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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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文件

古政规〔2023〕6 号

福建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

印发《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费征收

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区直及派驻各单位,区属各国企:

经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将《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 年11 月27 日

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费征收

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古雷港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 号)、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抓紧落实居民阶梯水价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闽价商〔2016〕21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区域内(除石化园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以区管委会为主导,区建设局负责供水保障范围内的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区农林水局负责取用原水的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古雷水务公司负责供水保障范围内及区内取用原水单位的污水处理费代征工作。

第三条 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

第四条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财政,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区财政局、建设局、农林水局、经发局、古雷生态环境分局和上级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 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站)的,均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在建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站、已批准污水处理厂和污水处理站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可以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应当在开征3 年内建成,并投入运行。征收范围:古雷开发区(除石化园区)。

第七条 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含工业)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依法进行处罚。工业企业排入市政污水管道的,须先办理排放许可后,在出水口安装出水在线监测装置,并按规定与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排放标准应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 等级标准,未达到B 等级排放标准的企业须自行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

第八条 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九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减免自来水费的,污水处理费可参照减免,并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办理。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含工业)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二)使用自备水源(公共供水和原水以外)的单位(含工业)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 小时计算。

第十一条 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区建设局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供水企业除外)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对市政绿化景观用水(属独立水表计量用户)免予征收污水处理费。

第十二条 古雷开发区的行政区划隶属漳浦县,污水处理费参照现行的漳浦县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区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

相关单位应当与公共供水企业签订代征污水处理费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代征单位的污水处理费与其水费收入应当分账核算,并及时足额上缴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和挪用。

第十四条 区农林水局应当加强对自备水源的管理,加大对使用自备水源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

第十五条 污水处理费一般应当按月征收,并全额上缴地方财政。收取污水处理费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区供水企业应当核实全年公共供水实际售水量,在次年3 月底前完成全年应缴污水处理费的汇算清缴工作。

对因用水户欠缴水费、公共供水企业核销坏账损失的水量,经区建设局和古雷生态环境分局审核确认后,不计入公共供水企业全年实际应代征污水处理费的水量。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含工业)和个人由区农林水局审核确认。

第十七条 代征单位从实际征缴的污水处理费中收取代征费。

第十八条 代征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代征污水处理费,确保将污水处理费征缴到位。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自行改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者缓征污水处理费,已经出台污水处理费减免或者缓征政策的,应当予以废止。

第二十条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依据、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应当进行公示。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维、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等其他污水处理相关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不能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差额部分财政部门应优先给予保障。

第二十三条 缴入国库的污水处理费与财政部门补贴资金统筹使用,向提供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的单位支付服务费。

服务费应当覆盖合理服务成本并使服务单位合理收益。

服务费按照合同约定的污水处理量、污泥处理处置量排水管网维护、再生水量等服务质量和数量予以确定。

第二十四条 相关合同应当包括城乡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范围和期限、服务数量和质量、服务费支付标准及调整机制、绩效考核、风险分担、信息披露、政府接管、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区建设局、农林水局、古雷生态环境分局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对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的履约情况,以及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结果,按期核定服务费。

区财政局应当及时、足额拨付服务费。

第二十六条 污水处理服务单位应当定期公布污水处理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状况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污水处理服务单位违反规定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以及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质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相应扣减服务费,并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区财政局、建设局、农林水局、古雷生态环境分局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按各自职责分工对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绩效进行评估,绩效评估结果应当与服务费支付相挂钩。

第二十九条 区财政局对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包括污水处理费安排的支出和财政补贴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

区建设局、农林水局、古雷生态环境分局、沙西镇人民政府、杜浔镇人民政府、霞美镇人民政府、古雷镇人民政府、古雷水务公司应当根据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情况,编制年度城乡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预算,经区财政局审核后,纳入财政预算报经批准后执行。

区建设局、农林水局、古雷生态环境分局、沙西镇人民政府、杜浔镇人民政府、霞美镇人民政府、古雷镇人民政府、古雷水务公司应当根据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年度决算,经区财政局审核后,纳入财政决算。

区财政局会同区建设局、古雷生态环境分局可以将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纳入中长期财政规划管理,加强预算控制,保障相关合同或协议有效执行。

第三十条 污水处理费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照有关规定严格处理。

第三十二条 满足由代征单位古雷水务公司直接供水的缴纳义务人,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污水处理费。剩余范围结合我区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古雷港综合配套服务区供水工程)三年行动方案、农村生活污水收集与处理工程项目推进情况,待征收条件成熟后,适时征收。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未提及事项,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 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和上级规章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规章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建设局、财政局、农林水局、经发局、古雷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古雷开发区办公室 2023 年11 月27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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