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泉州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 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泉交规〔2023〕1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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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泉 州 市 财 政 局 文件

泉交规〔 2023 〕 12 号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泉州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

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局,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局,泉州台商投资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财政金融与国资局: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 2023 〕 9 号),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泉州市交通运输局、泉州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泉州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泉州市财政局

2023 年 12 月 29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

涨价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一)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 2023 〕 9 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 本细则所称的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包括纳入交通运输部门管理的保障群众出行的沿海和内河、湖区、库区水路客运(即除水路旅游客运以外的国内水路客运)。

(三) 本细则所称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以下简称 “ 补贴资金 ” ),是指省级下达我市的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补贴资金涨价部分。

(四) 补贴资金的管理按照 “ 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 ” 的原则,划分市与县(市、区)(以下简称 “ 县级 ” )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在申报、审核、拨付、监督等环节做到职责分明、责任清晰。

二、部门职责

(五) 市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补贴资金的预算管理、分解转下达,牵头组织预算绩效管理,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开展年度考核自评。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省级补贴资金监督检查和财政评价相关工作。

(六)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补贴资金的部门预算管理,组织省级补贴资金考核自评,提出补贴资金分配方案,配合市财政局及时分解转下达省级补贴资金,监督补贴资金的使用,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七)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省级补贴资金拨付,牵头组织预算绩效管理,配合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年度考核自评。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本辖区补贴资金监督检查和财政评价。

(八)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省级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监督等相关工作,负责补贴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提出本辖区补贴资金具体分配方案,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及时分解下达补贴资金至补贴对象,开展补贴资金年度考核自评,并对本辖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三、资金使用范围及分配方式

(九) 补贴资金主要用于:

1. 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运营发展:包括新建客(渡)运船舶补贴、客(渡)运运营补贴等;

2. 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水路客运码头、陆岛交通码头、渡口、候船室(亭)等新建、改建、维护及运营补贴,船舶岸基动态监控系统等建设补贴,水路客运码头安全检查设施更新改造补贴等;

3. 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服务质量补贴:包括公司化运营管理补贴、水路客运实名制建设补贴、打造精品航线和交旅融合航线补贴、内河客运(地方海事)监管应急体系建设补贴等。

(十) 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根据各县(市、区)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发展情况考核结果(考核办法详见附件 1 ),结合省级下达我市的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情况,采取 “ 以奖代补 ” 方式,向各县(市、区)分解转下达省级补贴资金。省交通运输厅对考核办法进行修订的,市交通运输局将及时转发实施省交通运输厅调整后的考核办法。

(十一) 省级下达年度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文件后,市交通运输局按照相关县(市、区)考核得分占全市考核得分总和的比重进行分配(得分以省交通运输厅复核结果为准)。

(十二)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及分配方式及时制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单个项目补贴资金不超过 1000 万元。按照《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的〈福建省交通运输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建〔 2021 〕 40 号)已获得省级补助资金的项目不再重复补助。

四、申报条件和材料

(十三) 申请材料及所需证明材料以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申报材料要求为准。

(十四) 申报条件需满足《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考核办法》(附件 1 )考核因素的要求,同时符合本细则其他规定。

(十五) 未实际用于岛际和农村水路客(渡)运的渡口、陆岛交通码头、水路客运码头、客(渡)船以及考核年度内已注销或停止运营的船舶不纳入考核统计范围。

五、申报程序

(十六) 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辖区内涨价补贴资金申报工作,对申报考核自评项目进行核查。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补贴资金考核办法,对本辖区内上年度考核情况开展自评,自评报告及附件应在本级政府网站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后,于每年 1 月 20 日前将自评情况和证明材料(一式三份)、核查情况等上报市交通运输局。

(十七) 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补贴资金考核办法,对纳入考核的相关县(市、区)自评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后形成本辖区上年度考核情况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及附件应在市级政府网站或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后,于每年 2 月底前将自评情况和证明材料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对县级自评情况审核,可以采取审核纸质材料、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现场抽查、信息化手段等方式审核。对本辖区上年度考核情况开展自评,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六、资金拨付

(十八) 市交通运输局在收到省级补贴资金下达文件后,根据省级下达的补贴资金和省交通运输厅复核后的分值,提出本行政区域内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

(十九) 市财政局根据最终确定的补贴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市交通运输局按照预算管理程序有关规定,联文将省级补贴资金及时分解转下达各县(市、区)。

(二十) 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市财政局下发补贴资金文件后,提出本辖区补贴资金具体使用分配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

(二十一) 各县级财政部门根据补贴资金具体使用分配方案,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程序有关规定,联文将补贴资金拨付补贴对象。

(二十二) 各县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市财政局下发补贴资金文件后 15 日内,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补贴对象,并将补贴资金具体使用情况报送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二十三) 各县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项目得分情况,合理规范安排项目资金,充分发挥补贴资金的引导作用。

七、绩效管理

(二十四)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落实资金绩效目标,开展事中运行监控、事后绩效评价等工作,对项目执行情况加强绩效跟踪,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考核,及时纠正绩效目标执行偏差,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八、监督检查

(二十五) 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做好本辖区的补贴资金年度考核自评工作,确保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十六) 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机制,加强资金申请审核、拨付使用等全过程监督检查。每年要完成全覆盖检查。现场检查要素包括船舶、渡口、陆岛交通码头、水路客运码头建设及运营情况等。全程资金管理及检查材料应建立台账,台账保存期应不少于 5 年,做到实时查询、有效追溯。

(二十七) 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采取聘请第三方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的方式来协助开展检查工作,有关部门、项目单位应依法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并按计划实施项目。

(二十八) 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 < 福建省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 的通知》(闽财规〔 2023 〕 9 号)及本细则规定的资金方向及时规范使用年度补贴资金,不得挪用。

(二十九) 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督指导县(市、区)补贴资金的使用。

(三十) 市财政局要督促各县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使用资金。对未按要求使用资金,或未及时使用造成资金滞留或被统筹的,取消下一年度补贴资格。

(三十一) 资金管理中存在未按要求使用资金的,及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收回省财政外,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

九、附则

(三十二)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1. 渡口,是指经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在江海、湖泊、水库等水域设在两岸或者岛屿,专供渡船运输人员、车辆、货物的场所和设施,含所需的码头、水域及为运输服务的其他设施。

2. 陆岛交通码头,是指按照《福建省渡运管理办法》有关要求验收合格,经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运营主体,且从事人员渡运的陆岛交通码头。

3. 水路客运码头,是指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为群众出行提供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运输服务的码头作业平台以及陆域客运站等配套建筑、设施。

(三十三) 本细则由泉州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十四) 本细则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有效期至 2026年 12 月 31 日。

附件: 1. 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考核办法

2. 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申请证明材料

指南附件1

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

涨价补贴资金考核办法

一、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运营发展补贴资金

按县(市、区)考核,辖区内无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的县(市、区)不参与具体考核。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运营发展奖励,用于新建客(渡)运船舶补贴、客(渡)运运营补贴等方面。

(一)主要考核因素(总分100 分)

1.船舶客位情况(本项满分10 分)

按照本县(市、区)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船舶客位数得分,普通船舶每个客位0.01 分,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船舶(含LNG 动力船、电动船,下同)每个客位0.05 分。

2.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情况(本项满分20 分)

考核年度内,新建成船舶没有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含新建LNG 动力船、电动船等)的,不得分;当年新建成的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船舶艘数占新建成船舶总艘数的比例(以下简称“新建船比例”)≤20%,得5 分;20%<新建船比例≤40%,得10 分;新建船比例>40%的,得20 分。

3.船龄年轻化情况(本项满分5 分)

考核年度内,船龄15 年以下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船艘数占比<40%的,不得分;40%≤占比<50%的,得1 分;50%≤占比<60%的,得2 分;60%≤占比<70%的,得3 分;70%≤占比<80%的,得4 分;占比≥80%,得分5 分。

4.建设投资情况(本项满分40 分)

考核年度内,本县(市、区)所有新建成的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船舶实际完成总投资不低于300 万元的,此项得满分;低于300 万元的,按照比例得分;无新建成船舶项目的,本项不得分。

5.地方财政保障情况(本项满分20 分)

考核年度内,除涨价补贴资金外,地方财政给予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运营发展资金投入不低于60 万的,此项得满分;低于60万的,按照比例得分;无资金投入的,本项不得分。

6.安全运营情况(本项满分5 分)

考核本县(市、区)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情况,零事故或小事故的得5 分,发生一般事故1 件扣5 分,发生较大事故1 件扣10 分,发生重大事故1 件扣20 分,发生特别重大事故1 件扣50 分。

7.加分项

考核年度内,新建成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船舶,1 艘加10 分。

(二)奖励资金测算公式

省级下达我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明确运营发展补贴(奖励)资金具体数额的,某县(市、区)年度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运营发展奖励资金=全市年度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运营发展省级补贴资金总额×[某县(市、区)年度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运营发展考核分÷全市年度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运营发展考核分总和]

二、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基础设施建设补贴资金

按县(市、区)考核,辖区内无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的县(市、区)不参与具体考核。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基础设施奖励,主要用于水路客运码头、陆岛交通码头、渡口、候船室(亭)等新建、改建、维护及运营补贴,船舶岸基动态监控系统等建设补贴,水路客运码头安全检查设施更新改造补贴等。

(一)主要考核因素(总分100 分)

1.基础设施情况(本项满分15 分)

(1)本县(市、区)从事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的水路客运码头,每个得5 分。

(2)本县(市、区)从事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的渡口、陆岛交通码头,每个渡口得0.5 分,每个陆岛交通码头得1 分。

(3)本县(市、区)从事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的渡口、陆岛交通码头配备候船室(亭),且具有视频监控、船舶岸基动态监控、应急广播装置及必要的卫生间、饮水、垃圾回收等服务设施的,每个候船室(亭)得2 分。

2.岸基动态监控情况(本项满分15 分)

按照本县(市、区)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船舶实现岸基动态监控的比例得分,满分10 分。

按照本县(市、区)水路客运码头、陆岛交通码头、渡口实现视频监控并接入省级平台的比例得分,满分5 分。

3.建设投资情况(本项满分50 分)

考核年度内,本地区所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际完成总投资额不低于1000 万元的,此项得满分;低于1000 万元的,按照比例得分;无投资的,本项不得分。

4.地方财政保障情况(本项满分20 分)

除涨价补贴资金外,地方财政给予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不低于200 万的,此项得满分;低于200 万的,按照比例得分;无资金投入的,本项不得分。

5.加分项

(1)考核年度内,新建成水路客运码头,1 个加20 分。

(2)考核年度内,新建成陆岛交通码头,1 个加10 分。此项最高可加30 分。

(3)考核年度内,新建成渡口,1 个加10 分。

(4)考核年度内,新建成候船室(亭),船室(亭)应具有视频监控、应急广播装置等设施,且需配备必要的卫生间、饮水、垃圾回收等服务设施,1 个加5 分。

(5)考核年度内,新增乘客行李查验系统,1 个加1 分。

(6)考核年度内,新增船舶充电设施,1 个加1 分。

(二)奖励资金测算公式

省级下达我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明确基础设施补贴(奖励)资金具体数额的,某县(市、区)年度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基础设施奖励资金=全市年度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基础设施省级补贴资金总额×[某县(市、区)年度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基础设施考核分÷全市年度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基础设施考核分总和]

三、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服务质量补贴资金

按县(市、区)考核,辖区内无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的县(市、区)不参与具体考核。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服务质量奖励,主要用于公司化运营管理补贴、水路客运实名制建设补贴、打造精品航线和交旅融合航线补贴、内河客运(地方海事)监管应急体系建设补贴等。

(一)主要考核因素(总分100 分)

1.公司化管理情况(本项满分10 分)

(1)本县(市、区)船舶实现公司化管理的,每艘得0.5分。

(2)本县(市、区)水路客运码头、渡口、陆岛交通码头实现公司化管理的,每个得1 分。

2.实名制管理情况(本项满分5 分)

本县(市、区)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航线实施实名制管理的,得5 分。

3.签单发航制度落实情况(本项满分5 分)

本县(市、区)乡镇政府或渡口、陆岛交通码头运营人建立并实施签单发航制度的,得5 分。

4.内河客运(地方海事)监管应急体系建设情况(本项满分20 分)

(1)新建应急救助、污染防治站点的,得5 分。

(2)新增应急救助力量的,得5 分。

(3)开展客(渡)船船员适任培训教育的,得4 分。

(4)认定本地区通航水域并编制应急预案的,得3 分。

(5)完成省级重点工作任务的,得3 分。

5.建设投资情况(本项满分40 分)

考核年度内,本县(市、区)所有服务质量建设项目实际完成总投资额不低于200 万元的,此项得满分;低于200 万元的,按照比例得分;无投资的,本项不得分。

6.地方财政保障情况(本项满分20 分)

除涨价补贴资金外,本县(市、区)财政给予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不低于40 万的,此项得满分;低于40 万的,按照比例得分;无资金投入的,本项不得分。

7.加分项

(1)考核年度内,新增公司化管理的船舶、渡口、陆岛交通码头的,每新增1 艘船舶加2 分,每新增1 个渡口或陆岛交通码头加5 分。

(2)考核年度内,以县(市、区)为单位,其辖区内所有船舶、水路客运码头、渡口、陆岛交通码头均实现公司化管理的,当年度加20 分。(仅限首次全部实现公司化管理的当年度可加分)

(3)考核年度内,新增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航线实施实名制管理的,每新增1 条航线加20 分。

(4)考核年度内,有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航线列入省交通运输厅公布的精品航线或交旅融合航线的,每新增1 条航线加20分。

(二)奖励资金测算公式

省级下达我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明确服务质量补贴(奖励)资金具体数额的,某县(市、区)年度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服务质量奖励资金=全市年度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服务质量省级补资金总额×[某县(市、区)年度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服务质量考核分÷全市年度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服务质量考核分总和]

附件2

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

申请证明材料

一、自评报告

自评报告需包含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每一个考核项目的考核情况及自评分、自评总分等内容。

二、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运营发展奖励证明材料

(一)船舶客位情况:提供船舶清单、船舶检验证书(只需要包含船名、船型、载客定额、建成日期、船舶动力、有效期、年度签注相关内容即可)、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等。

(二)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情况:提供新建船舶清单、新建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只需要包含船名、船型、建成日期、船舶动力、有效期、年度签注相关内容即可)。

(三)船龄年轻化情况:提供船舶清单。

(四)建设投资情况:提供建设投资情况表、船舶建造合同、发票、支付凭证。

(五)地方财政保障情况:提供地方财政保障情况表、地方财政投入资金的文件、支付凭证。

(六)安全运营情况:提供安全运营情况报告(包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运营情况、安全事故情况等)。

(七)加分项:提供新建船舶清单。

三、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基础设施建设奖励

(一)基础设施情况:提供基础设施清单,水路客运码头需提供《港口经营许可证》,渡口需提供县级人民政府批文,陆岛交通码头需提供竣工验收证明及县级人民政府确定运营主体的证明文件,候船室(亭)设施配备需提供照片佐证。

(二)岸基动态监控情况:

1.船舶的岸基动态监控情况:提供船舶清单、照片佐证。

2.水路客运码头、陆岛交通码头、渡口的岸基动态监控情况:提供基础设施清单、照片佐证。

(三)投资建设情况:提供建设投资情况表、项目建设合同、发票、支付凭证。

(四)地方财政保障情况:提供地方财政保障情况表、地方财政投入资金的文件、支付凭证。

(五)加分项:

1.新建成的水路客运码头:提供基础设施清单、《港口经营许可证》。

2.新建成的陆岛交通码头:提供基础设施清单、竣工验收证明、县级人民政府确定运营主体的证明文件。

3.新建成的渡口:提供基础设施清单、竣工验收证明、县级人民政府的渡口批件。

4.新建成的候船室(厅),且具备视频监控、应急广播等设施,配备必要的卫生间、饮水、垃圾回收等服务设施的:提供基础设施清单、竣工验收证明、设施设备照片。

5.新增乘客行李查验系统、船舶充电设施的:提供基础设施清单、项目建设合同、验收证明、照片。

四、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服务质量奖励

(一)公司化管理情况:

1.提供船舶公司化清单,经营性运输船舶还需提供《船舶营业运输证》,非经营性运输船舶还需提供县级人民政府确定运营主体的证明文件;

2.提供靠泊点公司化清单,水路客运码头还需提供《港口经营许可证》渡口和陆岛交通码头还需提供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司作为运营主体的证明文件;

(二)实名制管理情况:提供实名制管理清单、实名制购票系统和现场核验系统的照片;

(三)签单发航制度落实情况:提供实施签单发航的制度文件,渡口所在地乡镇政府提供的开航前清点记录、签单发航记录、签单员管理和乡镇政府检查记录等。

(四)内河客运(地方海事)监管应急体系建设情况:

1.新建应急救助、污染防治站点:提供项目完工证明及照片等。

2.新增应急救助力量:提供应急力量设立文件(包含名称、人数、设施设备配备情况等),纳入地方海事应急救助系统的证明文件。

3.开展客(渡)船船员适任培训教育:提供开展培训教育的通知、签发的证书等材料。

4.认定本地区通航水域、编制应急预案:提供等级航道和通航水域认定的文件、通航水域应急预案编印材料等。

5.完成省级重点工作任务:提供省级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的书面报告。

(五)建设投资情况:提供建设投资情况表、项目建设合同、发票、支付凭证;

(六)地方财政保障情况:提供地方财政保障情况表、地方财政投入资金的文件、支付凭证。

(七)加分项:

1.新增公司化管理的船舶:提供船舶公司化清单,证明材料与船舶公司化一致;

2.新增公司化管理的渡口、陆岛交通码头:提供靠泊点公司化清单,证明材料与靠泊点公司化一致;

3.全县区实现公司化:提供船舶公司化清单及靠泊点公司化清单,证明材料与船舶、靠泊点公司化相同;

4.新增实名制管理的:提供实名制管理清单,证明材料与实名制管理相同;

5.新增精品航线或交旅融合航线的:提供交通运输部或省交通运输厅通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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