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古政办规〔2023〕8 号
古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古田县政府
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古田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古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12 月11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古田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上述规定的领域。
第四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第五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实施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审计监督;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控制投资成本;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交)工决算制和质量责任终身制六项基本制度,保障项目的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
第二章 项目管理职责
第六条 县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县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县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七条 县财政局及国有资产投资公司负责筹措项目建设资金,负责向建设单位拨付项目建设资金;作为项目出资人负责向建设单位出资;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补助资金的拨付。
第八条 项目业主单位或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及资金使用管理,包括对项目前期工作组织开展、项目建设过程的管理监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档案管理等。
第九条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或项目建设指挥部负责项目建设协调管理。
第三章 项目计划决策
第十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及县直部门要站在全县发展大局,按照上级工作部署,结合本领域、本地区发展实际,对接经济发展和民生需要,做好投资项目储备工作,同时要提高招商引资等储备项目的质量。
第十二条 项目责任单位、建设单位特别要加强对项目投资目标、规划符合性、要素保障、投融资方式、后期运营方式等方面详细的分析,确保可研编制的准确性。
第十三条 各项目业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10-11 月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行业发展重点,编制下年度县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计划,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统一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重大项目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资金来源、投资规模及投向重点综合平衡后,报县委、县政府研究批准实施,接受人大监督。
第十四条 年度投资计划经县委、县政府研究确定后必须严格执行。投资项目需要调整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县委、县政府提出申请,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会议研究确定后,并入当年的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
第十六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政府投资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性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做好项目的规划、环评、林业、土地等的审批工作;依法对工程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等进行招投标,招标工作应统一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进行;严禁违法分包、转包政府投资项目。
第二十条 加强项目法人管理。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当明确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依法应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建设管理的,应实行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建设管理,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或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可以由县政府指定单位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各项目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专业管理人才培养,提高项目管理效率。
第二十一条 加强项目概算、预算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原设计方案发生重大变更、重大漏项、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实行统一的预算审核管理。县财政部门设立的县投资评审中心,对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核结论。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调整概算的,应当对项目概算执行情况进行梳理,并提交调整概算的申请报告和下列材料:
(一)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
(二)原设计单位提供的项目概算变更部分的文件及概算增减原因分析和对照表;
(三)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需要调整概算情形的有关佐证材料。
若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价格与批复概算时期相比上涨或者下降达到规定幅度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原批复概算材料单价,并对价差调整执行情况作出说明。
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项目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审批、确认手续。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增加的投资原则上在项目概算中调剂解决。因本规定第二十一条原因导致累计增加的投资无法在项目概算中调剂解决的,建设单位在申请调整概算时应当附上有关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审批或确认文件。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对于预计单项变更金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 万元)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讨论决定是否变更;对于预计单项变更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讨论,报主管部门或指挥部、工作组研究后决定是否变更。建设项目所属行业另有相应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参照其办法执行。因未能按规定提供有关审批、确认依据,导致概算无法调整的,其责任由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调整按照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程序进行。
建设单位应当对概算执行情况组织内审,并将调整概算的申请报告和有关材料送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项目业主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或指挥部、工作组研究同意后,再报原审批部门审批调整概算事宜。
第二十五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及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的质量管理,督促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批复的设计文件。项目单位应在勘察、设计、咨询合同中明确规定因勘察、设计、咨询质量问题造成项目超概算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进行建设,在建设过程中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建设方案等引起工程超概算的,一律不予调整,由此造成的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 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并完成招标投标后,县财政部门要按预算安排及时拨付预算资金,项目单位要按照资金计划及工程建设合同约定拨付资金。投资补助类项目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县相关部门按照规定拨付。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同时需落实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制度,建设单位按照约定拨付工程款时,应当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按期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第二十九条 加强项目竣(交)工验收管理及决算、审计工作。政府性投资项目全部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后,应在三个月内办理竣(交)工验收手续,行业另有特殊规定从其规定。
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当及时编制工程竣(交)工结算,报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其结果作为项目业主编制竣工决算的依据。工程竣(交)工结算审核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报财政部门批复。县审计部门对竣工验收后的项目概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立政府性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对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工作人员实施监察。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的有关服务单位的履职存在下列行为的,项目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应予以通报:
(一)项目可研编制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质量较差,项目投资估算不准确,导致后期投资发生变化的;
(二)招标代理编制的招标文件违反相关规定,给项目招标造成影响的;
(三)勘察、工程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质量不高,地质勘察不准、设计方案考虑不够全面、设计漏项,导致后期设计变更造成投资发生变化的;
(四)造价咨询机构未按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不按规定计取相关费用、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不准确、存在清单漏项,造成工程造价发生变化的;
(五)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对于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实施的可能引起项目超概算的行为,未向建设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报告的;
上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出现重大失误,经查证属实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相关国家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县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三十四条 县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五条 县国资管理部门应对国有企业实行项目管理绩效考核,将政府性投资项目工期目标、造价目标、投资目标、结算时限等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奖优罚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法律、规章、标准和规范等相违背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古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古田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古政办〔2017〕168 号)同时废止,已经印发实施的县级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