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文件福 鼎 市 财 政 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鼎市支行
鼎粮规〔2024〕1 号
福鼎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福鼎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鼎市支行关于印发
《福鼎市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县级储备粮各承(代)储企业:
为贯彻落实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我市政府储备粮油轮换管理,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鼎市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鼎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福鼎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鼎市支行
2024 年1 月3 日
福鼎市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我市政府储备粮油(以下简称储备粮)轮换管理,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福建省地方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福建省地方政府储备粮安全管理办法》《宁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储备粮,是指市政府依法储备用于 调节本行政区域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储备粮轮换,是指在保持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以符合质量要求的新粮油等量替换库存粮油的活动。
第四条 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粮食宏观调控需要,实行均衡轮换,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节约成本费用,提高轮换效率。严格计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轮换。
第五条 储备粮轮换分为同品种轮换、同库点轮换和不同库点轮换等,特殊情况下经市政府批准可实行不同品种串换。
第六条 优化储备品种,积极探索完善“储加结合”等轮换方式,减少轮换差价,提高轮换效益。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七条 储备粮轮换原则上采取订单收购和公开竞价采购补库等方式进行。
(一)轮换计划: 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底前,根据储存品质和储存年限情况,提出下一年度分品种、分库点储备粮轮换计划建议。市发改(粮储)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储备粮轮换计划提出审核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后联合下达给储备粮承储企业实施。轮换计划应当抄送农发行福鼎市支行。
(二)订单收购计划: 储备粮承储企业应根据国家、省和福鼎市政府粮食收购政策,制定县级储备订单粮食收购工作方案,分解落实订单收购计划,由市发改(粮储)局审核,报请市政府研究确定后,下达给有关乡镇落实。储备粮承储企业根据有关乡镇提交的储备粮订单“花名册”,在粮食收购前与种粮主体签订《福鼎市县级储备粮订单收购合同》。
(三)采购补库计划: 储备粮承储企业应根据市政府确认年度轮换品种、数量,结合夏(秋)季储备粮订单实际收购品种、数量,轮换粮源不足部分进行公开竞价采购。
第八条 储备粮的轮换以储存品质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在常规储存条件下,参考储存年限为:稻谷3 年、小麦5 年、玉米2 年、食用植物油2 年。应急小包装(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储备根据品质状况,适时轮换,确保品质新鲜。
第九条 粮油储存品质指标已接近轻度不宜存,应当提出轮换申请,尽快安排轮换出库;对重度不宜存的粮油,应当立即安排轮换出库。
第十条 达到或超过参考储存年限但储存品质指标仍宜存可以继续储存的,可适当延长储存年限,储存期间应当加强质量监测。
第三章 轮换执行
第十一条 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轮换计划有序组织轮换。确需调整轮换库点及数量的,须报市发改(粮储)局批准。
第十二条 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储备粮轮换任务。年度轮换计划执行时限由市政府确定。
储备粮轮换时限原则上按照稻谷4 月1 日至次年3 月31日,小麦、食用植物油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执行。
第十三条 合理把握时机,避免集中轮换。储备粮轮出后应当尽快组织轮入,确保储备库存充足,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储备粮各月末实际库存不得低于储备规模的70%(不含临时增储任务)。
第十四条 储备粮轮换架空期自轮出次月起至轮入结束,分批次轮换架空期最长不得超过6 个月。遇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应服从宏观调控管理要求延长或缩短轮换架空期。在轮换架空期内不能完成轮入的,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及时向市发改(粮储)局和市财政局提出延长轮换架空期的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延长。
第十五条 储备粮轮换以订单收购方式轮入的,储备粮承储企业在订单收购中,要严格执行粮食收购政策,遵守“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做到标准上榜、价格上墙、样品上台,让售粮农户卖“明白粮”“放心粮”。严格执行质价标准、不得压级压价、抬级抬价,不得拒收符合质量标准的粮食,不得收“人情粮”“关系粮”“转圈粮”,不得损害种粮农民利益,严禁市域外生产的粮食作为本市储备粮订单收购。
第十六条 储备粮轮换销售和采购补库交易应通过国家粮食福建交易中心公开竞价方式进行。
储备粮轮换公开销售价格和公开竞价采购价格由承储企业根据储备粮品质状况和市场行情,在公开交易前提出挂网交易底价建议,由市发改(粮储)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研究确定后实施。
储备粮轮换应当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6 年。
第十七条 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加强轮换进度管控,严肃购销合同管理,督促中标单位按时、保质、保量履行约定。如未按合同如期履约的,应按合同有关条款追究中标单位的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委托粮食加工、贸易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代储实行动态管理的储备粮,包括应急小包装储备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等,通过签订委托代储协议明确双方责权利。日常轮换采取先轮进后轮出的方式,除紧急动用外,代储企业任何时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代储协议所确定的数量。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 储备粮质量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和省级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对入库粮食必检项目进行检测。储备粮入库平仓后,应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作为政府储备粮。
第二十条 轮入的储备粮原则上应为最近生产季生产的新粮,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标准中等(含)以上质量标准,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
因特殊情况无法轮入最近生产季生产的新粮,须经市发改(粮储)局批准后,方可轮入非最近生产季生产的粮油,但各项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和食品安全指标必须符合前款要求。
采购入库的粮食,储备粮承储企业须向供粮方索取3 个月有效期内的随货粮食质量检验报告书。采购的粮食入库期间承储企业要严把粮食质量关,做到每车必检,并做好原始记录。
第二十一条 在参考储存年限内的储备粮轮换出库,出库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检验;超过参考储存年限、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以及色泽、气味异常的,出库前应当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检验报告有效期为3 个月。
第二十二条 经委托有资质粮食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抽样检验验收合格入库的粮食,在库存检查、质量抽查、销售出库等粮食检验时发现数量、质量等级与实际库存不符,重金属、真菌毒素超标等问题,要追究具体承储企业数量、质量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由其承担相应经济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进行处置和监管,不得流入口粮市场。
第五章 财务与统计处理
第二十三条 储备粮轮换差价(含费用)、定额损耗、水分杂质减量由市财政承担。储备粮轮入贷款资金由农发行福鼎市支行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 储备粮的保管自然损耗定额为:
原粮:储存6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储存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5%;储存12 个月以上的,累计不超过0.2%(不得按年叠加)。
油料:储存6 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5%;储存6 个月以上12 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2%;储存12 个月以上的,累计不超过0.23%(不得按年叠加)。
食用植物油:储存6 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08%;储存6 个月以上12 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储存12 个月以上的,累计不超过0.12%(不得按年叠加)。
第二十五条 粮食储存损耗包括保管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超过保管自然损耗定额的部分即超耗,超耗部分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水分杂质减量应当实核实销,入仓前及入仓期间发生的水分杂质减量在形成货位后核销。储存期间的水杂减量在一个货位或者批次粮油出清后核销。承储企业应当在一个货位或者批次的粮油出清后,根据进出仓检验、计量凭证,一次性处理储存期间发生的粮食储存损耗;以一个货位或者批次为单位分别计算,不得混淆,出库数量多于入库数量的溢余不得冲抵其他货位或者批次粮食的损耗和损失。进仓、出仓的粮食水分和杂质含量,分别以平仓后检验、出仓检验的粮食质量检验报告和档案记载为准。
第二十六条 储备粮轮换的统计处理按照国家和福建省粮油流通统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通过地方储备粮、商品粮油等统计月报,及时反映粮油轮换情况。
储备粮承储企业应每月3 日前向发改(粮储)局上报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包括轮出和轮入库点、品种、数量等。年度轮换计划执行结束,应当上报轮换架空期、入库粮油质量、储存品质和食品安全指标检验结果等。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发改(粮储)、财政、审计、农发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轮换、储存、利息费用、贷款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储企业应当予以配合。监督检查时,发现问题的,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约谈;
(三)出具警示函;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二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对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有权向市发改(粮储)局等部门举报违法行为。市发改(粮储)局等部门对意见建议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对收到的举报应当依法予以查处;举报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企业领导和有关责任人作出提醒,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或者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轮换、改变品种、变更库点;
(二)未按规定轮换时限完成轮换,或者超过轮换架空期没有轮入到位;
(三)轮入储备粮不符合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和食品安全指标标准,或者掺杂使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
(四)未及时安排轮换,造成储备粮重度不宜存等储存事故;
(五)其他未按照规定落实轮换管理等制度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代储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地方政府储备粮损失的,由委托储存的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承担赔偿责任。承储企业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依法要求代储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发改(粮储)局、市财政局、农发行福鼎市支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 年。原福鼎市粮储局、财政局、农发行福鼎市支行《关于印发<福鼎市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鼎粮综〔2022〕11 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