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水利局关于推进全市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泉水规范〔2023〕4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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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水规范〔 2023 〕 4 号

泉州市水利局关于推进全市开发区水土保持

区域评估工作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

各县(市、区)水利局(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水土保持工作站)、泉州台商投资区农林水与生态环境局、石狮市城市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深化 “ 放管服 ” 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 “ 放管服 ” 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 2019 〕 160 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 2020 〕 235 号)和《福建省水利厅关于推进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贯彻意见》(闽水办〔 2018 〕 38 号)等规定,现就推进全市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优化营商环境,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指开发区,为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特色小镇、产业聚集功能区或其他特定区域。对由开发区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实施 “ 五通一平 ” 的开发区,推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制度。已完成 “ 五通一平 ” 的开发区不需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

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根据水利部和省水利厅文件执行。

二、工作主体

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由开发区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实施,负责组织编制评估报告、汇总发布评估成果。

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工作机构)负责指导推动、组织审查和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具体措施。

三、评估程序

(一)编制报告。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复后及场地 “ 五通一平 ” 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报批准设立开发区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工作机构)审批。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等。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编制技术要点详见附件 1 。

分期(区)规划建设的开发区,可分期(区)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计划建设期限超过 5 年的,原则上应当分期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

(二)组织审查。 审批部门受理审批申请事项后,应在 7 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召开技术审查会并出具审查意见。专家组组长应由省级水土保持专家库专家担任,专家应由水土保持、工程造价等相关专业专家组成。编制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在 1 个月内完成修编报专家组组长复核。修编成果经专家组组长复核通过后,审批部门应在 6 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结果。

(三)成果应用。 区域评估报告获批后,开发区管理机构可在部门网站公布(涉及保密的除外),或者直接提供区域评估报告或报告简本,供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共享。生产建设单位及相关技术单位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填报水土保持方案登记表等材料时,可以依据区域评估成果,并说明与成果的符合性。

水土保持方案可直接引用评估结果章节如下: ① 综合说明;② 区域概况; ③ 水土保持评价; ④ 水土流失分析与预测; ⑤ 水土保持措施; ⑥ 水土保持监测; ⑦ 水土保持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 ⑧ 水土保持管理等。

《报告》服务期原则上为 5 年,服务期满后,或者开发区控制性规划发生重大变更的,《报告》应补充或者修改,报原审批部门审核。

四、优化水土保持政务服务

(一)精简优化审批

1. 对已实行区域评估开发区内的生产建设项目(除第 3 点的项目外),全面实行水土保持登记表备案制管理,不再报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 由生产建设单位填制水土保持登记表(样式详见附件 2 ),向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工作机构)办理备案手续(跨县域的项目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也可以由开发区管理机构统一代为办理。

2. 对未实行区域评估的开发区内应当报批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全面实行承诺制管理(除第 3 点的项目外),不再对水土保持方案组织技术评审。 生产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按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由生产建设单位从福建省水利厅公布的省级水土保持专家库中自行选取至少一名专家,对水土保持方案签署是否同意意见),并出具水土保持承诺书。审批部门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 2020 〕 160 号)规定,对生产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仅进行形式审查,不再组织技术评审。

3. 以下四种项目不适用承诺制和备案制管理,应按规定单独办理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① 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涉及区域外新征占地的; ② 弃渣场设置在开发区外的; ③ 生产建设单位处于信用惩戒期的;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承诺制和备案制管理的其他情形。

(二)统一水土保持监测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对开发区 “ 五通一平 ” 、公共设施区域和入驻生产建设项目统一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区域内应当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项目可不再单独开展。确实未能统一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开发区,区域内的项目则应按规定开展水土保持监测。

(三)简化验收备案手续

开发区内实行水土保持承诺制或备案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时只需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并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与否的结论。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组中应当有至少一名省级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专家并签署意见。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 开发区管理机构是区域水土保持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做好组织管理、区域土石方综合利用、调配及集中堆放的水土保持措施,加强表土保护及雨水集蓄利用等。区域内各生产建设单位是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开发区管理机构应督促区域内生产建设单位依法履行水土保持工作的义务和责任,落实水土保持 “ 三同时 ” 制度,及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逾期不缴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依法依规查处。

(二)强化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 “ 放管服 ” 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办水保〔 2019 〕 160 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 2019 〕 172 号)等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指导开发区管理机构和开发区内生产建设单位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三)严格责任追究。 对开发区生产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问题,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办水保函〔 2020 〕 564 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 “ 两单 ” 制度的通知》(办水保〔 2020 〕 157 号)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必要时,对失信人的失信行为实行信用联合惩戒。

六、其他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 30 日后执行,有效期至 2028 年 9 月 14日。《泉州市水利局关于推进泉州市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试行)》(泉水保〔 2021 〕 8 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泉州市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编制技术要点

2. 开发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登记表

泉州市水利局

2023 年 8 月 15 日

(此件主动公开)附件 1

泉州市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

编制技术要点

目 录

一、编制原则

二、主要内容

三、技术要点

(一)综合说明

(二)区域概况

(三)水土保持评价

(四)水土流失分析与预测

(五)水土保持措施

(六)水土保持监测

(七)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

(八)水土保持管理

(九)其他内容

为提高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编制质量,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 GB50433-2018 )(以下简称 GB50433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 GB/T50434-2018 )(以下简称 GB/T50434 )和《关于印发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 > 的通知》(水保监〔 2020 〕63 号)的规定,制定《泉州市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编制技术要点》(以下简称《技术要点》)。本《技术要点》适用于《泉州市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编制。

一、编制原则

(一)严格遵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 GB50433 、 GB/T50434 等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区域开发建设涉及的相关行业技术标准。

(三)《报告》编制章节及内容原则执行 GB50433 附录 B的规定。

(四)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分为两类:

I 类:由开发区管理机构实施的“五通一平”工程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II 类:由区域内生产建设单位实施的生产建设项目。

《报告》中征占用地面积、土石方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水土流失预测结果、水土保持措施工程量和投资、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均须按 I 类、 II 类项目分列。

(五)已开工区域编制《报告》的,区域内已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生产建设项目,开发区拟保留的山体、公园绿地、高架电线保护区域和现有村庄等大面积未扰动区域,不纳入评估范围,按独立生产建设项目进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已开工但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生产建设项目,应纳入评估范围,在《报告》相关章节说明已完成的开发建设内容、水土保持措施工程量和投资、水土保持工作存在的问题等。

二、主要内容

《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综合说明。 简述区域基本情况和主要评估成果,包括区域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征占用地情况、防治目标、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水土保持评价结论、水土流失分析与预测结果、水土保持措施工程数量、水土保持监测方案、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成果等《报告》的主要内容。

(二)区域概况。 说明区域组成和总体布置、开发建设组织管理、征占用地、土石方平衡、移民安置、开发建设进度及区域自然条件等基本情况。

(三)水土保持评价。 对区域主体工程规划设计提出的选址方案、建设方案、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取土场、弃渣场、施工方法、主体工程规划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工程等进行水土保持评价,提出评价结论。根据评价结论,按水土保持要求提出完善的意见和措施。对主体工程规划设计中水土保持措施提出界定意见。

(四)水土流失分析与预测

说明区域水土流失现状,分析水土流失影响因素,进行土壤流失量预测,分析水土流失危害,提出指导性意见。

(五)水土保持措施

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进行防治区划分,提出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和分区布设方案,进行水土保持措施典型设计,提出各类水土保持措施工程数量及施工要求。

(六)水土保持监测

提出水土保持监测方案,包括水土保持监测范围、时段、内容、方法、监测点布设方案等,提出实施条件和水土保持监测成果要求。

(七)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

按规定提出投资估算成果,明确各类水土保持措施投资、独立费用和水土保持补偿费。进行效益分析,分析计算 6 项防治指标达到情况。

(八)水土保持管理。 提出组织管理、后续设计、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施工、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等方面的水土保持管理措施及要求。

三、技术要点

(一)综合说明

1. 区域简况

( 1 )区域基本情况

简述区域开发建设的必要性、项目位置、建设性质、区域总面积和征占用地面积、规模与等级、区域组成、拆迁(移民)数量及安置方式、专项设施改(迁)建、开发建设工期、总投资与土建投资等。

( 2 )前期工作进展

简述区域规划设计情况及《报告》编制过程。已开工区域编报《报告》的,应介绍区域开发建设进展情况。

( 3 )自然简况

简述区域地貌类型、气候类型及气象要素、土壤类型、林草植被类型与覆盖率、水土保持分区及容许土壤流失量、土壤侵蚀类型及强度、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涉及水土保持敏感区情况等。

2. 编制依据

列出编制《报告》所依据的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以及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告和批复等技术资料。其他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等在《报告》相应章节说明。

3. 设计水平年

《报告》的服务有效期原则上为 5 年,设计水平年为自《报告》批准之日起的第 6 年。开发区建设期超过 5 年的,设计水平年为计划完工后的当年或后一年。计划上半年完工的,设计水平年为计划完工后的当年;计划下半年完工的,设计水平年为计划完工后的后一年。

《报告》服务期满后,或者开发区控制性规划发生重大变更的,《报告》应补充或者修改,报原审批部门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4.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确定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面积,防治分区结果。

5. 水土流失防治目标

根据 GB/T50434 的规定,确定区域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明确区域总体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和各功能分区水土流失防治目标。

6. 水土保持评价结论

简述对区域选址、建设方案和总体布局等的水土保持分析评价结论。

7. 表土资源及土石方综合利用方案

简述各防治区表土剥离保护利用、挖填土石方总量以及区域内平衡和综合利用情况。

8. 水土流失分析与预测结果

简述可能造成的土壤流失总量、新增土壤流失量、产生水土流失的重点区域和水土流失的主要危害等。

9. 水土保持措施布设

简述各防治区水土保持措施布设成果,明确水土保持措施主要工程数量。

10. 水土保持监测

简述水土保持监测的范围、内容、时段、方法和监测点位布设情况。

11. 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

简述水土保持投资估算成果及效益分析结论。其中,对已开工项目,要区分已完成投资和需继续投入的资金。

12. 结论

明确区域开发建设从区域选址、建设方案、水土流失防治等方面是否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实施水土保持措施后是否能达到控制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对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和建设管理等提出要求。

**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特性表

(二)区域概况

1. 区域组成和总体布置

根据 GB50433 第 4.2.1 条第 2 款、第 9 款及第 4.2.4 条的规定编制,说明区域组成、总体布置方案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2. 开发建设组织

根据 GB50433 第 4.2.1 条第 3 款、第 4.2.4 条的规定编制,说明区域开发建设的主管机关、管理机构和组织管理形式。

3. 区域占地

根据 GB50433 第 4.2.1 条第 4 款、第 4.2.4 条的规定编制,明确区域总面积和征占用地面积。《报告》对征占用地面积有调整的应作出说明。

4. 土石方平衡

根据 GB50433 第 4.2.1 条第 5 款、第 4.2.4 条的规定编制,《报告》对工程土石方量有调整的应作出说明。《报告》应明确对表土剥离保护利用、土石方中转场以及借方(弃方)的处置方案。

5. 拆迁(移民)安置和专项设施改(迁)建

根据 GB50433 第 4.2.1 条第 6 款的规定编制。

6. 开发建设进度

根据 GB50433 第 4.2.1 条第 8 款的规定编制。

7. 自然概况

根据 GB50433 第 4.2.5 条第 1 款和第 4.2.8 条的规定编制。

(三)水土保持评价

1. 区域选址评价

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GB50433 第 3.2.1 条、第 4.3.12 条的相关要求进行区域选址水土保持评价。

2. 建设方案与布局评价

( 1 )建设方案评价

根据 GB50433 第 3.2.2 条、第 4.3.12 条的规定进行评价、提出评价结论。

( 2 )工程占地评价

根据 GB50433 第 4.3.5 条、第 4.3.12 条的规定进行评价、提出评价结论。

( 3 )土石方平衡评价

根据 GB50433 第 4.3.6 条、第 4.3.12 条的规定对主体工程规划设计提出的土石方平衡方案进行评价。应加强区域内各功能区多余土石方的综合利用,原则上应做到区域内土石方挖填平衡。主体工程规划设计未将表土利用纳入土石方平衡,或土石方平衡不符合水土保持要求的,应在进行评价后提出符合水土保持要求的土石方平衡方案,绘制土石方平衡流向图、表。

( 4 )土石料场设置评价

根据 GB50433 第 4.3.7 条、第 4.3.12 条的规定进行评价、提出评价结论。主体工程规划设计土石料场不满足需求,或不符合水土保持要求的,应在进行评价后提出符合水土保持要求的土石料场调整设置方案。

( 5 )弃渣场和临时堆土场设置评价

根据 GB50433 第 4.3.8 条、第 4.3.12 条的规定进行评价、提出评价结论。主体工程规划设计弃渣场不满足需求,或不符合水土保持要求的,应在进行评价后提出符合水土保持要求的弃渣场调整设置方案。受地形等客观条件限制确需在区域外设置弃渣场和土石料场的,应说明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 6 )施工方法与工艺评价

根据 GB50433 第 3.2.7 条、第 4.3.9 条、第 4.3.12 条的规定进行评价、提出评价结论。

( 7 )主体工程规划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

根据 GB50433 第 4.3.10 条的规定进行评价、提出评价结论。

3. 主体工程规划设计中水土保持措施界定

根据 GB50433 第 4.3.11 条的规定进行主体工程规划设计中水土保持措施界定,按第 4.3.12 条的规定提出界定意见。

(四)水土流失分析与预测

1. 水土流失现状

说明区域水土流失现状,应符合 GB50433 第 4.2.5 条第 2 款的规定。区域所在行政区域的水土流失现状数据采用泉州市最新水土流失遥感调查成果。

2. 水土流失影响因素分析

根据区域建设内容、施工方法及工艺等分析区域建设可能产生水土流失的主要环节、重点区域以及对周边环境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影响及危害,明确扰动地表面积、损毁植被面积、废弃土石方量等,说明水土流失防治的必要性。

3. 土壤流失量预测

根据 GB50433 第 4.5.3~4.5.7 条规定划分水土流失预测单元和预测时段、预测扰动后土壤侵蚀模数和土壤流失量。

4. 水土流失危害分析和指导性意见

根据水土流失预测结果,对水土流失危害进行预测和分析。已开工区域编制《报告》的,应对已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进行现场调查,并提供影像资料。

提出指导性意见,明确水土流失防治和监测的重点时段和重点区域。

(五)水土保持措施

1.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按 GB50433 第 4.4.1 条的规定计算确定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面积。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一般为纳入评估范围的区域全部规划用地范围。

2. 防治区划分

根据区域规划建设内容进行防治区划分。可按照以下要求划分一级分区,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1 )公共基础设施区,包括区域内道路、管线、水体、绿化等公用设施内容;

( 2 )区域规划功能区,根据区域规划功能的内容进行分区;

( 3 )施工临时设施区,包括施工生产生活区、土石方中转场、表土堆场等;

( 4 )土石料场、弃渣场、施工便道等,相应设置防治分区。

可根据需要设置二级分区。

3. 措施总体布局

根据 GB50433 第 4.6.2 条、第 4.6.3 条、第 4.6.16 条的规定进行措施总体布局。

4. 分区措施布设

根据 GB50433 第 4.6.4 条 ~ 第 4.6.14 条、第 4.6.16 条的规定进行分区措施布设。已开工区域编制《报告》的,应重点说明已实施的水土保持措施布设和实施情况,已实施的水土保持措施不进行分区布设,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列。

根据 GB50433 第 5 章和《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 GB51018-2014 )的规定对纳入《报告》范围的各类水土保持措施进行典型设计。已开工区域编制《报告》的,已实施的水土保持措施不做典型设计。

5. 施工要求

根据 GB50433 第 4.6.15 条、第 4.6.16 条的规定编制。

已开工区域编制《报告》的,已实施的水土保持措施不作施工要求。

(六)水土保持监测

1. 范围和时段

根据 GB50433 第 4.7.2 条、第 4.7.3 条的规定编制。水土保持监测范围为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五通一平”工程、公共基础设施、土石料场、弃渣场及区域内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为水土保持监测的重点区域。水土保持监测时段自生产建设活动开工时开始,至《报告》设计水平年结束。

2. 内容和方法

根据 GB50433 第 4.7.4 条 ~ 第 4.7.6 条的规定编制。

3. 点位布设

根据 GB50433 第 4.7.7 条的规定编制。

4. 实施条件和成果

根据 GB50433 第 4.7.8 条、第 4.7.9 条的规定编制。

(七)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

1. 投资估算

( 1 )编制原则和依据

① 投资估算的价格水平年、人工单价、主要材料价格、施工机械台时费、估算定额、取费项目及费率与主体工程规划设计一致。

② 主体工程估算定额中未明确了,采用水土保持或相关行业的定额、取费项目及费率。

③ 编制依据应包括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投资定额和估算相关规定、主体工程投资定额估算和相关规定、相关行业投资定额和估算的相关规定。

( 2 )编制说明和估算成果

① 应列出投资估算总表、分区措施投资表、分年度投资估算表、独立费用计算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算表、工程单价汇总表、施工机械台时费汇总表、主要材料单价汇总表等。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应按 I 类、 II 类项目分别计列。

② 科研勘测设计费、水土保持监理费、水土保持监测费参考相关资料根据实际工作量计列。

③ 已开工区域编制《报告》的,对已实施的水土保持措施投资按实际完成计列。

④ 《报告》后应附工程单价分析表。

2. 效益分析

主要进行生态效益分析,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后,水土流失控制、水土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恢复和改善情况。应计算说明水土流失治理面积、林草植被建设面积、减少水土流失量、渣土防护量、表土剥离及保护量等。应分析计算水土流失治理度、土壤流失控制比、渣土防护率、表土保护率、林草植被恢复率、林草覆盖率等 6 项防治指标达到情况。

(八)水土保持管理

1. 组织管理

明确区域管理机构中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的部门及人员组成,提出水土保持管理制度要求等。

2. 后续设计

明确后续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要求。

3. 水土保持监测

明确落实水土保持监测的要求。

4. 水土保持监理

明确落实水土保持监理的要求。

5. 水土保持施工

明确落实水土保持施工的要求。

6. 水土保持补偿费

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缴纳责任单位和缴纳方式(按照行政区域、区域管理机构与生产建设单位分类列出)。 I 类项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开发区管理机构缴纳。 II 类项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可由开发区管理机构统一缴纳,也可由生产建设单位分别缴纳。由开发区管理机构统一缴纳的,应在《水土保持承诺书》中予以明确。

7.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明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组织、公示、备案的具体工作程序和要求。提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完成后的水土保持管理要求。

8.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

根据有关规定,明确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实施水土保持登记表备案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进行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备案的具体要求。

(九)其他内容

1. 附件

( 1 )区域规划批准的有关审批文件、论证意见等相关支撑性文件。

( 2 )开发区水土保持承诺书(示范文本附后)。

( 3 )专家咨询意见。

2. 附表

投资估算的有关表格如工程单价分析表等。

3. 附图

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附图,附图可单独成册。

( 1 )地理位置图,应包含行政区划、主要城镇、主要地标、交通线路等。

( 2 )水系图,应包含主要河流、排灌沟渠、水库、湖泊等。

( 3 )卫星影像图(或航测影像图),应采用高精度卫星影像或航测影像制作,标明区域规划的主要内容,如功能分区、交通道路等。

( 4 )土壤侵蚀强度分布图。

( 5 )规划区地形图。

( 6 )防治责任范围矢量图。

( 7 )规划建设布局图、防洪排涝设施规划布局图以及道路建设规划布局图。

( 8 )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图(含监测点位)。

( 9 )水土保持典型设计、分区布设图。措施典型设计图重点是截(排)水沟、边坡防护、挡土墙、植物恢复等。

XX(开发区名称)水土保持承诺书

(示范文本)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 系 人: 地 址:

固定电话: 手机号码:

传 真: 电子邮箱:

本单位 / 公司对 XX (开发区名称)水土保持事项承诺如下:

一、所有报送材料真实客观,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可以在公共网站进行公开公示。

二、所报送的《 XX (开发区名称)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真实可靠,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技术标准的规定。开发区的地点、规模发生变化,或者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变化的,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落实开发区水土保持管理机构与人员,建立水土保持管理制度,认真做好水土保持措施设计,加强施工过程水土保持管理,及时实施水土保持措施,防治人为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

施工中严格按照要求剥离表土,充分利用表土资源;及时采取排水、沉沙、苫盖、拦挡等临时防护措施,保质保量完成水土保持措施,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水土流失;不乱倒乱弃,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 XX (开发区名称)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确定的弃渣场弃渣。

四、本区域主要水土保持技术指标

1.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XXhm 2 ,其中永久占地 XXhm 2 ,临时占地 XXhm 2 。

2. 土石方开挖总量 XX 万 m 3 ,填方总量 XX 万 m 3 ,借方总量 XX 万 m 3 ,弃方总量 XX 万 m 3 ;

3. 设置取土场 XX 处,取土量 XX 万 m³ ;设置弃渣场 XX 处,弃渣 XX 万 m 3 ;

4. 设置临时堆土场XX 处,临时堆土量XX 万 m 3 ;

5. 表土剥离 XX 万 m 3 ,利用 XX 万 m 3 ;设置表土堆场 XX处,堆放表土XX 万 m 3 ;

6. 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值:设计水平年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总治理度 XX ,土壤流失控制比 X ,渣土防护率 XX ,表土保护率 XX ,林草植被恢复率 XX ,林草覆盖率 XX ;

7 . 水土保持总投资 XX 万元。

五、保证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安全,且不影响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工业企业、居民点安全,无水土流失灾害风险。

六、按照下列二种情况之一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方式,在开工前向所在地(县、市、区)税务部门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1. 由开发区管理机构在开工前一次性缴纳。

2. 开发区管理机构实施的“五通一平”工程等公共基础设施由开发区管理机构在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其余由入驻生产建设单位在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

七、按规定组织开展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工作,按时上报水土保持监测成果备案。

八、在各项目投产使用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按规定公示、备案。

若违反以上承诺,本单位 / 公司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信用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附件 2

开发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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