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办公室文件
古政办规〔2023〕6 号
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办公室关于印发
《古雷开发区规范农村集体“三资”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区纪工委、党群工作部、财政局、农林水局、经发局、社发局、建设局、自然资源局:
《古雷开发区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0 月17 日区党工委(扩大)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办公室
2023 年10 月30 日
古雷开发区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保障村集体“三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福建省村级财务管理暂行规定》、漳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漳农综〔2021〕19 号)、漳州市纪委监委、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化乡镇“三个中心”建设提升基层监督治理水平的通知》(漳农综〔2022〕26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指导意见》(漳农综〔2023〕14号)、《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村主干职业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漳古委〔2020〕58 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区所辖各建制村、组集体的“三资”管理及其经营活动适用本规定,国家法律法规有另行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村集体“三资”归该村集体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平调、挪用、私分。
第四条 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村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村庄建设规划;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修订;村级财务预决算、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招投标方案、集体经济大额资金的使用、集体举债、集体资产购置与处置、村级收益分配、股份合作制改革和集体企业的改制方案;兴修道路、桥梁、水利等村公益事业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村集体土地、房屋、林地、滩涂等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和租赁,宅基地的安排和使用,征用、征收土地各项补偿款的分配和使用;重大救灾救济款物和惠民资金的发放;涉及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凡涉及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重大事项,启动前,村党组织、村委会须以书面形式向各镇党委、政府报告,由各镇党委、政府按职责权限签署意见,村级组织在取得上级原则同意后再按“四议两公开”决策程序组织实施。村级财务一般每月(季)公开一次;涉及村民利益及重大事项的决议和实施结果均要及时公开。公开事项均要按规定程序审核并按要求规范建档。
“四议”,即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党群联席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或户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附件1)。“两公开”,即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第六条 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必须保证村集体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处置权、收益权和债权债务关系不变。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七条 为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的监管,成立各镇农村集体会计事务监管中心、公共项目交易监管中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监管中心(以下简称“三个监管中心”),主要负责辖区内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八条 各镇“三个监管中心”职责和操作程序,详见区纪工委监察工委、农林水局、经发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建设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化乡镇“三个中心”建设提升基层监督治理水平的通知》(漳古农综〔2022〕28 号)。
第三章 规范村级印章管理
第九条 村党组织的印章由村级组织委员保管。村民委员会印章保管人由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从村文书、报账员或全职文员中提名,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确定。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成员保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由理事长指定一名理事会成员保管,上述印章在村级组织换届期间或村主干被免职、停职、罢免等特殊期间可由各镇代为保管。
第十条 村级用章严格按照中共漳州市纪委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加强村居(社区)公章管理使用指导意见(试行)》规定执行。每季度村级公章使用审批登记表(附件2)报各镇农村集体会计事务监管中心备案。
凡涉及资产资源承包、对外签订合同(协议)等重大事项需使用印章时,村(社区)民委员会应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经会议讨论同意且村(社区)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
因印章管理、使用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该组织负责人、印章保管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规范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实行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村集体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的编制必须按照“收入合规、支出有度、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在农村集体会计事务监管中心的指导下进行,主要内容包括: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生产经营计划、兴办公益事业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村集体财务收支预算方案每年3 月底前上报各镇农村集体会计事务监管中心备案,作为各镇农村集体会计事务监管中心当年预算执行的依据。
财务收支预算方案的制定、预算调整、年终结算必须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执行,并由各镇农村集体会计事务监管中心负责调整及备案。
第十二条 村集体资金收入主要包括村级集体统一经营收入;“一事一议”筹资收入;发包、出租、入股、拍卖集体资产、资源的收入;属村级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收入;救济扶贫收入;上级部门拨款收入;接受赞助、捐赠收入;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属于村级集体的其他收入等。
第十三条 各村取得非经营性资金收入时,必须统一使用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印制的“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现金收入自开票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必须存入村集体银行账户,不得隐瞒收入、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和坐收坐支,杜绝“白条”抵库。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账实、账证、账账、账表相符。村集体应就地就近选择银行开设账户,且只能在银行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土地补偿费专用账户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外,原则上不准开设其他专用或临时账户。
第十四条 村集体主要支出包括村组干部报酬、补贴;办公费;会议费;补助五保户支出;报刊费;修缮费;救济扶贫支出;生产建设支出;公益事业支出;统一经营支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支出项目;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支出项目等。
(一)规范村“两委”干部报酬发放。 村“两委”干部职数严格按照区党工委会议研究核定的人数为准,其固定报酬、绩效报酬、绩效奖励等的发放标准、发放方式及资金来源按区《村主干职业化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规定执行。按照“能兼则兼、人岗相适”的原则,提倡村“两委”兼职农村配套组织负责人和农村“专管员”,兼职津贴按照各兼职岗位津贴所规定的发放办法进行发放。除此之外,不得再领取其他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的补贴和奖金。
(二)规范其他村组干部报酬发放。 未与村党组织委员交叉任职的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的固定报酬参照村主干除外的其他“两委”干部的发放标准和方式发放,与村党组织委员交叉任职的不重复发放。其他村组干部(村“两委”、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除外,下同)的工资报酬采取误工补贴或核定工资方式发放,发放标准由各村召开村民会议或经授权的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确定,但全年平均每月领取的报酬(补贴)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该村“两委”干部固定报酬。上述村组干部除符合规定的兼职津贴外,不得再领取其他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的补贴和奖金。各镇党委、政府对村级临时人员的聘用要从严把关,规范管理,并明确工资标准。
(三)规范离任村主干生活补贴发放。 离任村主干生活补贴补助对象的条件、补贴标准等具体的管理和发放办法按区《村主干职业化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规定执行。已享受离任村主干生活补贴的人员不得再从村集体领取其他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的补贴和奖金。
(四)规范差旅费管理。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1.严格出差审批。村干部因公出差(含培训)的,在出差前应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出差审批单(附件3),需写明出差人、出差事由和出差起止时间等内容。村主干除外的其他村干部出差两天内的由村党组织书记审批同意,两天以上的由各镇驻村领导审批同意;村主干出差两天内的由各镇驻村领导审批同意,两天以上的由各镇主要领导审批同意。
2.明确差旅费报销标准。参照我区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其中,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标准和差旅住宿费标准按照“其他人员”要求执行;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漳州市范围内(不含本开发区和漳浦县)出差,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80 元包干使用;到漳浦县出差,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30 元包干使用;工作人员在本开发区范围内出差,不予补贴。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漳州市范围内(不含本开发区和漳浦县)出差,每人每天100 元包干使用;到漳浦县出差,每人每天50 元包干使用;在本开发区范围内,到镇(场)及石化园区出差,单程距离10 公里以下,不予补贴;单程距离10 公里以上(含10 公里),每人每天补助20元包干使用。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不得再另外报销伙食补助费。
3.村“两委”干部及其他村组干部参加各镇以上举办的培训班学习,必须按培训通知书内的收费标准取得举办单位开具的收据报支,报支差旅费时应附出差书面申请、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参加培训的应同时附培训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不得超限额及报销其他费用。
(五)严格执行取消村级招待费制度。 根据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减轻基层组织负担的十条规定》(闽委办发〔2013〕20 号)精神,严格落实村级组织“零接待”和下乡干部一律不得接受村组接待的规定。各级各部门到村工作、调研因特殊情况确需在村里就餐的,要按实足额交纳伙食费,不得由此增加村集体或村干部、群众负担。村干部在当地开会议事,不得从村集体开支招待费。村组干部参加村组会议、集体活动或在当地开展议事等村务工作,一律不准在村组用餐。其误餐实行定额补贴,伙食自理。误餐补贴列入管理费开支。补贴标准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各镇农村集体会计事务监管中心备案。村民参加会议或村集体活动,实行误工补贴的,不得安排就餐。
(六)严格其他支出管理。 除上级有规定外,村集体不得使用公款为村干部购买任何性质的商业保险;不得使用公款滥发补贴和财物;不得使用公款赠送土特产、礼金、礼物、有价证券;不得使用公款支付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得使用公款旅游或以考察、学习、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不得使用公款租车,确需公款租车的由驻村领导审批同意。
(七)严控书报征订限额标准。 实行村级公款订阅书报费最高限额制,每村每年书报订阅费用控制在2000 元以内,并主要优先用于征订党报党刊。
第十五条 民主理财制度
1.村集体组织要切实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确保村民对集体财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村集体组织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的编制,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经营方式的确定及变更,购置或者处分重要固定资产,重大投资项目或举债,村集体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以及其他有关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等重大事项,都必须依法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履行民主程序,其会议记录应予保存备查。
2.村集体组织要按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要求,依法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定期对本村的财务进行监督审查。
3.村务监督委员会行使下列监督权:督促村委会建立健全村民自治的各项制度;检查、督促村委会落实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对集体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招投标、质量验收、预决算及工程款支付等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监督村集体负责人和财会人员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的情况;检查、监督村委会村务公开的内容、时间、形式和程序;反映村民的合理意见、建议,督促村委会及时办理等。
4.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本村财务收支情况;本村债权债务情况;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实行村级财务“联合审批会签”制度。村集体资金支出要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据,原始凭据列明费用项目、数量、金额或附费用清单,由经办人在单据后面注明用途和签名,并有验收人或证明人的签名。村级财务收支由“一肩挑”人员、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及1 名村“两委”成员联审联签,做到手续完整、要素齐全。村级组织购买商品和服务发生支出的,严禁自制付款凭证报销入账。干部工资、困难户、军烈属、升学等补助由村统一造表和本人签名或盖章领取。村集体建设工程项目结算时应开具税票,并附有设计、预算、招标、合同、验收、结算等文本手续。
第十七条 实行资金直达制度。对涉农补贴款、民政优抚款、村干部报酬等涉及个人款项,通过银行转账直达个人银行账户;对农户拆迁和土地征用的补偿款及困难户、军烈属、升学等补助款的支付,对方有要求用现金支付的,村集体可以用现金支付;对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的支付依据施工合同、项目预决算报告、验收及审计报告等通过银行转账直达施工单位。
第十八条 实行备用金管理制度。村级日常支出实行备用金管理制度,其库存现金限额控制在3000 元以内,单笔结算起点超过1000元的支出原则上用村集体银行基本存款账户进行转账,不能用银行转账支付的应说明原因,并报各镇会计事务监管中心审核同意后改为现金支付。如遇征地等特殊情况的,备用金可适当增加,但须报各镇农村集体会计事务监管中心审批。
第十九条 村集体对外联营投资入股或购买有价证券的(区级及以上统一组织签约的除外),必须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购买的有价证券由各镇农村集体会计事务监管中心负责集中代管,分村登记名称、类别、金额、购买日期、兑换日期、利息标准和盈亏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加强村集体土地补偿费管理。留归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应按规定纳入公积公益金科目进行核算;使用时,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执行,并报各镇农村集体会计事务监管中心备案。
第二十二条 强化村级财务审批权限。村集体单项支出5000 元以下的,由村“一肩挑”人员、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及1名村“两委”成员签名后报支;单项支出5000 元以上(含5000元)、5 万元以下,应事先报各镇农村集体会计事务监管中心审查,经村“两委”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议研究通过后,由村“一肩挑”人员、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及1 名村“两委”成员签名后报支;单项支出5 万元以上(含5 万元),必须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规范村级财务公开。每月(季)15 日为全区村级财务统一公开日,公开内容要按规定程序审核,做到逐笔逐项公开明细项目。因特殊情况未能在规定时间公开的,须上报各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监管中心同意后,及时向群众做出说明,并在适当时间及时补充公开。
第二十四条 严防村集体新增债务。村集体开支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禁垫付各种代收费用,严禁举债用于项目建设及日常村务支出,严禁未经允许擅自举债或为企业、个人提供担保,严禁产生建设项目账外债务,每年度必须对村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核实,确保账账、账实、账款相符。
第五章 规范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
1.村集体投资投劳以及国家支持村集体投资形成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以及农田水利等农业基本建设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供水供电、交通通讯等公益性设施;
2.村集体兴办的企业股权及其权益,以及通过兼并、分立、有偿转让等方式形成的股权;
3.村集体在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投资入股,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章程、协议(合同)应有的资产份额;
4.村集体所有的牲畜(禽)、林木等生物资产;
5.村集体接受捐赠、资助等形成的资产;
6.村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库存物资等有形资产;
7.村集体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
8.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六条 村集体资产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采取多种经营形式,实行有偿使用。资产所有权的取得、变更或终止,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资产的购(处)置和其他涉及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必须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属村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含集体所有的鱼塘、虾池等),凡单位价值在500 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分类建立资产登记台账;为群众生产生活服务的公益性资产(如道路、桥梁、水利渠道等),具有固定资产性质的,按固定资产管理对待,列入固定资产登记簿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的登记、保管、使用和清查制度,明确专人管理,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如实填报资产统计报表,及时按要求向村民公布。
第二十八条 村集体兴办工程建设项目,购置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前须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执行。
兴办工程建设项目,购置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资金来源属村集体自有或使用上级拨付政府财政性资金50%以下的,其招投标方式按以下规定执行:
1.施工单项合同预算价400 万元及以上项目参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 号)执行,必须公开招标。
2.施工单项合同预算价10 万元以上(含10 万元)400 万元以下;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 万元以上(含10 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价10 万元以上(含10 万元),要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进入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等统一场所,实行在线公告、在线报名、全程直播。
3.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0 万元以下(不含10 万元),由村组织集体决策,采用第2 种方式(即: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进入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等统一场所,在线公告、在线报名、全程直播)、竞争比选或直接委托方式。
项目使用上级拨付政府财政性资金50%及以上的,其招投标方式按以下规定执行:
1.单项合同估算价50 万元以下项目(含50 万元)按照《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简化优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发改法规〔2020〕148 号)执行。
2.单项合同估算价50 万元至400 万元(不含400 万元)项目的施工,要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进入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等统一场所,实行在线公告、在线报名、全程直播。
村级工程项目建设监管、验收应有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级纪检委员等相关人员参加。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均不得参与本村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承包。
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和处置出售的,应当统一进入镇公共项目交易监管中心进行竞标,严格按照“四定”原则执行,并采用最高价中标的竞标方式。竞标方式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密封报价及其他竞价方式,且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确保处置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竞标时应邀请驻村工作队成员、村级党风监督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级纪检委员全程参与监督,也可邀请个别党员代表、村民代表参与监督。并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执行。
处置程序为:第一步:制定方案。村(社区)“两委”会集体研究提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初步意见或方案(主要包括处置的标的物、标的数量、出让底价、出让年限、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二步:项目报备。村(居)委会向镇公共项目交易监管中心进行项目报备。
第三步:镇核实。镇公共项目交易监管中心对竞标项目进行初审,拟定竞标方式、审核基数,提交镇集体研究。
第四步:村民会议或经授权的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召开村民会议或经授权的村(居) 民代表大会对资产资源处置方式、标的数量、出让底价、出让年限、付款方式等进行讨论、表决,依法依规表决通过后,委托镇公共项目交易监管中心组织竞标。
第五步:发布公告。镇公共项目交易监管中心统一在镇、村两级政务、村务公开栏或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官网(出让底价1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发布)发布公告(载明竞标项目名称和地址、竞标范围和方式、项目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人资格认定、交易保证金及处理办法、投标截止日期及获取竞标文件办法等),公告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涉及农村土地经营权的不少于10个工作日,澄清说明公告时间原则上距离开标时间不得少于1个工作日。
第六步:竞标报名。镇公共项目交易监管中心对拟参与投标人进行报名登记造册。
第七步:确定竞标。镇公共项目交易监管中心对竞标时间、地点、方式等相关事宜进行事前确定。
第八步:组织开标。在驻村工作队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级党风监督员、村级纪检委员监督下,由镇公共项目交易监管中心进行开标。
第九步:发布中标公告。镇公共项目交易监管中心宣布最高报价者为中标候选人,并当场组织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签字确认。由镇公共项目交易监管中心统一在镇、村两级公开栏或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官网发布中标公告,公告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步:确定中标人。公告无异议后,确定最终中标人。
第十一步:签订合同。中标人与村(居)委会签订承包合同时,须同时向村(居)委会缴纳中标总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直至合同解除或履约完成方可退还,不能抵扣租金或承包款。若中标人在履行合同条款时出现违约行为,村(居)委会有权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合同。若中标人在履约时未出现违约行为,村(居)委会须在合同到期后15日内如数退还履约保证金。签订的合同须报送镇集体资产资源监管中心备案。
资产承包、租赁及处置所得应及时足额缴入村级银行账户,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村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价值评估:
1.承包、租赁集体资产的;
2.以集体资产进行参股、联营、合资和合作经营的;
3.以拍卖、转让、出售等方式变更集体资产产权的;
4.村集体企业出现兼并、分立、破产清算情形的;
5.在村集体资产设立抵押权及其他担保物权的;
6.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村集体资产评估由各镇“三个监管中心”组织实施。邀请村民代表、村级纪检委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各镇“三个监管中心”工作人员参加,也可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组织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需经村民会议或经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确认。
第三十一条 加强资产清查和产权登记制度。各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监管中心负责对辖区内的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和年检工作。
每年底组织村组干部、村民代表对各村资产进行全面清查,重点清查核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账、账实、账款相符。完善资产登记制度。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工具和农业基础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增减变动情况,清查结果及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无异议后报各镇农村集体会计事务监管中心和资产资源监管中心审核备案。
第六章 规范资源管理
第三十二条 村集体资源主要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岭、果园、苗圃、草地、水面、建设用地及“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
第三十三条 建立资源产权清查和登记制度。建立资源登记簿,每年底组织村组干部、村民代表对各村资源进行全面清查。清查结果及时在村务公开栏、微信公开群等公示公开,无异议后报各镇农村集体会计事务监管中心和资产资源监管中心审核备案。
村集体应对所有的资源进行逐项登记,建立台账,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四至、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登记承包、租赁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用途、承包(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需重点记录。
第三十四条 村集体有权依法决定资源的经营方式,可由村集体直接经营或实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也可以采取集体资产参股、联营和股份合作经营方式,实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严格按照“四定”原则执行,以保证集体资源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条 在讨论决定村集体资源经营权折价入股、参股时,要以价格指引为基础。情况复杂,确有必要进行评估的,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交易评估价。
第三十六条 村集体研究决定资源的经营方式(包括承包、租赁,出让经营、合作经营等),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在价值评估的基础上,参照第二十九条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方式进行经营,并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村集体资源以家庭承包经营方式承包到户(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要维护其承包经营权,保持其承包关系的稳定。
第三十八条 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归村集体所有,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经营、兴办公益事业等,其分配方案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执行。
第七章 规范经济合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村应进一步完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
第四十条 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和集体工程建设项目要签订规范的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合同条款须明确载明“五严禁一不补”约束条款,即:
1.严禁进行非农建设,不得擅自改变资产资源用途;
2.严禁私自转包、转让、出租、抵押;
3.严禁拖欠承包款,承包人未按时、足额缴交承包款的,村级组织有权单方终止承包合同;
4.严禁未收取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中标人须缴纳中标总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直至合同解除或履约完成方可退还,不能抵扣租金或承包款;
5.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采用延包方式处置集体资产资源;
6.承包期满,村集体收回资产资源时,不对承包方自行建设的房屋、建筑物、临时简易棚架、棚舍等设施和种植物进行补偿。
建立资源资产处置限期限权管理制度,原则上,各村的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期限应与村党组织、村委会任期相当(最高为5 年,且不得超过本届村党组织、村委会任职年限)。对突破处置年限的,需按程序报经各镇和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其中,处置期限5-10 年的需报各镇进行审批;超过10 年的需报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处置期限内的租金、承包金一般应逐年收取,因实际需要未能逐年收取的,原则上不得超过处置任届期限。
第四十一条 各村发生合同项目时,要遵循民主管理的原则,按照实施“六要”群众工作法(即农村的事党组织要引领、农民要知道、要参与、要做主、要监督、要满意)的要求讨论确立合同条款,经党群联席会或村“两委”会议集体研究,报各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监管中心审核,经审核批准后按程序进行项目公开招投标,为确保处置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竞标时应邀请驻村工作队成员、村级党风监督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级纪检委员全程参与监督,也可邀请个别党员代表、村民代表参与监督。项目投标后,在各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监管中心工作人员现场监督下,当事人双方签字并盖章,同时办理鉴证手续。村委会、各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监管中心要对合同签订情况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并建立经济合同台账,及时跟踪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 合同签订应一式四份,一份交中标方,一份由村集体指定专人统一保管,一份报各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监管中心备案,一份报各镇农村集体会计事务监管中心,单据附合同记账。合同有公证的应多签订一份,送公证机关备案。具体范本详见《漳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村(社区)集体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第八章 建立资产资源交易价格指引
第四十三条 根据市纪委监委、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指导意见》(漳农综〔2023〕14 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行为,严格落实资产资源交易定底价、定年限、定程序、定约束条款“四定准则”。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价格指引信息,综合考虑地理环境、经济水平、资源种类等要素差异,根据各类资产资源的地力水平、产出效益及前5 年同地域、同类别资产资源交易平均价格等,分地域、分类别确定各类资产资源交易指导价,作为各村(社区)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发包出让价格参考依据(详见附件4),价格指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五年动态调整一次。各镇可根据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分各村(片区)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基础价格,但应高于本价格指引明确的基础价格。
第四十四条 村级处置资产资源时,应当对照价格指引,结合市场交易价格科学合理设置交易底价,设置的交易底价不得低于价格指引中的基础价格。若因基础价格因素导致流标的,在重新组织招投标前,由镇村组织对流标原因进行分析,确属客观原因导致流标的,应对该资产资源重新评估,评估后重新提出基础价格,再报请各镇领导班子会研究,经报请各镇领导班子会研究同意后,交易底价可以在基础价格上适当下调10%以内。
第四十五条 鼓励村级组织利用集体资产资源经营权入股、参股等方式,实现村企联手共建共赢,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资产资源经营权折价入股、参股的,原则上不得低于价格指引,且需提交村(社区)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入股、参股方案及合同需报请各镇和区农林水局备案。同时,企业将村集体入股、参股的资产资源进行抵押贷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九章 规范村集体报账员管理
第四十六条 村集体报账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无违反财经法纪行为,不随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而变动。因工作需要确需调换的,由村集体或者村务监督小组提出,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镇政府核准,并报区农林水局和财政局备案。报账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交接人、监交人要签字盖章,交镇会计事务监管中心存档。在未办清交接手续之前,报账人员不得离职。此外,村集体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报账员。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其他社区(居)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区党群部、农林水局、经发局、财政局、社发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本办法若与上级新出台的政策规定冲突的,从其规定 。
附件:1. 镇 村民代表会议及表决记录
2. 镇 村居(社区)村级公章使用审批登记表
3.出差审批单
4.古雷开发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最低发包出让价格
指引表附件1
镇 村民代表会议及表决记录
附件2
___________ 镇 ____________ 村居(社区)村级公章使用审批登记表
重要事项是否经
公章
备注
审批人
或村民代表大会附件3
出差审批单附件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