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零工市场(驿站)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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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人社规〔 2023 〕 5 号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泉州市零工市场(驿站)标准化

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泉州开发区社 会事业局、财政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财政金融与国 资局:现将《泉州市零工市场(驿站)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试 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

2023 年 11 月 10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零工市场(驿站)标准化建设

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零工市场建设完善求职招聘服务意见的通知》(闽人社文〔 2022 〕 127 号)、《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 泉州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升示范项目实施方案 > 的通知》(泉人社文〔 2023 〕 235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泉州市零工市场(驿站)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政府作用,运用市场化方式,从满足劳动者需求和就业增收出发,进一步规范我市零工市场建设,打造 “1 小时灵活就业圈 ” 服务新模式,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更好地促进大龄和困难等零工人员实现就业,为灵活就业人员就地就近就业提供暖心服务。力争至 2024 年底,实现 13 个县(市、区)零工市场全覆盖,建成 30 个以上零工市场、 100 个以上零工驿站(见附件 1 )。

二、组织实施

(一)建设标准

各地根据《泉州市零工市场标准化建设与服务管理标准(试行)》(见附件 2 )实施建设,逐步实现合理的建设布局、健全的服务设施、完善的服务功能和规范的管理制度。鼓励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社会资本和优质服务资源通过自建或依托 “ 党建 +” 邻里中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会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等场地建设零工市场(驿站)。鼓励结合区域产业发展需求开发零工市场线上服务平台,搭建线上派单、合同签订、工资结算、权益保障和投诉反馈等一站式零工服务平台。

(二)成效奖励

一次性运维补助: 对首次创建成功并通过所在地人社部门认定的零工市场(驿站)给予一次性运维补助,零工市场每家给予6 万元奖补、零工驿站每家给予 3 万元奖补,所需资金从各地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绩效补助: 零工市场(驿站)根据属地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和星级认定,所在地人社部门于每年 11 月 30 日前组织工作人员对经认定工作时间满半年以上且取得一定成效的零工市场(驿站)进行现场考核(见附件 6 ),重点考核工作量和服务成效,并按照相应考核得分情况给予发放年度绩效补助,所需资金从各地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1. 零工市场绩效补助。 所在地人社部门每年度负责对零工市场进行星级认定,命名名称统一为 “ 泉州市 XX 年度 X 星级零工市场 ” 。得分达 90 分及以上的评为 “ 五星级零工市场 ” ,每家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补助;得分 80 分至 89 分的评为 “ 四星级零工市场 ” ,每家一次性给予 8 万元补助;得分 70 分至 79 分的评为 “ 三星级零工市场 ” ,每家一次性给予 5 万元补助;得分低于 70 分的不予补助。

2. 零工驿站绩效补助。 所在地人社部门每年度负责对零工驿站工作情况进行核查。得分满 90 分及以上的,每家一次性给予 3万元补助;得分 80 至 89 分的,每家一次性给予 2 万元补助;得分 70 至 79 分的,每家一次性给予 1 万元补助;得分低于 70 分的不予补助。

(三)申报流程。

一次性运维补助: 符合条件的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① 提供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② 零工市场(驿站)的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③ 《泉州市零工市场(驿站)认定申请表》(附件 3 ); ④ 《泉州市零工市场(驿站)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 4 ); ⑤ 根据《泉州市零工市场标准化建设与服务管理标准(试行)》(附件 2 )制定的实施方案等其他佐证材料。

绩效补助: 符合条件的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交如下申报材料:① 《泉州市零工市场(驿站)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 4 ); ②《泉州市零工市场(驿站)岗位推荐成功花名册》(附件 5 ); ③《泉州市零工市场(驿站)工作考核自评表》(附件 6 ); ④ 工作实施方案落实情况报告等其他考核佐证材料。

所在地人社部门应适时组织工作人员开展综合评审,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助资金支付到申请单位账户。

(四)资金管理

补助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省、市关于就业补助资金管理规定,主要用于开发零工市场线上服务平台、零工市场运营所需的培训、招聘求职及其他成本性支出,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购置。已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的零工市场(驿站)项目在购买服务期间不得重复享受奖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将推动零工市场标准化建设作为重要的民生实事,要明确工作目标、工作责任,制定时间表、路线图,全力推进零工市场建设发展。同时,要统筹社会资源,联动各方力量,通过整合、改造、新建等方式认定一批资金、人员、场地得到有效保障、服务能力强、服务成效好的零工市场,并择优推荐申报省市级示范项目。

(二)建立长效机制 。各地要积极探索零工市场长效运营机制,建立优胜劣汰的进出机制,以年度考核为抓手,加大对成效显著的零工市场(驿站)的扶持力度。同时,在每年 12 月上旬汇总本地区零工市场(驿站)建设情况(见附件 7 ),报送市人社局汇总。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要充分发挥各级媒体作用,向求职者和用工主体广泛宣传推广零工市场信息,提升大众对零工市场的知晓率与认知度,促进人岗有效对接,要及时总结推广优秀示范典型工作经验,营造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良好氛围。

本方案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人社局、财政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附件: 1. 泉州市零工市场(驿站)标准化建设任务指导表

2. 泉州市零工市场标准化建设与服务管理标准(试行)

3. 泉州市零工市场(驿站)认定申请表

4. 泉州市零工市场(驿站)补助资金申请表

5. 泉州市零工市场(驿站)岗位推荐成功花名册

6. 泉州市零工市场(驿站)工作考核表

7. 泉州市零工市场(驿站)建设情况汇总表附件 1

泉州市零工市场(驿站)标准化建设

任务指导表

附件2

泉州市零工市场标准化建设与服务管理标准

(试行)

一、总则

1. 零工市场 ( 驿站 ) 的建设应坚持党和国家就业方针,支持促进多渠道灵活就业,为辖区内灵活就业人员和用工主体提供有针对性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主要包括: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政策咨询、求职招聘登记、困难援助、技能培训、创业服务、权益维护等。零工市场 ( 驿站 ) 应在明显位置处统一标识为 “ 泉州市 ××县(市、区) ×× (可细化至社区或特定行业)零工市场(驿站) ”

2. 零工市场 ( 驿站 ) 的建设布局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选址、节约资源的原则,用发展的眼光选择交通便利、人员求职集中的地点,重点在零工人员流动较为集中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建设零工市场 ( 驿站 ) ,方便供求对接、集中服务。应具备健全的服务制度、齐全的服务设备、完整的服务项目、清晰的服务流程、专业的服务队伍。

二、基础设施

(一)服务场所

3. 零工市场服务场所面积应不少于 100 ㎡ ,零工驿站服务场所面积应不少于 30 ㎡ ,可与 “ 党建 +” 邻里中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会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等机构分时分区共享场地。

4. 服务场所可划分为柜面服务区、求职招聘区、特色功能区、等候休息区。其中,柜面服务区为 “ 一站式 ” 综合服务窗口;特色功能区设有就业创业指导室等;求职招聘区根据场所面积和招聘需求设立不同工种的对接洽谈空间。可开辟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公益性社会服务组织服务专区,引入优质社会化服务力量提供就业服务。

5. 服务场所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规定,合规建设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配备消防安全设备和安全监控系统,并建有保障残障人员使用的无障碍服务设施。

(二)服务设施

6. 在服务大厅醒目位置应配备服务引导机、信息发布大屏、招聘展位终端、公告宣传栏、自助查询机等基本服务设施设备。

7. 应配备写字桌台、休息座椅、空调通风、户外停车、手机充电、饮水取用等便民服务设施设备。同时配备电脑、电话、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等必要办公设施设备。零工驿站的设施设备可根据实际需求进行适当调整。

三、服务功能

(一)招聘服务

8. 结合本地实际,参与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活动。为灵活就业人员和用工主体提供常态化就业服务,指导务工招工群体进行线上求职招聘;就业服务场所工作时间应正常开放,开展即时供求对接并受理相关经办业务。

9. 应充分利用就业服务场所各类信息服务渠道,合法规范、及时有效采集发布非全日制用工、临时性和阶段性用工等零工招聘信息。发布的零工岗位招聘信息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职业(工种)、技能要求、工作地点、工作时长、薪资待遇、计酬方式等,不得含有就业歧视性内容。定期发布市场岗位供求情况、紧缺职业(工种)等信息。

(二)求职服务

10. 工作人员应指导有意愿灵活就业的求职人员如实规范进行求职登记,准确掌握基本信息、就业需求、就业能力等情况。为有意愿灵活就业的求职人员提供 “ 一对一 ” 职业指导服务,为有需求的人员进行职业素质测评,制定个性化就业服务方案,提出择业建议并精准匹配提供零工岗位信息。

11. 工作人员应引导灵活就业人员根据本人意愿进行就业登记,鼓励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指导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职业伤害保障。

(三)政策服务

12. 公告发布栏显要位置应定期发布党和国家促进就业政策举措,应在综合服务窗口受理就业创业政策咨询服务,综合服务窗口应协助宣传落实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创业补贴等政策。

13. 应定期发布临时公益性岗位信息,向有意愿灵活就业且符合条件的求职人员精准推送并推荐上岗。

(四)培训创业服务

14. 调查和收集零工人员的求职意愿和培训需求,根据零工人员的能力、素质和务工需求,提供符合实际、易学易用的培训课程或培训信息。引导有就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零工人员参加急需紧缺职业技能培训和新职业技能培训,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零工人员参加创业培训。

15. 在综合服务窗口受理灵活就业人员培训报名,推送培训项目和培训机构信息。为零工人员提供培训时,应提前公开培训计划,选择或编制易懂易学的培训教材或视频。支持灵活就业人员就近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安全生产培训和市民化培训。

16. 可与相关培训机构建立密切合作,根据零工市场岗位招聘需求,开发培训时间和培训方式更加灵活的培训项目,协助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宜采用线下集中授课、现场播放视频、线上直播、线上点播等方式为零工人员提供公益培训。

17. 为有创业意愿的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创业培训、项目推介、开业指导、担保贷款等创业服务。

(五)劳动保护和权益保障

18. 应向零工人员提供就近劳动维权服务的渠道和信息,包括当地公共法律服务、劳动保障监察维权服务等。利用当地公共法律服务、劳动保障监察等资源,设立法律援助点、劳动争议调解室,协调法律援助律师、劳动监察执法人员等提供劳务合同签订审查、纠纷调解等法律服务。

19. 引导零工人员和用工主体了解社会保险、雇主责任险、意外伤害险等险种,为其提供保险服务渠道信息,引导其利用保险服务保障自身权益。

20. 杜绝参与黑中介、发布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活动。指导和督促用工主体合理确定招聘条件,规范招聘行为,依法合规用工,落实安全生产、工资保障、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责任。

四、其他事项

21. 工作人员应根据零工市场的服务规模配备适当数量的工作人员,设置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

22. 工作人员应进行岗前业务培训,学习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参加服务机构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保持持续稳定的服务能力。鼓励吸收社会工作服务站、志愿者团队等公益性组织参与零工市场服务。

23. 建立意见反馈制度,公开意见收集渠道,及时处理反馈意见。建立零工服务的投诉处理制度,公开投诉受理方式和渠道,及时处理投诉。

24. 建立用工主体、零工人员与零工市场之间的评价反馈制度,收集用工主体、零工人员之间的相互评价信息。面向零工人员和用工主体定期开展零工市场服务满意度调查,对服务环境、服务过程、服务结果等进行评价。

主管部门应对零工市场的管理和运营情况进行监督评价。附件 3

泉州市零工市场(驿站)认定申请表

附件 4

泉州市零工市场(驿站)补助资金申请表

附件 5

泉州市零工市场(驿站)岗位推荐成功花名册零工市场(驿站): 开办地点:附件 6

泉州市零工市场(驿站)工作考核表附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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