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渔规〔2023〕6 号
宁德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宁德市
近岸海域赤潮灾害渔业应急预案》的通知
沿海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局赤潮灾害渔业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根据《福建省近岸海域赤潮灾害渔业应急预案》及实际工作需要,我局对《宁德市近岸海域赤潮灾害渔业应急预案》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宁德市近岸海域赤潮灾害渔业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制定本地近岸海域赤潮灾害渔业应急预案。原《宁德市近岸海域赤潮灾害渔业应急预案》(宁海渔〔2020〕35 号)同时废止。
宁德市海洋与渔业局
2023 年11 月13 日
宁德市近岸海域赤潮灾害渔业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切实履行赤潮灾害监测预警职责,建立健全赤潮对渔业影响的应急反应机制,全面提高赤潮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切实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最大程度地减轻赤潮灾害造成的渔业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促进海洋渔业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赤潮灾害应急预案》及《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近岸海域赤潮灾害渔业应急预案》编制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近岸海域赤潮灾害监测、预警和调查评估,重点关注赤潮灾害对渔业的影响及相应的应急处置。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坚持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海洋渔业健康发展。
2.属地为主,分级负责。 建立健全综合协调、属地管理为主、分级负责的赤潮灾害渔业应急管理体制。根据赤潮灾害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响应。沿海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海域赤潮灾害应急工作。各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资源共享、协同行动,形成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
3.预防为主,防应结合。 坚持赤潮灾害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加强赤潮监视监测、赤潮生物毒素检测、赤潮应急响应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保障能力;加强科普宣传,提高群众赤潮灾害防范意识。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宁德市海洋与渔业局赤潮灾害渔业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局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海洋与渔业系统赤潮灾害渔业应急工作。市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局渔政渔港与防灾减灾科。
1.市局领导小组
组 长:局长
副组长:分管防灾减灾工作的局领导、分管水产品安全工作的局领导
成 员:局机关党委、渔政渔港与防灾减灾科、办公室、财务室、渔业管理与资源保护科、市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站、市水产技术推广站、闽东水产研究所负责人及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分管副支队长。
2.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渔政渔港与防灾减灾科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局渔政渔港与防灾减灾科、渔业管理与资源保护科、市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站、市水产技术推广站和闽东水产研究所有关人员组成。
(二) 组织机构职责
1.市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制定赤潮灾害渔业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2)启动、调整和终止市级赤潮灾害渔业应急响应;
(3)研究决定赤潮灾害渔业应急工作重大事项;
(4)上报赤潮灾害渔业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批准对外发布赤潮灾害信息及相关信息;
(6)决定派出赤潮灾害渔业应急响应专家指导组;
(7)表彰赤潮灾害渔业应急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2.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承担市局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2)建议启动、调整和终止市级赤潮灾害渔业应急响应,及时报告赤潮灾害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
(3)组织落实市局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反馈上级领导的批示;
(4)对外发布赤潮灾害信息及相关信息;
(5)提出赤潮灾害渔业应急响应专家指导组工作方案;
(6)修订市赤潮灾害渔业应急预案。
3.市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局渔政渔港与防灾减灾科:承担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2)局机关党委:负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对防御赤潮灾害工作不到位、失职渎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进行调查并提出问责建议。
(3)局办公室:负责赤潮灾害应急工作的后勤保障;负责赤潮灾害渔业方面的舆情监测处置。
(4)局财务室:负责赤潮灾害渔业应急工作的资金保障;负责申请市级防灾抗灾救灾救助资金。
(5)局渔业管理与资源保护科: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指导属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适时关闭和解禁养殖区;协助指导灾后渔业恢复生产工作。
(6)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负责做好赤潮灾害发生海域养殖水产品的执法监管,防止受有毒有害赤潮影响的水产品流入市场。
(7)市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站:协助做好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开展赤潮监视监测;编制赤潮预警信息和灾害信息,报送市应急指挥中心;建立全市赤潮灾害渔业应急响应专家库。
(8)市水产技术推广站:负责渔业减灾和灾后恢复生产的技术指导,通过短信、微信等平台向沿海养殖户发送赤潮相关信息。
(9)闽东水产研究所:指导和协助开展赤潮应急监测。
三、监视监测与预警机制
(一)监视监测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充分动员、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社会团体、渔民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群众力量,形成全方位、覆盖广的赤潮灾害监视监测网络。
赤潮高发期,对近岸海域开展赤潮监视监测工作,及时掌握赤潮发生动态,获取赤潮监测、预警及防范基础信息。强化赤潮监视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工作质量。
(二)预测预警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赤潮灾害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对所获得的监测信息进行分析评价,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发出赤潮灾害预测预警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四、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按照赤潮灾害发生的影响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遵照《福建省近岸海域赤潮灾害渔业应急预案》灾害预警等级标准,结合我市赤潮灾害历史情况和应急管理实际,将市级赤潮灾害渔业应急响应级别分为六级。
(一)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赤潮灾害I 级应急响应
1.有毒赤潮灾害面积达到300 平方公里及以上,或有害赤潮灾害面积达到500 平方公里及以上,或无毒赤潮面积达到1000平方公里及以上。
2.出现因赤潮毒素导致的人身严重不适病例报告50 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人数3 人及以上。
3.造成的渔业直接经济损失可能达2 亿元以上。
(二)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启动赤潮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1.有毒赤潮灾害面积达到100 平方公里及以上,或有害赤潮灾害面积达到200 平方公里及以上,或无毒赤潮面积达到500 平方公里及以上。
2.出现因赤潮毒素导致的人身严重不适病例报告10 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案例。
3.造成的渔业直接经济损失可能达5000 万元以上。
(三)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启动赤潮灾害Ⅲ级应急响应
1.有毒赤潮灾害面积达到20 平方公里及以上,或有害赤潮灾害面积达到50 平方公里及以上,或无毒赤潮面积达到200 平方公里及以上。
2.出现因赤潮毒素导致的人身严重不适病例报告3 人及以上。
3.造成的渔业直接经济损失可能达500 万元以上。
(四)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启动赤潮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1.出现有毒赤潮灾害,或有害赤潮灾害面积达到20 平方公里及以上,或无毒赤潮面积达到100 平方公里及以上。
2.出现因赤潮毒素导致的人身严重不适病例报告1 人及以上。
3.造成的渔业直接经济损失可能达200 万元以上。
(五)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启动赤潮灾害Ⅴ级应急响应
出现有害赤潮灾害,或无毒赤潮面积达到20 平方公里及以上。
(六)满足下列条件,启动Ⅵ级应急响应程序
我市近岸海域发现无毒赤潮并影响渔业。
五、应急响应程序
属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赤潮后,立即启动本级赤潮灾害渔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立即向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赤潮灾害基本信息;市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站发现赤潮后,立即向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赤潮灾害基本信息。24 小时值班电话:2820269,传真:2821505。
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赤潮灾害情况,向市局领导小组建议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市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一)I 级应急响应程序
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赤潮灾害信息后立即报告市局领导小组,并报告市委、市政府、省海洋与渔业局;组织召开会商会,根据省海洋与渔业局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应急处置对策;组织、协调和监督应急响应措施的实施。市局领导小组组长赴现场督导赤潮灾害渔业应急处置。市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划分,做好以下工作:
(1)组织对赤潮灾害进行跟踪监视监测,及时掌握赤潮灾害发展趋势。
(2)指导渔业生产减灾自救。
(3)加强对赤潮灾害发生海域及邻近海域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
(4)指导属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赤潮灾害发生海域的渔业生产活动监管,禁止受赤潮毒素影响的水产品上市。
(5)通报相关部门做好市场监管、卫生防疫和赤潮毒素患者救治的工作。
(6)做好赤潮灾害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等工作。
(二)Ⅱ级应急响应程序
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赤潮灾害信息后及时报告市局领导小组,并报告市委、市政府、省海洋与渔业局;组织召开会商会,根据省海洋与渔业局意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对策;组织、协调和监督应急响应措施的实施。市局领导小组副组长赴现场督导赤潮灾害渔业应急处置。市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划分,做好以下工作:
(1)组织对赤潮灾害进行跟踪监视监测,及时掌握赤潮灾害发展趋势。
(2)指导渔业生产减灾自救。
(3)加强对赤潮灾害发生海域及邻近海域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
(4)指导属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赤潮灾害发生海域的渔业生产活动监管,禁止受赤潮毒素影响的水产品上市。
(5)通报相关部门做好市场监管、卫生防疫和赤潮毒素患者救治的工作。
(6)做好赤潮灾害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等工作。
(三)Ⅲ级应急响应程序
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赤潮灾害信息后及时报告市局领导小组,并报告市委、市政府、省海洋与渔业局;组织召开会商会,根据省海洋与渔业局意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对策;组织、协调和监督应急响应措施的实施。市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划分,做好以下工作:
(1)组织对赤潮灾害进行跟踪监视监测,及时掌握赤潮灾害发展趋势。
(2)指导渔业生产减灾自救。
(3)加强对赤潮灾害发生海域及邻近海域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
(4)指导属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赤潮灾害发生海域的渔业生产活动监管,禁止受赤潮毒素影响的水产品上市。
(5)通报相关部门做好市场监管、卫生防疫和赤潮毒素患者救治的工作。
(6)做好赤潮灾害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等工作。
(四)Ⅳ级应急响应程序
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赤潮灾害信息后及时报告市局领导小组,必要时报告市委、市政府、省海洋与渔业局;组织召开会商会,制定相应的对策;组织、协调和监督应急响应措施的实施。市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划分,做好以下工作:
(1)组织对赤潮灾害进行跟踪监视监测,及时掌握赤潮灾害发展趋势。
(2)指导渔业生产减灾自救。
(3)加强对赤潮灾害发生海域及邻近海域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
(4)指导属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赤潮灾害发生海域的渔业生产活动监管,禁止受赤潮毒素影响的水产品上市。
(5)通报相关部门做好市场监管、卫生防疫和赤潮毒素患者救治的工作。
(6)做好赤潮灾害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等工作。
(五)Ⅴ级应急响应程序
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赤潮灾害信息后及时报告市局领导小组和省海洋与渔业局,必要时报告市委、市政府;组织、协调和监督应急响应措施的实施。市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划分,做好以下工作:
(1)组织对赤潮灾害进行跟踪监视监测,及时掌握赤潮灾害发展趋势。
(2)指导渔业生产减灾自救。
(3)加强对赤潮灾害发生海域及邻近海域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
(4)指导属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赤潮灾害发生海域的渔业生产活动监管,禁止受赤潮毒素影响的水产品上市。
(5)通报相关部门做好市场监管、卫生防疫和赤潮毒素患者救治的工作。
(6)做好赤潮灾害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等工作。
(六)Ⅵ级应急响应程序
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赤潮灾害信息后及时报告市局领导小组及省海洋与渔业局,必要时报告市委、市政府;组织、协调和监督应急响应措施的实施。市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划分,做好以下工作:
(1)组织对赤潮灾害进行跟踪监视监测,及时掌握赤潮灾害发展趋势。
(2)指导渔业生产减灾自救。
(3)加强对赤潮灾害发生海域及邻近海域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
(4)指导属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赤潮灾害区域的渔业生产活动监管、通报相关部门做好市场监管工作。
(5)做好赤潮灾害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等工作。
(四)应急响应调整与终止
1.应急响应调整
市局领导小组根据赤潮灾害发生情况、发展趋势及危害影响程度的变化情况,在达到上调或下调应急响应级别条件时,应适时决定调整应急响应级别。上调响应级别时可越级调整,但下调响应级别时应逐级调整。
在造成渔业直接经济损失不再增加的前提下,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下调应急响应级别。
(1)在 Ⅰ 级应急响应期间,若有毒赤潮灾害面积降到300平方公里以下、有害赤潮灾害面积降到500 平方公里以下、无毒赤潮面积降到1000 平方公里以下,且未出现因赤潮毒素导致的人身死亡案例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再增加的情况下,可降为Ⅱ 级应急响应;若出现因赤潮毒素导致的人身死亡或人身严重不适案例,在连续两周赤潮毒素未检出或连续3 天无新增病例的情况下,可降为 Ⅱ 级应急响应。
(2)在 Ⅱ 级应急响应期间,若有毒赤潮灾害面积降到100平方公里以下、有害赤潮灾害面积降到200 平方公里以下、无毒赤潮面积降到500 平方公里以下,且未出现因赤潮毒素导致的人身死亡案例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再增加的情况下,可降为 Ⅲ级应急响应;若出现因赤潮毒素导致的人身死亡或人身严重不适案例,在连续两周赤潮毒素未检出或连续3 天无新增病例的情况下,可降为 Ⅲ 级应急响应。
(3)在 Ⅲ 级应急响应期间,若有毒赤潮灾害面积降到20平方公里以下、有害赤潮灾害面积降到50 平方公里以下、无毒赤潮面积降到200 平方公里以下,且未出现因赤潮毒素导致的人身死亡案例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再增加的情况下,可降为 Ⅳ级应急响应;若出现因赤潮毒素导致的人身严重不适案例,在连续两周赤潮毒素未检出或连续3 天无新增病例的情况下,可降为Ⅳ 级应急响应。
(4)在 Ⅳ 级应急响应期间,若有毒赤潮灾害消亡、有害赤潮灾害面积降到20 平方公里以下、无毒赤潮面积降到100 平方公里以下且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再增加的情况下,可降为 Ⅴ级应急响应;若出现因赤潮毒素导致的人身严重不适案例后,在连续两周赤潮毒素未检出或连续3 天无新增病例的情况下,可降为 Ⅴ 级应急响应。
(5)在 Ⅴ 级应急响应期间,若有害赤潮灾害消亡、无毒赤潮面积降到20 平方公里以下,可降为Ⅵ级应急响应。
2.应急响应终止
无毒赤潮面积降到20平方公里以下且对我市渔业无影响时,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建议终止应急响应。
有毒赤潮的应急响应终止后,局渔业管理与资源保护科根据水产品中赤潮毒素情况继续做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六、信息管理
1.信息传输
(1)赤潮灾害渔业应急处置期间,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站应在应急监测当日将赤潮灾害信息报告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市局领导小组审核,向市委、市政府报送,并抄送福建省渔业资源监测中心、福建省渔业减灾中心、有关沿海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2)赤潮灾害期间,达到Ⅰ、Ⅱ、Ⅲ级应急响应级别时,赤潮灾害信息上报频率为每日1 次; Ⅳ 、 Ⅴ 、Ⅵ级应急响应级别时,上报频率为每2 日1 次。
2.信息发布
赤潮灾害信息由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达到赤潮灾害应急响应条件时,赤潮灾害信息由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局网站向社会发布。
七、后期处理
(一)灾后处置
对遭受赤潮灾害严重影响的地区,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适时派出工作组指导当地渔民做好恢复生产等灾后工作。市水产技术推广站指导和协助灾后恢复生产。局财务室负责申请市级防灾抗灾救灾工作经费和救助资金。
(二)灾害评估
对渔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赤潮灾害,属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赤潮灾后渔业经济损失评估工作。
(三)奖励与责任
1.对应急行动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适当奖励;对玩忽职守、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与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追责问责。
2.根据实际情况,对发现重大赤潮并及时报告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一定的奖励。
3.有毒赤潮灾害发生后,赤潮灾害海域内的渔业生产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有义务配合应急响应行动。
4.对偷运、偷卖禁止上市水产品造成群众中毒伤亡的有关责任人,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资料归档
赤潮灾害渔业应急处置工作资料统一由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存。
八、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沿海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赤潮灾害渔业应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赤潮灾害渔业应急工作体系,强化与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方面保障应急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经费保障
赤潮趋势性及频发期监测、赤潮防治的研究以及赤潮发生的经验性预警报等经费按分级负担的原则,纳入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年度预算。赤潮灾害渔业应急响应行动所需经费,以及渔业应急行动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的奖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县(市、区)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三)技术保障
沿海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赤潮灾害专家咨询机制,为各项赤潮灾害渔业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依托海洋环境监测、预报机构和科研院所,积极组织开展赤潮灾害监视监测、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切实提高应急能力。
沿海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渔业应急管理及专业技术培训,有计划地组织举行赤潮灾害渔业应急演习,锻炼队伍、完善预案,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赤潮灾害的实战能力。
(四)宣传教育
沿海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新闻媒体,加大对赤潮灾害渔业应急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赤潮灾害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赤潮防灾减灾工作的氛围,为应急工作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九、附则
本预案由宁德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 年。
十、附录
赤潮术语
1.赤潮:海洋中某些浮游生物、原生动物或细菌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暴发性增殖或聚集,引起水体变色或对海洋中其它生物产生危害的一种生态异常现象。
2.赤潮生物:能够大量繁殖并引发赤潮的的生物。赤潮生物包括浮游生物、原生动物和细菌等,其中有毒、有害赤潮生物以甲藻类居多,其次为硅藻、蓝藻、金藻、隐藻和原生动物。
3.赤潮毒素:由有毒赤潮生物产生的具有毒副作用的天然有机化合物。主要包括麻痹性贝毒素(PSP )、腹泻性贝毒素(DSP)、神经性贝毒素(NSP)、失忆性贝毒素(ASP)、西加鱼毒素(CFP)和溶血性毒素等。
4.有毒赤潮:特指能引起人类中毒、甚至死亡的赤潮。
5.有害赤潮:对人类没有直接危害,但可通过物理、化学等途径对海洋自然资源或海洋经济造成危害的赤潮。
6.近岸海域:我国领海外部界限向陆一侧的海域。
附表:1.赤潮毒素警戒标准和检验方法2.赤潮灾害应急监视、监测项目
3.有毒、有害赤潮藻及基准密度清单
4.赤潮灾害信息报告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