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汀县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汀政规〔2023〕7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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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汀县人民政府文件

汀政规〔2023〕7 号

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汀县公共

租赁住房(含廉租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2023年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长汀县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汀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7日

长汀县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做好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配租工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和《长汀县保障房配租配售管理暂行规定》及《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优惠减免鳏寡老人、重大疾病患者、一级以上残疾人家庭保障房租金的批复》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长汀县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的申请、审核、分配、使用和监督等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条 申请人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户主应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本人和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岳父母。共同申请人应当共同生活,且相互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在长汀县以外工作生活的或无户籍登记的不计共同申请人数。

家庭成员的收入、财产和住房面积应当与户主合并计算。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之日前连续12个月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家庭财产指的是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财产,主要包括存款、机动车辆、有价证券、生产经营性单位股权及其他各类非住宅等财产;人均住房面积,是以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的私有住房的合计建筑面积(含公摊)除以申请家庭成员人数计算确定。

第四条 申请条件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

1.申请人具有长汀县城市规划区内居民户籍且申请之日落户时间已满3年,并在长汀县工作、生活;

2.家庭近1年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收入标准3倍以内;

3.家庭人均财产低于42720元;

4.家庭人均自有住房面积(含公摊)不超过12平方米。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

1.申请人连续近12个月以上在长汀县缴交养老保险且与长汀县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或申请人与长汀县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近3年普通高校毕业生;

2.家庭近1年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收入标准3倍以内;

3.家庭人均财产低于42720元;

4.家庭人均自有住房面积(含公摊)不超过12平方米;

5.持有长汀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居住证明(近三年普通高校毕业生除外);

6.近1个月养老保险在签订合同的用人单位缴交,且缴存状态正常。

7.用人单位工商登记地址在长汀县城市规划区内。

8.未租住单位企业的宿舍及其他住房。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我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1.家庭近1年人均月收入低于长汀县最低工资标准2倍以内(单身人员为低于长汀县最低工资标准3倍以内);

2.家庭人均财产低于42720元;

3.无自有住房(含店面、车库、车位、写字楼、建设用地等);

4.未租住单位企业的宿舍及其他住房。

(四)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配租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

1.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买卖、赠与、交换、离婚析产等房产(含店面、车库、车位、写字楼、建设用地等)交易行为的,但因治病出售住房的除外。

2.已享受过经适房、限价房、集资房、解困房或房改工龄住房补贴等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的。

3.与配偶离异时间不足2年,且离异时房产归属原配偶的。

4.在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之日前2年内腾退保障房的。

5.人均自有居住违法违章建筑或尚未确权祖遗住房(危房除外)面积(含公摊)超过12平方米,或拥有非居住类房屋的(含店面、写字楼、车库、车位等)。

6.拥有除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或一辆总质量≤4.5吨货车以外机动车辆的。

7.有吸毒、赌博行为或有涉麻制毒、电信网络诈骗、涉黑涉恶、盗窃、非法集资等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8.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将保障房进行转租、转借、闲置、改变用途、改变建筑结构,或不符合保障房条件被申请法院执行腾退的。

第五条 收入认定和标准

(一)县民政局负责提请相关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认定工作。经县民政局认定,近1年家庭成员全部纳入低保的确认为低保家庭,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县城市低保标准2倍的确认为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县城市低保标准3倍的确认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二)不计取的收入。1.政府颁发给特殊贡献人员奖励金、见义勇为奖励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荣誉津贴。2.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按规定享受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及护理费。3.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和政府或社会给予的救助金等。4.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济金。5.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工(公)亡职工亲属享受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6.按规定由单位及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新农合、新农保)。7.低保人员,按规定享受的低保金。8.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规定不予计入家庭成员收入的其他项目。

(三)家庭成员属下列人员的不计收入。1.在校学生、现役军人(义务兵)。2.一、二级残疾人。3.固定职业人员或无固定职业人员,需提供患者疾病证明书、出院小结、检查单等资料给福建省汀州医院专家小组鉴定,确认患重大疾病的。

第六条 申请、审核、分配程序

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配租分配流程,按照“申请、受理、初审、复审、确认、公示、轮候、选房、入住”程序,办理审批入住手续。各责任部门应严格按照《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保障房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完成审核。

申请人应按要求如实填报家庭情况,作出书面诚信承诺,签署同意审核部门调查核实家庭收入、财产、住房和纳税情况的授权书,并提交申请材料。经各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若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县住房保障中心申请复核,县住房保障中心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复核。对符合配租条件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家庭登记为轮候对象。

县住房保障中心根据《长汀县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配租轮候顺序表》(附件一)进行轮候顺序排列,对同一轮候顺序家庭因房源不够的按抽签方式确定。县政府办公室组织长汀县保障房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申请人(家庭)代表及媒体监督单位在县行政服务中心四楼举行“长汀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家庭选房大会”,县住建局具体实施,并将选定公共租赁住房小区楼房号结果向社会公示。

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因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面积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主动向县住房保障中心申报。

轮候家庭在配租保障性住房前,县住房保障中心根据轮候时间、轮候家庭基本情况变化,提起民政等相关部门进行资格条件复核。如轮候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面积等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可以取消该家庭的保障资格。

未在规定时限内选房或不签订租赁合同的申请人,将视为自动弃权。该次入围资格作废,但可重新申请,累计两次放弃配租权利的,在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住房保障申请。

第七条 分配房源

县住房保障中心根据房源供应情况,按照轮候顺序依次组织轮候家庭参加选房。

配租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与配租入住户型,详见下表。

第八条 合同签订和租金管理

(一)长汀县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配租年限3年。

(二)县住建部门会同县财政、物价部门拟定政府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租金标准,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应当以保证正常运营和维修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按照不同地段或不同区域、不同房屋类型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保障面积内和保障面积外租金,实行租金差别化管理。现行租金按《长汀县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租金价格表》(附件二)执行。

(三)县住房保障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作为出租人与配租家庭申请人进行签订《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将签订的合同报县住房保障中心备案。合同签订时,承租人(低保家庭和60周岁以上孤寡老人除外)需要提供至少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担保人,担保人对承租人应缴纳的租金、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燃气等费用及违约金、赔偿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由县住房保障中心按“收支两条线”原则,负责代收住户每月应缴租金,然后将收到的租金扣除应缴交税费后给予全额上缴县财。

第九条 租后管理

(一)住户应自觉遵守出租人和县住房保障中心等有关小区物业管理规定。根据《长汀县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物业管理费列入财政预算,从每年上缴的公租房租金中列支。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合同签订之日,承租人按每户400元上交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在住户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后30日内返还,如腾退时住户有损坏小区、套房设施设备或杂物垃圾未清理或拖欠租金等相关费用的本保证金不返还。

(二)在有房源条件下,县住房保障中心可根据相关部门意见对以下入住家庭给予相应调整入住小区楼房号:1.家庭成员发生一、二级残疾的;2.家庭成员中有70周岁以上老人的;3.家庭成员经县汀州医院确认患有重大疾病导致无法上较高楼层的;4.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同等套型配租家庭,要求相互调换并签订调换协议的;5.家庭人数发生变化的;6.家庭成员因生产、生活、子女就学等特殊困难原因。以上情况住户经居(村)委会(或用人单位)及其乡镇政府(或管委会)核实情况属实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调整入住套型面积及其租金。

(三)合同期满的承租人,经《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保障房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的成员单位复核,仍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给与重新签订合同。

(四)凡涉及需腾退的住户,由县住房保障中心取消其配租资格,县住房保障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给予解除《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对腾退住户投入的装修、装饰及其他设施配套(含防盗网、门窗和水电表、有线电视、有线电话入户等)等建设费用均不作补偿,腾退住户也不得对其进行损坏或拆除。

第十条 使用行为的监督管理

住户有下列行为的,由县住房保障中心取消其保障资格,并由县住房保障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收回所承租的住房。

1.将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擅自转让、出租、出借、调换、赠与以及从事违法或经营性活动的;

2.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和用途,或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

3.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4.骗取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保障的、或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或连续闲置3个月以上的。

5.未如实申报收入、资产、人口、户籍、住房状况的;

6.未按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说明

(一)家庭成员户籍登记在长汀县以外的或由长汀县以外迁入的,其家庭成员应提供户籍所在地或原户籍所在地的住房保障部门出具未享受住房保障的书面证明。

(二)自有住房经有资质单位鉴定属于C级、D级危房,或列入房屋质量结构安全排查不宜居住且又无能力改建的,均可视为无房户,但应作出拆迁安置或有能力改建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的承诺。

(三)首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时符合配租条件,入住后随着年龄增长有领取退休社保金或退休社保金逐年增长或孩子长大参加工作等增加收入,导致家庭收入超过住房保障标准,但其他方面都能满足配租条件的家庭(必须有60岁以上老人),准许公共租赁住房续配租,其租金须按政府指导价收取,其中:1口人家庭入住1卧户型,2口人(含2口人)以上家庭入住2卧户型。

(四)家庭成员有因残疾、重大疾病或年满70周岁等情况,需监护照顾的单身家庭,可根据相关部门审核意见给予调整入住2卧户型。

(五)家庭成员已经购买其他住房,但所购住房尚未交付使用,且有过渡周转需求的,在其购买的住房交付之日起6个月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其租金须按政府指导价收取。

(六)历年配租配售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住户在入住后的管理工作,由县住房保障中心依照《长汀县保障房配租配售管理暂行规定》(汀政综〔2012〕419号)和本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并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及小区的日常维修维护工作。

(七)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配租入住家庭的年度复检复审工作,由县住房保障中心牵头,各审核部门严格按照《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保障房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和本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完成审核。

(八)以往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九)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十年。附件:1.《长汀县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配租轮候顺序

表》

2.《长汀县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租金价格表》

3. 长汀县保障房管理领导小组成员

长汀县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配租轮候顺序表

长汀县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租金价格表附件3

长汀县保障房管理领导小组成员

为做好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配租工作,进一步加强我县保障性住房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成立长汀县保障房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吕 莉(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钟 清(县委常委、副县长)

成员单位:

林骏芳 县政府办主任

张世雄 县发改局局长

任汉书 县财政局局长

马华如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严必盛 县住建局局长

陈洪麟 县民政局局长

曾冰洁 县人社局局长

李大旌 县税务局局长李洪福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沈汉阳 县公安局副局长

刘则武 县司法局局长

林志斌 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

钟梅昌 汀州医院院长

赖永传 县交警大队队长

林宝东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林立山 稀土产业服务中心主任

蔡宁峰 汀州镇镇长

吴华辉 大同镇镇长

王 军 策武镇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县住建局,严必盛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分工如下:

1.县住建局负责牵头保障房分配审核汇总公示等工作和在提交审核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房改、住房保障等相关信息的查询审核工作。

2.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在提交审核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家庭建购或交易店面、车位、写字楼、房屋等房产信息的查询审核工作。

3.县民政局负责在提交审核后12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家庭收入、低保等信息的查询审核认定工作。

4.县公安局负责在提交审核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家庭人口、户籍和违法犯罪等信息的审核工作。

5.县交警大队负责在提交审核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家庭车辆等信息的查询审核工作。

6.县人社局负责在提交审核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家庭就业、缴交或领取养老保险等信息的查询审核工作。

7.县税务局负责在提交审核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家庭报税、完税等信息的查询审核工作。

8.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在提交审核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家庭工商登记等信息的查询审核工作。

9.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在提交审核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家庭缴交公积金等信息的查询审核工作。

10.汀州、大同、策武镇、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在提交审核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家庭初审和公示工作;各居(村)委会(或用人单位)、乡镇(或管委会)按照保障家庭户籍属地管理,协助县住建局做好不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对象整改或清退工作。对不符合条件需腾退又拒不整改的承租家庭,各居(村)委会(或用人单位)、乡镇(或管委会)配合做通思想工作,督促其尽早办好相关手续。

11.汀州医院负责在提交审核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家庭重大疾病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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