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福清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融政规〔2024〕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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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人民政府文件

融政规〔2024〕1 号

福清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福清市征收土地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园区管委会,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华侨农场,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29 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四城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榕政规〔2024〕1 号)要求,经福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清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予以公布。本标准适用于市域内征收集体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使用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自2024 年1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3 年。

附件:福清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

福清市人民政府

2024 年1 月30 日

附件

福清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

一、 为保障福清市征收集体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本标准。

二、 征收集体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按附件1 至附件7 执行。属抢栽抢种的作物(含园林苗圃花卉、果树、林木等)、抢建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三、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四、 使用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

五、 征地中涉及地上建构筑物的,参照福清市重点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附属物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属于房屋征收的,由福清市住建局另行制定涉及项目的房屋征收方案实施补偿。

六、 本标准施行前公布的有关文件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施行之日起,建设用地尚未经有权机关批复使用的项目,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本标准执行。

附件:1.福清市征收园林绿化苗木花卉迁移补偿标准

2.福清市征收土地种植果苗补偿标准

3.福清市征收土地已产果果树补偿标准

4.福清市征收土地水面滩涂养殖补偿标准

5.福清市征收土地常见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含坟墓)

6.福清市征收土地禽畜养殖补偿标准

7.福清市征收土地林木补偿标准附件1

福清市征收园林绿化苗木花卉迁移补偿标准

合理株数

(株/亩) 备注

(元/亩)备注:1.上述补偿必须具备相关手续(三证),即市政府批准变更土地用

途的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登记证明,若手续不全按60-70%

补偿,没有任何手续按40-50%补偿。

2.手续齐全,正常种植经营具备一定规模的,适当考虑补偿部分

经营损失按苗类总补偿额的10-15%补偿。

3.园林绿化苗木花卉中的盆栽类原则上不予补偿,具备一定规模的

可适当补偿迁移费用(2600 元/亩),有盆架设备的按5-10 元/

平方米补偿。

4.属其他类(含新出现的园林绿化苗木、花卉品种)的参照相应的

植物生长性状按灌木类或乔木类补偿标准执行。

5.低于合理株数的按实际清点和平均单价(实际清点数×补偿费/

合理株数)进行补偿。

6.多种苗木混种,原则上挑出占主导的一类苗木作主体品种,按

此主体品种类别标准先行补偿,其他类别苗木的补偿费不得超

过该主体品种补偿费的30%。

7.多种苗木套种,原则上挑出占主导的一类苗木作主体品种,按

此主体品种类别标准先行补偿,其他类别苗木的补偿费不得超

过该主体品种补偿费的 50%。

8.室内种植观赏花木(含盆栽类)的不予补偿。

9.迁移场所由园林绿化苗木花卉所有权人自行负责。

10.本标准已考虑迁移成活风险。附件2

福清市征收土地种植果苗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

(元/亩) 备注

高100cm 以下 4730

属嫁接果苗按相应标准

高101-160cm 5500

1 龙眼

高151-180cm 6270

档次增30%补偿

平均高度超181cm 7920

高100cm 以下 4730

属嫁接果苗按相应标准

高101-150cm 5500

2 荔枝

高151-180cm 6270

档次增30%补偿

平均高度超181cm 7920

高50cm 以下 3960

属嫁接果苗按相应标准

高51-100cm 4730

3 蜜柚

高101-150cm 5500

档次增30%补偿

平均高度超150cm 6270

高100cm 以下 3080

高101-150cm 3960

属嫁接果苗按相应标准

石榴类及其他

档次增30%补偿

高251cm 以上 6270

部分初产(密植) 7040

高50cm 以下 4730

5 葡萄

未配置葡萄架

高50cm 以上 5500

高100cm 以下 3960

属嫁接果苗按相应标准

高101-150cm 4730

6 芒果

高151-180cm 5500

档次增30%补偿

平均高度超180cm 6270

高75cm 以下 3080

枇杷、菠萝蜜、

属嫁接果苗按相应标准

高75-150cm 3960

红柿

高151-250cm 4730

档次增30%补偿

高251cm 以上 5500

高100cm 以下 3080

高50cm 以下的按第一

桃、李类、柑、

高101-150cm 3960

档减10%补偿。属嫁接

桔、橙、梨类、

果苗按相应标准档次增

奈、槟榔、杨梅

20%补偿

初产(密植) 5500

高100cm 以下 23109 香蕉(亩)

高101cm 以上 3080

高75cm 以下 627010 火龙果

高76cm 以上 7920 未配置构筑物11 杨桃 高100cm 以下 3080-4730

属嫁接果苗按相应标准

高80cm 以下 308012 青枣

档次增30%补偿13 罗汉果 高50cm 以下 3080-4730

14 药材(如川芎等) 3080-4730

说明:1.今后出现新果苗或引进品种,参照第4 项其他杂果补偿标准执行。

2.株距在3 米以上、在合理株数范围内的按现场实际清点的株数

补偿,按10-50 元/株补偿。附件3

福清市征收土地已产果果树补偿标准

附件4

福清市征收土地水面滩涂养殖补偿标准序号 种类 单位 补偿标准

(元/亩) 备注

1 精养鳗鱼池 元/亩 30000-33600 不包括基建及设施费用

2 精养甲鱼池 元/亩 9600-12000 不包括基建及设施费用

3 精养鱼池 元/亩 4800-7200 不包括基建及设施费用

4 土养鳗鱼池(未固化) 元/亩 14000-18000 包括基础及设施费用2000 元/亩

5 一般鱼、虾、蟹池

(未固化) 元/亩 4800-6000 包括基础及设施费用2000 元/亩

6 高位温棚虾池 元/亩 7200-9600 不包括基建及设施费用

7 滩涂养殖(蛏蛤、石砺 等贝类及紫菜) 元/亩 4200-5400 不包括基建及设施费用

8 浅海筏式养殖

(海带、吊砺、紫菜) 元/亩 4800-6000 不包括基建及设施费用

9 网箱养殖(鱼类、鲍鱼 等海珍品) 元/ ㎡ 60-96 不包括基建及设施费用

12 河豚鱼养殖补偿 元/亩 4200-4800 包括基础及设施费用2000 元/亩

红虫养殖补偿

(未固化) 元/亩 1800 包括基础及设施费用800 元 /亩

1.处于无养殖的,只给予设施补偿。 2.本标准已考虑迁移损耗及成活风险等。

注附件5

福清市征收土地常见地上附着物

补偿标准(含坟墓)

序号 种类 规格 单位 单价(元) 备注1 大型竹棚 层高4.5 米以上 平方米 25-40

2 简易竹棚 平方米 15-25

3 瓜棚 平方米 2

4 石柱 0.3 米×0.3 米×4 米 根 15-30

5 粪池 口 250-400

6 粪缸 口 35-65

4000 元,每穴另加补偿费400 元、火化消毒费240 元、骨灰 盒220 元、安置费1200 元。

水泥墓、石砌墓 座

1500 元,每穴另加补偿费400 元、火化消毒费240 元、骨灰 盒220 元、安置费1200 元。

不含 征地 补偿 费用

土墓(成墓型、有墓 碑、墓围、墓手) 座7 坟墓

每穴给予补偿费400 元、火化 消毒费240 元、骨灰盒220 元、 安置费1200 元。

无主坟墓 穴

金瓮 个 400 元-600 元

说明:1.骨骸安置补助费:自行安置的,墓主方向所在村提供存

放证明后领取安置补助费;镇(街)统一安置的,安置补

助费由镇(街)领取,专项用于骨骸集中安置点建设费用。

2.无主坟搬迁补偿费用由所在镇(街)领取后统一安置。附件6

福清市征收土地禽畜养殖补偿标准序号 类别 补偿标准

187.2 元/m ² (其中存栏生产母猪33.6 元/m ² 、存栏后 备母猪7.2 元/m ² 、附属设备50.4 元/m ² 、建筑物96 元/m ² )1 拆除养猪场

2 拆除蛋鸡场 156 元/m ² (其中存栏蛋鸡26.4 元/m ² 、附属设备91.2 元/m ² 、建筑物38.4 元/m ² )

3 拆除肉鸡场 42.72 元/m ² (其中附属设备4.32 元/m ² 、建筑物38.4 元/ m ² )

4 拆除蛋鸭场 69.12 元/m ² (其中存栏蛋鸭26.4 元/m ² 、附属设备 4.32 元/m ² 、建筑物38.4 元/m ² )

5 拆除肉鸭场 42.72 元/ m ² (其中附属设备4.32 元/m ² 、建筑物38.4 元/ m ² )

6 拆除畜禽养殖

养猪场96 元/m ² ,养禽场38.4 元/m ² ,养猪场生猪存栏 数低于1 头/10m ² 的,也认定为空栏。

场空栏7 水井 600 元/口(仅针对养禽场中的水井)

此补贴标准是市政府给予拆除禽畜养殖场的相关镇(街)的包干标准;各备

镇(街)可根据各禽畜养殖场的实际情况,在一定幅度内适当调整。

附件7

福清市征收土地林木补偿标准序号 类别 补偿标准 备注

杉、松、阔第一年每亩补偿750 元,

1.杉木幼龄林1-10 年;中龄

以此为基数,第二年至第五年每年

林11-15 年;近熟林16-20 年;

增加115 元,五年以后每年增加80

成熟林21 年以上。2.松木幼

元。

龄林1-10 年;中龄林11-20

杉木、阔叶树每亩补偿900-1350

年;近熟林21-25 年;成熟林

元;松木每亩补偿500-900 元;珍

26 年以上。3.阔叶树幼龄林

贵树种每亩补偿850-1350 元。

1-20 年;中龄林21-40 年;近

按采集工本费350 元/立方米加上

成熟林40 年以上。4.有林地

运输费用(往返就近公路、大河边)

为每亩林木80 株以上。

补偿。

第一年每亩补偿1150 元;第二年

每亩补偿2000 元;第三年每亩补4 速生丰产林

偿2500 元;第四年每亩补偿3200

(巨尾桉)

元;第五年每亩补偿3600 元;第

有林地为每亩80 株以上。5 未收益的经

济林(油茶) 每亩补偿1300 元。6 有收益的经

济林(油茶) 每亩补偿3500-8000 元。

毛竹:11 元/株,每亩最高补偿3740

元。7 竹林

1 丛为5 株以上,不足5

株减10%。

黄竹、黄甜竹:1.7 元/株,每亩最 高补偿

3740 元。

其它竹类:每亩最高补偿1250 元。

樟树、油杉、天竺桂:胸径5cm 以下55 元/株;胸径5-20cm 的

60-1100 元/株;胸径20-30cm 的1100-2200 元/株;胸径30-50cm

的2200-5500 元/株;胸径50cm 以上的每增加5cm 按650 元递

增。

洋紫荆、红千层、风铃木等观花树种:胸径5cm 以下70 元/

株;胸径5-20cm 的100-2000 元/株;胸径20cm 以上的每增加5cm

按1000 元递增。8 四旁树

桂花:胸径3cm 以下70 元/株;胸径3-10cm 的100-2000 元/株;

胸径10-20cm 的2000-5000 元/株;胸径20cm 以上的每增加5cm

按1000 元递增。以上树木属市政府挂牌保护的古树名木,另行

评估补偿。

榕树类、秋枫及其他四旁树:胸径5cm 以下35 元/株;胸径5-40cm

的40-2200元/株;胸径40-50cm的2200-3400元/株;胸径50-60cm

的3400-4500 元/株;胸径60cm 以上的每增加5cm 按340 元递增。备注 零散的杉、松、阔林木及其它杂树按12-150 元/株进行补偿,但每亩最高补

偿标准不得超过上述同类林木的补偿标准。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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