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龙海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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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政办规〔2023〕2 号

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龙海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乡(镇、街道、场),龙海经济开发区,区直有关单位:

《漳州市龙海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实施细则》已经漳州市龙海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纪要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 年9 月18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龙海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散工程安全管理,落实各方主体责任,最大限度降低安全事故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建〔2022〕10 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办法的通知》(漳政办规〔2022〕11 号)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小散工程的安全生产纳管工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为建设单位的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小散工程,是指按规定无需办理或者无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主要包括:

(一)限额以下的小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附属设施的建造和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二)限额以下的水利、交通、电力、通信、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

(三)限额以下的各类地下管线施工工程;

(四)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住宅类房屋装饰装修;

(五)经批准的临时建筑(是指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建设活动;

(六)限额以下的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改造维护等建设活动;

(七)其他按规定纳入小散工程予以安全生产监管的建设活动。

限额以下工程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限额予以调整的,从其规定。除违法建设活动外,对于限额以上但暂未纳入本区施工许可范围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由各乡(镇、街道、场)参照本实施细则实施监管。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单位,是指投资进行小散工程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本实施细则所称施工单位,是指依法从事小散工程施工作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五条 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应当遵循全面纳管与分类纳管相结合,社区网格化巡查为主、物业服务企业巡查与公众参与为辅,属地管理和行业督导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无盲区管控。

第六条 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由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负主体责任,属地政府负监管责任,行业管理部门负协调指导及依法开展相关违法行为查处责任。

第七条 鼓励单位或者个人通过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方式检举、控告、投诉小散工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主体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小散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信息登记(以下简称信息登记),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指导并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依法与施工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但不得设定包含以包代管、强迫对方接受恶意低价、冒险作业等内容,并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相关费用,鼓励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二)项目开工前,按照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场)明确的方式进行信息登记,并将信息登记回执、安全生产承诺书、风险告知书等内容张贴在醒目位置;

(三)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督促施工单位严格依法作业,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履行文明施工管理职责,督促施工单位按要求规范设置临时围挡等封闭管理措施,在规定范围内施工;

(四)挖掘工程开工前应开展地下管线调查,掌握施工区域地下管线情况,并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及时对接配合。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小散工程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并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施工作业前,确保施工作业人员充分了解施工安全风险、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和应急措施,按要求制定安全可靠的施工作业方案,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二)涉及特种作业的,应当安排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相关特种作业;

(三)保障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使用合格的工具、器材和设备设施,配备符合规范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和防护装置,督促现场作业及进入现场的人员正确穿戴和规范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四)挖掘工程施工前,应与建设单位及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对接确定地下管线保护方案,落实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施工破坏地下管线事故;

(五)配备专人加强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及时排查并整改安全隐患,纠正施工作业人员操作不规范行为;

(六)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为从事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的人员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区住建、工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城管、应急、电力、通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协调指导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制定出台各行业信息登记指引、安全生产指引和执法指引,协调指导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十一条 区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根据“三管三必须”的要求,依照各自职责,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方面加强各自行业领域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场)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规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小散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辖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全纳管和常态化监管;

(二)细化完善辖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建立信息登记服务、安全提醒告知、安全宣传警示、日常安全巡查、隐患排查治理等链条清晰、分工明确的工作流程,组织和指导委托的村(居)和物业服务企业信息登记工作,收集汇总上报登记信息、日常安全巡查信息,建立管理台账,全面掌握辖区小散工程动态;

(三)建立辖区村(居)网格日常安全巡查制度,充实辖区村(居)专职安全监管员,可以通过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第三方购买服务方式,进一步加强日常安全巡查力量,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工作质量和成效;

(四)按规定组织对发现的小散工程安全隐患及违反文明施工的行为及时进行整治;

(五)依法查处属于授权范围内的小散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授权范围以外的执法事项,及时协调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六)组织开展辖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指导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七)受理有关小散工程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的投诉,及时组织核查处理。

第十三条 村(居)接受乡(镇、街道、场)委托配合开展下列工作:

(一)具体负责村(居)范围内小散工程信息登记服务,落实小散工程信息登记服务制度,设立村(居)信息登记服务窗口或者采取信息化便民(企)方式,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小散工程信息登记;

(二)负责收集汇总本村(居)登记信息和本村(居)范围的日常安全巡查信息,建立村(居)小散工程台账,开展日常安全巡查;

(三)指导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小散工程施工活动。

第四章 纳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小散工程实行信息登记,由建设单位在信息登记系统上进行信息登记,也可向辖区村(居)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交项目信息,由其代为登记: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小散工程,可以委托相关物业服务企业代为办理或者采取信息化方式办理信息登记,并加强相关培训和指导;

(二)物业管理区域外、无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内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组织实施的小散工程,可以委托所在村(居)代为办理或者采取信息化方式办理信息登记。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息登记。信息登记为告知性登记,仅作为安全生产纳管的依据,不作为确认相关工程建设活动合法性的依据。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场)或者其委托的村(居)、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统称信息登记受理单位)办理信息登记时,应当对建设单位(以下统称信息登记人)提交的信息进行核查,并通过签署安全生产承诺书、发放安全生产指引、风险告知书等方式,督促引导信息登记人按照规定落实相关主体责任。

第十六条 信息登记受理单位在登记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一)属于依法需要取得施工许可或者其他许可的,告知信息登记人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取得相关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并及时报送乡(镇、街道、场)协调相关部门及时跟进检查,防止未经许可擅自开工;

(二)属于依法应禁止、控停的违法建设活动,告知信息登记人不得开工建设,并及时报送乡(镇、街道、场)协调相关部门处理;

(三)属于其他不符合信息登记规定情形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日常安全巡查工作按照下列分工进行:

(一)由村(居)办理信息登记的小散工程,村(居)组织专职安全监管员或者委托的机构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

(二)由物业服务企业办理信息登记的小散工程,所在乡(镇、街道、场)可以委托其组织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

第十八条 专职安全监管员、乡(镇、街道、场)委托的机构工作人员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巡查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检查指引,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一)发现未办理信息登记、擅自进行小散工程建设活动的,应当督促指导其按照规定办理信息登记,并向本单位报告;

(二)发现小散工程未按照相关安全文明技术标准施工、作业,未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应当立即制止,督促整改,并向本单位报告;

(三)发现存在违法建设活动,或者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而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向本单位报告。

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形,拒不停止或者整改的,应当立即上报乡(镇、街道、场),由乡(镇、街道、场)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五项处理。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一)配合村(居)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的信息登记服务,配合村(居)及有关部门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并定期将安全生产登记信息以及日常安全巡查信息上报所在村(居);

(二)将小散工程的有关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安全生产指引等内容提前告知建设单位;

(三)建立健全日常安全巡查制度,及时组织巡查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施工;

(四)配合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场)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 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场)应当全面加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公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水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小散工程建设单位,以及承接小散工程的施工单位违反文明施工的,依法依规处理;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存在下列行为的,依法实行信用监管:

(一)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被责令停止施工或者作业,拒不执行的;

(三)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及本实施细则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处理。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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