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宁县规范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政规〔2023〕9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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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宁县人民政府文件

建政规〔2023〕9号

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宁县规范土地整治项目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建宁县规范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建宁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4日

建宁县规范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整治项目全过程管理,以新发展理念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强化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推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助力乡村振兴,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步骤及要求

( 一)项目立项

1.优化项目选址。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业主单位”)申请的范围,利用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及福建省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将拟选地块坐标导入系统,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湿地公园、重要湿地保护区、生态公益林、造林绿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形坡度、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治理区、城镇开发边界、村庄规划建设用地、国有林场、国家公园、地质灾害隐患范围、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范围、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范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范围等成果进行叠加分析、开展数据预检,按照空间管制规则科学确定项目拟选址范围。同时应对照衔接历年已实施的补充耕地项目范围,防止界线重叠。

面积、土壤、水源及耕作便利度: 单个地块面积应符合自然资源部对于补充耕地图斑报备面积要求,达到400平方米以上;耕地土壤符合或通过合理措施整治后可符合耕作要求;垦造水田应具备长期稳定的灌溉水源,自流灌溉条件应满足水稻种植季灌溉的需求,不得采取主要靠抽取地下水方式来灌溉;经土地整治后道路可通达项目区,满足农业生产运输需要。

土地权属条件: 项目区必须土地权属明晰、无争议,并征得相关权利人(所有权人、承包经营权人、经营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同意。

地类条件: 具体地类以项目实施前启用的最新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为准。新增耕地地块的地类应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来的历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中均为非耕地,实施前应进行影像比对和实地踏勘。与补充耕地地块相连的耕地和其他地类可纳入项目区,统筹规划设计,其中不符合补充耕地条件的,不纳入补充耕地备案范围。原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为灌木林地、宜林地,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为非林地的,不按照林地管理,无需办理林地审核审批手续,不纳入林业监督执法。

禁止选址区域:

(1)不准在25度以上陡坡开垦耕地(国土调查坡度和实地坡度均应小于25度。对于坡度大于15度的区域,原则上不得开垦,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和农民群众意愿确需开垦的,应经省级复核认定后方可实施);

(2)不准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国家级及省级生态公益林、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等生态敏感的区域内开垦耕地;

(3)不准在无稳定地表灌溉水源的区域开垦水田和实施旱地改造水田;

(4)不准在土壤污染严重且难以恢复,重度盐碱化、沙石化及土壤过酸或过碱 (pH 值≤4.0或≥9.5)且无法改造的区域开垦耕地;

(5)不准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开展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耕地开垦行为;

(6)不准在河道湖区范围内开垦耕地;

(7)不准在土地权属不明晰或有争议的地块开垦耕地;

(8)国家规定禁止开垦的其他区域。

2.实施方案编制。 业主单位按照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确定的拟选址范围,收集项目前期相关资料,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后,向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提出项目申请。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同时组织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开展实地踏勘论证,形成补充耕地项目踏勘选址部门论证意见(详见附件1)。县级踏勘论证通过后,县自然资源部门应根据业主单位申请及县人民政府出具的《补充耕地项目踏勘选址部门论证意见表》,向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申请批准实施立项。方案申请附件资料具体包括:县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的申请文件;县人民政府出具的《补充耕地项目踏勘选址部门论证意见表》;业主单位提供的项目区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标准分幅图)、项目区和计划新增耕地高清正射影像图(分辨率优于0.2米)、项目区和计划新增耕地矢量数据、土地权利人同意实施项目的证明等。

应认真执行《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由业主单位按照要求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或水土保持登记表,报县水利部门批准备案;对未达到规模无需编报的,应在实施方案中分析水土流失状况,相应采取工程、生物等措施,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3.项目实施批复。立项批复: 项目实施方案经市级批准实施立项(旧村复垦报省级批复)。 投资预算批复: 县自然资源部门联合农业农村、财政部门,会同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专家对规划设计方案和投资预算方案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评审通过后由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联合批复。

(二)项目实施 。项目经批复核定后,由业主单位负责组织项目招标和实施,原则上工程施工(不含种植)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项目实行业主单位负责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质量监理制、竣工结算审核制、财务审计制,严格项目规范管理,做到项目资金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业主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工作,在实施中要加强科学管理,做到保民生、保安全、保质量。

(三)项目变更。 单项工程设计变更涉及的投资额不超过原批准预算的20%,且项目全部工程设计变更涉及的投资额不超过原批准预算的10%。变更后项目资金不增加的,由施工单位提出,设计单位编制规划设计变更方案,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业主单位报原规划设计审批部门备案后实施;其他情形由项目业主单位报原规划设计审批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论证通过后批准实施。经备案或者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方案是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四)项目验收

1.验收程序。 项目竣工且完成种植,具备验收条件后,业主单位应组织编制耕地质量评定报告,并对照施工合同、设计方案、竣工测量等资料现场逐项进行自主验收,业主单位负责对项目是否具备验收条件审核把关,向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初验申请。已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应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报县以上水利部门备案。

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收到初验申请后,应会同财政、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据单项工程自验资料、规划设计方案、耕地质量评定报告等进行初验。初验通过后,由县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出具初验意见,项目业主根据初验整改意见督促整改。整改到位后及时提交项目整改情况报告、整改后影像资料,由县自然资源局复核整改情况。

经初验合格的新增耕地,县自然资源部门应按程序组织开展日常变更调查,业主单位负责配合做好日常变更工作;日常变更通过的应及时向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项目验收通过后,由业主单位自行或聘请第三方完成验收核实,核实结果导入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备查;县自然资源部门应按规定做好新增耕地备案入库和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由业主单位负责收集招标、施工、监理、项目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图纸等内业材料胶装后,提交一份至县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2.验收标准。 验收内容包括项目立项文件、初验意见、申请报告、规划设计资料、竣工测量资料等是否齐全,田块平整、护坡、排灌条件、田间道路通达条件如何,项目区是否在适当的季节种植相应的农作物,包括实行水生农作物、旱生农作物种植等。

(五)项目新增耕地后续管护

业主单位具体负责新增耕地后期管护。补充耕地项目验收通过后,业主单位应及时与具体管护主体签订后期管护协议,明确管护职责、措施、标准、管护经费及期限。业主单位应至少连续五年跟踪核实管护和种植,管护期内应保持持续耕种,确保耕地地类不改变。管护内容包括水源工程设施、灌排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田坎护坡及道路设施、种植管护、地力培肥等。每年底由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及业主单位联合进行实地核实当年度耕种情况,认定为合格或经整改后合格的,按核实汇总的耕种面积拨付管护金,管护资金从项目资金中预留,业主单位按照水田1500元/亩.年、旱地1000元/亩.年的标准拨付给具体管护主体。对已入库的补充耕地项目,业主单位应每半年至少实地巡查一次,查看工程设施管护、耕地利用现状等情况,建立补充耕地利用管护情况巡查记录台账(详见附件2)。

在后续管护中,新增耕地必须种植粮食、蔬菜等农作物,不准抛荒,严禁“非农化” “非粮化”,其中水田必须每年至少种植一季水稻等水生作物;非种植季节应注重推广种植养地作物,发展绿肥生产,增施有机肥料,改良和熟化土壤。新增耕地位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的应实行科学种植,发展生态农业、绿色农业,禁止使用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防止造成水污染。

二 、项目资金保障

( 一)经费来源

项目资金从补充耕地和增减挂钩指标交易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项目调查、测量、设计、施工、管护、奖励等费用支出。

(二)拨付方式

县级土地开发项目:县财政下拨乡(镇)项目资金以项目新增耕地指标实际入库面积为基数,按水田7.5万元/亩(旱地4.5万元,含项目成本)的标准进行拨付。其中项目完成施工招标后,依据施工合同,按照立项批复文件的预计新增耕地面积2万元/亩的标准申请项目前期经费和启动资金;项目通过市级验收后,按照市级验收批复文件的新增耕地面积拨付2万元/亩;项目新增耕地指标入库后,按照实际入库面积据实结清全部款项(实行多还少补),其中预留结算审核后资金的10%作为新增耕地后期管护资金,分五年,每年按照预留新增耕地后期管护资金的2%下拨。

县级土地开发项目验收时耕地质量等别在8等的基础上,每提升0.1 等奖励0.05万元/亩,上限为5等水田。

旧村复垦项目: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认定先行核定的增减挂钩指标为基数,按水田15万元/亩(旱地8万元/亩,含项目成本)标准进行拨付。其中以省自然资源厅先行核定交易指标基数,拨付6万元/亩启动资金;县级初验后,以省自然资源厅实际交易面积为准,再拨付6万元/亩;指标结算后,根据省自然资源厅最后结算认定的增减挂钩指标据实结清全部款项(实行多还少补),其中预留结算审核后资金的10%作为新增耕地后期管护资金,分五年,每年按照预留新增耕地后期管护资金的2%下拨。旧村复垦项目验收时水田需占总面积的40%以上,水田超额部分奖励1万元/亩;水田不足40%部分扣减1万元/亩;水田完成数量不足20%时全部按旱地标准计算。

以上项目资金由县自然资源局依照项目进度签署意见,县财

政局据实拨付业主单位。

(三)工作经费

县财政局按照当年度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资金收入足额的2%

提取,作为县自然资源局的工作经费, 一次性拨付到位。

三、 工作保障措施

(一)统一 思想,提高认识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要加强耕地保护意识,科学合理做好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工作,大力盘活农村闲置土地,促进农村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和乡村振兴。

(二)强化领导,提升实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配齐、配强工作专班和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加强宣传;县有关部门要实行分片指导,确保目标任务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三)加强指导,规范管理。 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上下联动”的要求,明确分工,强化协作,落实责任。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财政、林业、水利、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要对补充耕地项目选址论证、勘测设计、预算、实施、验收、报备入库、后期管护、资金使用等环节进行全流程监管,确保新增耕地数量真实、质量可靠、生态安全。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补充耕地项目后备资源调查、选址论证和检查验收等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做好补充耕地土壤调查、地力培肥、种植监测,配合做好补充耕地选址论证、检查验收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补充耕地资金预算审查和保障工作;林业部门负责做好补充耕地涉林论证工作;水利部门负责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检查和自主验收备案等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补充耕地项目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补充耕地项目具体实施,对下拨的项目资金应做到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等情况应及时反馈县自然资源局。

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自动终止。

附件:1.补充耕地项目踏勘选址部门论证意见表

2.补充耕地利用管护情况巡查记录台账附 件 1

补充耕地项目踏勘选址部门论证意见表

补充耕地利用管护情况巡查记录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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