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财政局
文件漳州市体育局
漳财规〔2023〕4 号
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体育局
关于印发《漳州市体育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财政局、文体旅局(社会事业管理局、发展局):
为加快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提高漳州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体育产业,提升体育产业规模,将修订后的《漳州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体育局
2023 年12 月8 日
漳州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体育产业,充分发挥体育产业在满足群众需求、调整产业结构、增加社会就业、拉动经济增长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43 号)、体育总局等12 部门《关于推进体育助力乡村振兴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关于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福建省关于促进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闽体〔2019〕154 号)和《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体育产业发展促进体育消费八条措施》(漳政综〔2016〕45 号)等文件精神,落实市委十二届五次全会《中共漳州市委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规范我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体育产业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现根据《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漳政综〔2018〕125 号),并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漳州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补助体育产业项目建设、高水平体育赛事等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正、严格监管”的原则,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项目。鼓励和引导县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金融机构、民营企业、社会资本等多方面资金支持体育产业发展。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安排和监管,配合市体育局做好项目管理,主要职责:
(一)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资金使用年度计划;
(二)按照经市政府审定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下达专项资金经费指标;
(三)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协助市体育局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市体育局负责资金的使用和日常管理,主要职责:
(一)组织项目申报、筛选、核验、评审;
(二)拟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三)对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和项目进行审核,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
第三章 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扶持符合漳州体育产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政策条件的市本级和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区域内的体育产业项目。通过专项资金引导多元资本进入体育产业领域,引领新兴体育产业尽快形成和发展,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打造具有较好经济社会效益、发展前景好的体育项目。主要包括:
(一)高水平体育赛事项目;
(二)体育示范基地建设项目;
(三)体育制造业自主创新项目;
(四)体育设施建设项目;
(五)体育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
(六)规模以上体育制造业、体育服务业的企业贷款贴息项目;
(七)体育产业统计活动。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第三方进行全市体育产业统计;
(八)其他应予扶持的体育产业项目。重点扶持的项目和赛事报市政府同意后按一事一议予以扶持。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用事后奖补方式,以项目补助、奖励、贴息等方式进行拨付,补助额度和标准以最后审定的财政文件为准,一个项目只能申报一种补助方式。
(一)补助。对符合扶持条件的体育产业单位或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体育设施建设项目、参加展会的展位租赁以及主(承)办高水平体育赛事在实施过程中成本性支出的补助。
(二)奖励。国家、省级体育部门认定的国家、省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或体育旅游示范基地)、体育产业示范单位(项目)。
(三)贴息。主要用于能够扩大产业规模且经济效益较好的规模以上体育制造业、体育服务业的企业银行贷款利息补贴。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补助标准
第八条 高水平体育赛事项目
(一)国际性体育赛事
1.补助条件:参赛国家6 个以上,在央视和其他国家级新闻媒体有视频、图(文)等报道,并在国内网络新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总投资200 万元以上。
2.补助标准:根据评分结果确定不高于总投资的40%的补助比例,每届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
(二)全国性体育赛事
1.补助条件:参赛省份(含港澳台地区)10 个以上,在央视和其他国家级新闻媒体有视频、图(文)等报道,并在国内网络新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总投资100 万元以上。
2.补助标准:根据评分结果确定不高于总投资的40%的补助比例,每届最高不超过60 万元。
(三)海峡两岸体育赛事
1.补助条件:参赛省份6 个以上,其中必须有台湾代表队参加;在省级以上(含)电视台和其他新闻媒体有视频、图(文)等报道,并在国内网络新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总投资30 万元以上。
2.补助标准:根据评分结果确定不高于总投资的40%的补助比例,每届最高不超过50 万元。
(四)省级体育赛事
1.补助条件:参赛地市6 个以上,在省级以上(含)电视台和其他新闻媒体有视频、图(文)等报道,并在国内网络新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总投资30 万元以上。
2.补助标准:根据评分结果确定不高于总投资的40%的补助比例,每届最高不超过30 万元。
(五)区域特色体育赛事
1.补助条件:具有区域特色赛事、少数民族体育赛事、传统体育赛事等,参赛运动员100 人以上,在市级以上(含)电视台和其他新闻媒体有视频、图(文)等报道,并在国内网络新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总投资20 万元以上。
2.补助标准:根据评分结果确定不高于总投资的40%的补助比例,每届最高不超过20 万元。
(六)评分与补助比例关系
按照对应赛事评分办法(详见附件)进行评分,评分结果60分以上的,可给予补助;评分结果60 分以下的,不予补助。评分与补助比例的关系:
1.90 分(不含)以上,补助比例不超过40%;
2.75 分(不含)-90 分(含),补助比例不超过30%;
3.60 分(含)-75 分(含),补助比例不超过20%。
(七)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应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赛事运营单位相关证件、赛事相关文件、赛事秩序册(内含参赛的国家或省地市区、参赛队伍数量、参赛运动员人数等等)、报到表、成绩册、国外运动员需提供身份证明、赛事预算和投资情况佐证材料、相应的媒体宣传报道证明材料(媒体报道截图、纸媒宣传复印件等证明材料)等。
第九条 体育示范基地建设项目
(一)补助条件:
1.经国家体育总局认定的体育产业示范基地(或体育旅游示范基地)、体育产业示范单位、体育产业示范项目,每个项目奖励10 万元、8 万元和6 万元;
2.经省体育局认定的体育产业示范基地(或体育旅游示范基地)、体育产业示范单位、体育产业示范项目,每个项目奖励7万元、5 万元和3 万元。
(二)申报材料:
1.国家体育总局认定为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或体育旅游示范基地)、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单位(项目)的正式批复文件复印件。
2.省体育局认定为省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或体育旅游示范基地)、省级体育产业示范单位(项目)的正式批复文件复印件。
第十条 体育制造业自主创新项目
(一)补助条件
体育制造业科技创新项目、体育制造业智能制造升级和数字化转型等项目。
1.体育制造业科技创新项目
①在漳州市辖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已纳入体育产业名录库;
②持续经营3 年以上,以体育制造为主营业务,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③产品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发明专利权;
④产品投放市场满1 年,当年销售额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投放市场后,平均年销售额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2.体育制造业智能制造升级和数字化转型等项目
①在漳州市辖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已纳入体育产业名录库;
②以体育制造为主营业务,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③ 对投资100 万元以上的智能制造(数字化生产线、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等)、智能装备及其系统应用、产品智能化研制等。(二)申报材料
1.体育制造业科技创新项目
①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持续经营3 年以上证明材料;
③企业财务报表;
④产品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
⑤产品投放市场满1 年,当年销售额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投放市场后,平均年销售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证明材料。
2.体育制造业智能制造升级和数字化转型等项目
①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企业财务报表;
③ 投资100 万元以上的智能制造(数字化生产线、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等)、智能装备及其系统应用、产品智能化研制等的证明材料。
(三)资金补助标准
1.体育制造业科技创新项目,每个项目按实际销售额计算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30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①销售额在100 万元(含)-200 万元,补助不超过10 万元;
②销售额在200 万元(含)-500 万元,补助不超过20 万元;
③销售额在500 万元(含)以上,补助不超过30 万元。
2.体育制造业智能制造升级和数字化转型等项目,每个项目按投资额补助不超10%,最高不超过30 万元。
第十一条 体育设施建设项目
(一)补助条件
1.新建的民营体育设施和小型体育综合体;利用闲置空间、旧厂房、社区闲置物业、旧商业设施等存量资源进行改(扩)建的体育设施和体育综合体。
①项目实施地在漳州市辖区内,符合住建、消防等部门许可要求,由社会资本投资的体育设施建设或改造项目;
②项目已投资建成,主要用于体育健身的面积不少于2000m 2 (含);
③拥有5 年以上(含)的合法使用权;
④项目投资额500 万元以上(含)。
2.“体育+项目”(以漳州市自然山水资源为依托,开展山地户外运动休闲、水上运动、运动体验、康体度假、体育+以及汽车营地等项目。)
①项目具备合法运营手续;
②拥有5 年以上(含)的合法使用权;
③项目投资额200 万元以上(含);
④汽车营地建设设施及服务满足使用许可要求佐证材料。(二)申报材料
1.新建、改(扩)建的体育设施和体育综合体项目,申报材料应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项目已投资建成,主要用于体育健身的面积不少于2000m 2 (含)的佐证材料;
②拥有5 年以上(含)的合法使用权佐证材料;
③项目投资额500 万元以上(含),资金证明(由当地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证明或项目正式发票证明);
④项目实施前后对比图片或视频等佐证材料。
2.“体育+项目”
①项目具备合法运营手续材料;
②拥有5 年以上(含)的合法使用权佐证材料;
③项目投资额200 万元以上(含),资金证明(项目建设合同及正式发票证明);
④汽车营地建设设施及服务满足使用许可要求佐证材料。(三)资金补助标准
1.新建、改(扩)建的体育设施和体育综合体项目,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投资额的5%,最高不超过50 万元。
2.“体育+项目”,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投资额的10%,最高不超过30 万元。
第十二条 体育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
(一)补助条件
参加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9·8 投洽会)、中国国际体育用品博览会等具有国内外影响力的展会或参加在境外举办国际性展会。
(二)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应提交参加展位租赁发票和租赁合同等相关佐证材料,以及当地媒体对展会的宣传报道和现场展示情况照片等材料。
(三)资金补助标准: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展位费的50%。
第十三条 规模以上体育制造业、体育服务业的企业贷款贴息项目
(一)补助条件
1.在漳州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体育制造业、体育服务业的企业;
2.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等;
3.经营范围包括体育有关项目及业务。
(二)申报材料
1.企业与银行贷款生效合同复印件;
2.银行确认函。
(三)资金补助标准:贷款期限1 年及以上的,按一年贴息;贷款期限少于1 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贴息标准为一个百分点,每家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30 万元。贴息金额直接汇入相关银行。
第五章 项目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组织年度项目申报
(一)漳州市体育局印发《**年度漳州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
(二)各县(区)、开发区文体旅局(社会事业局、发展局)、财政局按照《申报通知》要求组织本辖区内体育产业项目单位申报专项资金,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和实地查验;
(三)各县(区)、开发区文体旅局(社会事业局、发展局)将本辖区的申报项目材料汇总报送漳州市体育局产业科。
(四)市直部门的项目申报材料由主管审核确认和实地查验后,汇总报送漳州市体育局产业科。市级体育协会的项目申报材料由市体育总会审核确认和实地查验,举办赛事的可以由赛事举办地体育部门审核推荐,汇总报送漳州市体育局产业科。
第十五条 组织项目评审
(一)市体育局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材料复核;
(二)市体育局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符合《申报通知》要求的项目进行评审,选取规模较大、有一定影响力、经济效益显著且在同行中具有示范性、领先性的项目,提出申报项目补助建议方案。评审专家组的成员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委派一名专家,以及在公开征集的《漳州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专家数据库》中抽取3 名专家组成5 人评审专家组);
(三)市体育局对评审专家组确认予以补助的项目在市体育局网站上公示5 天;
(四)市体育局通过评审专家组提出的申报项目补助建议方案,并将研究通过的补助方案上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应严格执行。
第六章 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十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核算,做到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按照规定妥善保管有关原始资料档案。同时自觉接受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及主管部门等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凡弄虚作假套取市级体育产业发展资金的,一经查实,市财政局全额收回专项资金,并取消今后5年内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十九条 其他
1.对于同一家申报单位在同一年度、同一个县(区)申请多个补助项目的,原则上只补助1 个项目。同一个项目不能重复申报。
2.已经获得市级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不予补助,由市属国有企业为主出资赞助举办的赛事不予补助。出现重大负面舆情的赛事不予补助。各级体育部门举办的青少年竞技项目不予补助。
3.对于各县(区)体育部门及下属单位新建或修缮的体育场馆类项目,应按照《福建省新建体育场馆建设项目省级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申报补助,本专项资金不再补助。对于大中专等院校、中(小)学申报的项目不予补助。
4.本政策如与其它市级同类扶持政策相重复时,不重复补助。
5.每一年度专项资金总额为400 万元,当年度补助总金额超过400 万元的,按占比计算,财政资金不予追加。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漳州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漳财教〔2020〕32 号)同时废止。
附件:1.国际性体育赛事评分办法
2.全国性体育赛事评分办法、
3.海峡两岸体育赛事评分办法
4.省级体育赛事评分办法
5.区域特色体育赛事评分办法附件1
国际性体育赛事评分办法
附件2
全国性体育赛事评分办法
附件3
海峡两岸体育赛事评分办法
附件4
省级体育赛事评分办法
附件5
区域特色 体育赛事评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