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政办规〔2023〕2 号
周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周宁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周宁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周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12 月11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周宁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产业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规定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23〕15 号)和《宁德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宁政办规〔2023〕3 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周宁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处置体系,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不断提升城乡环境质量和人民生活质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运作模式
逐步建立完善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机制,依法开展特许经营,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参与建设、经营建筑垃圾消纳场和资源化利用项目。
(三)工作安排
到2023 年12 月底,完成项目的规划和选址,确定项目用地属性和用地红线,启动项目安征迁工作,通过特许经营方式引进投资企业,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强化项目前期工作保障,切实做好资源化利用企业建设用地的供地工作。
到2024 年12 月底,完成项目主体建设。投资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根据《周宁县城区实行建筑垃圾运输及消(受)纳核准制度的通告》要求,办理建设相关手续。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建成后,及时完成建筑垃圾处置证的申请。
到2025 年12 月底,项目投入运营。投资企业获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后,企业的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政策体系、工作机制全面形成,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投入生产,企业管理能力不断提高,全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30%。
二、任务分工
(一)严格执行处置核准
依法开展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将建筑垃圾处置纳入现有工程渣土管控体系,建立管理台账,加强日常监管,实行“企业登记、源头申报、中转分拣、物流管控、定点消纳”全过程管控。严厉打击无证运输、超速超载、随意倾倒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具有腐蚀性、放射性、污染性的建筑垃圾应按规定评估后规范处置。
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住建局,周宁生态环境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分类规范收运行为
新建工程产生的工程垃圾,通过现场分类、运用移动式设备处理后就地再利用,减少工程垃圾出场。对于建筑面积1 万平方米以上的拆除工程,鼓励施工企业与资源化利用企业联合体投标,现场联合作业,提高资源化利用率。住宅小区推行装修垃圾定点收集,采取固定厢房式、专用回收箱式、临时交付点式(预约式)等模式,方便集中清运。各乡镇结合实际,设置建筑垃圾中转站,有偿委托建筑渣土运输企业及时清运。
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局、住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建立市场收运机制
建筑垃圾由经核准的收运企业进行收集转运,建筑垃圾产生单位或个人向收运企业付费。政府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收运企业名录等相关信息,逐步完善“上门服务、按量收费、便民利民”的市场化收运机制。
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加快资源化利用基地建设
探索区域“收集、转运、资源化利用”一体化处置模式,加快构建以县级建筑垃圾消纳与资源化利用综合基地为主、各乡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和各类中小微民营企业为辅的资源化利用体系。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等衔接,按照资源就近利用原则,合理布局,确保建筑垃圾消纳与资源化利用综合基地建设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积极鼓励引导国有企业、社会资本参与建设、经营建筑垃圾消纳与资源化利用综合基地,争取培育一批龙头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审批等部门开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在项目立项、用地、规划、环评、核准等方面给予支持。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市管理局、国资服务中心,周宁生态环境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提升技术工艺水平
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引进先进工艺,加强技术攻关,致力研发生产再生骨料、再生免烧砖、预制构件、水稳材料或路基回填材料等高性价比产品。坚持“少破多筛、分级利用”原则,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生产管理水平,确保进场建筑垃圾利用率稳定在 90%以上。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工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实行建设运营奖补
积极争取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消纳与资源化利用综合基地项目建设给予支持。积极争取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发改局、工信局、住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七)强化产品推广使用
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海绵城市建设等项目,应大力推广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其中,财政性资金占主导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全面优先使用。鼓励其他各类建设项目在工程的基础砖胎膜、砌筑围墙、人行道、室外绿化停车场和路基垫层等部位部分或全部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支持预拌混凝土企业在生产C30 及以下强度等级混凝土时,使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再生骨料。对于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建设工程项目,优先纳入绿色建筑、优质工程等各行业领域示范奖补项目。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城市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八)完善产品标准
及时更新发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价格信息,为工程建设预算提供支撑。住建部门应对再生建材产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财政局、工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九)加大产品科普宣传
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媒体宣传作用,普及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常识,增强社会公众节约资源和环保的理念,提高公众优先使用再生产品的积极性,营造全社会理解和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县直各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快建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体系,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将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必要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县直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细化工作内容,确保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明晰化。
(二)各部门协同推进
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
县城市管理局:牵头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统筹、指导、监督全县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工作;牵头县直相关部门监督指导建筑垃圾消纳与资源化利用工作。负责对城区范围内建筑垃圾未进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所的行为进行查处。
县住建局:负责协调推进设施建设,指导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制定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主要种类及适用工程部位参考目录,财政性资金占主导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全面优先使用。
县发改局:负责指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立项、资源循环利用基地设立,配合企业做好享受国家相关扶持政策财政补贴工作。
县工信局:负责会同城市管理部门指导培育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并申报列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名单等。
县财政局:配合县城市管理局做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应用等政策制度的相关工作,统筹保障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必要的工作经费。
县税务局:负责落实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依照《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40 号)及公告所附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 年版)》《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和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等。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供地,配合城市管理部门构建县级综合建筑垃圾消纳与资源化利用综合基地,并配合做好相关项目用地与市级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保证资源化利用企业建设用地的长期性和合法性。
周宁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项目运营单位依法开展环评工作,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县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负责指导所在行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再生产品推广应用等。
县市场监管局:依职责加强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
人行周宁县支行、县金融办:负责引导各银行金融机构积极对接并提供绿色金融服务等。
县公安局:负责配合城市管理局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监管,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超速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
县国资服务中心:鼓励引导国有企业参与资源化利用综合基地建设。
各乡(镇)人民政府:认真落实属地责任,按照职责对辖区内建筑垃圾的处置进行管理,对辖区内建筑垃圾未进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所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加强工作监督考核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落实情况纳入城乡建设品质提升工作考核内容。县政府督查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本辖区建筑垃圾收运、处置和再生产品推广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实施方案落地见效,确保完成既定目标任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 年12 月31 日,由县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