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文化和旅游局 龙岩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龙岩市文物保护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龙文旅规〔2023〕2 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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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文化和旅游局 龙岩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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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文旅规〔 2023 〕 2 号

龙岩市文化和旅游局 龙岩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龙岩市文物保护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各县(市、区)财政局,

市直属文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和使

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市文化和旅游局(文物局)会

同市财政局修改制定的《龙岩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岩市文化和旅游局   龙岩市财政局

2023 年 12 月 25 日(此件主动公开)

龙岩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龙岩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文物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龙岩市文物保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的专门用于全市文物维修保护和合理利用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市财政局和市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市文旅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坚持“保障重点、统筹安排、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优先用于重点文物保护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文旅等部门的监管。

第二章 补助项目、内容和办法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全市世界文化遗产、文物保护单位、国有博物馆(纪念馆)等相关文物维修保护和合理利用,资金补助项目和内容如下:

(一)世界文化遗产保护。 包括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编制、本体楼的保养维护等项目。

(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 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和重要文物点的本体修缮保护、抢救性维修等项目。

(三)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 包括国有博物馆(纪念馆)馆藏文物技术保护(含文物本体修复)、预防性保护、标准库房建设、数字化保护等项目。

(四)文物安全保护。 包括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国有博物馆(纪念馆)的安防、消防设施设备购置及更新等项目。

(五)文物保护利用规划编制。 包括全市文物保护利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重点文物项目方案编制等项目。

(六)文物展览展示利用。 包括世界文化遗产展示利用、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复原展览展示和国有博物馆(纪念馆)馆藏文物展览展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专题展览展示,主题性临时展览展示等项目。

(七)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文物保护利用重点项目。

(八)文物保护其它项目: 包括市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的消防演练、考古调查、珍贵文物征集、数字化平台建设和文物书籍编辑出版等。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分配法,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给予补助。原则上一般性单个项目补助 5-50 万元,第六条(五)(六)项目合计补助金额不超过当年专项资金总额 20% 。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文物保护利用重点项目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资金补助。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市财政局、市文旅局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等相关工作;

(二)负责组织年度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方案审核、预算执行;

(三)参与专项资金支出活动监督检查;

(四)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审核,必要时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行重点绩效监控、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市文旅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年度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组织项目申报、项目审核,实施绩效评价和管理监督;

(二)指导县(市、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市直文博单位项目申报,负责项目审核和批准;

(三)督促并指导县(市、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市直文博单位做好项目执行管理,组织开展项目监督检查;

(四)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预算执行中加强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运行双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及时纠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九条 县(市、区)财政局、县(市、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县(市、区)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监督管理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按《预算法》、国库支付等有关要求及时下达专项资金,负责收回未按规定使用或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

(二)指导县(市、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做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施监管、跟踪反馈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县(市、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主要职责:

(一)会同县(市、区)财政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的申报、实地考察等工作,负责审核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和真实性;

(二)会同县(市、区)财政部门做好项目的执行监管、跟踪反馈和绩效考评等工作,按要求向市文旅局报送项目进展和资金拨付使用等情况。

第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使用单位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做好项目申报工作,申报项目应当具备实施条件,明确项目实施周期和计划;

(二)按项目实施计划组织项目实施;

(三)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同一项目三年内不得重复申报专项补助资金;

(四)自觉接受财政、文旅等部门对已补助项目的监管,按要求提供相关的项目和财务资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五)配合职能部门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和年度报告工作;

(六)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申报和管理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文旅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年度工作重点、项目库及预算安排等,联合下发有关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文件,明确年度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各县(市、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市直文博单位于每年 3 月 1 日前提出本年度项目专项资金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项目与当年国家文物局、省文物局下达的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内容重复的,原则上不再安排本年度市级补助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立项和技术方案应获得市级文旅部门批准,重大项目立项和技术方案应获得省级以上文物部门批准。

(三)已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信用记录良好。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如下:

(一)市直文博单位填报《龙岩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申报表》,直接向市文旅局提出申请,由市文旅局审核;

(二)各县(市、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组织本区域项目使用单位填报《龙岩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申报表》,并提出初审意见,汇总报市文旅局审核;

(三)通过审核的项目在市文旅局官网上公示 5 天,无异议后由市财政局与市文旅局按程序联合下达资金。

第十五条 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报告(含项目概况、项目实施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往采取的措施、项目预算、项目投入情况、县级财政补助情况、申请经费补助额度等内容);

(二)《龙岩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申报表》;

(三)工程预算造价、项目立项或方案相关材料(如项目涉及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水利及产业发展规划的,报送前应获得相关部门批准);

(四)申报专项资金承诺书(承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保证专款专用,并按序时进度完成项目)。

第十六条 已经审定的项目经费预算原则上不做调整,县(市、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及项目单位不得对市级补助资金进行二次分配或进行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调整或变动的,应报市文旅局和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第五章 资金监管与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市文旅局根据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在专项资金下达同时制定《专项资金年度绩效目标》,并按规定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年度绩效考评。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执行绩效进行监督检查,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绩效评价和审核、审计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市文旅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一)对已下达、当年未使用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收回统筹安排。

(二)对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建设工作、擅自改变项目内容、项目经费使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专项资金,市财政局予以收回,同时两年内不再安排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禁止用于一般性业务费和“三公”经费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充抵单位的正常事业经费、各种工资福利性支出、非文物维修保护和文物征集的差旅费等开支。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收回财政外,要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文旅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至 2026 年12 月 31 日止,《龙岩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期间有遇政策、预算资金调整的,按新规定和上位规章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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