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4部门关于规范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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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泉州供电公司

泉建规〔2023〕3 号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等4 部门关于规范住宅小区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住建、发改、工信部门,供电公司各供服中心、各县级供电公司:

为解决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难问题,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充电桩建设和运营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的要求,现就规范我市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住宅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一)严格落实新建住宅小区配建要求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 号)要求,严格落实新建住宅小区固定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含低压电缆、电缆分支箱、计量表箱)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鼓励新建住宅小区在具备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的公共停车区域,按照快慢结合方式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缓解覆盖区域业主(住户)的充电需求。

施工图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根据《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等技术文件,分别做好新建住宅小区落实充电设施配建情况的施工图设计和审查工作。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住建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对新建住宅小区充电设施配建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各级供电公司要做好配建及接电情况的核验工作。

(二)推进既有住宅小区充电设施建设

既有住宅小区原则上由业主大会授权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组织统一布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小区为单位推广充电桩“批量申请、统一预安装、一网通办”专项服务(详见附件)。鼓励推广“买车—装桩—充电”的一网通办服务模式。

经测算配电变压器容量足够的既有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向全体业主公示可支持安装名额数量、分配方式并收取业主(住户)的报装申请,业主(住户)报装申请后,可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采取“先到先得”、公开抽签等方式公平公正决定安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资格。业主(住户)可持自有产权车位或产权人同意的租赁车位(租赁期一年及以上,下同)证明,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提出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需求,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出具情况属实证明并批量向供电公司办理用电申请。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组织相关业主做好充电桩所需管线(含低压电缆、电缆分支箱、表箱)和桥架预安装,充电桩所需管线(含低压电缆、电缆分支箱、表箱)和桥架预安装产生的费用按照谁使用谁付费、谁安装谁付费的原则由业主承担。供电产权侧管线(含低压电缆、电缆分支箱、表箱)由供电企业负责安装,按低压“三零”服务实施,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负责协调路径及相关位置,表箱位置统一布置。

老旧小区可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及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因地制宜推进充电设施建设。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支持有条件的小区加快充电基础设施改造建设,供电公司给予“一户一表”改造和增容扩容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积极引导协调。

具备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的既有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区域可根据充电需求,按照快慢结合的方式建设小区公共停车区域充电设施。由经营主体委托第三方编制项目建设方案报发改部门备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积极参与项目建设方案论证,提出可行性建议。

(三)严格落实充电区域消防设施要求

住宅小区地下、半地下车库和高层汽车库内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应按照《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在停车位上配建电动汽车充电桩,充电桩申请人是充电设施及相关线路的第一责任人,充电桩生产厂商、施工单位、物业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依据职责分别做好有关工作。项目完工后,由充电桩申请人牵头会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施工单位、供电公司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供电公司方可支持通电投入使用。

二、引导各方主体形成工作合力

(一)业主委员会。 对于车位产权人或承租人(租赁期一年及以上)的建设充电基础设施行为或要求,经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原则上应同意并给予必要的协助支持。无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社区居委会承担起业主委员会的职能,支持业主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

(二)建设单位。 应主动充分利用现有的公共停车位与公共场地,结合需求开展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工作。

(三)物业服务企业。 应依法依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物业服务区域内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对符合配电变压器容量和消防等相关标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在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业主大会授权,在用户需求的基础上,利用公共停车位建设相对集中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并提供充电服务。对不符合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将具体情况向属地住建部门报告,并公示告知小区全体业主。物业服务企业还应加强安装充电基础设施区域的安全监管,严控消防等安全隐患。对无正当理由阻挠按规定进行充电桩建设改造或安全管控责任落实不到位的物业服务企业,由属地住建部门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四)供电公司。 各级供电公司要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落实“三零”“三省”服务举措,落实便利充电基础设施接网的各项措施和要求,简化优化充电设施接网报建,缩短建设周期。要加大资金投入,提升设计水平,推动在符合条件的小区将电表统一安装在地下室,降低群众接线成本和风险。要将既有住宅小区电容改造纳入专项规划,若住宅小区配电设施因容量等问题不能满足充电设施接入,属于供电公司管理维护范围的,由供电公司发起增容改造流程,满足充电桩用电需求。

(五)充电桩申请人和经营主体。 倡导新建的个人桩和公共充电桩具备智能有序功能。具备智能有序功能的充电桩纳入电网统一调控,满足有序充电和电力需求响应要求,确保住宅小区居民正常生活用电。

三、鼓励创新充电服务商业运营模式

(一)鼓励充电运营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接受业主委托,开展住宅小区充电设施“统建统营”,统一提供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与维护等有偿服务,提高充电设施安全管理水平和绿电消费比例。鼓励由符合条件的专业充电设施运营商进行投资建设,推广应用“多车一桩”分时共享模式。

(二)鼓励充电基础设施生产(制造)厂商购买产品责任保险,鼓励充电基础设施的所有权人按“谁拥有,谁投保”的原则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开展充电设施运营业务的企业必须为自身经营的充电设备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鼓励设备生产(制造)厂商或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为个人用户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

四、其他事项

本文自2023 年9 月15 日起执行,至2028 年9 月14 日止。各县(市、区)可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既有住宅小区充电桩“一网通办”专项服务流程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国网泉州供电公司

2023 年8 月23 日

(此件主动公开)附件

既有住宅小区充电桩“一网通办”

专项服务流程

为便利业主(住户)申请及减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工作量,满足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的既有住宅小区业主或房屋租赁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持有自有产权车位或产权人同意的租赁车位(租赁期一年及以上),以住宅小区为单位推广电动汽车充电桩批量申请、统一预安装、一网通办专项服务,流程如下:

一、核查与公示

既有住宅小区批量申请居民自用充电桩预安装,由业主大会授权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开展。首先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联系供电公司开展小区配电变压器容量核查。在不改造升级现有配变容量的前提下,测算能够满足自用桩用电负荷需求的剩余容量,由供电公司出具《 小区配电变压器容量评估表》(详见附件1),测算小区可申请安装充电桩数量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向全体业主公示,安装名额采取“先到先得”、公开抽签等方式公平公正决定。

二、预安装申请

申请人持车位产权证明(车位产权登记证明、已购车证明、车位租赁协议或车位产权人同意证明等)向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提出申请,预安装申请时可暂不提供已购车证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将申请情况汇总至《居民自用充电桩批量预申请表》(详见附件2)在小区内醒目位置公示,并于每年6 月底和12 月底将充电桩安装情况抄送属地住建部门。充电桩所需管线(含低压电缆、电缆分支箱)和桥架预安装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统一组织实施。

三、查勘与设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委托有资质的企业进行施工可行性勘察。经现场勘察符合施工条件的小区,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专业的设计方案,设计图纸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负责保存并向全体业主公示。

四、预安装施工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接符合资质的施工单位,就施工工期、人员进出、材料管理、工程对接、现场管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施工单位按照确认后的安装设计方案和相应施工规范、技术标准以及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供电公司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提供的预申请清单,同步开展供电产权侧低压线路和集中表箱安装。

五、装表接电

充电设施批量建设施工完成后,申请人需依照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关于加快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 号)要求,按照个人自用充电桩报装材料要求,补充提供已购车证明(购车意向协议、购车发票、行驶证等),并签订《电动汽车充电桩安装承诺书》(详见附件3),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出具《电动汽车充电桩报装情况证明》(详见附件4)。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协助代理或由业主个人向供电公司申请电动汽车充电桩用电报装,供电公司接到报装申请后3 个工作日内装表接电。

附件:1. 小区配电变压器容量评估表

2. 居民自用充电桩批量预申请表

3. 电动汽车充电桩安装承诺书(范本)

4. 电动汽车充电桩报装情况证明(范本)

附件1

小区配电变压器容量评估表

附件2

居民自用充电桩批量预申请表附件3

电动汽车充电桩安装承诺书(范本)

甲方(电动汽车车主) :

住址:

乙方(电动汽车企业):

住址:

丙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企业) :

住址:

丁方(物业服务企业):

住址:

甲方购买了一辆 (品牌)新能源电动汽车,现需在甲方通过 方式取得车位所有权(使用权)的 小区停车场 号停车位安装 式充电桩一台。为了顺利完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保障安装后使用安全及明确充电设施的安全责任,四方当事人共同做出如下承诺:

一、甲方承诺:

1.充电设施的所有人是甲方,甲方为充电设施及相关线路安全责任的第一责任人。若因充电设施的使用或其他情况给他人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甲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有其他责任人甲方同意在赔偿后再向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甲方购买相关保险的,甲方与保险公司应按照签订的赔偿条款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需安装充电设施的车位位于 ,充电设施安装前,甲方同意提交相关施工资料,按照装修管理的相关规定向物业公司报备,并监督丙方安全施工。

3.充电设施建设按有关规定到供电公司办理业扩报装手续。新建的个人桩和公共充电桩应具备智能有序功能并接受电网调控政策,满足有序充电和电力需求响应要求。充电设施安装完毕经检验合格后甲方才能开始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如因操作不当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4.甲方日常注意观察充电设施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5.车位租赁合同到期、按约定提前终止,或者甲方不再需要使用充电设施时,甲方保证及时拆除充电设施并向供电部门提请销户。如充电设施需拆除或者迁移位置,应聘请有资质的企业进行操作,并监督安全施工。充电设施拆除或者迁移位置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6.在充电设施安装或者拆除、迁移位置时,丁方有权核查施工方的施工资质,并监督施工方安全施工。如发现安全隐患,丁方有权责令施工方整改。

7.未经供电部门确认小区低压配电设施容量能够满足接电要求,充电设施不能投入使用。

8.如相关政府部门认为充电桩不利于本小区的整体安全,或发现充电设施出现安全隐患时,丙方有权停止充电设施用电,但需提供必要的部门文件或法律法规依据。

二、乙方承诺:

1.乙方保证充电设施产品符合《NB/T33002-2010 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等国家和地方相关产品及安全标准, 充电设施在正常操作下的运行安全以及人员安全,在质保期内如因充电设施质量问题发生的相关安全问题,由乙方负责。

2.乙方在充电设施投入使用前对甲方进行指导及培训,使其能够正确使用充电设施。

3.在质保期内,乙方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甲方所有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进行维护、保养。超过质保期后,乙方有义务提示甲方定期对充电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三、丙方承诺:

1.充电设施建设符合国家和本地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丙方在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装修管理以及充电设备安装安全等相关规定,参照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指南,并服从物业服务企业的施工管理要求,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安全文明施工。

2.丙方在施工过程中自备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安装所需要的设备、工具、材料、安全劳动用品等,且应符合安全规范要求。

3.丙方在施工中注意保护原有设施及环境,如有污染、破坏应恢复至原有标准。若因丙方施工质量问题导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丙方依法承担责任。

4.在安装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丙方及时清理并清运。

5.因丙方安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标准、规范导致的安全问题,丙方同意承担相关责任。

四、丁方承诺:

1.丁方积极配合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时由设计单位提供专业设计方案及设计图纸或指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的走向、指定专人配合勘察现场和施工、配合办理用电变更等手续。

2.对在充电设施安装或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丁方积极配合并在能力范围内协助甲方予以解决。

甲方(签字): 日期:

乙方(公章): 日期:

丙方(公章): 日期:

丁方(公章): 日期:

附件4

电动汽车充电桩报装情况证明(范本)

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在本小区地址为: 市(区、县) 路拥有(固定/长租)车位,车位位于本小区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 号)等文件精神,经现场核准,同意其在该车位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及相应电表的施工,特此证明。

附件:1. 车位产权证(购买合同)或长租协议

2. 长租客户需提供车位业主同意安装的授权证明

3.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单位盖章(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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