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浦县城市基础
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漳浦盐场,各工业区(园)和台创园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漳浦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经县政府2023 年第9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浦县人民政府
2023 年11 月8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浦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
〔2002〕53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文〔2013〕246 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漳浦县城乡总体规划(2015-2030年)的批复》(漳政综〔2017〕47 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漳政综
〔2014〕53 号),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对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重新拟定:
第一条 凡在我县城市(含县城、各建制镇等)规划区范围内及其他经县政府批准实施的项目,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本规定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二条 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包括城市市政道路、桥梁、排水、污水处理、路灯、夜景、公共交通及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 配套费作为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由建设主管部门和各建制镇(园区)等按现行财政体制编制年度基础设施配套资金使用计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新建项目的配套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的配套费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
第五条 配套费应一次性缴纳。县城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配套费由县住建局负责收取;各建制镇建设项目的配套费由镇人民政府负责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取配套费。县住建局和各建制镇人民政府根据县自然资源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总平面图)核准的建筑面积进行征收。建设单位持缴纳配套费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电子)或者配套费减免的审批手续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配套费全额缴纳县财政,因工作需要所需的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第六条 对以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方式出让土地的建设项目,土地出让价格中已包含配套费的,配套费的具体额度按照容积率折算成建筑面积,结合征收标准测算。土地出让后,应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单位应将该出让地块所含的配套费上缴金库,专项用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建设项目因容积率调整导致建筑面积增加而需补缴配套费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在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时配合督促补缴。
第七条 县自然资源局应在职能范围内向征收部门共享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验收等与配套费征收有关的信息。
第八条 配套费免征、减征范围
(一)军事设施(含武警部队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含城市公共停车场)、单建式人防工程、廉租公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中小学校舍校安项目,以及经县政府确认或批准的由社会各界捐建的学校、图书馆、孤儿院、养老院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免征。
(二)对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已取得工业土地权证、在原有建设用地上进行厂房加层或重新规划建设的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工业项目投资新建4 层(含)以上标准厂房的项目,第3 层(含)以上部分的免征配套费。
(三)除中小学校舍校安项目以外的学校(含幼儿园)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按居住用地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医疗机构项目、科研等单位以及中央、省属单位和外地驻当地政府机构兴办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不含住宅)、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和省确定扶持的高新技术建设项目以及行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商业服务业用地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四)其他情形。建设项目符合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出台的配套费减免政策的,按照其政策执行。
第九条 减免程序。符合减免规定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县住建局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除上述减免范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减免或缓缴配套费。免征、减征配套费的建设工程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办理报批手续,并按规定补交配套费。
第十条 补缴和退还规定
(一)补缴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补缴配套费:实际建筑面积超过土地出让使用权文件公告标注面积的部分;已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使用性质后不再符合减免条件的;违法建设项目经相关部门认定尚可采取措施通过改正消除对城市规划实施产生影响的。
(二)退还规定。建设项目缴交配套费后才发现符合减免政策的,建设单位可向原征收部门申请退还。
第十一条 配套费征收标准按土地类区标准计收,具体详见附件1。
第十二条 城市土地类别划分
(一)县城土地类别依据漳浦县城乡总体规划(2015—2030)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图(ZX-03)划分
1.一类区: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主要范围为建成区比较繁华地段;
2.二类区:一类区以外的建设用地。
(二)县城以外的各建制镇土地类别划分
1.一类区:①镇规划区内规划道路15 米宽(含15 米)以上的主次干道两侧各50 米用地范围内;②镇商贸中心区;③镇规划新区;
2.二类区:一类区外镇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用地;
3.三类区: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建设用地。
县城以外各建制镇土地类别划分可按上述条款执行,由镇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公布,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 收费单位必须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实行阳光价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电子)》,所收资金按有关规定缴存金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县自然资源局向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县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发改、审计、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加强对配套费收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违反专款专用规定的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5 年。本规定公布实施后,《漳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浦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浦政文〔2018〕200 号)同时废止。
附件:1.漳浦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2.建设项目的配套费减免解读
附件1
漳浦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准单位:元/平方米
住 宅 商业、办公等 工业 名
称 一类二类三类一类二类三类一类二类三类县城 40 25 \ 45 35 \ 25 15 \其他
30 20 10 35 25 15 20 10 5各镇
1.住宅用地、商住用地的不计容地下室收费按住宅收费标准征收,计容部分按使用性质的收费标准征收;工业用地的地下室收费按工业收费标准征收;商服用地等的地下室收费按商业、办公等收费标准征收。
2.工业项目可根据县政府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适当降低配套费征收标准,即绥安工业园、黄仓工业园按15 元/㎡征收,万安工业园、旧镇工业园、大南坂(含腊山)工业园按10 元/㎡征收。
3.根据《漳浦县扶持工业发展及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浦委发〔2019〕4 号),新投建工业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实际报建面积征收,累计建筑面积1 万平方米以上3 万平方米以下部分的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标准的70%征收,累计建筑面积超过3 万平方米的部分减半征收。实行先收后返,优惠部分在企业投产后返还。
4.个人住宅(危房改建),新增建筑面积等于申请建筑面积抵扣原不动产权证(或原房产证)的建筑面积,即配套费的征收面积=申请建筑面积-原不动产权证(或原房产证)的建筑面积。申请个人建房(危房改建)的自然人提供经县自然资源局审批通过的方案设计图及不动产权证(或原房产证)向县住建局提出新增面积的征收申请。
附件2
建设项目的配套费减免解读
一、免征范围
(一)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建筑、场地和设备,包括: ①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②军用机场、港口、码头;③营区、训练场、试验场;④军用洞库、仓库;⑤军用通信、侦察、观测台哨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⑥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⑦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
(二)市政公用设施包括:
①城市道路及其设施: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停车场(立体停车楼)、广场、管线走廊和安全通道、路肩、护栏、街路标牌、道路建设及道路绿化控制的用地及道路的其它附属设施。
②城市桥涵及其设施:城市桥梁、隧道、涵洞、立交桥、过街人行桥、地下通道及其它附属设施。
③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排水河道及沟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它附属设施。
④城市防洪设施:城市防洪堤岸、河坝、防洪墙、排涝泵站、排洪道及其它附属设施。
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广场、公共绿地、景点等处的照明设施。
⑥城市建设公用设施:城市供水、供气(煤气、天然气、石油液化气)、集中供热的管网、城市公共交通的供电线路及其它附属设施。
⑦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公共厕所、化粪池、垃圾管道、垃圾容器和垃圾容器间、废物箱、垃圾转运站、垃圾、粪便码头、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厂(场)、垃圾最终处置场、贮粪池、洒水(冲洗)车供水器、进城车辆清洗站。
⑧其他:如殡仪馆、房屋维修站等。
(三) 单建式人防工程是指人防工程独立建造在地下土层中,工程结构上部除必要的口部设施外不附着其它建筑物的工程。
(四)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
(五)廉租(公租)住房:
①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②公租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租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参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公布的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
(六) 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指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依据国办发〔2011〕45 号文件规定“…….对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指棚户区改造安置项目中的住房。
建设单位要提供“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全省****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清单的通知”,依据其中公布的住房建筑面积办理减免审批手续。
(七) 拆迁安置房是指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八) 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是指经县政府确认或批准的由社会各界捐建的学校、图书馆、孤儿院、养老院等。
二、减征范围
(一)学校(含幼儿园)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确定: 学校(含幼儿园)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则确定为非经营性建设项目,若学校(含幼儿园)登记为企业就确定为营利性建设项目;由开发企业代建后交由教育主管部门管理的学校(含幼儿园)建设项目确定为非经营性建设项目。
(二)非经营性医疗机构: 参照工商营业执照经营性质。
(三)非经营性科研单位: 不以营利为目的,为社会提供公共研究服务。主要包括信息、减灾防灾、环境监测或为公共服务提供技术支撑以及从事社会公益性研究的科研机构。
(四)中央、省属单位和外地驻当地政府机构兴办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 属于中央直接管辖的单位就是中央直属单位,属于省级主管的就是省直属单位;外地驻当地政府机构是省、市政府直属单位的外派机关。
(五)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
(六)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和省确定扶持的高新技术建设项目。
(七)行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 行政机关是指履行行政职能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