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安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及征地安置等补偿标准的通知(安政规〔2024〕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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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政规〔2024〕2号

福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安市集体土地

房屋征收及征地安置等补偿标准的通知

福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安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及征地安置等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福安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及征地安置等补偿标准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补偿完善福安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保障项目建设顺利进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编制了福安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及征地安置等补偿标准如下:

一、统一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征收和搬迁安置标准

㈠统一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征收补偿标准

征收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实行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结构等级、附属物给予补偿(详见附件1、2、3)。

1.房屋产权认定:⑴被征收房屋经有权机关批准,持有合法产权手续的;⑵被征收房屋经有权机关批准,办理用地、建设许可手续的;⑶被征收房屋持有1952 年土改时由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财政部门办理的有关契据证明的;⑷被征收房屋在198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建设,符合建房申请条件的;⑸被征收房屋在2008 年1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且不违反规划的;⑹被征收人原则上应提供房屋有关产权证明,如确因历史遗留等特殊原因无法提供被征收房屋产权依据的,由村、居、社区张榜公示无异议,出具证明,经辖区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认定。

属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的房屋不予补偿、安置,责令限期自行拆除。

2.房屋面积测量:房屋层高在1.6 米(不含1.6 米)以下的,不计算面积;层高在1.6 米(含1.6 米)至2.2 米(不含2.2 米)的,按0.5 层计算面积;层高在2.2 米(含2.2 米)至4 米(不含4 米)的,按1 层计算面积;层高在4 米(含4 米)至6 米(不含6 米)的,按1.2 层计算面积;层高在6 米(含6 米)至8 米(不含8 米)的,按1.4 层计算面积;层高在8 米(含8米)以上的,按1.6 层计算面积。未封闭外挑阳台按一半计算面积,封闭阳台按全部计算面积。

3.住宅性质用房以外的其他建(构)筑物,如厂房、学校、仓库、宗教场所、道路、护坡、电力设施、水利设施、自来水设施、通信基站、附属房等按相应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无明确补偿标准的,依据有资质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补偿。同时给予一次搬迁费,不享受安置房或安置宅基地待遇,不发放临时安置费。

4.因征收造成企业停产、停业的,依据被征收企业确认补偿的建筑面积,按照20 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给予6 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费。

被征收企业大型机械设备的搬迁费按以下标准:5 吨以下的大型机械设备800 元/台;5 吨以上10 吨以下的1000 元/台;10吨以上的2000 元/台;行吊3000 元/台。设备现状难以分清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根据实际情况,结合重置价、成新给予适当补偿。

㈡统一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标准

1.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补偿。搬迁费标准:15 元/平方米。搬迁费不足500 元的,按500元计算。选择货币安置的按一次计算;选择安置房安置或宅基地安置的按两次计算。临时安置费标准:城区规划区范围内10 元/平方米·月,其他区域8 元/平方米·月。临时安置费不足500元的,按500 元计算。

2.提供安置房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每次发放12 个月,自向征收人全面移交被征收房屋至交付安置房时再增加3 个月。非被征收人的责任,超过36 个月未能交付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双倍发放临时安置费,每次发放半年。

3.提供宅基地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每次发放3 个月,自向征收人全面移交被征收房屋至正式供地时再增加6 个月。非被征收人的责任,在农转用报批后超过12 个月未能交付安置宅基地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双倍发放临时安置费。

㈢统一困难户补助标准

被征收人属特困人员、低保户、病灾户、孤寡老人的,在规定期限内签约腾房的,由村、居、社区公示无异议后,经辖区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给予一次性30000元/户的困难补助。

㈣统一安征迁工作经费标准

安征迁工作经费包括征地管理费和调控费、房屋征收工作经费、征地工作经费以及土地清表费,征地管理费按照征地面积5000 元/亩的标准,调控费按照征地面积3000 元/亩的标准,房屋征收工作经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标准拨付给负责征地的实施单位和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地工作经费按500 元/亩的标准由市财政局拨付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土地清表费按项目实际清表工作难度来确定,原则上按照不高于1000元/亩的标准拨付给负责征地的实施单位和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式

㈠土地征收安置

2018 年4 月1 日起,取消征收耕地“征十留一”的留地安置方式,实行货币化安置。标准参照土地区片价和基准地价等级确定(详见附件4、5)。

㈡房屋征收安置

1.安置对象

户籍在征收土地所属村庄,在征收范围内有固定住所,并长期居住、生产、生活的常住人员;享有征收土地所属村庄集体耕地承包权,并且承担农业义务、享受集体资产分配的在册农业人口,能提供合法住宅权属依据。

人口认定按现有户口簿为准,但是家庭成员中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入人口基数:

⑴夫妻双方均属于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常住人员,夫妻一方户籍不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

⑵父母一方户籍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并且父母双方均属于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常住人员,其尚未登记落户的未成年子女;

⑶原户籍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符合规定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⑷原户籍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因就读迁出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及户籍外挂的中小学生、幼儿园学生;

⑸原户籍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服刑人员。

被征收人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不得计入人口基数:

⑴未实际居住的空挂户籍;

⑵虽户籍实际存续,但系寄居、寄养的;

⑶不符合规定迁入的人员;

⑷虽户籍实际存续,但是已经死亡的人员。

分户认定以公安部门在房屋征收公告之前一年的常住户籍证明户数为准。夫妻应合为一户安置。

2.补偿安置方式

被征收房屋征收补偿根据上文“统一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征收补偿标准”予以执行;根据城乡不同区片的规划需要,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分为安置房安置、宅基地安置和自行安置三种方式。

⑴安置房安置:按照“等面积安置,差价互补”的原则,按居住小区建设标准,统一征地、规划、设计、建设、安置,以低于综合成本价一定比例确定回购价兑算差价,实行一项目一方案。

被征收人必须选择安置房面积最接近被征收房屋的产权置换面积的安置房,如因建筑结构原因,安置房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 平方米以下(含)的部分,按回购价回购,超出10平方米(不含)至20 平方米(含)按市场价80%回购,超出20平方米以上(不含)的按市场价回购,最多回购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不含)。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安置房面积的,超出部分按自行安置标准执行。

⑵宅基地安置:按照“合法住宅占地面积等面积调换,差价互补”的原则,安置宅基地使用集体建设土地,统一选址、设计、征地、报批,完成“三通一平”。

⑶自行安置:选择自行安置的采取货币补偿,其标准为被征收房屋用地按周边同类被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的2 倍给予补偿,在给予重置价补偿外,另发放自行安置费,其标准视不同区片实行一项目一方案。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等获得的合法产权房屋(不包括造福工程、地质灾害搬迁、政府指定安置点),实行货币补偿。

3.奖励政策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迁,并向征收人全面移交被征收房屋的,给予被征收住宅合法建筑面积200 元/平方米的奖励。

按照“先签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迁,并向征收人全面移交被征收房屋的先选房(宅基地)”办法,征收人按先后顺序发给被征收人《安置房(宅基地)选择顺序卡》。

凡超过规定期限未能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或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但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并向征收人全面移交被征收房屋的,每推迟一天,奖励减10%,直至扣完为止。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或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但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向征收人移交被征收房屋的,依法定程序办理。

三、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本标准施行前,根据城乡规划,经市政府研究,且具备会议纪要、正式批文或书面承诺给被征地村的村民建房用地(即原预留新村建设用地),按照“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通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的方式,根据村民意愿,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置:

㈠处置方式

1.以地换房。 政府在土地出让时,在规划中按一定比例配建安置型商品房,建成后由开发企业移交政府,统筹用于换取原预留安置地指标,按照等价置换和就地就近的原则,评估计算指标价值,置换政府配建的安置型商品房。

2.自筹自建。 允许有条件、有能力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牵头,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后,自筹资金、自行建设。

3.货币回购。 通过以地换房、自筹自建两种方式都不能解决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政府对安置地(已供地)进行收储,或者对安置地指标(未供地)实行回购。安置地指标价值的折算标准(详见附件6)。

㈡处置原则

采取以地换房、货币回购方式处置新村建设用地的,处置方案中涉及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及道路退让等重要技术指标,必须经市自然资源局等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后,由市政府研究确定。征收机构与被征地村签订预留新村建设用地征收协议,原预留地地块由征收机构征收,且原已出具的规划红线、政府承诺及征地补偿协议中涉及的原预留新村建设用地内容同时废止。被征地村要积极协助完成原预留地地块的征地告知、土地补偿协议、村民代表大会等土地报批前期材料。

四、加强组织保障

㈠加强领导。 市政府作为集体土地及地上附属物征收与补偿的法定主体,统一领导全市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授权福安市安置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统筹、指导、督促全市安征迁工作。

福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市政府委托作为征收实施单位,负责依法实施具体安征迁工作,认真落实安征迁工作路线图,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

福安市安置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负责补偿安置的标准审定、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

市自然资源、住建、林业、农业农村、水利、交通运输、海洋渔业、财政、税务、城市管理、审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给予配合。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要加强对安征迁工作的监督,土地征收机构要及时足额拨付征地费用。

㈡加大宣传。 加强安征迁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注重培养一批熟练掌握征地法规、政策的业务骨干。安征迁工作人员要统一口径、进村入户、深入细致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取得群众理解、认同与支持,促进和谐征迁工作落实到位。

㈢依法操作。 土地征收报批前要依法履行征收土地预公告、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征地前期工作,土地经批准征收后,及时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实行阳光操作,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及留地收益等资金的监督、管理。

㈣规范管理。 进一步规范新村建设,新村建设应结合村庄土地整理和旧村改造,在城市规划区内应统一规划建设住宅小区。鼓励新村建设用地按照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整合开发建设,以提高土地利用率。福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新村建设用地的建设管理及分配方案的审查监督,盘活存量土地,加快新村建设,解决村民住房困难,改善村民居住环境,促进城市规划特别是城中村、棚户区改造的顺利推进,避免产生土地闲置,做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五、其他事项

㈠本标准适用于福安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不适用非本辖区自行组织实施的线性重点工程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㈡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㈢本标准由福安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1.房屋征收重置价补偿标准

2.房屋征收成新率评定标准

3.房屋征收附属物补偿标准

4.城区土地(耕地及田坎)征收货币安置标准

5.乡镇土地(耕地及田坎)征收货币安置标准

6.安置地指标计价标准附件1

房屋征收重置价补偿标准

附件2

房屋征收成新率评定标准

附件3

房屋征收附属物补偿标准

附件4

城区土地(耕地及田坎)征收货币安置标准

附件5

乡镇土地(耕地及田坎)征收货币安置标准

附件6

安置地指标计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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