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沙政办规〔 2023 〕 2 号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沙县区城镇排水许可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凤岗、虬江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省、市属驻沙各有关单位:
现将《沙县区城镇排水许可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10 月 12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沙县区城镇排水许可工作实施方案
为落实落细我省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污水提质增效专项行动部署要求,加强我区排水户污水排放的监督与管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开展城镇排水户调查摸底,落实排水许可制度,依法核发排水许可证,加强违法违规排水行为的整改和处罚。通过规范化管理,建立权责明确、制度健全、审批高效、监管有力的排水许可管理体系,逐步完善我区排水许可审核审批工作。
二、实施依据
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三、工作范围和内容
(一)工作范围
对建成区、高新区、海西生态工贸区排水设施覆盖范围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简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核发排水许可证并监督管理。排水户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类排水户是非居民生活污水排放类,包括居民小区、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写字楼、浴场等;
第二类排水户是餐饮污水排放类,包括宾馆、商场、酒店等;
第三类排水户是浓度较高、含杂物较多的污水排放类,包括农贸市场、生鲜超市等;
第四类排水户是含有沉淀物排放类,包括从事机动车清洗、建设工程施工排水等;
第五类排水户是有毒有害排放类,包括排放医疗机构污水的医疗机构和排放产业废水的厂矿企业等。由区城管局会同生态环境局依法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二)工作内容及工作步骤
1. 全面开展排水户调查摸底 (2023 年 10 月至 11 月 )
( 1 )有关单位要全面开展排水户调查工作,对各类排水户做好信息登记。所有核查的排水户要填写《排水户汇总表》(附件1 )审核、签字盖章后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前报送至区城管局市政中心。(联系人:黄工,电话: 5823108 )
( 2 )区城管局同步开展排水户抽查工作,对各有关部门上报内容进行核查,确保普查全面、信息准确、结果真实。
2. 整改及排水许可证办理( 2023 年 10 月至 2024 年 3 月)
按照边整改边办理、整改一个办理一个的原则,分类型、分阶段、有序推进排水许可证办理工作。先期完成现有第二、三、四、五类排水户排水许可证办理工作。
( 1 )第一类排水户必须严格执行雨污分流,即雨水(含屋面排水及空调冷凝水)排入市政雨水管网,生活污水(含阳台排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第二、三、四类排水户除雨污分流外,必须分类配置隔油池、格栅井、沉淀池、化粪池、残渣过滤池等预处理设施并定期清捞、达标排放;第五类排水户需根据排水量和水质情况配备污水预处理设施,出水预处理达标后,办理《排水许可证》,并向沙县生态环境局申领《排污许可证》(见附件 2 、附件 3 )。
( 2 )新增排水户接入城镇排水设施前办理排水许可证;正在实施改造的生活小区竣工验收前完成排水许可证办理工作;现有排水户内部已实施雨污分流且水质达标的,应补办排水许可证;排水户内部未实行雨、污分流或出水水质不达标的,限期进行雨、污分流改造或预处理设施建设,按要求接入城镇排水设施,待整改完成后办理排水许可证。
( 3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如居民小区、写字楼、商场、机关事业单位等)。
( 4 )排水许可证由区城管局统一核发,有效期为 5 年。
3. 督办执法与批后监管机制建设(长期)
( 1 )区城管局负责加强对重点排水户的管理,对违法排水、排污的排水户,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2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排水许可批后监管工作,及时发现、上报和查处各类违法排水行为,协同各执法力量共同做好排水监管工作。区城管局将排水行为监管巡查作为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开展集中排水执法活动,建立执法信息档案库,强化执法措施,完善常态化巡查机制,形成 “ 边巡查边执法、以执法促规范 ” 的良好工作局面。
四、责任分工
(一)区城管局负责全区排水许可证审核发放与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排水许可工作的协调与组织推动、编制工作方案、督查考核及牵头行政执法等工作;
(二)高新区管委会、海西生态工贸管委会、小吃文旅集团负责所管辖企业排水户调查摸底、督促整改、审核管理、指导与批后监管等具体工作,并集中到区城管局批量办理排水许可证;
(三)沙县生态环境局负责企业排水达标排放管理工作与技术力量指导;
(四)区卫健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城区内医疗机构排水许可证办理以及批后监管工作;
(五)区教育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以及校外培训机构等排水许可证办理以及批后监管工作;
(六)区住建局负责在建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后督促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排水许可证办理工作;
(七)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客运场站、汽车洗修企业等排水许可证办理,配合区城管局开展批后监管工作;
(八)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督促城区屠宰场排水许可证办理,配合区城管局开展批后监管工作;
(九)区商务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城区内大型商业综合体、非星级宾馆酒店、加油站、配合区城管局开展批后监管工作;
(十)区文体旅游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城区内星级宾馆酒店、体育馆场所排水许可证办理以及批后监管工作;
(十一)区工信科技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城区内各大农贸市场办理排水许可证,并配合区城管局开展批后监管工作;
(十二)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配合协助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对大型商业综合体、宾馆酒店、加油站及道路沿线各类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等开展排水许可证办理,配合区城管局开展批后监管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排水许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组织专门工作队伍,制定周密工作方案,强化协同配合、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各有关单位要建立排水许可证批后监管工作机制、信息共享与督促检查工作机制,防止 “ 反复抓、抓反复 ” 。
(三)强化宣传教育。 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电视台、微信公众号、街面广告电子屏、宣传彩页等新闻媒介广泛开展宣传,引导排水户主动办理排水许可证。同时,对所辖企事业单位、个体户等逐一走访并发放《致全区排水户的一封信》、办理通知书等告知相关排水户办理排水证。
六、附则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附件: 1. 沙县区排水户调查汇总表
2. 沙县区排水许可证办理资料清单
3.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事项水质执行标准
4. 排水许可证办理工作流程
5. 城市排水许可证申请表
6. 承诺书
7. 致全区排水户的一封信附件 1
沙县区排水户调查汇总表附件 2
沙县区排水许可证办理清单
一、第一类排水户(居民小区、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写字楼、浴场等)排水许可证办理资料清单
1 . 排水许可申请表;
2 . 有关内部排水管网、专用监测井、污水排放口位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
3 . 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二、第二、三类(宾馆、商场、酒店、农贸市场等)排水户排水许可证办理资料清单
1 . 排水许可申请表;
2 . 有关内部排水管网、专用监测井、污水排放口位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
3 . 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餐饮单位须另提供建设油水分离设施的有关材料;
4 . 排水许可证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5. 承诺书(附件 6 )。
三、第四类排水户(机动车清洗、建设工程施工排水等)排水许可证办理资料清单
1. 排水许可申请表;
2. 有关内部排水管网、专用监测井、污水排放口位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
3. 按规定建设沉淀隔油设施的有关材料;
4. 排水许可证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四、第五类排水户(排放医疗机构污水的医疗机构和排放产业废水的厂矿企业)排水许可证办理资料清单
1. 排水许可申请表;
2. 有关内部排水管网、专用监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
3. 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4. 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
5. 排水许可证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6. 已安装的主要污染物排放自动检测设备有关材料;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区排水许可证办理地点:区行政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附件 3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事项水质执行标准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事项水质执行标准,依据《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GB/T 31962-2015) 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466-2005 )而制定,检测项目及限值标准如下:
四、第五类中的排放医疗机构污水的医疗机构检测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466-2005 )。
五、第五类中的排放产业废水的厂矿企业执行排污许可证申领标准。
附件 4
排水许可办理流程
开始
结束附件 5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申请表
填写说明
附件 6
承诺书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 2019 〕 6 号)要求,就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政务服务事项时涉及到的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或者排水户承诺排水隐蔽工程合格且不存在雨水污水管网混接错接、雨水污水混排、排水水质检测报告、排放水量数据等材料采取书面承诺。具体如下:
一、承诺的方式
1. 书面承诺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材料;
2.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和事后监管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予以核实。
二、虚假承诺的责任
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的,行政机关依法撤销已作出的行政决定,申请人对依据决定发生的行为给第三方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现申请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处理。
三、申请人承诺
本人(单位)已知办理该事项需要具体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愿意对尚未提供的排水水质检测报告、排放水量数据等材料,作出以下承诺:
1. 已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项政务服务事项的有关要求,对《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事项水质参照标准》等有关规定的内容已经知晓和全面理解。
2. 本人(本单位)项目(项目名称)(地址 : ),主要用于(或拟用于)(排水户类别,如工业、建筑、餐饮、医疗或其他)排水,承诺排水水质符合 类检测项目限值标准,总排放水量为 吨。(其中自来水用量为 吨,自备水源用量为吨)。排水隐蔽工程合格,不存在雨水污水管网混接错接、雨水污水混排的情况,按照雨污分流原则排水。严格遵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定期检查、清疏和维护排水管网等隐蔽工程,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3. 本人(单位)愿意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4. 对违反承诺的行为或超越承诺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自愿接受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承诺,被撤销行政决定所造成的经济和法律后果,愿意自行承担。
5. 以上陈述真实、有效,是本人(单位)真实意思的表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签章:
附件 7
致全区排水户的一封信
城区各排水户:
我区城市污水提质增效工作正全面开展,为加强对城区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 , 多措并举、多管齐下,全力以赴推进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和截污控源、源头管控、面源治理等综合整治工作,确保我区污水提质增效目标全面实现。根据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的国务院令第 641 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2015 年1 月 2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21 号发布的《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规定:
一、污水要按照规定入排水设施,不得将污水接入雨水管网
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区城市管理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排水户接入排水管网需办理排水许可证
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 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排水水质要达标排放
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二规定,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同时,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依法申领排水许可证,实施持证排水,保证污水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GB/T31962 )要求,保障城镇排水设施安全,防治城镇污水污染环境,是每一个排水户的权利,也是每一个排水户的法定义务。各排水户应自觉遵守排水许可相关规定, 2023 年11 月底前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同时,我们也欢迎广大群众对各类水污染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共同营造良好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为建设美丽沙县而不懈奋斗 !
城区排水许可证核发工作由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办理排水许可业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 各排水户可拨打电话 0598—5845827 咨询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