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定区土楼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规〔2024〕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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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政规〔2024〕1 号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永定区土楼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现将《永定区土楼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

2024 年1 月16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定区土楼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永定区土楼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楼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政府属地管理,行业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我区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土楼建筑(以下简称土楼)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与职责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土楼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联动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土楼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将土楼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融入乡村振兴、城市更新等工作,以及纳入党建引领、为民办实事等惠民利民事项,统筹推进并提供财政保障。

消防救援大队 承担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督促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土楼管委会 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乡镇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掌握土楼的消防安全情况,做好世遗土楼消防安全日常巡查、教育、宣传工作。

永定公安局 负责依法办理涉及消防安全的治安和刑事案件;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依法控制火灾违法嫌疑人;负责土楼景区内“九小场所”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

住房城乡建设局 负责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及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应当将公共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应急管理局 依法行使土楼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

商务局 负责指导、督促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局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土楼周边的娱乐城所的食品药品的安全监管,并对土楼及周边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做好消防安全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负责土楼消防相关产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局 负责健全消防经费保障机制,按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

城市管理局 负责指导土楼景区及周边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民宗局 负责加强土楼景区内部及周边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工信科技局 负责指导督促土楼周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将消防产业纳入应急产业同规划、同部署、同发展。

气象局 负责土楼景区的气象特别是台风、暴雨、冰雹、雷电等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工作,并及时将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通报应急行政主管部门。

教育局 负责指导中小学生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协助做好土楼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文体和旅游局 负责土楼保护工作的日常监督和具体业务指导;宣传贯彻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和法律法规;配合有关乡镇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各类破坏土楼的行为;依照土楼保护管理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分析土楼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提出处理意见。

文旅集团 负责在管理使用的土楼内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水源设施,加强用电、用火、用燃气管理;负责在土楼景区建立消防队伍,落实防火责任制;负责对土楼景区进行日常安全巡查工作,对不安全因素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相关部门;负责每周进行一次土楼景区安全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土楼景区安全。

供电公司 依法对土楼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土楼用户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应当将土楼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和网格化管理范围,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定期检查、指导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做好土楼区域消防宣传、巡查检查、隐患督改,协助做好火灾事故调查及善后等工作;按照行政执法赋权承接确认书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执法工作。

第五条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消防救援机构、土楼管委会、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商务、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城市管理、工信科技、气象、教育、文化体育和旅游、文旅集团、电力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土楼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土楼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制,明确消防工作管理部门,确认消防管理人员。

第七条 土楼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测、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严禁乱堆乱放杂物,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道路畅通。

四、定期组织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六、开展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七、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八、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扑救初期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土楼的管理、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文物、消防等法律法规,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本单位其他各项工作统筹安排,批准实施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组织建立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定期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和装备。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实施演练。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土楼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依法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 土楼保护范围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一条 土楼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火灾预防工作,对于土楼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的,应当组织文物、消防救援、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领域专家研究解决。

第十二条 土楼改建、扩建或者装修工程,必须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满足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 土楼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开展火灾风险评估,结合评估结果,进行消防安全科学防护。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火灾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 在土楼保护范围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地处林区的土楼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加强森林防火工作;地处郊野的,应当清除土楼保护范围内以及之外三十米范围的杂草。地处林区、郊野的土楼管理、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规定。

第十六条 土楼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与土楼应当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设置防火间距。

第十七条 土楼内部应当严格控制使用易燃、可燃装饰物。确需使用的,应当在符合文物保护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的前提下,进行阻燃处理。

第十八条 在土楼保护范围内的醒目位置应当设置防火标志和火灾警示说明。土楼保护范围内禁止堆放柴草、木料、煤炭等易燃、可燃物品。土楼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

第十九条 在土楼保护范围内禁止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等使用明火行为。确需用火的,应当符合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行业标准的规定。燃灯、点烛、烧香、焚纸等用火,应当在室外安全位置进行,并设置灭火器材、明确专人看管,活动结束后及时熄灭余火、清除灰烬。

第二十条 消防设施器材的设置应当以最小干预为原则,根据土楼的环境特点、火灾危险性和建筑特性等因素综合考虑,不得破坏土楼的历史风貌。

第二十一条 具备给水管网条件的土楼,应当充分利用给水管网条件设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采取可靠的防冻保护措施,水量、水压应当满足直接灭火的需要。不具备给水管网条件或者给水管网条件不符合消防供水要求的,可以利用天然水源或者结合地势设置消防水池。

第二十二条 土楼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建筑灭火器规范,在土楼出入口、走廊等便于取用的位置,配置灭火器。土楼内的展厅、大殿等不适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应当依据消防技术标准配置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者卤代烷灭火器等。室外应当设置水池、水缸、沙箱等简易消防设施。

第二十三条 火灾危险性较大而且具备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条件的土楼,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按照XF 50116的要求向城市远程监控系统传输有关信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砖木或者木结构文物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设置非消防用电负荷火灾监控系统。

第二十四条 土楼管理、使用单位需要安装避雷设施的,应当结合实际和气象部门评估,经专家论证后安装,并定期检测、维修,保证避雷设施完好有效。

第二十五条 在土楼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时,土楼管理、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明确各自消防安全责任,并且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明确施工区和非施工区,在非施工区不得开展现场加工、作业等活动;

(二)不得损坏消防设施,确需变更的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三)因施工需要搭建临时建筑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应当符合国家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禁止采用金属夹芯板材;

(四)确需使用油漆、稀料等易燃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存放在土楼保护范围外,并实行限量领取,禁止在施工中交叉作业、在作业现场调配用料、使用喷枪作业;

(五)施工中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电焊、气焊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六)施工作业过程中需要用火的,应当办理审批手续,明确现场监管人员,配置灭火器材,采取消防安全措施,作业结束后,应当检查并确认无遗留火种;

(七)施工现场的易燃、可燃材料及杂物应当及时清理;

(八)法律、法规中的其他规定。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二十六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距离当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站)较远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二十七条 土楼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微型消防站的人员管理、器材配备、岗位职责、站房设置等应当符合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行业标准的要求。微型消防站可以与消防控制室合用。

第二十八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建设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接入城市智慧消防信息系统。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依法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在土楼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永定区消防救援大队、永定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永定区福建土楼保护与利用管理委员会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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