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文件福 鼎 市 财 政 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鼎市支行
鼎粮规〔2024〕2 号
福鼎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福鼎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鼎市支行关于印发
《福鼎市县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
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市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应急成品粮油管理,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切实发挥应急调控作用。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鼎市县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鼎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福鼎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鼎市支行
2024 年1 月3 日
福鼎市县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应急成品粮油(以下简称应急成品粮)管理,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切实发挥应急调控作用,参照《省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制度参考》,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福建省地方政府储备粮安全管理办法》《宁德市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试行)》《福鼎市县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成品粮,是指市政府依法用于调节区域内粮油供求、稳定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的大米、小麦粉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应急成品粮各项质量指标必须符合国家二级及以上标准要求,食品安全指标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四条 应急成品粮所有权属市人民政府。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五条 从事和参与应急成品粮管理、承(代)储、轮换、动用及监督检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急成品粮用作抵押、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等其他用途,不得从事其他危害应急成品粮安全的活动。鼓励承储企业为应急成品粮投财产保险。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发改局(粮储局)负责应急成品粮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储备品种、规模和动用等建议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应急储备成品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对应急成品粮管理负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细化措施,确保应急成品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委托其他企业代储的,应加强代储条件审核、日常监管、费用结算等工作。
第九条 应急成品粮代储企业(以下简称代储企业),受承储企业委托,承担应急成品粮日常管理,对应急成品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负直接责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章和代储协议,做好应急成品粮仓储管理、质量检验及轮换等工作。服从政府宏观调控,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质量安全抽查等活动。
第三章 代储条件
第十条 应急成品粮可由承储企业自储,也可委托符合储存条件的企业代储。委托其他企业代储的,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具备低温储存条件的企业。
承担代储任务的企业不得将代储业务转委托其他企业执行。代储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在福鼎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从事食品生产的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的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预包装食品经营备案。
从事粮油加工或贸易满一年以上,且近一年内没有受到涉及粮油经营处罚等违法行为,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具备满足代储规模所需的有效仓容,仓房完好、干净整洁,具备必要的防潮和防鼠雀等设施。用于代储应急成品粮的厂房、仓库属于企业自有的,需提供证明资料;属于企业租赁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合同有效期原则上不少于24 个月);配备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保管人员。
(三)具备安全生产环境,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防等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完善;
(四)具有一定的生产加工或经营能力。大米加工企业日处理稻谷能力不低于50 吨,月均大米产量达200 吨及以上;贸易企业月均经营量达100 吨及以上。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日精炼能力不低于30 吨,月均生产小包装油产量达40 吨及以上;贸易企业月均经营量达40 吨及以上。
(五)功能分区布设合理,储粮(油)区与生活区、加工区、营业区等明显区分,环境整洁,无污染源。
(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粮食法规、政策,服从政府调控,具有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能及时、准确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数据等。
(七)应急成品粮应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确保库存数量真实。
(八)代储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须提供与代储任务同等价值及以上的资产抵押或相应的足额有效担保,确实无法提供的由承储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并通过第三方担保或法人担保等方式防范风险。
第十一条 代储企业的申请和认定:
(一)符合条件有意向的企业,向承储企业提出代储申请;
(二)承储企业根据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对代储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后,遴选上报市发改局(粮储局)进行确认;
(三)承储企业与代储企业签订代储协议(合同),代储协议(合同)须明确应急成品粮的品种、数量、质量、管理要求及双方职责。合作协议(合同)报市发改局(粮储局)备案。
(四)承储企业应及时掌握代储企业的经营状况、日常管理情况等,按年度进行综合考评和资质复核,适时调整优化代储企业,并将考核结果报市发改局(粮储局)备案。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存放应急成品粮的仓库必须悬挂统一规格的“X”标志牌、仓号牌以及粮权告知牌。仓库地点需调整的,应提前15个工作日报经承储企业同意,并报市发改局(粮储局)备案。
第十三条 应急成品粮采用小包装储存,包装物、商标等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和有关规定,并注明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各项标签清晰、齐全、准确。
第十四条 应急成品粮小包装规格为:大米50kg/袋及以下、小麦粉25kg/袋及以下、食用植物油20L/桶及以下。
第十五条 按照省《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要求,确保储粮安全和生产安全。代储企业如发生火灾、盗窃等事故,第一时间上报承储企业,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履行属地监管原则,运用视频等信息化管理手段,对代储企业应急成品粮库存、保管等情况实时动态监控。
第十七条 代储企业如同时承担其他应急成品粮任务的,应如实、主动、及时向承储企业报备,并做到分垛储存、分账管理,严禁“一粮多用”。
第十八条 应急成品粮实行动态管理,代储企业应根据代储协议约定的品种、等级、数量、质量标准,按“先进后出”的原则及时轮换,确保任何时点的储备库存量不低于代储协议(合同)数量。轮换的时间和方式由代储企业根据经营情况自行确定,同类别的粮油不同品种之间可以互相串换,但质量等级不得低于建立储备时确定的质量等级要求。
第十九条 应急成品粮必须符合国家粮油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建立粮油质量档案。每批次入库的应急成品粮必须提交检验报告,严禁未经检验或不合格粮油入库。
第五章 应急动用
第二十条 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粮食市场供求持续异常波动,视市场供求情况,市发改局(粮储局)会同市财政局提请市政府动用应急成品粮。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根据市发改局(粮储局)指令,具体落实应急动用的代储企业、库点、品种、数量,做好组织实施,及时上报进度情况。
第二十二条 应急响应终止后,市发改局(粮储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应急成品粮动用计划执行情况,动用品种、数量、价格予以清算确认。承储企业组织代储企业尽快补足原有库存数量。
第六章 价格、资金与费用
第二十三条 建立和动用应急成品粮时的价格,承储企业按即时市场行情、也可参考福建省粮储局官网公布的最近一期粮食市场价格监测周报提出,报市发改局(粮储局)和市财政局批准。
第二十四条 应急成品粮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向农业发展银行福鼎市支行贷款,利息由市财政承担。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按代储协议(合同)的约定,及时将代储费用拨付给代储企业。
第二十六条 代储企业因故退出及造成粮油损失的,按照代储协议约定的品种、等级和结算方式结算。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为平抑粮价、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采取限价销售,动用应急成品粮发生的价差和有关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承储企业必须严格落实应急成品粮管理的主体责任,强化日常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有效防范风险隐患。承储企业、代储企业对上级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检查应当予以积极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干涉。
第二十九条 承担日常监管职责的承储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利用远程监控等手段,强化日常监管,每月不少于2 次对应急储备粮数量、质量、安全和日常管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整改到位。当地粮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应及时上报,并密切掌握代储企业生产、经营及库存动态。
第三十条 检查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必须对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企业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承储企业每月汇总各代储点检查情况上报市发改局(粮储局)。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依据相关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代储企业检查应急成品粮的数量、质量、等级和储存安全、生产安全等情况;
(二)向企业相关人员了解应急成品粮管理、储存、轮换等情况;
(三)调阅应急成品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账本、凭证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不得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建立应急成品粮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凡违反本办法,属承储企业责任的,追究企业负责人责任;属代储企业责任的,按代储协议(合同)追究企业经济责任,追缴费用补贴,调减代储数量,直至取消代储资格。视情节轻重,市发改局(粮储局)可按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储存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管单位应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应扣减相应费用补贴:
(一)擅自变更储存地点;
(二)质量等级未达到规定或约定要求;
(三)未按规定建立应急储备粮专卡和囤头卡,报送粮食流通数据、将库存信息录入省级粮食管理平台等;
(四)仓储设施设备功能损坏,影响粮油安全储存;
(五)其他影响应急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行为。
第三十六条 代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代储协议,取消代储资格,扣除相应费用补贴,造成经济损失的照价赔偿。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阻挠、干涉相关部门、单位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检查或监管人员日常检查;
(二)食品安全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
(三)同时承担其他应急储备粮任务时存在“一粮多用”行为;
(四)发生粮油储存事故、安全生产事故及产品质量事故的;
(五)企业及其经营者发生征信不良记录、涉黑等违法行为;
(六)拒不执行下达的应急动用指令,或执行不坚决;
(七)利用应急储备粮进行抵押、质押、担保、清偿债务等;
(八)其他严重违反应急成品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承储企业负责人及相关监管人员责任:
(一)代储资格审核把关不严,日常监管不到位,代储企业发生重大经济事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致使应急储备粮遭受损失;
(二)未按要求严格履行监管职责,代储企业库存数量短少、弄虚作假,质量以次充好;
(三)监管人员与代储企业相互勾结、徇私舞弊、知情不报,造成应急储备粮损失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粮储)局、市财政局、农发行福鼎市支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3 年。原福鼎市粮储局、财政局、农发行联合印发的《福鼎市县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试行)》(鼎粮综〔2022〕59 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