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安市建设项目砂石原材料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南政办规〔2024〕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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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政办规〔 2024 〕 1 号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南安市建设项目砂石原材料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雪峰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南安市建设项目砂石原材料保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 年 1 月 3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安市建设项目砂石原材料保障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优先、保障有力、科学规划、合理利用,进一步规范砂石原材料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砂石供应和工程质量,促进经济建设和生态保护协调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建设项目砂石原材料保障实施意见。

一、推进砂石产业发展

(一)提高砂石原材料生产基地产能。 依法批准的砂石生产基地要加大投入,在满足生态环保和安全生产条件前提下,提高产能做到满产达产。市资源局、工信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要加强帮扶指导,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问题。

责任单位:市资源局、工信局、生态环境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二)加快砂石矿山选址出让。 根据砂石需求量统筹做好砂石矿山选址出让,砂石矿山选址要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开采区和各类保护地的要求,避让相关环境敏感区域。鼓励支持国有大型企业参与砂石生产项目的投资、生产和经营,进一步规范既有小规模砂石生产企业,推动砂石产业由粗放化向集约化、规模化转变。

责任单位:市资源局、工信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林业局、国资办,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三)加快砂石生产项目落地建设。 各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做好立项、环评、采矿许可、用林、用地、安全生产许可等审批服务,有力推进砂石生产项目建设。

责任单位:市资源局、发改局、生态环境局、应急局、林业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四)坚持高标准开采和高质量生产。 砂石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实行 “ 绿色开采、绿色生产 ” ,及时做好相应的生态修复。采用先进设备机械化开采和清洁生产工艺,严格按照砂石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建立规范化的产品检验流程。加强砂石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管理,严格产品溯源管理,产品质量经检验合格并具有合格证后方可销售。打造一批装备先进、生产控制智能化、环保效果好、管理水平高的精品砂石料产业化示范工程。

责任单位:市资源局、工信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五)规范砂石生产企业管理。 工信部门负责落实国家砂石产业政策,制定我市规范砂石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促进技术进步与结构优化。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管理。资源部门负责矿山开采期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违法勘查、开采行为。市场监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流通领域的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砂石生产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住建、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行业内工程项目的砂石进场质量和砂石预拌混凝土(砂浆)质量进行抽查抽测。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应急局、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市场监管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六)鼓励国有企业参与砂石原材料采购。 在本地砂石原材料供应不足时,鼓励市属国有企业与周边砂石生产企业沟通洽商,采取集中采购方式,向周边地区采购调运砂石原材料,供应本地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降低原材料购买成本。鼓励市属国有企业组织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施工总承包单位搭接周边砂石生产企业,促进砂石材料采购。

责任单位:市国资办、商务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七)发挥价格信息的引导作用。 在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期间,及时研判价格走势,增加砂石、混凝土等材料市场综合价格信息采集发布的频次,按照 “ 风险共担、合理分摊 ” 的原则,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调整相关材料价格。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二、科学合理利用河砂

(八)科学开采河砂,确保河道安全。 按照 “ 采补相对平衡、年度总量控制 ” 原则,根据河道特性,结合河道疏浚,科学制定相应的河道采砂规划。严控采砂年度总量,严控河道采砂许可。河砂供应要优先满足本市需求,保障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拓宽河砂来源,鼓励支持从境外砂源丰富地区合法合规进口合格河砂。

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商务局、交通运输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三、依法依规使用海砂资源

(九)加强海砂资源勘查利用。 积极协助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海砂资源勘查工作,探明可供出让的海砂资源储量,按照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部署做好出让前期工作。鼓励支持国有大型企业参与海砂开采,积极参与采矿权、海域使用权 “ 两权合一 ” 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责任单位:市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泉州海事局南安海事处,水头、石井镇人民政府

(十)加强海砂开采作业监管。 开采主体取得采矿权、海域使用权后,要依法编制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并通过技术评审,及时办理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推进海砂项目建设。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海砂开采总量、开采运输过程的管控,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海底泥沙扩散污染和船舶施工带来的水体污染,降低采砂施工和通航安全风险,建立完善海砂开采管理长效机制。

责任单位:市资源局、泉州海事局南安海事处、海警南安工作站,水头、石井镇人民政府

(十一)严格控制海砂使用范围。 严禁将海砂违规用于建设工程结构用砂。住建、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施工现场和商品混凝土生产用砂抽检监管,发现违规使用海砂的要依法依规处理。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四、鼓励砂石料资源回收利用

(十二)合理利用建设项目场地内部砂石料。 土地平整工作由市资源局牵头组织,乡镇(街道、开发区)实施,涉及砂石土等矿产资源的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拟定砂石土处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有偿处置,市属国有企业参与每宗竞拍。

责任单位:市资源局、国资办、发改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十三)依法利用废弃矿山生产砂石。 落实废弃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包政策,对列入省级投资工程包的废弃矿山治理项目,复绿工程所产生的砂石料,可用于生产砂石,砂石料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

责任单位:市资源局、工信局、发改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十四)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辖区内拆迁项目、物业小区、农村自建房等,要及时将建筑垃圾转运至我市建筑垃圾处理厂处理,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提升生产效能和产量,充分利用回收建筑垃圾生产工程砂石原材料。针对建筑垃圾处置费用及运输费用,积极出台扶持政策,减轻建筑垃圾产生单位经营成本,提升建筑垃圾产生单位运输积极性。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工信局、财政局、国资办、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五、坚决打击砂石非法违法开采

(十五)严厉打击砂石矿山非法违法开采。 由市资源局牵头,联合生态环境、公安、应急、林业等部门依法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环评手续不全、破坏生态环境、违法占林毁林等行为,依法及时取缔关闭非法矿山,责令限期修复生态环境。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非法毁林、非法排放污染物等刑事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加快侦办,形成震慑。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监管,严防用于非法采矿。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遏制砂石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法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组织生产的行为,对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关闭。

责任单位:市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林业局、应急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十六)加大河道非法违法采砂整治力度。 开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专项行动,水利、公安、交通运输、资源、城管等部门,采取 “ 盯采砂、查运砂、清砂场、核用砂 ” 方式,联动快速查堵利益链条,依法精准打击。运用河湖长制平台,发挥各级河湖长和河道专管员作用,落实水政执法和河道专管员巡河联动机制,提高我市河道采砂监管水平。

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资源局、城市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十七)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盗采海砂。 建立 “ 海上一把抓、岸上再分家 ”“ 海陆联动、溯源追查 ” 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在我市管辖海域内违法开采海砂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行为,特别是在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和海洋生态敏感区内的违法采砂活动。坚决取缔涉砂 “ 三无 ” 船舶,严格查处采运海砂船舶不适航、船员不适任、配员不足、证书不齐等违法行为,严惩海域采砂犯罪活动。

责任单位:市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城市管理局、公安局、泉州海事局南安海事处、海警南安工作站,水头、石井镇人民政府

六、加强组织保障

(十八)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南安市建设项目砂石原材料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住建工作副市长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牵头负责全市砂石生产使用管理工作,市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市住建局会同市发改局、公安局、工信局、财政局、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水利局、商务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南安海事处、海警南安工作站等相关部门,定期召开协调会,通报工作进展,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确保砂石原材料保障规范发展。

(十九)落实要素保障。 加强项目用地保障,砂石生产项目所需工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多种方式供地。合理保障工作所需资金,为专项整治行动提供保障;加强砂石生产企业政策扶持,促进企业规范化发展。

本意见由市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解释。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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