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 《莆田市渔业防台风应急预案》的通知(莆海渔规〔2023〕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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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海渔规〔2023〕2 号

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

《莆田市渔业防台风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管委会)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局渔业防台风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做好渔业防台风工作预案的有效衔接,保证渔业防台风工作有序、高效运行,我局对《莆田市渔业防台风应急预案》作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莆田市渔业防台风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原《莆田市渔业防台风应急预案》(莆海渔规〔2022〕2 号)同时废止。

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2023 年9 月12 日

莆田市渔业防台风应急预案

1.总则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渔业防台风应急响应机制,积极应对台风灾害,保证渔业防台风工作有序、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农业农村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自然资源部《海洋灾害应急预案》、福建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渔船跨省紧急避风管理的通知》、莆田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转发国家防总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基层干部和防汛抢险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莆田市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福建省渔业防台风应急预案》、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莆田市防汛防台风抗旱应急预案》等。

1.3 工作原则

1.3.1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作为渔业防台风工作的出发点、落脚点。

1.3.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下,适时启动本级渔业防台风应急预案,落实渔业防台风各项应急处置工作任务。

1.3.3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在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下,加强与本级气象、应急、水利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协作,加强系统上下和内部的沟通协调,建立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发生台风灾害及其次生灾害时渔业系统的预防、应急处置和渔业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根据本预案启动的应急响应主要用于规范市级的防灾减灾救灾行动。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市海洋与渔业局成立渔业防台风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局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渔业防台风应急处置工作。市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局防灾减灾科,同时设立抢险救灾突击组、防台风工作督查组和灾后技术服务组等3 个应急工作组。

2.2 市局领导小组

组 长(兼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局长

副组长:分管防灾减灾工作的副局长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局领导和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支队长、政委任副组长。

成 员:由局防灾减灾科、办公室、渔业产业科、海洋经济科、渔政法规科(安办)、后海围垦管理局、市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站、市水产技术推广站、市水产科学研究所、省渔业互保协会莆田市办事处负责人、局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以及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分管领导组成。

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防灾减灾科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局渔政法规科(安办)负责人兼任。

市局领导小组下设的防台风工作督查组、抢险救灾突击组和灾后技术服务组等3 个应急工作组组长由相应分管或分工的局领导或支队主要领导兼任。

2.3 组织机构职责

2.3.1 市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⑴在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的统一领导下,在省海洋与渔业局(以下简称 “ 省局 ” )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本系统渔业防台风工作,对本系统防台风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分析、判断,并向市防指提出决策建议。

⑵根据市防指发布的防台风应急响应等级,确定我市海洋与渔业系统防台风应急响应方案,督促全市海洋与渔业系统按照相应的预案开展工作,督促和检查相关工作的落实。

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省局和市防指报告渔业防台风工作,向各县(区、管委会)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传达、通报相关情况。

⑷指导和协调灾后渔业生产恢复工作,组织渔业系统力量对受灾地区进行支持。负责渔业防灾减灾救灾、恢复生产补助项目、资金和物资的分配。

2.3.2 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⑴负责市局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保持与市防指及其成员单位的联系;负责组织渔业防台风会商,提出防范措施和意见;及时传达市防指和市局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督促各项渔业防台风措施的落实。

⑵在台风发生期间,负责防台风期间的24 小时应急值班工作;掌握和报告全市渔业系统应急处置工作和全市渔船进港、渔排和进港渔船人员转移撤离等情况;掌握我市渔船在外省海域避风情况,督促本市渔船严格执行所在海域省份防台风指令;将在我市避风的外地渔船纳入本地区台风防御统一管理,并将相关外省渔船信息报告省海洋与渔业局,由省局向渔船所属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避风指令;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负责渔业生产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处置、救援;通过国家预警发布中心平台、渔民短信等渠道发送渔业防御台风信息。

⑶负责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应急工作组抓好全市渔业系统防台风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工作;负责协调应急工作组组织人员赶赴灾区指导防灾减灾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负责防台风防灾减灾救灾相关信息的收集、归档,组织台风灾害调查、评估工作;负责处理其它日常工作。

2.3.3 市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在市局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分工负责,协同作战”的原则,成员单位和应急工作组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开展渔业防台风应急处置工作。

⑴局防灾减灾科(应急指挥中心) :承担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收集汇总统计和分析全市渔业受灾情况,并向市政府、省局报告;提出灾后渔业恢复生产意见并组织协调落实。

⑵局办公室 :负责防台风期间局办公室值班,落实防台风工作的后勤保障工作;负责防台风防灾减灾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工作;负责通知、督促局属事业单位做好防台风工作,收集、报告局属事业单位部署、落实防台风工作情况和受灾情况;牵头负责落实渔业防台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经费和救助资金。

⑶局渔政法规科(安办) :协助做好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全市避风渔港、渔船的除险加固及渔船进港避风工作;负责督促落实避风渔港和渔船应对台风灾害的防范措施;负责督促做好我市远洋渔船防台风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做好在我市避风的外地渔船防台风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做好避风渔港和渔船应对台风灾害的风险评估和情况统计。

⑷局渔业产业科 :负责指导全市渔业系统开展各类水产养殖生产设施除险加固和养殖水产品抢收等工作;收集和分析全市水产养殖业受灾情况和台风灾后恢复生产的需求;负责提出台风灾后水产养殖生产恢复及救灾资金、物资安排的意见。

⑸局海洋经济科: 牵头负责争取、落实全市渔业系统防台风防灾减灾救灾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灾后重建项目申报。

⑹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负责组织市、县(区、管委会)海洋与渔业执法机构对进港避风渔船的监督检查;负责协调组织开展防台风期间渔业重大安全隐患的应急处置和重大险情、灾情的抢险应急处置与救助工作;协调指挥全市海洋与渔业执法船艇参与抢险救灾工作,根据灾情情况迅速组织抢险救灾突击工作组参与抢险救灾工作;负责指导灾后渔船恢复性维修,并做好船舶检验工作。

⑺市水产技术推广站、水产科学研究所 :协助收集和分析全市渔业受灾情况和灾后恢复生产的需求,提出灾后恢复生产的技术服务方案和措施;负责做好灾后恢复生产和水生动物疫病防控等的技术指导工作;参与灾后水产苗种、渔药和饲料等渔用物资的组织调剂工作;负责发送渔业防台风技术服务信息;做好灾后渔业损失调查评估工作。

⑻市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站: 参与台风灾害调查、评估;负责灾后养殖区环境应急监测,及时将相关检测报告给主管部门;参与灾后技术服务组工作。

⑼后海围垦管理局: 负责后海围垦海堤、水闸等防汛工程的安全管理,组织并协调荔城区、秀屿区及相关镇村防汛防台风工作,科学统一调度,确保围垦工程安全运行;负责后海围垦内渔业防台风各项工作。

⑽省渔业互保协会莆田市办事处: 负责灾后渔业互助保险的理赔工作,台风过后立即开展勘验定损,受灾理赔,帮助入会参保的渔民尽快恢复生产。

⑾局机关其他科室和直属其他事业单位: 参与防台风应急值班、督查检查等工作;承办局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3.4 市局渔业防台风工作督查组

根据渔业防台风工作需要,市局成立若干个渔业防台风工作督查组,分片区赶赴各县(区、管委会),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当地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台风防御工作。

⑴人员组成

组 长:由局领导或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主要领导担任;

副组长:由局机关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负责人或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分管领导担任;

成 员:由局机关科室和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后海围垦管理局、市水产技术推广站、市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站、市水产科学研究所等局属各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⑵主要职责

①督查渔业防台风预警、动员部署工作的开展情况和渔业防台风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的落实情况。

②督查渔业船舶锚泊加固、渔排除险加固及渔业重要基础设施重大安全隐患(险情)排查、处置情况;调查统计出海渔船与海上作业人员情况(尤其要注意本辖区渔船在异地生产、避风情况和偏远海区渔排情况以及联络情况);检查在我市避风的外地渔船防御台风情况。

③督查渔港、避风锚地、海上养殖渔排集中区的防台风责任人到岗到位、落实防御台风措施情况和防御台风期间县区海洋与渔业部门(含各设点执法中队、聘用的船管员和海洋协管员)安排驻点值班到岗到位、值守巡查、清点船只、配合当地政府落实异地渔船安置等落实防御台风措施情况。

④按照省海洋与渔业局和市防指对渔船回港、渔船和渔排人员撤离部署要求的时间节点,督查渔船进港、渔排和进港渔船人员转移撤离等情况;在台风警报解除前防止人员返流,尤其是台风登陆后“回南风”期间防止渔民出海和渔船载客载货等巡查监管情况。

⑤检查低洼易涝、正面受风等区域的养殖场、育苗场人员的转移情况。

⑥市局应急指挥中心监控监视通报及相关督查反馈要求及时采取措施排除险情落实情况。

⑦ 按照《莆田市渔业防台风应急预案》要求,检查渔业执法船艇落实防台抗灾救险等措施情况。

⑧检查各级渔业部门是否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指示精神、及时反馈渔业防台风措施落实情况和其他重要事项。

⑨督查渔业防台风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等效能作风问题。

⑩市局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3.5 市渔业防台风抢险救灾突击组

成立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防台风抢险救灾突击组。

⑴人员组成

组 长:由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主要领导担任,负责指挥、协调抢险救灾应急工作。

副组长:由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分管海上执法工作的领导、县(区、管委会)海洋与渔业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具体负责抢险救灾应急现场指挥工作。

成 员:由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直属船队、大队和县(区、管委会)渔业执法机构相关人员组成,负责渔业抢险救灾与应急处置工作。

⑵主要职责

①负责渔业防台风期间渔业安全险情隐患排查、险情应急处理、灾情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

②市局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3.6 市台风灾后技术服务组

成立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台风灾后技术服务组(以下简称“市服务组”)。市服务组在市局渔业防台风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台风灾后渔业恢复生产技术服务工作。

⑴人员组成

组 长:局分管渔业工作的领导

副组长:由局渔业产业科、市水产技术推广站、市水产科学研究所、市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站主要负责人和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分管渔船检验的领导组成。

成 员:由市、县(区、管委会)、乡(镇)水产技术推广机构技术人员,市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市、县(区、管委会)渔业执法机构负责渔船检验工作人员和市、区渔业互保机构工作人员组成。

⑵主要职责

①为受灾水产养殖企业、渔(农)民提供灾后水产养殖及灾后恢复生产技术服务。

②为受损渔船灾后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服务。

③当发生重大灾害时,市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站根据灾害特征状况,制定相应监测技术方案,组织开展重点养殖区水质监测工作。

④为入会参保渔民提供受灾理赔服务。

⑤市局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3.应急响应

按台风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3.1 Ⅰ级响应3.1.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防台风Ⅰ级响应

⑴市气象部门发布台风 Ⅰ级 预警,预计在未来24 小时内将有强台风及以上等级的热带气旋影响或登陆我市。

⑵市防指宣布启动Ⅰ级响应时,启动该级应急响应。

3.1.2 应急响应行动

⑴根据《莆田市防汛防台风抗旱应急预案》要求,市局领导小组组长到市防指协助指挥长工作。

⑵市局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在局本部坐镇指挥,其他副组长到位协助指挥。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双人双岗,并视情增加人员到岗到位加强值班,保持24 小时通讯联络,及时掌握台风动态和各地渔业防台工作情况。

⑶局领导小组组织召开防台风紧急会商部署会议,根据省、市部署精神,进一步会商、研究防御方案和措施,对防台风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

⑷市局领导小组发出紧急通知,提出具体防御台风要求,督促指导各县(区、管委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继续做好渔船锚固和人员的撤离以及防止回流等工作。

⑸可能受台风影响区域的县(区、管委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上岗到位,全面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并报告;继续组织人员深入渔村、码头和养殖区重点部位,配合和督促乡镇政府进行拉网式检查,处理遗漏和未尽事宜,做到撤离区不留一人,并采取24 小时值守巡查直至台风警报解除。市局防台风工作督查组要配合县区检查、督促基层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并及时将检查落实情况上报市局领导小组。

⑹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应急值班和通讯联络,继续通知相关单位通过国家预警发布中心平台、短信平台、电台等渠道向渔民发送台风信息。及时准确掌握渔船进港、渔排和进港渔船人员转移撤离上岸等情况,并及时报告市防指和省局。对发现未及时进港渔船和未及时撤离的渔排和进港渔船人员的情况要及时通报相关县(区、管委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市防指,请求市政府督促当地政府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排除险情。⑺可能受台风影响区域的县(区、管委会)渔业抢险队伍按照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求,迅速投入抢险救灾。市局抢险救灾突击组按照市局领导小组的指令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应协调指挥全市渔业执法船艇在保证执法船只和人员安全的情况下,随时执行抢险救灾任务。

⑻市局机关各科室、市局所属各事业单位根据市局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认真履行本预案规定的防台风工作职责。

⑼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要求派员进驻市防指协助工作。

3.2 Ⅱ级响应3.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防台风Ⅱ级响应

⑴市气象部门发布台风 Ⅱ级 预警,预计在未来24 小时内将有强热带风暴及以上等级的热带气旋影响或登陆我市。

⑵市防指宣布启动Ⅱ级响应时,启动该级应急响应。3.2.2 应急响应行动

⑴根据《莆田市防汛防台风抗旱应急预案》要求,市局领导小组组长参加市防指会商部署会。

⑵市局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在局本部坐镇指挥,其他副组长到位协助指挥。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双人双岗,保持24 小时通讯联络,及时掌握台风动态和各地渔业防台工作情况。

⑶市局领导小组组织召开防台风紧急会商部署会议,根据省、市部署精神,进一步会商、研究防御方案和措施,对防台风工作进行紧急动员部署,各成员单位抓好防台风防灾减灾救灾措施的落实。

⑷市局领导小组发出通知,提出具体防御台风要求,督促指导相关县(区、管委会)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切实做好可能受台风影响区域的海上渔船返港或就近进港避风、渔排和进港渔船人员的转移撤离及渔排加固、渔船锚固等工作:

①在台风7 级风圈到来之前,通知在海上作业的渔船全部返港,或就近进港避风;

②在台风7级风圈到来之前6小时,督促指导渔排上的老人、妇女、儿童和病弱者撤离;

③在10 级风圈到达之前6 小时,督促指导所有船长小于12米的海洋小型渔船和渔排上人员撤离;

④在12 级风力到达之前6 小时,督促指导船长大于等于12米的海洋大中型渔船上所有人员撤离上岸。

⑸可能受台风影响区域的县(区、管委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人员深入渔村、码头和养殖区等重点部位,按照统一部署及时通知沿海镇、村落实海上渔船、渔排人员的安全撤离工作,落实渔港、码头、沃口、网箱养殖区的陆上值守巡查工作责任制,把住每一道前沿防线,严防台风警报解除前渔船擅自出港、渔排人员返流和渔船违章载客载货,并及时按规定的报告时间将渔船进港、渔排和进港渔船人员转移撤离情况以及防御部署落实情况上报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局防台风工作督查组要配合县(区、管委会)检查、督促基层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并及时将检查落实情况上报市局领导小组。

⑹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应急值班和通讯联络,通知相关单位通过短信平台、电台等渠道向渔民发送台风信息;及时准确掌握渔船进港、渔排和进港渔船人员转移撤离上岸等情况,并及时报告市防指和省局。对发现未及时进港渔船和未及时撤离的渔排和进港渔船人员的情况要及时通报相关县(区、管委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市防指,请求市政府督促当地政府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排除险情。

⑺可能受台风影响区域的县(区、管委会)渔业抢险队伍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市局抢险救灾突击组组织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应协调指挥全市渔业执法机构和船艇做好应急准备工作,保持通讯畅通,在保证执法船只和人员安全的情况下,确保随时执行抢险救灾任务。

⑻市局机关各科室、市局所属各事业单位根据市局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认真履行本预案规定的防台风工作职责。

⑼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派员进驻市防指协助工作。

3.3 Ⅲ级响应3.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防台风Ⅲ级响应

⑴市气象部门发布台风Ⅲ级预警,预计在未来48 小时内热带气旋将影响或登陆我市。

⑵市防指宣布启动Ⅲ级响应时,启动该级应急响应。3.3.2 应急响应行动

⑴根据《莆田市防汛防台风抗旱应急预案》要求,市局领导小组组长参加市防指会商部署会。

⑵市局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在局本部坐镇指挥,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双人双岗,保持24 小时通讯联络,及时掌握台风动态和各地渔业防台工作情况。

⑶市局领导小组组织召开防台风紧急会商部署会议,综合分析台风特点、发展趋势和影响,会商、研究部署防御方案和措施。

⑷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通知,根据实际情况,对台风可能影响的海域作出防台风安全部署,可以采取通知近海作业的渔船避开台风可能影响的海域或进港避风,养殖渔排上人员撤离上岸等措施。

⑸可能受台风影响区域的县(区、管委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局的部署要求,在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迅速开展应对工作。

⑹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值班,保持24 小时通讯联络,及时掌握台风动态和各地渔业防台抗灾工作情况,并通知相关单位通过短信平台、电台等渠道向渔民发送台风信息。

⑺市局机关各科室、市局所属各事业单位根据市局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认真履行本预案规定的防台风工作职责。市局办公室做好公务用车、食堂用餐、值班人员休息安排、防台风防护物资等后勤保障。

⑻市局防台风工作督查组根据局领导小组的决定,分片区赶赴各县(区、管委会),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台风防御工作;局抢险救灾突击组做好各项相关准备工作。

⑼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派员进驻市防指协助工作。

3.4 Ⅳ级响应3.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防台风Ⅳ级响应

⑴市气象部门发布台风Ⅳ级预警,预计在未来72 小时内热带气旋将影响我市;或近海出现热带低压,预计24 小时内可能影响或登陆我市。

⑵市防指宣布启动Ⅳ级响应时,启动该级应急响应。3.4.2 应急响应行动

⑴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到位指挥,启动本应急预案。⑵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24 小时应急值班,局办公室安排落实局办公室值班,加强与省局、市气象部门、市防汛办的联系,密切注意台风动向,及时收发和报送信息。

⑶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通报,向各县(区、管委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通报台风消息和风暴潮、海浪的监测和预报信息。

⑷可能受台风影响区域的县(区、管委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通报后,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渔业防台风挂钩责任制,做好防台风的各项准备工作;统计海上作业渔船(排)与人员数量,并与渔船(排)上的人员保持联系,通知做好防台风准备。

⑸本应急预案启动后,局机关各科室、局所属各事业单位及局防台风工作督查组、局抢险救灾突击组、局灾后技术服务组根据市局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认真履行本预案规定的防台风工作职责。

3.5 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

按市防指的调整或终止通知为准。

4.灾后处置

⑴根据受灾情况,市局领导小组及时召开市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研究防灾减灾救灾善后具体事宜。

⑵市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决定向灾区派遣灾后技术服务组,各组人员应于当天或次日赴灾区了解核查灾情,指导帮助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落实灾后补救措施,促进生产尽快恢复,并开展病害趋势测报、养殖区水质监测和技术咨询服务等工作。同时,认真总结防灾减灾救灾经验教训,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情况迅速报告市防指和省局。

⑶局防灾减灾科应尽快汇总统计出各县(区、管委会)渔业受灾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局相关业务科室及时提出救灾、恢复生产补助项目、资金和物资需求,局办公室汇总提出资金安排方案。

⑷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灾区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帮助灾民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维护社会安定稳定。同时,提交灾后评估报告(包括损失统计情况),制订善后工作计划。

⑸根据灾区需要,及时协调市内外有关部门,组织水产种苗、渔药、饲料等渔用物资的调剂,做好渔业生产的恢复重建工作。

⑹市渔业互保办要积极组织人员及时奔赴灾区,做好受灾会员的勘验定损和理赔工作。

5.应急保障

5.1 资金与物资保障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安排一定的资金与物资,用于台风灾害的应急准备和抢险救灾工作。

5.2 观测与预报保障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省海洋预报台对台风动态的监视和发布海洋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会商,预测可能对我市的影响程度,并将海洋灾害预报预警信息通报本级防指和辖区渔业部门及生产单位,确保信息网络的畅通,及时开展灾后调查,为防灾减灾提供技术支持。

5.3 通讯与信息保障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渔业通讯设施建设与维护,保障防台风应急工作中的电话(传真)、网络等信息渠道畅通;加强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管理和日常维护,提高渔船防灾减灾和海上自救互救能力。加强台风灾害信息体系建设,实现上下畅通,达到早预报、早发现、早处置的要求。

5.4 宣传与培训保障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等媒介加强台风、风暴潮、海浪等自然灾害知识宣传,尤其是加强渔排养殖生产和渔船捕捞生产的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宣传,增强全民的防灾减灾意识和快速反应能力。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培训组织形式。培训工作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⒌5 队伍保障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收集掌握辖区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其他社会救援力量分布情况,加强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统筹。应发挥“福渔救助志愿者联盟”等各类应急救援力量作用,强化渔业应急救援力量的培训和演练,每年制定应急演练计划,适时组织开展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建立台风灾害防御、抢险救援专家名册和救援力量数据库,做好人才和技术支持。

⒌6 异地渔船监管保障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台风影响渔船跨省紧急避风管理,统筹辖区内各类港口、码头、避风锚地等资源,完善跨省避风渔船进港和渔民上岸工作措施,明确工作程序和应急处理流程,公开避风管理电话。

对在外省港口、码头、避风锚地紧急避风的我市渔船,渔船所属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对接避风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配合落实渔船避风安全措施。

本预案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

各县(区、管委会)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局所属相关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区域、本单位渔业防台风应急预案。

6.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其间,国家法律、法规、农业农村部政策以及上级政府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6.3 汛前检查

按照“县级自查、市级核查、省级抽查”原则,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汛前检查工作,重点检查防台风责任落实、方案预案修订完善、风险隐患排查治理、队伍物资准备、宣传培训演练等防台风工作开展情况,查找防台风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6.4 名词解释

本预案所称台风,为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等各类热带气旋的通称。

本预案中所称的渔排为我市海上从事网箱养殖的各类设施的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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