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古雷开发区关于规范光伏发电项目有序开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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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文件

古政规〔2023〕7 号

福建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印发

《古雷开发区关于规范光伏发电项目

有序开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场),区直及各派驻各单位,园区各企业:

《古雷开发区关于规范光伏发电项目有序开发的实施意见》已经2023 年第14 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3 年12 月13 日

古雷开发区关于规范光伏发电项目有序开发 的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实施目的】 为积极促进我区新兴产业发展,推动太阳能光伏发电应用,加快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进一步规范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 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23 年度光伏电站开发建设方案项目申报的通知》(闽发改新能〔2023〕208 号)《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印发漳州区整县(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实施指导的函》(漳发改交能函〔2021〕1 号)以及近年来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实施范围】 本实施意见包含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相关流程以及集中式光伏电站申报。本意见中所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指在古雷开发区辖区内利用园区配套、企业厂房、公共建筑、交通设施、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学校、医院和居民住宅等建筑物屋顶、外立面或附属空闲场地建设的项目,以及利用、垃圾填埋场等场地建设,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的项目。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户用和非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分类管理。户用分布光伏发电项目是利用居民个人住宅建筑物屋顶、外立面或附属空闲场地等建设的光伏项目,其余为非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本意见中所称“集中式光伏电站申报”,指在每年福建发改委组织的光伏电站开发建设方案项目申报。

第三条【简化程序】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除办理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手续。集中式光伏电站需按照相关规定正常开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部门分工】 各相关部门按职能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行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一)区经发局负责统筹全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工作,制定产业规划和政策等。统筹本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工作,项目信息统计和报送协调处理项目建设运行有关问题;负责企业和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准入工作。

(二)区行政审批局负责企业和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审批备案工作。

(三)古雷能源科技公司、国网漳浦供电公司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电费结算和国家补贴资金转付等。

(四)辖区内各属地镇政府,区自然资源局、建设局、行政执法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运行和安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 项目准入

第五条【基本要求】 区内光伏发电项目准入条件:

(一)光伏项目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周边建筑物、景观等相协调、安全美观、有序发展;

(二)光伏项目设计和安装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设备标准、建筑工程规范和安全规范等要求;

(三)光伏项目设计、安装施工单位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四)投资光伏发电项目的公司,须在项目所在区注册公司;

(五)项目设计运行年限应不低于 25 年。

第六条【非户用分布式光伏准入资料要求】 非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含工业厂房、公共基础配套、党政机关、医院、学校等)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屋业主);

(二)土地证和房产证;

(三)属地政府出具的合作开发意见;

(四)能源项目合同、建筑物及设施使用或租用协议;

(五)项目布局图、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项目建设方(提供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七)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屋荷载报告;

(八)项目建设与备案地址一致的承诺函。

其他要求:非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应具有合法性。项目投资主体与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所有人非同一主体时,须由投资主体或所有人立项备案,项目投资主体应与所有人签订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场所的使用或租赁协议,或取得所有人关于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场所的同意使用声明等文件。

第七条【户用分布式光伏准入要求】 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

(二)房产证;

(三)项目设计图、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项目建设方(提供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五)建筑结构安全性或可靠性分析材料;

(六)项目建设与备案地址一致的承诺函。

第八条【户用其他要求】 居民分布式光伏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应具有合法性。合法性是指:

(一)利用自有产权建筑物及设施建设的,应具有以下产权证明文件之一,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权证、房产证、土地证、镇政府出具的证明、城管或农业部门出具的证明等。

(二)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建筑物及设施建设的,除具有专有部分产权证明文件外,还应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在此基础上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占比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涉及使用住宅小区居民使用公共区域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需提供物业、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的同意建设证明。

(三)利用他人建筑物及设施建设的,除具有产权证明文件外,还应具有相关方共同签署的协议,或取得产权所有人同意使用声明等文件。

(四)涉及影响主体安全,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对结构安全性进行鉴定,委托有资质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委托有资质施工单位施工。

(五)上述前置要求仅针对不动产权属明确的建筑物或构筑物进行户用光伏开发,后续将进一步探索开发处于城镇开发边界外,农村规划内无房产证、土地证的户用住宅。

第九条【集中式光伏申报要求】 集中式光伏申报项目类型需与福建省发改委相关文件一致,符合相关要求,由区经发局统一向上申报,项目申报主体应当具备较扎实的前期工作基础,与相关部门提前做好汇报沟通,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建设方案、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单位承诺函;

(三)按项目类型特性已取得相关部门的支持性意见;

(四)租赁协议和产权所有方(现有权利人)的支持性意见及项目所在地镇政府出具的支持性意见函;

(五)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资信证明等;

(六)企业投资能力和业绩证明材料;

(七)其他。

项目申报主体向区经发局提供上述材料后,由区经发局进行初审,符合相关要求后,由区经发局上报管委会同意并出具相关意见上报市发改。

第四章 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

第十条【项目备案】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含户用、工业厂房、党政机关、医院、学校等)在福建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提交申请,由区行政审批局与经发局会商后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备案变更】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变更相关要求:

非户用项目备案后,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发生变更;项目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变化幅度在20%以上的;项目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项目法人发生变更或股东方、股权结构发生较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原项目备案机关,修改相关信息,区行政审批局和经发局会商后办理备案变更手续。项目名称和主要建设内容,不得同时变更。

项目投资方与物业权属单位不一致的情况下,项目办理变更时,应提交双方签字确认的项目书面协议或同意书。

户用项目备案后,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或项目业主发生变更,建设规模变化幅度在20%以上的,项目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均应重新备案。

第五章 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分布式光伏建设要求】 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等特定建筑物屋顶建设的项目;项目建设可能影响城区景观和区容区貌及建设地于主干道两侧等的项目,要符合相关主管部门规定。

在小区内开展项目建设应符合区行政执法局及物业管理要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应不影响其原建筑外立面风貌、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相关的设计、施工和运维须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项目安装最高点应不高于顶屋屋面(不包括女儿墙、楼梯间)2.8 米,其中有楼梯间(半层建筑)的居民分布式光伏项目,光伏组件安装的最高点应不高于楼梯间顶平面1米(最高点应不高于顶屋屋面4 米),并且四面均不得围蔽形成建筑使用空间,同时明确光伏建筑部分不作为户主新增产权面积 , 如遇到项目征迁或者规划调整,获得准入的企业及手续齐全的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可对光伏开发企业进行适当补偿,相关赔偿标准以征迁指挥部发布的征迁方案中价值最高附属物作为参照标准,赔偿对象须为相关征迁方案出台前已建成并网项目,并允许光伏开发企业在原地区进行等容量置换。

安装光伏发电设备需要同步对建筑外立面和建筑结构进行改造或调整,需经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审核后,报建设局审核备案;农村建房安装光伏发电设备需要同步对建筑外立面和建筑结构进行改造的,应报乡镇审批;安装光伏发电设备的总高度超过上述规定的,确属设备需要且无替代方案的,建设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审核后,应按建筑物改扩建(加层)事项要求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光伏项目建设启动前,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建筑结构实际情况进行施工方案设计,施工方案设计应由资质单位的专家组进行专业论证,形成并出具符合安全性结论的论证意见。

第十三条【资质要求】 承担光伏发电项目设计、安装、监理、检测和运维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协助权属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产品要求】 光伏发电项目须采用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的光伏产品。产品选型应符合国家安全认证、节能、环保等相关规定,建议优先使用本土品牌产品。

第十五条【安全责任】 光伏发电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以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相结合。以“产权归谁、责任归谁”为原则落实主体责任,业主为第一责任人,建设单位为主要负责人。除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违法违规以及涉及犯罪行为等之外,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业主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建设单位要负责每年的定期巡检和安全隐患排查,并提供相关巡查结果与安全隐患排查的材料报送属地政府和主管部门。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以及“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落实监管责任。对于自然人投资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需向属地政府报备,并由属地政府履行安全监管责任。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验收】 非户用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组织内部验收;由电网公司开展并网验收。

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统一由电网公司组织验收。

项目验收均需提供设计、监理、施工三方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第七章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七条【监管】 各镇(场)及行业主管部门对已备案的项目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进行监督,区经发局会同区建设局、区行政执法局等主管部门不定时对相关项目进行抽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退出机制】 未经区经发局准入、区行政审批局备案,伪造备案证明并违法进行户用分布式光伏建设项目,一经核实,依法依规以未批先建项目处置。

分布式光伏项目如违反承诺函相关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由业主自行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分布式光伏项目应在自备案完成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始开工建设,半年内全容量并网投产。未如期开工完成应重新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因存在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导致项目方不能按期开工或投产,应提前向区经发局、行政审批局提出延期申请,经会商同意延期的,其时间相应顺延,但顺延时间不得超过 30 天。

第八章 信息管理

第十九条【区经发局】 区经发局汇总辖区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信息,并将准入企业及备案信息抄送各镇(场)及各行业主管部门于每月一日前向市发改部门填报上一月信息。

第二十条【电网公司】 能源科技公司、漳浦国网供电公司负责汇总我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网、发电量等相关信息,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发电信息于每季度首月10 日前向区经发局填报上一季度信息。

第二十一条【各项目建设单位】 非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各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运行信息管理工作,每月第一周向经发局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并网、验收信息,及时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报送信息。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自本实施意见实施之日起,对之前开发项目进行复核,对已建成项目参照《关于规范我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意见(试行)》〔漳古经(2023)13 号〕管理,对未开工项目责令相关开发企业限期就本实施意见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终止开发。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发布实施后,如国家或本省出台新的管理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国家或本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意见由区经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 年。

第二十六条 以上细则自发布起执行。《关于规范我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意见(试行)》〔漳古经(2023)13 号〕同时废止。

附件:1.古雷开发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流程图

2.古雷开发区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流程图

3.关于申报XXXXXX 项目有关事项的承诺函(分布式)

4.关于申报2023 年度福建省光伏电站开发建设方案

项目有关事项的承诺函(集中式)

5.关于支持XXXXXX 项目备案的函

6.推进分布式光伏建设月度监测情况表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关于申报XXXXXX 项目有关事项的承诺函

(分布式模板)

漳州市古雷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我公司已充分知悉并理解古雷开发区关于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施意见的相关内容及要求,现就下列事项作出郑重承 诺:

一、我公司独资(或为主投资)建设的 项目,项目总规模为 兆瓦。

二、我公司已充分考虑企业内部项目审批,资金筹措、设备采购、供应和施工建设等各环节时间,承诺项目完成备案后六个月内开工建设并全容量并网。

三、我公司承诺在项目全容量并网投产前不变更项目申报主体 (含股东、股权比例)及主要建设内容,不以任何理由(方式)倒卖项目;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和项目质量。

四、 我公司承诺此次申报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有效,其 复印件(扫描件)与原件完全一致。申报项目已无制约性因素。

五、 我公司承诺自行承担项目风险,在建设运营过程中出 现其他风险,我公司自行承担相关损失。

若违反上述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我公司自愿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XXXXX公司

2023 年 月 日附件四

关于申报2023 年度福建省光伏电站开发

建设方案项目有关事项的承诺函

(集中式模板)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我公司已充分知悉并理解福建省2023 年度光伏电站开发建设方案项目申报的相关内容及要求,现就下列事项作出郑重承诺:

一、我公司独资(或为主投资)建设的 项目自愿申报光伏电站开发建设方案项目,项目总规模为 兆瓦。

二、我公司已充分考虑企业内部项目审批,资金筹措、设备采购、供应和施工建设等各环节时间,承诺项目在纳入福建省2023 年度光伏电站开发建设方案后六个月内完成备案并开工建设,且在纳入福建省2023 年度光伏电站开发建设方案后两年内全容量并网投产。

三、我公司承诺如申报项目纳入福建省2023 年度光伏电站开发建设方案,在项目全容量并网投产前不变更项目申报主体(含股东、股权比例)及主要建设内容,不以任何理由(方式)倒卖项目;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和项目质量。

四、我公司承诺按建设规模自愿配套建设(规模/时长)的电化学储能设施,储能设施与光伏电站项目工期匹配、规模匹配、同步建成、同步并网。

五、我公司承诺此次申报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有效,其复印件(扫描件)与原件完全一致。申报项目已无制约性因素。

六、我公司承诺自行承担项目风险,如申报项目未纳入福建省2023 年度光伏电站开发建设方案,或在建设运营过程中出现其他风险,我公司自行承担相关损失。

若违反上述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我公司自愿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及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XXXXX公司

2023 年 月 日附件五

关于支持XXXXXX项目备案的函

(模板)

XXXXX公司:

《关于XXXXXX项目备案的相关准入材料》收悉。经认真研究,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项目作为国家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试点地区的名单之一,依据古雷港经济开发区整区屋顶分布式光伏整体布局及相关规划,我局原则支持XXXXX公司在XXXX(地点)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请XXXXX公司加快项目建设,并与我局加强对接,安全有序推进项目建设。

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

2023年 月 日附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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