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泰宁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政办规〔2023〕10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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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泰政办规〔 2023 〕 10 号

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2023 年

泰宁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 2023 年泰宁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9 月 18 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3 年泰宁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为切实发挥财政支农资金导向作用,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有机衔接,全力推动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2023 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农综〔 2023 〕 105 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思路

围绕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主线,以小农户为主要服务对象,推动水稻、马铃薯、甘薯等粮食作物和食用菌、果树、茶叶、蔬菜等特色经济作物生产托管,聚焦解决关键薄弱环节,大力发展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农业社会化服务。

二、目标任务

2023 年,全县完成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面积 1 万亩次。

三、实施内容

(一)补助范围及对象

对购买服务生产水稻、马铃薯、甘薯等粮食作物和果、茶、菜、菌等特色经济作物的进行补助,包括耕地、种植、收获三个关键环节。 2023 年 1 月 1 日以来已签订托管服务合同并实际发生的作业量(不含跨县域服务)纳入补助范围。服务主体流转土地由本主体经营的不列入补助范围。补助对象为提供服务的服务主体和接受服务的农业经营者。

(二)遴选服务主体

承接项目任务的服务主体需具备以下条件: 1. 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能够接受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 2.应有一定服务经验,原则上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达两年以上; 3. 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设备及其他能力;4. 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其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农户的认可和好评; 5. 开展服务农机具安装农业用北斗终端的服务主体优先承接项目; 6. 列入上年县级名录的服务组织优先作为项目承接主体。

有意向开展 2023 年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公司、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组织,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展托管服务。

(三)补助方案

1. 补助资金安排

今年上级下达我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 80 万元,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2023 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农综〔 2023 〕 105 号)文件要求,安排服务小农户补助资金 48 万元,占比 60% 。安排服务规模经营主体补助资金 32 万元,占比 40% 。当安排服务小农户的补助资金不足且安排服务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资金有结余,则从安排服务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资金调剂使用;当安排服务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资金不足时,不再从安排服务小农户的补助资金调剂;当补助资金超过 80 万元的,由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补助标准。

2. 补助环节及标准(以水稻为例)

农业经营者经营土地面积 <30 亩为小农户,经营土地面积 ≧ 30亩为规模经营主体(大户)。

服务小农户补助标准为:机耕服务每亩补助 40 元(其中 24 元补助给服务对象, 16 元补助给服务主体);机插秧服务每亩补助 70元(其中 42 元补助给服务对象, 28 元补助给服务主体);机收服务每亩补助 20 元(其中 12 元补助给服务对象, 8 元补助给服务主体)。

服务规模经营主体补助标准为:机耕服务每亩补助 10 元(其中 6 元补助给服务对象, 4 元补助给服务主体);机插秧服务每亩补助 50 元(其中 30 元补助给服务对象, 20 元补助给服务主体);机收服务每亩补助 10 元(其中 6 元补助给服务对象, 4 元补助给服务主体)。

任何一类经营者全程托管给同一主体的,每亩补助 130 元(其中 78 元补助给服务对象, 52 元补助给服务主体)。

具体标准列表如下:

马铃薯、甘薯等粮食作物和果、茶、菜、菌等特色经济作物生产托管服务补助标准参照水稻生产托管服务补助标准进行补助。

3. 补助方式

按照先服务后补助方式,根据核定作业量对服务主体和服务对象进行补助。服务小农户、种粮大户的,将 60% 的补助款通过“一卡通”补给农户, 40% 的补助款通过“对公账户”补给服务主体;服务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生产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的,将60% 的补助款通过“对公账户”补给规模经营主体, 40% 的补助款通过“对公账户”补给服务主体。

四、补助申报流程

(一)补助申报

当季服务完成后,服务主体如实填写服务及补助情况审批表(附件 2 ),并附作业合同(附件 3 )、服务对象承诺书(附件4 )、身份证复印件、“一卡通”复印件、作业轨迹图,及时提交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服务主体须对服务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二)乡(镇)初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等内容进行审核。并及时将通过审核的托管服务情况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无异议的,连同公示图片上报县农业农村局。

(三)县农业农村局复审

县农业农村局及时汇总服务及补助情况,必要时进行抽查,及时将核定后的服务及补助情况通过泰宁县人民政府网公示,无异议后,形成补助资金结算表(附件 5 )报送县财政局审核。

(四)县财政局终审

县财政局审核无异议后,县农业农村局及时拨付资金。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责任。 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做好 2023 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建设,具体负责项目实施方案制定,对服务及补助情况进行复核,必要时开展现场抽查等;各乡(镇)负责政策宣传、服务及补助情况初审、公开服务情况等;县财政局负责参与实施方案制定,及时拨付资金,抽查服务情况的真实性等。

(二)加大政策宣传。 各乡(镇)要用好村广播、宣传栏、微信群等宣传媒介,大力宣传解读政策,使农民群众、村干部和服务主体准确理解掌握政策内容。帮助农民算清托管账,让农民认知和接受托管经营模式。

(三)严格项目管理。 强化对服务主体监督检查,随时接受群众举报,发现问题及时核查(举报电话:县财政局农业股,0598 - 7830816 ,县农业农村局经营服务站, 0598 - 7838945 )。对骗取套取项目资金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一律清出名录库,五年内取消其承担项目任务资格,并移送司法机关严肃查处。

附件: 1. 2023 年泰宁县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登记申请表

2. 2023 年泰宁县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及补助情况审批表

3. 2023 年泰宁县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

4. 服务对象承诺书

5. 2023 年泰宁县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补助资金结算表附件 1

2023 年泰宁县农业社会化服务

主体登记申请表

年 月 日附件 2

2023 年泰宁县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及补助情况审批表附件 3

2023 年泰宁县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

甲方(服务主体):乙方(农户、规模经营主体):

经协商,在平等互利、保证双方权益的基础上,甲方为乙方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双方签订如下条款:

一、作业内容

1. 年 月 日至 月 日,甲方向乙方(作物)提供下列社会化服务:

(注:本表可另列清单作补充)

二、作业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2. 作业服务费标准按不高于市场平均价执行。

3. 商定结算方式: 。

4. 对作业面积有异议时,双方按照实际丈量作业面积计算。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 甲方应按照时间要求开展服务,依照操作规程作业,确保安全生产。

6. 甲方应按照农艺要求保证作业质量,作业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要求,或由双方协商确定作业标准。

7. 为了保证甲方顺利开展作业,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如下便利条件:

8. 如签订合同时没有商定具体作业时间,乙方应在作业时间确定后,提前 天通知甲方。

四、违约责任

9. 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10. 如果一方需要变更或终止作业合同的,应在作业初始时间前 15 天(其中机插 45 天)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后方可变更或终止作业合同。给对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提出方应赔偿损失。商定赔偿违约金为 。

11. 因天气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使得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解除本合同,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其他事宜

12. 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调一致可另签订补充协议,其法律效力等同本合同。

13. 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可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被告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14. 本合同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15. 本合同有效期自 2023 年 月 日至 2023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身份证号码:

负责人: 农户“一卡通”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附件 4

服务对象承诺书

我是 (农户姓名), (服务主体)为我开展

(服务内容, XX 作物作业环节)。

我承诺所签字确认的实际作业量真实可靠,愿承担法律责任。我对其所提供的服务表示满意( )或不满意( )。

承诺人:年 月 日

附件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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