费融资贴息。 支持规上制造业企业通过国网南平供电公司“电 E 金服”平台申请“电 E 贷”(含线下)“电 E 票”“电费信用证”,用于缴交 2024 年一季度电费,给予 50% 贴息补助。 (责任单位:区工信局、财政局,区供电公司)

(二)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

5. 鼓励企业创新升级。 对新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省级、市级财政资金奖励的基础上,区级分别再奖励 5 万元和 10 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和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分别给予 10 万元、20 万元的奖励。对新评为省级观光工厂或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和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的给予 5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 2 万元、 5 万元、 1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 10 万元、 20 万元奖励。对 2024 年新增纳入省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给予 1 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区工信局、财政局)

6. 加大指导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力度。 对全年纳入统计的新增区本级工业技改项目个数、总投资、当年完成投资额综合排名前三的乡(镇)、街道,分别奖励 3 万元、 2 万元、 1 万元项目工作经费。 〔责任单位:区工信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7. 支持工业企业技改创新。 对符合条件列入省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库,且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区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对设备技改投资建设期内投资超过 500 万元,所购置设备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已进场,按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实际设备(含技术、软件等)投资额,从省级工业和信息化转移支付资金中按不超过 5% 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其中省级工业龙头企业不超过 1000 万元。 (责任单位:区工信局、财政局)

8. 支持工业技改项目申报贷款贴息。 加大省重点技改项目贷款贴息政策宣传力度,指导列入年度计划并申请技改项目贷款的省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申请省级财政 2% 贴息(贴息政策与省、市技改设备奖补资金政策不能同时享受)。 (责任单位:区工信局、财政局)

9. 深入推进科特派制度。 支持做大做强科特派“组团服务”支持打造具有延平特色的科特派现场教学点。按照延平区产业发展技术需求,鼓励由行业协会牵头,组建科技特派员服务团队,按照 20% 比例评优,并给予优秀组团 5 万元工作经费;培育和指导一批具有延平特色、示范效应的科特派现场教学点,每季度打造 1 个,按后补助形式给予建设单位 5 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区发改科技局、财政局)

(三)支持建筑业提质发展

10. 鼓励企业创先争优。 支持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工业化发展。政府投资的房建项目及大型公共建筑原则上按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实施,房地产项目鼓励按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实施。区财政对开发建设绿色建筑且取得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建设单位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二星级绿色建筑(住宅)每平方米 45 元;三星级绿色建筑(住宅)每平方米 80 元;除住宅、财政投资项目外的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每平方米 20 元。省级、国家级奖励可同时获取。对于钢结构工程以外采用装配式建造技术建造的项目,按上级相关政策经上级有权部门认定为装配式建筑的,由区财政给予建设单位每平方米 30 元的补贴。 〔 责任单位:区发改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投集团、产投集团、文旅集团 〕

11. 鼓励建筑企业做强做大。 对上年度入统建筑业产值 0.2亿元 —0.5 亿元(含)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本年度入统建筑业产值增幅在 10%—20% (含)、 20%—30% (含)、 30% 以上的分别给予 0.5 万、 1 万、 1.5 万的财政奖励; 0.5 亿元 —1.5亿元(含),增幅在 10%—20% (含)、 20%—30% (含)、 30%以上的分别给予 2 万、 3 万、 4 万的财政奖励; 1.5 亿元 —3 亿元(含),增幅在 10%—20% (含)、 20%—30% (含)、 30%以上的分别给予 6 万、 8 万、 10 万的财政奖励; 3 亿元以上,增幅在 10%—20% (含)、 20%—30% (含)、 30% 以上的分别给予 10 万、 15 万、 20 万的财政奖励。 〔责任单位:区发改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商务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投集团、产投集团、文旅集团〕

(四)支持商贸服务业加快发展

12. 支持商贸业企业做大做强。 ( 1 )对一季度月度新增入统的批发、零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4 万元;住宿、餐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2.5 万元。( 2 )对限上批发企业第一季度累计销售额达到 2500 万元及以上、 4000 万元及以上、 6000万元及以上、 1 亿元及以上且增幅 28% 以上,分别一次性给予 2 万元、 3 万元、 4 万元、 5 万元奖励;( 3 )对第一季度限上零售企业累计销售额达到 800 万元及以上、 2000 万元及以上、 3500 万元及以上、 5000 万元及以上且增幅 28% 以上,分别一次性给予 2 万元、 3 万元、 4 万元、 5 万元奖励;( 4 )对限上住餐企业第一季度累计营业额达到 300 万元及以上、800 万元及以上、 1500 万元及以上、 3000 万元及以上且增幅28% 以上,分别一次性给予 2 万元、 3 万元、 4 万元、 5 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财政局)

13. 支持服务业企业壮大规模。 对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 2024 年第一季度( 1—2 月)累计营业收入达到 1000万元及以上、 3000 万元及以上、 5000 万元及以上且增幅 20%以上,分别一次性给予 2 万元、 3 万元、 4 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区发改科技局、财政局)

14. 支持服务业企业上规入 统。 对一季度月度新增入统的新开业( 2023 年 10 月起注册营业的企业)服务业企业,分别按照 2000 万元、 1000 万元、 500 万元入统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3.5 万元、 2.5 万元、 2 万元。 (责任单位:区发改科技局、财政局)

(五)加大金融惠企力度

15. 增强金融扶持。 积极与人行南平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南平监管分局对接,用足用好福建省中小微企业提质增产争效专项资金贷款,支持中小微企业创新转型、开拓市场、提质增效;引导银行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支持;鼓励银行机构加大“随借随还”类金融产品的创新推广,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一步推广“无还本续贷”产品。支持融资担保业务开展,对为专业大户、中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提供担保的单个贷款担保责任不超过 400 万元,对可持续经营的“三农”主体合理降低担保费率。 (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16. 推动单位统计人员及时高质量上报企业数据。 给予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工作人员每月补贴 200 元;给予规模以下工业样本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业单位及限额以下商贸业样本单位、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及规模以下服务业样本单位(含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业企业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中承担月报或其他联网直报的统计工作人员每月补贴 100 元、承担季报统计工作人员每季补贴 100 元。同时承担月报和季报的企业或单位按月报标准执行,不重复享受。符合发放补贴的新增企业,从报送数据当期开始发放。单位当期因吊销、停业等原因不报数或未报数的,不得发放。在统计报表上报、数据质量核查等过程中不主动配合工作的,不得发放。此项措施发放对象为民营企业统计工作人员,执行期 2024 年 1 月至 2027 年 12 月。 (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商务局、发改科技局、住建局、财政局)

二、加快项目建设扩大投资

17. 支持重点项目春节期间不停工。 对春节假期( 2024年 2 月 10 日至 2 月 17 日)不停工的重点项目一线施工作业人员、施工管理人员,日均人数 10 人(含)以上,按实际在岗人数给予 120 元 / 人 / 天补贴。 (责任单位:区发改科技局、财政局)

18. 强化项目入库入统。 激励各乡(镇)、街道和区属国有企业督促本辖区、本领域内重大重点项目开工并入统。对一季度纳入统计的新增项目个数及总投资综合排名前三的乡(镇)、街道,分别奖励 5 万元、 4 万元、 3 万元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对排名第一的区属国有企业奖励 3 万元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责任单位:区发改科技局、财政局)

三、挖掘激发消费内需潜力

19. 奖励引流区外游客 。 鼓励旅游市场主体组织区外游客到延平境内旅游:

( 1 )旅行社组织区外游客(一次游客人数在 10 人以上的),游览延平区内由旅游主管部门确认的 1 个及以上景点,含 A 级景区、乡村旅游点(城市公园除外),给予旅行社 10元 / 人的一次性促销奖励。

( 2 )旅行社组织区外游客(一次游客人数在 10 人以上的)游览延平区内由区旅游主管部门确认的 2 个及以上景点,含 A级景区、乡村旅游点(城市公园除外),且至少在延平区住宿 1 晚的,给予旅行社 30 元 / 人的一次性促销奖励。

( 3 )旅行社组织区外游客(一次游客人数在 10 人以上的)游览延平区内由区旅游主管部门确认的 3 个及以上景点,含 A级景区、乡村旅游点(城市公园除外),且至少在延平区住宿 2 晚的,给予旅行社 40 元 / 人的一次性促销奖励。

以上奖励单个地接社全年接待人数需达 300 人以上,方可兑现。 (责任单位:区文体旅局、财政局)

20. 支持延平区影视企业做大做强。 鼓励影视产业园区(基地、楼宇)的建设发展,对 2023 年 6 月 30 日(含)之后在延平区新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的影视企业,并取得广播电视制作经营许可证,在辖区租赁场地达 100 平方米(含)以上作为影视企业主营业务办公场所,并签订两年以上租赁合同,参与出品的影视作品获奖的 区内独立法人机构 ,以及来延取景拍摄的剧组给予补助或奖励。 (责任单位:区文体旅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

21. 促进民宿高质量发展。 大力培育民宿人才队伍,强化高品质民宿扶持力度,对符合条件标准的民宿授予星级标志,将评定为星级的民宿列入“白名单”给予支持。 (责任单位:区文体旅局、财政局、教育局、人社局、金融办)

22. 开展主题促消费活动。 依托四鹤广场商圈、新城东岭商贸走廊商圈等重点商圈和商贸企业开展“全闽乐购跨年购”“全闽乐购·畅游延平”等系列主题促消费活动,拉动节庆消费市场。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23. 促进房地产消费。 统筹安排 2000 万元,对 2024 年 1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购房人(仅指自然人,不含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延平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新建非住宅商品房(指商业店铺、办公写字楼、商业公寓,不含车位)并完成契税缴纳的,按购房价的 2% 给予购房补贴。且放宽入学条件,在延平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新购房业主(即一手房产业主)凭不动产权证或凭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完税凭证、还款凭证等,其适龄子女小学、初中起始年级,可按照延平区优质学校划片范围申请入学,由市区两级教育部门按购房先后顺序予以统筹安排。落实个人住房贷款“认房不认贷”措施,推行存量房“带抵押过户”合并登记,加快推进租购并举。 (责任单位:区住建局、财政局、教育局)

24. 探索推广房票流转。 全面推广“全域房票”政策,将“房票”拓展应用到乡(镇)、街道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政府统一建设安置项目转化等范围,拓宽农村产权征收安置渠道。支持农村房票流转,对农村房票给予安置政策性奖励。 (责任单位:区住建局、财政局)

四、鼓励拓展外贸外资市场。

25. 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鼓励企业制定重点参会目录,积极参加境外优质展会,对出境参展企业给予展位费 50% 补助,单家企业单个展会补助最高不超过 5 万元。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财政局)

26. 推动稳存量促增量。 支持跨境电商、市场采购、保税物流、二手车、易货贸易等新业态加快发展。着力培育外贸主体,指导生产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建立重点增量项目库,积极扩大进出口。对一季度稳外贸工作成效突出的企业予以正向激励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财政局)

27. 促进外资企业加快到资。 对注册在延外商投资企业(不含房地产业、金融业)实际到资或创新利用外资方式以外资并购投资,境外上市返程投资,以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外债增资扩股,投资于本外商投资企业或在延平辖区内再新设外资企业投产的。( 1 )参照省级外资政策,落地延平的外资产业项目外方于 2024 年实际到资 1000 万美元及以上,按 1.5% 比例给予支持,最高奖励 1000 万元。其中,对纳入国家标志性外资项目和省重点领域外资项目按 2% 比例给予最高 1500 万元奖励;外方于 2024年实际到资达 300 万美元及以上,按照 1% 比例给予支持;( 2 )为提高延平区中小型外资企业利用外资积极性,外方于 2024 年实际到资或再投资(增资) 10 万美元以上,按照 1% 比例给予支持。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财政局)

五、保障企业节假用工需求

28. 支持企业连续生产。 ( 1 )对经区工信部门认定,积极采取措施稳定职工队伍,且春节当月( 2024 年 2 月)连续稳定生产的重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根据实际在岗生产的职工人数(以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为准),按每人 300 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稳就业奖补,单家企业最高奖补 50 万元。( 2 )对区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接送省外员工返岗的包车、包列费用,以及省外员工返岗或新招聘的省外员工来延乘坐飞机、火车、汽车等交通费用,在正月初一至正月初八期间的予以全额补贴,正月初九至正月十五期间的予以 50% 补贴。(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工信局、财政局)

29 . 支持企业招工引工 。 ( 1 )对区属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或承接延平区人社部门组织开展的招聘活动,根据招聘区域和区属参展企业数,按每场次区内 300 元 / 家、省内市外 1000元 / 家、省外 6000 元 / 家的标准给予补助。( 2 )对区属企业在职老员工介绍引进劳动力,首次在延平区辖区企业就业并稳定就业3 个月以上的(以参加失业保险时间为依据,下同),按每人 300元标准给予老员工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 3 )对一季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区属引进人才和劳动力,稳定就业 3 个月以上的,按普通工每人 300 元、大中专生(高级工、技师)每人 1000 元、硕士生及以上(高级技师)每人 2000 元,给予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春节当月引进的补贴标准上浮 50% 。( 4 )依托南平人才网、零工市场等搭建企业用工共享平台,对一次性调剂 5 人(含)以上、用工时间 1 个月以上,按照每人 500 元标准,给予调出员工企业区属一次性用工调剂补贴。如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第三方开展,补助资金分配可由第三方和调出员工企业协商确定。 (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工信局、财政局)

30 . 支持企业拓岗扩岗。 延续实施阶段性失业保险费率降低至 1% ,对区属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 1 )对区属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 3 个月以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失业保险的,按每人 1500 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2 )对区属企业吸纳离校 2 年内未就业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和 16—24 岁登记失业青年(未缴纳过社会保险费)参加就业见习的,按我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实际见习时间给予最多不超过 12 个月的就业见习补贴。 (责任单位:区人社局、财政局)

各乡(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确保各项政策应落尽落、市场主体应享尽享。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或同一项目符合多项奖补政策的,按最高奖补金额给予奖励。本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除文件内容另行规定外,有效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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