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规范 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若干意见》补充规定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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潭政办规〔2023〕23 号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规范

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若干意见》补充规定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实现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设施与城乡建筑风貌相协调,促进我区光伏产业健康发展,解决《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若干意见》(潭政规〔 2023 〕 7 号)施行过程遇到的问题,现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屋顶光伏应与建筑风貌相协调

(一) 在铁路、高速公路、城市主干道沿线等城乡重要节点区域的建筑屋顶不得建设光伏发电项目,防止光伏设施对风貌的破坏。

(二) 在环武夷山国家公园保护发展带风景道沿线的建筑屋顶不得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三) 在城区城市边界开发范围内,除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屋顶外,民居屋顶不得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四) 违建、计划拆迁、被保护的建筑屋顶不得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二、强化户用光伏保障

为规范户用光伏行业健康发展,引导企业自律,切实保障居民用户合法权益,光伏开发企业、户用光伏经销商等行业从业方应严格按照《南平市建阳区户用光伏电站合作开发合同(范本)》(见附件)与居民用户签订合同,不得要求居民用户签订其他合同样本。

三、优化光伏项目审批手续

(一) 为进一步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把优化提升营商环境作为全方位推进建阳绿色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各乡镇(街道)、区直有关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服务意识,对光伏发电项目申报、建设等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组织协调解决,确保项目按规范建设,尽早发挥效益。

(二) 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光伏建设需要,优化光伏项目报批申请,协调光伏企业加快项目落地,有序推动项目建设,按时并网生产,推进分布式光伏产业有序发展。

本补充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南平市建阳区户用光伏电站合作开发合同(范本)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9 月21 日

(此件主动公开)附件

南平市建阳区户用光伏电站合作开发合同

(范本)

合同编号:

鉴于:甲方有意愿提供其合法持有的屋顶并以自身名义安装户用光伏电站项目,乙方有意愿提供光伏电站产品及相关设计、安装、管理、运营等专业服务。甲乙双方同意利用各自资源,按照 “ 合作开发、利益共享 ” 模式共同进行电站开发合作。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屋顶及电站信息

(一) 甲方提供位于 的房屋屋顶用于安装户用光伏电站项目(以下简称 “ 电站 ” 或 “ 项目 ” )。

(二) 乙方提供电站开发所需的系统设备、勘察设计、安装调试(以下简称 “ 产品 ” ),并在电站并网后提供电站维修维护、平台远程监测等运营和管理服务。

(三)电站信息、价格

二、合作开发期限

(一) 合作开发期限为光伏电站完成并网之日起【 】年,自产品通过验收并网之日起计算。

(二) 首次合作开发期限届满后,除双方另行约定外,自届满之次日起期限自动延续【 】年,延续期限届满后,除双方另行约定外,本合同终止。

三、收益分享与支付

(一) 鉴于乙方具有电站项目专业技术优势,甲方同意在电站并网后,由乙方全权负责电站运营和管理。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基于责任、风险以及报酬一致的原则,甲方按照【固定金额收益】模式分享电站收益。电站剩余收益作为乙方的电站运营收益,归乙方所有。

(二) 甲方收益为固定金额收益。在合作开发期内,乙方根据电站的组件实际安装量为基础确定。甲方合作开发期限内的总收益为 元(组件数量 * 【 】元 / 块 * 【 】年(合作开发期限))。合作开发期限不满一年的,以实际开发的月份进行结算;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三)甲方收益支付方式: 乙方按 (年 / 季度)向甲方进行平均兑付,在当 (年 / 季度)首月第 个工作日前支取上年 / 季度收益。每期收益转入本合同签订的甲方指定账户,发票由乙方指定运维服务商代为开具。

乙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未支付甲方收益的,每延迟一天,乙方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甲方支付迟延付款利息。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超过 3 个月仍未全额支付收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四)甲方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账户:

开户行:

开户行行号:

四、项目建设周期

甲方在与乙方完成书面交接后,乙方应在 个月内开工建设。

五、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 甲方的权利

l.1 甲方有权依约收取固定金额收益。

l.2 对乙方不当使用甲方屋顶,导致甲方屋顶损毁或有可能毁损的危险等其他安全隐患时,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改正,排除妨害,消除危险,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1.3 合作开发期限届满后,乙方履行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后赠送给甲方或其合法继承人,甲方或其合法继承人可继续享有电站全部发电收益,电站运维、管理、保险、风险等责任均归甲方,甲方可按照届时市价委托乙方或其他专业运维公司负责电站的运维管理事宜。

2. 甲方的义务

2.1 甲方保证并承诺:甲方对其屋顶所在的房屋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产权、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瑕疵或纠纷;如甲方仅为房屋的实际使用人而非所有权人,甲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对本合同事项的书面同意。前述房屋未设定任何抵押权等任何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权利负担。若合作开发期间,房屋被抵押给第三方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2.2 甲方协助乙方办理产品的立项、报批、核准、安装、验收、并网等必需的有关手续。

2.3 产品开始安装前,甲方提供产品安装所需要的现场条件和必要的协助,如清理安装现场、合理调整生产情况、提供安装所需的供水、供电、通讯及排水等安装条件。所发生的电费、水费费用据实统计,由乙方负担。

2.4 鉴于产品安装于甲方屋顶,属甲方私人控制范围内,在产品安装及运行期间,甲方不得蓄意破坏或擅自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移动全部或部分产品(包括设备、设施等),不得在屋顶搭建违反政府两违规定的设施。

2.5 所有由乙方采购并安装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财产(以下简称 “ 财产 ”) 的所有权属于乙方,甲方不得对财产进行任何性质的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对财产设定任何性质的担保、抵押、质押、将财产用于偿债或作其他处分等)。

2.6 如电站安装所依附的房屋或房屋宅基地被政府征收、征用、拆迁,为减少甲乙双方损失,双方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立即告知乙方、提供政府的相关文件,乙方委派人员与甲方一起对电站补偿事宜与政府商谈),双方一致同意选择并接受如下(方案 ):

方案一: 甲方以本合同约定的购买价格购买产品,政府补偿归甲方所有,甲方在产品拆除日前完成购买价款的支付;如甲方要求乙方配合申报产品及电站价值,乙方应积极配合,并协助甲方与相关部门协商补偿事宜。

方案二: 乙方配合甲方申报电站拆迁补偿,甲乙双方按照甲方 % 、乙方 % 的比例分享电站补偿款,产品由乙方负责拆除。( 若甲方选择本方案的,则甲方同意全权委托乙方参与与政府商谈补偿事宜,并积极配合申报并提供相关文件,为了争取补偿款,甲方按照要求将电站与房屋或房屋宅基地一起申报政府补偿 ) 。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 乙方的权利

1.1 乙方对位于合作开发屋顶的财产(包括位于屋内的相关设备、设施等)享有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甲方和其他第三方不得侵害和干涉。

1.2 合作开发期间,乙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财产托管,但不得将该财产设定任何形式出租、抵押、质押或转让给第三方,不得损害甲方的合同权益。

2. 乙方的义务

2.1 乙方保证产品的安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乙方保证依法经营,保证产品的运营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强制性要求。

2.2 乙方应以自己的名义负责办理本项目实施所必需的各级政府许可文件、环评批复和电网接入批复等。

2.3 产品安装和运营、维护过程中,乙方应不影响甲方的正常生产经营。

2.4 因乙方安装不当导致甲方屋顶损坏,应由乙方负责维修,造成其他损失的 ,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或补偿。

2.5 自产品安装并交付使用开始,合作开发期内,乙方负责对产品进行定期维护、维修,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6 在产品安装和使用中,如因乙方产品或乙方人为原因造成甲方或第三者的财产、人身伤亡损失,乙方应负责修缮或承担赔偿责任。

2.7 在施工期间,乙方施工人员出现意外事故伤害(如触电、高空作业坠落等)由乙方负责。如果因甲方屋顶原因需要增加防水、加固等额外工程的,乙方提供协助,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2.8 乙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安装期限进行安装并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成后 天内向属地电网企业提出并网申请,如有延迟,每延迟一天,按 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应超过合同总额的 20% ;超过十天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同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其他损失。乙方延迟安装工期、并网的,甲方有权延迟履行其相应责任。

六、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及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

七、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的事由导致违约的,双方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是指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火灾、骚乱、暴动、战争等。

八、合同解除

(一) 本合同可经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解除。

(二) 乙方进入破产程序、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三) 双方同意若因乙方的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的,甲方已收到的收益不予退还。

(四) 若因乙方的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财产受到司法查封或扣押,甲方有权单方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五) 本项目因合同任何一方违约导致解除的,项目资产由乙方负责拆除、取回,拆除费用和项目现场恢复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若乙方在合同解除后 6 个月内未拆除、取回光伏电站项目资产的,甲方有权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予以拆除,由此产生的费用应有乙方承担的,甲方有权予以追偿且有权参照合同约定的收益标准计算至完全拆除期间。乙方逾期拆除则视为乙方同意放弃对光伏电站项目资产的合法权益,甲方可自行处置。

九、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均应提交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其他事项

(一)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和盖章后成立并生效。

(二) 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可另外签署合同进行补充明确。

(三) 与本合同有关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以下无正文,为本合同的签署部分 )

甲方 ( 签字、捺印 ) :

乙方 ( 签字、盖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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