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生态环境局
南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南平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文件南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南 平 市 财 政 局
南环保规范〔 2023 〕 2 号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 南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南平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南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南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平市全面
推进锅炉污染整治促进清洁低碳
转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平市全面推进锅炉污染整治促进清洁低碳转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 南平市市场监督管理
南平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南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南平市财政局
2023 年 9 月 25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全面推进锅炉污染整治促进清洁
低碳转型实施方案
为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加快绿色低碳转型,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等 5部门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福建省锅炉污染整治促进清洁低碳转型的意见》(闽环规〔 2023 〕 1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积极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 “ 两山 ” 理念,落实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以全面推进美丽南平建设、加快建设全国绿色发展示范区、争当生态文明建设 “ 优等生 ” 为指引,采取 “ 整合一批、退出一批、提升一批 ” 的措施,加快推进高污染燃料小锅炉整治工作,实现减污降碳、空气质量持续提升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 2023 年底,延平区、建阳区完成辖区范围内每小时 10 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面淘汰,其余县市完成辖区范围内每小时 2 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面淘汰;到 2024 年底,全市范围内每小时 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面淘汰;到 2025 年底,全市范围内每小时35 蒸吨以下燃煤锅炉通过集中供热、清洁能源替代、深度治理等方式全面实现转型、升级、退出,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在用锅炉(燃煤、燃油、燃生物质)全面改用电能等清洁能源或治理达到超低排放水平,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集中供热基本全覆盖,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进一步下降,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群众满意度获得感持续提升。
三、重点任务
(一)全面推进集中供热,整合一批分散锅炉
1. 大力推进集中供热。 加快热力管网建设,扩大集中供热范围,最大程度释放热电联产、工业余热等供热能力。加快延平、建瓯、邵武、浦城、光泽等 5 个县(市、区)的工业园区供热及热电联产项目建设。在用热需求少的园区,引导园区内用热量大的企业向周边企业供热,允许其根据园区用热需求,适当扩大锅炉规模;鼓励固废(危废)焚烧处置和生产工艺中产生热能较大的企业,进行余热利用和向周边企业供热。各县(市、区)在 2023年底前要统筹制定集中供热实施规划,到 2025 年底前,具备一定规模用热需求的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热负荷集中地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并限期拆除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内的燃煤、燃油等供热锅炉。
2. 严格新建项目审批 。全市不再新上每小时 35 蒸吨以下燃煤锅炉,以及每小时 10 蒸吨及以下燃生物质和其他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积极引导用热企业向已实施集中供热的园区集聚发展,新增用热企业应优先布局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内。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燃油等供热锅炉;对使用燃生物质锅炉的项目要严格审核把关,燃生物质锅炉应使用专用锅炉并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对于集中供热难以覆盖、无法满足供汽、确需新建的锅炉,应使用清洁能源或达到相应排放要求。
(二)加快清洁能源替代,淘汰一批低效锅炉
3. 加快清洁能源替代。 各县(市、区)要综合运用各项财政政策,引导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外的每小时 65 蒸吨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使用清洁能源,鼓励同步拆除原有燃煤或其他高污染燃料锅炉。鼓励改用电能、多用电能。改用天然气的,替代后的燃气锅炉需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并配套高效脱硝装置。燃油锅炉应使用轻质油,原则上不使用重油等高污染燃料。
4. 限期淘汰小锅炉。 通过集中供热、改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等方式逐步推进燃煤小锅炉淘汰。 2023 年底前,完成每小时 2 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面淘汰。 2024 年底前,完成每小时 2-10 蒸吨(含)燃煤锅炉全面淘汰,其中延平区、建阳区在 2023 年底前淘汰。逐步淘汰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内的生物质锅炉,优先淘汰由燃煤改烧生物质的锅炉。
(三)积极推动深度治理,提升一批在用锅炉
5. 全面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每小时 35 (含) -65 蒸吨燃煤锅炉和位于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内保留的燃煤、燃油、燃生物质锅炉,原则上 2025 年底前必须全面实现超低排放(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 10 、 35 、 50 毫克 / 立方米;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燃油锅炉基准含氧量按 3.5% 折算,其他锅炉按 9% 折算;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燃油锅炉基准含氧量按 3 %折算,燃煤锅炉按 6 %折算)。
6. 加强燃煤锅炉治理。 2025 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外保留的燃煤锅炉应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14 )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鼓励按超低排放要求进一步提升污染治理水平。采用旋风、水膜等低效除尘方式的,应开展静电除尘或袋式除尘等高效除尘设施升级改造。对于未建设脱硫设施、脱硫设施运行不正常导致二氧化硫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因脱硫工艺不完善出现二氧化硫无组织排放的,应开展治理设施建设或改造。积极开展氮氧化物治理,推动低氮燃烧技术改造,或在末端采用高效脱硝技术治理,必要时可采取低氮燃烧 + 末端脱硝。
7. 推进燃油、燃生物质锅炉治理。 2025 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外保留的燃油、燃生物质锅炉应配套污染治理设施,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14 )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燃生物质锅炉参照燃煤锅炉执行)。燃生物质锅炉应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禁止掺烧煤炭、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其他物料,优化锅炉的燃烧过程,并配套高效规范的除尘设施,进行低氮燃烧改造,或采用高效脱硝技术开展末端治理,禁止冒黑烟。对超标排放的,依法责令整改并予以处罚。
四、政策措施
8. 合理规划禁燃区范围。 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各县(市、区)结合实际情况,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并适时优化调整; 2023 年底前,延平区、建阳区完成调整工作, 2024年底前,其余县市完成调整工作。
9. 优化锅炉管理政策。 建立锅炉绩效分级管理机制,按照生产工艺、燃料类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果、无组织排放管控情况等综合判定企业绩效水平( A 、 B 、 C 、 D 级),制定差异化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锅炉达到超低排放水平的,方可申请评为 A级或 B 级绩效企业,不纳入或减少错峰生产时间;燃煤、燃生物质锅炉未规范配套高效除尘、脱硝设施的,定为 D 级绩效企业。各企业根据评级结果严格落实减排措施。
10. 完善监测监控体系 。坚持服务与执法并重,对辖区内的燃煤、燃生物质、燃油锅炉要开展专项检查,并不定期开展测管联动。进一步完善污染物自动排放监测设备安装联网,强化排污许可监管执法,重点查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等行为。对环境质量下降明显、污染物浓度显著高于其他点位的区域,要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及时开展溯源排查,建立问题台账,督促整改落实。
11. 强化锅炉减排考核。 根据目标要求,优化总量减排指标分解方式,逐年下达锅炉淘汰、治理工程减排任务,并纳入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内容。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锅炉减排形成的排污权,有效期延长至整治期限届满 5 年为止,减排形成的指标可核定为可交易排污权由企业自主处置。加强减排监督管理,重点核查重复计算、弄虚作假等问题。
12. 落实经济支持政策。 健全有利于锅炉清洁能源替代的经济价格政策。落实环保税法优惠政策,即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积极谋划大气污染防治项目,争取上级资金支持。
五、保障措施
13. 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锅炉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本辖区锅炉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整治路线和重点任务,加强统筹协调,落实资金投入,强化监督考核。各县(市、区)要开展锅炉污染整治试点项目 1 个以上,并总结推广应用。年度整治重点任务和项目,于每年 12 月底前分别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发改委、工信局。
14. 强化部门协作。生态环境部门 负责加强锅炉污染物排放执法监测,监督检查企业排污许可证依法持有情况和按证排污情况,督促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燃煤锅炉企业依法办理排污许可变更等相关手续;指导企业积极争取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补助;定期调度锅炉污染治理任务完成情况。
市场监管部门 负责及时办理淘汰燃煤锅炉使用登记证注销手续,对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锅炉及时办理变更使用登记;依据辖区政府注销的公告,对限期内未完成淘汰的锅炉依法注销锅炉使用登记证。
发改部门 、 工信部门 分别根据 “ 三定方案 ” 明确的职责负责推动锅炉节能改造,支持高效锅炉推广,推进热电联产,组织落实产业政策,推进落后设备和产品淘汰,鼓励企业更新替代高污染高耗能锅炉。拟定促进锅炉改电等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保障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市场供应。
财政部门 负责统筹安排锅炉污染防治工作有关经费。
15. 积极筹措资金。 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资机制,拓宽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建设的融资渠道。鼓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情况,推动企业开展设备更新、治理,加快锅炉污染整治进程。
16. 加强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应强化对责任单位督促管理,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锅炉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管,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重点排污单位为重点,通过开展专项行动、抽查、巡查等形式,督促企业有效使用低硫燃料和生物质成型燃料,规范运行治理设施,做到稳定达标排放。
17. 做好宣传工作。 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做好政策宣传,与锅炉改造先进做法和成功经验,提高全社会对工业锅炉污染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营造有利于锅炉污染综合治理的良好舆论氛围。增强企业责任感,与公众参与的主动性,与获得感。对存在大气环境质量问题要优先解决并及时回应社会,积极倡导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
附件:高污染燃料和锅炉类型说明附件
高污染燃料和锅炉类型说明
(一)高污染燃料: 指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
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二)锅炉类型: 主要包括各种容量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三)燃煤锅炉: 使用煤块、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等固体燃料的锅炉。
(四)燃油锅炉: 使用汽油、柴油、煤油、重油、渣油、醇基燃料等液体燃料的锅炉。
(五)燃气锅炉: 使用天然气、煤制气、高炉煤气、焦炉煤气、液化石油气等气态物质的锅炉。
(六)燃生物质锅炉: 使用作物秸秆、林木废弃物等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