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将乐县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将政办规〔2023〕6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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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将政办规〔 2023 〕 6 号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将乐县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将乐县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9 月 14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将乐县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运行机制,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推进集体林业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林权流转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森林资源(以下简称林权),是指除国有林地、林木以外的集体所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森林资源(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全部或部分有偿转移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不包括法定家庭承包和征收征用致使林权发生转移的情形。造林育林、林地保护、护林管理、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古树名木保护等义务应当同时转移,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条 集体林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协商一致;

(二)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集体林权流转;

(三)不得改变集体林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得改变林地承包关系,不得损害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不得改变公益林的性质和保护等级,不得毁坏林木,不得毁坏或污染林地;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四条 流转后的林地、林木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当地林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转让底价在30 万元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代理本行政区域内集体林木流转的拍卖、招标业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转让底价在30万元以上的,须进入市级及以上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交易,但转让给国有单位的可以采取协议的方式流转,可以不进入市级及以上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第六条 鼓励集体林权采取林地股份合作、家庭林场、企业+合作社+农户、村(组)代理、林业专业合作社、托管等多种形式,向专业大户、家庭林场、农民合作社、林业企业流转,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

第二章 流转程序和条件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自主决定流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权属不清或有争议未解决的;

(二)共有林权未取得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的;

(三)林权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冻结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禁止流转的。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自主经营的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的,应当事先依法登记取得林权类不动产权属证书,按照《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依法流转。集体林地使用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还应当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转让国有单位的可以采取协议的方式流转。

流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0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林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十条 受让方将从承包方通过流转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再流转的,应当事先取得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合同的剩余期限。原合同条款明确可再流转的,可以视为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 流转程序参照《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执行。

第三章 流转合同

第十二条 流转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合同。流转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前,建议先咨询了解林权流转、森林资源管理和林业政策,降低流转风险。

第十三条 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联系方式等;

(二)流转林地的名称、四至、面积及其林地宗地代码或者不动产单元编号(林权类证书编号)等;

(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后的林地、林木开发利用意向;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公益林、天然林补偿费、林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的归属;

(七)是否同意再流转林地经营权、是否同意建设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

(八)合同期满时的固定生产设施、林业生产附属设施、林木等固定资产处置方式;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引导和鼓励当事人使用《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五条 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方或者承包方可以单方解除集体林权流转合同:

(一)擅自改变林地的林业用途;

(二)未按合同约定造林逾期两年以上或采伐迹地次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三)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造成森林、林木、林地严重毁坏的;

(四)其他严重违法违约行为。

第四章 流转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对承包方流转林地经营权、受让方再流转林地经营权的,原发包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应当备案。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应当建立集体林权流转台账,及时准确记载林权变动情况,并对有关文件、资料、合同等进行归档和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各乡镇林业站应当掌握集体林权变动情况并建立台账,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集体林权流转工作。

第十九条 林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非规范转让集体林木处理

第二十条 非规范转让集体林木是指1997 年7 月30 日《福建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颁布后至2003 年10 月29 日之间转让,且转让程序不符合《条例》规定的集体林木。1997 年7 月30 日之前转让的林木不属于非规范转让。

第二十一条 林木受让方需持当年林木转让合同向林木出让的林权单位提出申请,经林权单位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林木受让方和林权单位共同指定一家具有森林资源评估资质的单位对非规范转让集体林木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林木受让方承担;非规范转让集体林木评估后,由林权单位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根据评估的出材量协商调整利益分配,但林权单位的让利款收益不得低于每立方米40 元。让利款由林木受让方向林权单位缴交;对经过清理的非规范转让集体林木,由受让方持当年转让合同、让利款缴款收据以及补充协议到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结合历史清理做好已预交让利款的核减、拨付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做好清理的配套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原《将乐县人民政府关于清理非规范转让集体林木工作的意见》(将政文 〔 2003 〕 13 号)、《将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将乐县规范集体森林资源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将政文 〔 2003 〕 78 号)予以废止。

第二十四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将乐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试行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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