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海渔规〔2023〕3 号
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
《莆田市风暴潮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管委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局风暴潮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根据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新修订的《福建省风暴潮灾害应急预案》,结合我市海洋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实际,我局组织对《莆田市风暴潮灾害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莆田市风暴潮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原《莆田市风暴潮灾害应急预案》(莆海渔〔2019〕139 号)同时废止。
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2023 年9 月12 日
莆田市风暴潮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机制,积极应对风暴潮灾害,保证风暴潮灾害防御工作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自然资源部《海洋灾害应急预案》《莆田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莆田市防汛防台风抗旱应急预案》《福建省风暴潮灾害应急预案》等。
1.3 工作原则
1.3.1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作为工作的出发点、落脚点。
1.3.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市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下,适时启动本级风暴潮灾害应急预案,落实防御风暴潮灾害各项应急处置工作任务。
1.3.3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在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加强与省海洋预报台以及本级气象、应急、水利等部门的联系协作,加强渔业系统上下的沟通协调,建立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渔业系统防范、应急处置风暴潮灾害和灾后渔业生产恢复。
2.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2.1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成立风暴潮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局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渔业系统防御风暴潮应急处置工作。市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局防灾减灾科。
2.2 市局领导小组组成
组 长:局长
副组长:局分管防灾减灾工作的副局长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局领导和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支队长、政委任副组长。
成员:局防灾减灾科、办公室、渔业产业科、海洋经济科、渔政法规科、后海围垦管理局、市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站、市水产技术推广站、市水产科学研究所、市渔业互保办等单位负责人以及局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分管领导。
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局防灾减灾科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局渔政法规科负责人兼任。成员由局防灾减灾科、局渔政法规科人员组成。
市局同时成立抢险救灾突击组、督查指导组和灾后技术服务组等3 个应急工作组,组长由相应分管或分工的局领导或支队主要领导兼任,组员抽调相应科室和局直属单位人员组成。
2.3 组织机构职责
2.3.1 市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⑴在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的统一领导下,在省海洋与渔业局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本系统防御风暴潮工作,研究和通报本系统防御风暴潮的重大事项,督促和检查防御风暴潮工作。
⑵指导和协调灾后渔业生产恢复工作,组织渔业系统力量对受灾地区进行支持;负责渔业防灾减灾救灾、恢复生产补助项目、资金和物资的分配。
⑶确定渔业系统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方案,及时向市委、市政府、省海洋与渔业局和市防指报告防御风暴潮工作,向灾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2.3.2 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⑴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保持与市防指及其成员单位的联系;负责组织防御风暴潮灾害会商,提出防范措施和意见;及时传达市防指和市局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督促各项渔业防御风暴潮措施的落实。
⑵负责收集、整理省、市相关海洋气象预报机构发布的风暴潮监视监测、预警报信息,及时传达防御风暴潮预报预警信息。
⑶在风暴潮发生期间,加强24 小时应急值班;掌握、报告全市渔业系统应急处置工作和防御措施落实等情况。
⑷负责协调抢险救灾突击组、督查指导组和灾后技术服务组以及各成员单位组织人员赶赴灾区指导防灾、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负责防灾减灾救灾相关信息的收集、归档;参与风暴潮灾害(情)的调查、评估;负责风暴潮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总结,并及时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处理其它日常工作。
⑸负责《莆田市风暴潮灾害应急预案》的修订与完善。
2.3.3 市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在市局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分工负责,协同作战”的原则,成员单位各司其职,积极、主动开展风暴潮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⑴局防灾减灾科:承担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收集统计、分析和上报全市渔业生产受灾情况;负责指导灾后渔业恢复生产工作。
⑵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防御风暴潮灾害的新闻宣传报道工作;负责防御风暴潮灾害的后勤保障工作;负责通知、督促局属事业单位做好防御风暴潮工作,收集、报告局属事业单位部署、落实防御风暴潮工作情况和受灾情况;负责落实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经费和救助资金。
⑶局渔政法规科:协助做好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渔港、渔船防御风暴潮工作;协助做好避风渔港和渔业船舶应对风暴潮灾害的风险评估。
⑷局渔业产业科:负责指导全市渔业系统开展各类水产养殖生产设施除险加固和养殖水产品抢收等工作;负责收集统计和分析上报全市渔业生产受灾情况;负责组织指导灾后渔业恢复生产工作。
⑸局海洋经济科:负责争取、落实渔业系统防御风暴潮灾害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灾后重建项目申报。
⑹局机关党委:协调督促局有关部门和单位抓好全市渔业系统防御风暴潮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渔业防御风暴潮工作不到位、工作失职渎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追责建议。
⑺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负责组织市、县(区、管委会)渔业执法机构对进港避风渔船的监督检查,查处风暴潮期间渔船违法违规行为;协调指挥全市渔业执法船艇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⑻市水产技术推广站、市水产科学研究所:负责通过各种平台向沿海养殖户发送风暴潮灾害预警报信息;负责灾后恢复生产和水生动物疫病防控等的技术指导工作;负责灾后水产苗种、渔药和饲料等渔用物资的组织调剂工作;做好灾后渔业损失调查评估工作。
⑼市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站:负责灾后养殖区水质监测,参与灾后养殖生产技术指导服务。
⑽后海围垦管理局:负责后海围垦海堤、水闸等防汛工程的安全管理、运行;负责后海围垦内渔业防御风暴潮各项工作。
⑾省渔业互保协会莆田市办事处:负责灾后参保渔业勘验定损、受灾理赔工作,帮助入会参保的渔民尽快恢复生产。
⑿抢险救灾突击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渔业系统力量对遭受风暴潮严重侵害的渔业设施(人员)的抢险救灾工作。
⒀督查指导组:负责督导检查片区内渔业防御风暴潮责任制落实情况,督促、指导各项渔业防御风暴潮措施的落实。
⒁灾后技术服务组:负责灾后水产病害的防控与趋势测报、养殖区水质监测、受损渔船的检修、入会参保渔民受灾理赔等服务。
3.预警启动标准
风暴潮灾害预警级别分为Ⅰ、Ⅱ、Ⅲ、Ⅳ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风暴潮灾害、重大风暴潮灾害、较大风暴潮灾害、一般风暴潮灾害,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3.1 风暴潮灾害红色警报(Ⅰ级)
受热带气旋(包括:超强台风、强台风、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下同)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我市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验潮站高潮位达到当地红色警戒潮位时,发布风暴潮红色警报。
3.2 风暴潮灾害橙色警报(Ⅱ级)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我市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当地橙色警戒潮位时,发布风暴潮橙色警报。
3.3 风暴潮灾害黄色警报(Ⅲ级)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我市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当地黄色警戒潮位时,发布风暴潮黄色警报。
3.4 风暴潮灾害蓝色级警报(Ⅳ)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我市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当地蓝色警戒潮位时,发布风暴潮蓝色警报。
预计未来24 小时内热带气旋将登陆我市沿海,或在离岸100千米以内(指热带气旋中心位置),即使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低于蓝色警戒潮位,也应发布风暴潮蓝色警报。
4.应急响应
4.1Ⅰ级响应
当福建省海洋预报台或市防指发布风暴潮红色警报,启动风暴潮Ⅰ级应急响应:
⑴市局领导小组组长在市防指协助指挥长工作,常务副组长坐镇指挥,其他副组长到位协助指挥。市局领导小组主持召开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的防御风暴潮紧急会议,进一步会商研究防御方案和措施,督促指导沿海各县(区、管委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做好各项防御工作。
⑵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应急值班和通讯联络,发现险情及时通报相关县(区、管委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报告市防指,请求市政府督促当地政府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排除险情;继续加强与省海洋预报台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和承转风暴潮相关预警应急信息。
⑶各县(区、管委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上岗到位,全面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并报告。
⑷各县(区、管委会)渔业抢险队伍按照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求,迅速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市局抢险救灾突击组组织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应协调指挥全市渔业执法船艇在保证执法船只和人员安全的情况下,随时执行抢险救灾任务。
4.2Ⅱ级响应
当福建省海洋预报台或市防指发布风暴潮橙色警报,启动风暴潮Ⅱ级应急响应:
⑴市局领导小组组长参加市防指会商部署会,常务副组长坐镇指挥,其他副组长到位协助指挥。市局领导小组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召开防御风暴潮工作紧急会议,分析风暴潮特点、变化趋势和影响,研究防御方案和措施;各成员单位抓好风暴潮防御措施的落实。
⑵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应急值班和通讯联络,发现险情要及时通报相关县(区、管委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报告市防指,请求市政府督促当地政府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排除险情;加强与省海洋预报台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收发和承转防御风暴潮相关预警应急信息。
⑶各县(区、管委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立即上岗到位,组织人员深入基层、重点部位,检查、督促基层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并及时将部署落实情况上报市局领导小组。
⑷各县(区、管委会)渔业抢险队伍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市局抢险救灾突击组组织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应根据市局领导小组的指示,协调指挥全市渔业执法船艇做好应急准备工作,保持通讯畅通,在保证执法船只和人员的安全情况下,确保随时执行抢险救灾任务。
4.3Ⅲ级响应
当福建省海洋预报台或市防指发布风暴潮黄色警报,启动风暴潮Ⅲ级应急响应:
⑴市局领导小组组长参加市防指会商部署会,常务副组长坐镇指挥,对全市渔业系统防御风暴潮进行部署,并及时报告市防指。
⑵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密切联系省海洋预报台等部门,及时获取风暴潮相关的信息,并及时准确向各县(区、管委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传达省、市防御风暴潮工作的部署精神,同时将各县(区、管委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防御风暴潮部署情况,及时报告省海洋与渔业局和市防指。
⑶各县(区、管委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局和市局的部署要求,在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迅速开展应对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按照规定时间及时将防御情况上报市领导小组,确保防御部署落实到位。
⑷市局领导小组适时成立防御风暴潮工作督查指导组,督促、指导各县(区、管委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风暴潮防御工作。
4.4Ⅳ级响应
当福建省海洋预报台或市防指发布风暴潮蓝色警报,启动风暴潮Ⅳ级应急响应:
⑴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到位指挥,启动本应急预案。
⑵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防御风暴潮灾害会商,提出防范措施;通过各种平台向沿海各县(区、管委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风暴潮预警报情况及防范措施。
⑶市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和本预案要求开展工作。
⑷各县(区、管委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通报后,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并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做好防御风暴潮各项准备工作。
4.5 响应终止
根据福建省海洋预报台或市防指的解除风暴潮警报,风暴潮应急响应终止。
各县(区、管委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市局领导小组的要求做好灾后处置及恢复生产、受损设施修复、参保单位受灾理赔等灾后技术服务工作。
5.灾害调查评估与总结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上级部门组织的风暴潮灾害调查评估。在风暴潮应急响应结束后24 小时内,各县(区、管委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灾害损失和应对工作总结上报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24 小时内将灾害损失和应对工作总结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局。
6.附则
6.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
各县(区、管委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区域风暴潮灾害应急预案。
6.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6.3 术语
6.3.1 风暴潮
由于热带气旋、温带天气系统、海上飑线等风暴过境所伴随的强风和气压骤变而引起的局部海面振荡或非周期性异常升高(降低)现象,称为风暴潮。
6.3.2 风暴潮灾害
风暴潮、天文潮和近岸海浪结合引起的沿岸涨水造成的灾害,通称风暴潮灾害。
(此件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